电梯合同范本

QG/SM004ZL01-01(G)-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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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本合同产品项目名称: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 品 使 用 单 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生效条件

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卖方足额收到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

买方根据 电梯采购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订购 商标的电梯1台。

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

3.1 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制造。

3.2 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同时对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包括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买方应保证提供的上述技术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与安装现场实际尺寸、数据一致。本合同的最终技术规格、土建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为准。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4.1 买方定于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将产品预付款 元(设备总价的30%,合同号: )汇入卖方账户。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4.2 买方依据确定的最终交货日期前15天办理预约发货前,向本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全部货款余额 元(设备总价的70%),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4.3 买方应直接向本合同约定卖方账户支付所有款项。未经双方确认的代付、现金支付或买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凭证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对由此引起的任何交货延误不承担责任。

4.4 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向买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5 买方选择代办托运的,本合同设备运保费由买方在按照本合同第4.2条支付提货款时同时支付卖方。卖方收到款项后,由委托运输单位向买方开具运输费发票,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发票。 4.6 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付清相应款项的,卖方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五、交货日期

5.1 预定交货日期:买卖双方依本合同3.2条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文件,且卖方收到买方依合同4.1条按期、足额支付的预付款后,双方预定交货日期:1号梯(合同编号: )为2015年 月 日,如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足额预付款或买方付款不符合约定,或双方对技术文件未进行确认的,双方约定的预定交货日期将根据收到符合约定的足额预付款的时间或双方技术文件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以旬为单位顺延。

5.2 确定最终交货日期:买卖双方最迟应在5.1条预定交货日期前30天,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确定最终交货日期,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3 买方按照约定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的,交货时间以《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5.4 因买方原因,买卖双方未能在本合同5.2条约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时,卖方将暂停设备的制造,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期交货责任。

5.5 因买方原因,在5.2条规定的期限90天后买方仍未与卖方签订《最终交货期确认书》的,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买方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交货地点

七、交货条件及方式

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

7.1 发货预约:在卖方足额收到合同4.2约定的买方提货款后,买方在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第五条确定的最终交货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及之后向卖方办理发货预约;卖方在买方办理发货预约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安排。

7.2 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买方应向卖方合同经办人书面提出发货预约,卖方将按合同7.1约定及时安排运输。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代为办理运输和保险。买方收货信息如下: 收获单位: ,收获地址: , 收获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7.3 买方实施发货预约时,需按照合同8.2、8.3约定,确保货到工地时现场具备接货、保管条件,且买方安装现场实际土建尺寸、技术数据与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和营业设计图一致并具备安装进场条件。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卖方将不承担买方不符合上述条件期间货物的保管和风险。

八、产品包装和收货清点保存

8.1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若买方指定送货地点或运输必经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需要选用集装箱包装的,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在产品开箱后由卖方负责回收。

8.2 买方自行提货时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确认。由卖方代办托运时,买方应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和卖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箱数和部件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内货物有缺损由卖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买方未在到货时安排人员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开箱,如发生合同设备缺损或缺件,卖方不承担责任。

8.3 买方收到本合同设备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

蚀、损失和损害。

九、产品质量保证

9.1 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9.2 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争议的最终结论。卖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9.3 由卖方或卖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约定最终交货日期起的 18个月。

9.4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或使用单位与卖方应签订《产品安装合同》。

9.5 若买方不与卖方签订安装合同,或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产品的质量保修期的责任。

9.6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由于买方或产品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9.7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并遵照执行。

9.8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更换的废旧印刷电路板由卖方负责收回。

十、违约责任

10.1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确定的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10.2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

10.3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且可预见的唯一违约损害赔偿费

十一、其它

11.1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能按合同第五条确定的最终交货期实施交货的,卖方可自确定最终交货日期起免费保管15天。自第16天起,买方还应另行按以下标准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60 元/天、日本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120 元/天,该仓储费买方应在自提或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如卖方设备储存时间超过 6个月,如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为确保合同设备质量须对库存产品进行检验,并视情况对因超期储存而可能对某些特殊部件产生影响的部件进行更换,检测及更换费用由买方在自提或在卖方发货前付清。买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前,卖方有权留置标的物。

11.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11.3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及附件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盖章和法人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11.4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仅供于本合同首页确定的使用单位的安装地址和项目使用。买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产品及产品中的零部件分拆、转卖或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11.5 本合同设备涉及卖方或卖方关联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买方不得实施制造、使用、复制、许诺销售或再销售等行为。本合同与其所有附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内容。

