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招标文件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四川建设网上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另册);

(6)图纸(另册);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证明;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含EXCEL格式和计价软件格式二种)。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7.4.4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7.4.5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7.4.6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相关规定。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修建工程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修建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修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修建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成××修建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成都市××修建工程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修正价小于投标价的以修正价为准,修正价大于投标价的以投标价为准并同比例下浮所有投标报价单价。

3.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经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

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的认定只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委员会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评标委员会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

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90%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章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本工程《协议书》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8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0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中标人所投范围内容的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质量保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根据工期要求拟定工程进度计划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执行。 质量缺陷责任期: 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另册)

(4)投标书及其附件(另册)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另册) (9)工程量清单(另册)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或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另册)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8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见建[1999]313号)

(此处略)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投标书及其附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履行中的书面协议或文件之间,或书面协议、文件与其他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时间在后的在解释顺序上优先。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使用的语言文字

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现行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本工程适用的规范、标准由承包人自行提供。

本工程不采用国内没有的相应标准、规范。 2.4 遵守法令规章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的全过程中,应该: (a)遵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b)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考古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保修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

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3.图纸

3.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肆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在前期未对工程的材料、设备或工艺、做法加以反对,在后期仍有否定材料、设备或工艺、做法并要求纠正的权利。

承包人有责任、有义务完善整个工程实体各项功能需求(以发包人需求定位为准,包括施工过程中局部调整),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及发包人要求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完善其施工内容并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规范要求。无论修改内容或增加的施工项目多少承包人都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报价、核价。

4.工程师

4.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 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施工协调。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工作。

(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

(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①根据第11、12、13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②决定第1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③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④确定第36款项下的索赔额;

(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建管单位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d)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e)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5.工程师的委派及指令 5.1 书面指令: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5.2 监理工程师如需更换,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后仍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

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6.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_______ 职务:_技术负责人_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应与投标文件或承诺的人员名单一致。

6.1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明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同时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本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来要求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得到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请假天数不超过3天。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处以2000.00元/天的罚款并有权发出停工令,待其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6.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迟到罚款500.00元/次,缺席罚款5000元/次。

6.3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内项目主要成员(投标书中明示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投标书中岗位就位。在合同签订至竣工验收时间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发包人将追究违约责任。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后纠正,监理工程师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报发包人批准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应交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理更换费。

(2)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交纳5万元人民币更换费。

(3)擅自更换其他部份人员交纳1万元人民币更换费。

6.4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证据(质量、工期等不符合合同、规范及相关有效文件要求)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称职时,有权要求增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协助原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

6.5以上处罚须在3天之内交纳,否则处以3~10倍的罚款,在承包人履约担保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按照成建委发〔2005〕714号文要求一律实施压证施

工。

7.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完成通用条款8.1条中的如下的工作:

(1)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内的“三通一平”,并将施工用水、电接至规划红线内,承包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该部分工作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费用。

(3)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遇资料记录以外的异常情况,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有现场进行复核的义务,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面、树木以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在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发生费用时承包人在投标中综合考虑。若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需要移管,承包人应书面报告发包人,并由业主协调处理移管问题,移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与支付等。

(8)发包人指定 职务:现场代表 为授权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发包人更换授权代表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1)负责施工现场采用标准活动用房搭建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场地等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及保养以达到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内除发包人已经实施的临时道路外,所有施工道路均为砼面层(含汽车道、重车道)道路砼标号不低于C20,厚度不低于

15cm,主要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路线按施工组织设计布置;办公区、生活区要求硬化处理。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施工用水用电,由于现场施工对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施工标段内)整洁。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按有关规定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做到文明施工。

(2)本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用水、用电费均由承包单位统一缴纳,并由承包单位与相关单位按实结算,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用水、用电费用由发包人缴纳。其中施工期间业主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单位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施工单位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的施工工期纳入整个工程的总工期。

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手续如:质检、安检、报建、民工工资担保、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手续的时间并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进展,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因承包人代办手续延误影响工程进展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0元/天的违约金赔偿。

(3)承包人必须按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化工地要求施工,因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4)参考资料: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提供了由发包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表以下情况、气象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布但不构成本合同文件。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5)现场考察: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 ①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②水文和气候条件;

③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④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⑤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⑥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工程实施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6)工程计划和进度报表的提交

按照公司有关具体要求执行。

(7)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工程进度报表,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8)承包人的人员:

(a)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成员名单派驻现场,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经批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按6.3条执行。

(b)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否则按转包处理,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损失;

(c)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9)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以监理工程师颁发的进场设备报验单位准)否则将按专用条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安排了上述施工机械,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机械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加相应机械,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如无故拖延三天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10)施工定线与放样:

在发出开工通知书2天之前,由项目管理单位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a)根据地勘部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b)承包人施工进场后必须结合施工图纸对周围市政管网(雨水、污水)、道路进行标高、坐标进行复测,对建筑物±0.00标高,以及坐标进行核对,发现矛盾或者可疑必须立即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