11.6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在“另行约定事项”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 “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1.7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买卖双方法人的本合同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或合同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

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卖方另行加盖合同章书面明确授权。

11.8 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11.9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10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

十二、另行约定

产 品 安 装 合 同

本合同产品项目名称: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产品规格及安装费

1 本产品规格参数见《产品买卖合同》附件一“产品规格表”。 2 安装费 电梯:

三、土建要求

委托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器技术要求,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委托方应按照安装联系单列出的内容及时进行整改。 四、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列本合同》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受托方安装,或者由具有安装资格的并持有受托方开具的专项委托书的单位安装。 五、安装施工方式 B方式

委托方可根据需要确认其中一种施工方式,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安装方式 (B)”(附件一B) 六、安装实施前的约定

1 双方预约于2015年 月开工安装。

2 在预约开工期前二个月,受托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附件二)与委托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3 受托方进场开工的条件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及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和委托方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若委托方如要求变更安装开工日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受托方,双方重新确定开工日期。

4 委托方方应将安装施工用临时电源送至机房,其负荷每台电梯不小于三相380V20A和单相220V15A,每增加一台电梯增加40%的供电负荷.并将动力电源线(380V三相四线(按电梯所需负荷配线)、独力地线和220V照明)接至电梯各机房并配好开关。 七、安装验收

1 安装完毕,受托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并向委托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由委托方盖章签字,委托方拒绝签收的,又不配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视为委托方完成本合同的安装义务

2 受托方验收结束后,委托方在三天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中如有整改项目,受托方整改合格后办理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验收中如涉及委托方责任范围内的配合、整改事项的,委托方应立即整改,因委托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通过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 安装完成的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未经受托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委托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擅自强行接管使用所产生的对该产品的损坏,造成的人员、财务的损害和其他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4 受托方受到委托方付清了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的有效凭证后办理移交手续,将设备、随机图册资料及相关证书报告交付给委托方。如委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无权要求受托方交付电梯设备,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公司验收后的保管责任。 八、质量保证

1 本合同中 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2 本合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按国家现行的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3 本合同的杂物电梯按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4 产品使用之前,委托方应仔细阅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并遵照执行。

九、质量保修期的服务

1 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受托方安装竣工移交之日起12个月。 2 保修期内的甲方服务不替代委托方应承担的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 双方若签订《产品保养合同》的,受托方按《产品保养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产品保养服务。 十、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

1 当地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的针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2 工程总包商、建设单位、各个分包商等施工现场针对实施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3 委托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及使用许可验收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受托方承担的费用。 本合同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十一、支付方式

1 委托方以汇付方式按下述规定支付费用。

2委托方在距双方商定的开工期十天前,将安装费总价的50%即人民币 元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收到款后在约定的日期进场。

3 在通过当地政府验收后三天内,委托方将安装费总价的余额即 元支付给受托方。如果委托方在受托方验收结束两周后仍不申报,委托方也应付清余额。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付清所有款项的有效凭证后将产品交付给委托方。

4安装费发票在受托方受到委托方支付的全部安装费后由具体实施安装的分公司开具。委托方式既支付款项以银行支付为准。 十二、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安装不能进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赔偿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补偿。

2 受托方未按规定完成安装的移交期完成该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付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委托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委托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3 委托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款项的,受托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

1 委托方如要求变更预约开工安装日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受托方。

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委托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并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双方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双方法人和委托人签字并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5 “产品安装方式”、“另行约定事项”“安装联系单”和 “合同修改书”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6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7 根据国家建计[1994]667号文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就交付后的产品签订《产品保养合同》。 8 受托方实施本合同的责任部门为其所属山西分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9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四、另行约定

产品井道整改合同

甲方订购 电梯2台,为使该电梯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的保证和提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 以下内容: 一、井道整改费

1、整改费总计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

2、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30%的井道整改费用给乙方 元,约定交货日期前20天甲方支付70%的井道整改费用给乙方 元。 3、乙方负责甲方井道的整改等工作。 4、乙方负责甲方机房的整改封闭等工作 5、乙方负责甲方底坑处理等费用。

6、因现场土建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由甲方全权负责整改。 二、其它

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委托人(签字) 法人委托人(签字)

2014年11月6日

QG/SM004ZL01-01(G)-2001

SX[**************]2

合同编号: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本合同产品项目名称: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 品 使 用 单 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生效条件

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卖方足额收到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

买方根据 电梯采购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订购 商标的电梯1台。

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

3.1 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制造。

3.2 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同时对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包括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买方应保证提供的上述技术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与安装现场实际尺寸、数据一致。本合同的最终技术规格、土建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为准。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4.1 买方定于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将产品预付款 元(设备总价的30%,合同号: )汇入卖方账户。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4.2 买方依据确定的最终交货日期前15天办理预约发货前,向本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全部货款余额 元(设备总价的70%),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4.3 买方应直接向本合同约定卖方账户支付所有款项。未经双方确认的代付、现金支付或买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凭证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对由此引起的任何交货延误不承担责任。

4.4 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向买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5 买方选择代办托运的,本合同设备运保费由买方在按照本合同第4.2条支付提货款时同时支付卖方。卖方收到款项后,由委托运输单位向买方开具运输费发票,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发票。 4.6 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付清相应款项的,卖方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五、交货日期

5.1 预定交货日期:买卖双方依本合同3.2条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文件,且卖方收到买方依合同4.1条按期、足额支付的预付款后,双方预定交货日期:1号梯(合同编号: )为2015年 月 日,如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足额预付款或买方付款不符合约定,或双方对技术文件未进行确认的,双方约定的预定交货日期将根据收到符合约定的足额预付款的时间或双方技术文件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以旬为单位顺延。

5.2 确定最终交货日期:买卖双方最迟应在5.1条预定交货日期前30天,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确定最终交货日期,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3 买方按照约定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的,交货时间以《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5.4 因买方原因,买卖双方未能在本合同5.2条约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时,卖方将暂停设备的制造,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期交货责任。

5.5 因买方原因,在5.2条规定的期限90天后买方仍未与卖方签订《最终交货期确认书》的,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买方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交货地点

七、交货条件及方式

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

7.1 发货预约:在卖方足额收到合同4.2约定的买方提货款后,买方在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第五条确定的最终交货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及之后向卖方办理发货预约;卖方在买方办理发货预约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安排。

7.2 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买方应向卖方合同经办人书面提出发货预约,卖方将按合同7.1约定及时安排运输。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代为办理运输和保险。买方收货信息如下: 收获单位: ,收获地址: , 收获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7.3 买方实施发货预约时,需按照合同8.2、8.3约定,确保货到工地时现场具备接货、保管条件,且买方安装现场实际土建尺寸、技术数据与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和营业设计图一致并具备安装进场条件。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卖方将不承担买方不符合上述条件期间货物的保管和风险。

八、产品包装和收货清点保存

8.1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若买方指定送货地点或运输必经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需要选用集装箱包装的,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在产品开箱后由卖方负责回收。

8.2 买方自行提货时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确认。由卖方代办托运时,买方应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和卖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箱数和部件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内货物有缺损由卖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买方未在到货时安排人员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开箱,如发生合同设备缺损或缺件,卖方不承担责任。

8.3 买方收到本合同设备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

蚀、损失和损害。

九、产品质量保证

9.1 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9.2 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争议的最终结论。卖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9.3 由卖方或卖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约定最终交货日期起的 18个月。

9.4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或使用单位与卖方应签订《产品安装合同》。

9.5 若买方不与卖方签订安装合同,或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产品的质量保修期的责任。

9.6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由于买方或产品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9.7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并遵照执行。

9.8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更换的废旧印刷电路板由卖方负责收回。

十、违约责任

10.1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确定的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10.2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

10.3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且可预见的唯一违约损害赔偿费

十一、其它

11.1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能按合同第五条确定的最终交货期实施交货的,卖方可自确定最终交货日期起免费保管15天。自第16天起,买方还应另行按以下标准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60 元/天、日本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120 元/天,该仓储费买方应在自提或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如卖方设备储存时间超过 6个月,如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为确保合同设备质量须对库存产品进行检验,并视情况对因超期储存而可能对某些特殊部件产生影响的部件进行更换,检测及更换费用由买方在自提或在卖方发货前付清。买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前,卖方有权留置标的物。

11.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11.3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及附件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盖章和法人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11.4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仅供于本合同首页确定的使用单位的安装地址和项目使用。买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产品及产品中的零部件分拆、转卖或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11.5 本合同设备涉及卖方或卖方关联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买方不得实施制造、使用、复制、许诺销售或再销售等行为。本合同与其所有附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内容。

11.6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在“另行约定事项”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 “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1.7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买卖双方法人的本合同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或合同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

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卖方另行加盖合同章书面明确授权。

11.8 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11.9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10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

十二、另行约定

产 品 安 装 合 同

本合同产品项目名称: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产品规格及安装费

1 本产品规格参数见《产品买卖合同》附件一“产品规格表”。 2 安装费 电梯:

三、土建要求

委托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器技术要求,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委托方应按照安装联系单列出的内容及时进行整改。 四、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列本合同》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受托方安装,或者由具有安装资格的并持有受托方开具的专项委托书的单位安装。 五、安装施工方式 B方式

委托方可根据需要确认其中一种施工方式,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安装方式 (B)”(附件一B) 六、安装实施前的约定

1 双方预约于2015年 月开工安装。

2 在预约开工期前二个月,受托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附件二)与委托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3 受托方进场开工的条件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及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和委托方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若委托方如要求变更安装开工日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受托方,双方重新确定开工日期。

4 委托方方应将安装施工用临时电源送至机房,其负荷每台电梯不小于三相380V20A和单相220V15A,每增加一台电梯增加40%的供电负荷.并将动力电源线(380V三相四线(按电梯所需负荷配线)、独力地线和220V照明)接至电梯各机房并配好开关。 七、安装验收

1 安装完毕,受托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并向委托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由委托方盖章签字,委托方拒绝签收的,又不配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视为委托方完成本合同的安装义务

2 受托方验收结束后,委托方在三天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中如有整改项目,受托方整改合格后办理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验收中如涉及委托方责任范围内的配合、整改事项的,委托方应立即整改,因委托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通过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 安装完成的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未经受托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委托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擅自强行接管使用所产生的对该产品的损坏,造成的人员、财务的损害和其他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4 受托方受到委托方付清了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的有效凭证后办理移交手续,将设备、随机图册资料及相关证书报告交付给委托方。如委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无权要求受托方交付电梯设备,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公司验收后的保管责任。 八、质量保证

1 本合同中 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2 本合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按国家现行的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3 本合同的杂物电梯按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4 产品使用之前,委托方应仔细阅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并遵照执行。

九、质量保修期的服务

1 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受托方安装竣工移交之日起12个月。 2 保修期内的甲方服务不替代委托方应承担的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 双方若签订《产品保养合同》的,受托方按《产品保养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产品保养服务。 十、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

1 当地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的针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2 工程总包商、建设单位、各个分包商等施工现场针对实施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3 委托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及使用许可验收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受托方承担的费用。 本合同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十一、支付方式

1 委托方以汇付方式按下述规定支付费用。

2委托方在距双方商定的开工期十天前,将安装费总价的50%即人民币 元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收到款后在约定的日期进场。

3 在通过当地政府验收后三天内,委托方将安装费总价的余额即 元支付给受托方。如果委托方在受托方验收结束两周后仍不申报,委托方也应付清余额。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付清所有款项的有效凭证后将产品交付给委托方。

4安装费发票在受托方受到委托方支付的全部安装费后由具体实施安装的分公司开具。委托方式既支付款项以银行支付为准。 十二、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安装不能进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赔偿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补偿。

2 受托方未按规定完成安装的移交期完成该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付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委托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委托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3 委托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款项的,受托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

1 委托方如要求变更预约开工安装日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受托方。

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委托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并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双方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双方法人和委托人签字并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5 “产品安装方式”、“另行约定事项”“安装联系单”和 “合同修改书”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6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7 根据国家建计[1994]667号文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就交付后的产品签订《产品保养合同》。 8 受托方实施本合同的责任部门为其所属山西分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9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四、另行约定

产品井道整改合同

甲方订购 电梯2台,为使该电梯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的保证和提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 以下内容: 一、井道整改费

1、整改费总计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

2、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30%的井道整改费用给乙方 元,约定交货日期前20天甲方支付70%的井道整改费用给乙方 元。 3、乙方负责甲方井道的整改等工作。 4、乙方负责甲方机房的整改封闭等工作 5、乙方负责甲方底坑处理等费用。

6、因现场土建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由甲方全权负责整改。 二、其它

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委托人(签字) 法人委托人(签字)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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