(c)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符合规范、规程及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地勘部门(或监理工程师或其它单位)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11)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专用条款第2。2条约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环境保护工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因非发包人和专用条款第31。1条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12)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和专业分包商的材料)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并承担相应费用。交工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而且: (a)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b)承包人应对他在保修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13)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通用条款第39.1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14)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正常生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开支,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15)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16)在招标期间勘察现场时发包人已明确的施工场地内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未明确的,由承包人报送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负责提供发包人所需的办公用房及相应的办公设备,监理单位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并负责其维护、安全、保卫及清洁等,以上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17)若遇临时停电,由承包人必须提供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应费用。

a.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市电送电停连续24小时以内或累计在48小时以内,承包人应采取自配发电机等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对此不做任何补偿,承包人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考虑需常备发电机的费用。

b。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市电送电停连续24小时以上或累计在48小时以上,投标人应采取自配发电机的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对此种情况由承包人搜集有关证明材料,呈送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及发包人审批确认后,由发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等相关政策文件中柴油发电机组台班单价,对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发电机台班费用(在上述a条约定上限时间以外部分)进行补偿,相应顺延。

c.承包人负责保护、维护发包人提供的临时供电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8)按合同约定内容,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及配合,参加发包人分包工程的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19)承包人应遵守、服从监理单位、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文明施工、造价控制等方面制定的一切相关管理制度。

(20)承包人有义务负责施工场地公共部分及公共通道的清洁卫生,扬尘控制及费用已含在该合同价款中。

8.2 承包人完成8.1款各款义务的费用自已承担,除非有特殊约定。承包人未能履行各款责任和义务,造成发包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8.3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实验再铺开的程序,每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实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8.4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其义务范围内的工作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不含减轻或负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8.5 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予以解决,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8.6 现场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建委(成建委发[2005]122号)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对已有设施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川建发[2006]107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面完善各项内容。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生产工人不得食宿现场,应生活区与生产区相分离。工地严禁男女混住,如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次,视其为违约。

8.7 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顶格处罚。如发现有工资拖欠及发放不足引发事端一次罚款5万~10万。

8.8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8.9 承包人配合甲控材料和各专业分包的工作: 8.10 需调价的材料的采购数量需得到业主认可(提供采购发票),主要装饰材料应经业主审样同意后才能采购;

8.11本工程后期进入的其它施工单位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会审完毕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报审符合合同规定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施工组织设计。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二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3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批同意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以网络图或横道图形式编制,并应包

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形象进度和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审批。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工作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9.2 因承包人上报计划不合理而被监理发包人否决而造成的工期损失承包人自行负责。

9.3 施工单位按投标文件节点日历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3000元,节点如下:+0.000、三楼楼面、主体断水、砌体完成、外墙拆架、竣工验收、其它项目完成。

9.4进度计划

(1)工程进度过慢

除通用条款13.1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管理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并按第9.3条实施。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通知后的5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赔偿金:本工程从开工令发出到达+0.000 天完成,拖延一天罚5000元/天,从开工到主体断水 天完成,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天。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27.2条中写明的金额,作为工期延误赔偿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扣除工期延误赔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3)因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9.4 统计报表的提交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年、季、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的有关内容在内,统计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建管单位代表签字,否则发包人视为无效,并将影响相关工程款项的支付。逾期发包人将予以5000元/天的罚款,该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报表中如有不符的虚假部份,按工程造价的相应金额20%罚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 工程的开工

(1)发布开工令期限:

(2)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在3日内提供开工报告 10.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3)该工程分1期施工

11.暂停施工

11.1 暂停施工: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b)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必要的停工;(连续超过7天,应按专用条款12.1条办理) (c)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d)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11.2 暂时停工的补偿:

在执行第12.1款的规定时,因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第39.1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的停工应按第12.2款的规定处理。除该款(a)、(b)、(c)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

协商并报经审核及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

(a)根据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b)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补偿,本费用补偿仅限于进场机械的闲置台班费及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20元/人·天)。

(c)由于其它社会问题(例:季节性拉闸限电等)等非发包人或业主原因使工程停工,发包人不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不赔偿(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a)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上的变更;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净增加值在单项工程总量15%以下时,不得要求顺延工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在关键线路上,致使工期拖延7日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每次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完成工期未超过7日,不得签证工期,相应的窝工以及机械闲置费用不得补偿,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不得累计计算工期损失及不得补偿相关费用) (b)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

(c)非关键线路上满足上述(a-b)原因,无论工期延长多少,只要不改变关键线路,均不延长工期,同时相应的窝工以及机械闲置费用不得补偿,承包人自行承担。 (e)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状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审核及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 12.2 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

(1)当第12.1款(a)-(c)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抄送发包人,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调查。

(2)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12.2款规定在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

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后,审查全部情况,以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

(3)要求和审批延长的拖延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通用条款第12.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长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1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的具体细节,或按专用条款12.2款提交的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3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发包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

四、质量与验收

13.工程质量

13.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 处罚10000元~100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 处罚100000元~200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

处罚200000元以上。

13.2发生工程质量缺陷的,经整改并通过有资质的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后达到相关要求并未造成任何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的,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

以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关罚款的扣除不免除且不影响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全部工作的责任以及由于工程质量违约导致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成都市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执行。

五、安全施工

15.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附件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

16.安全防护

16.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3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输电线路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其防护措施方案的审批不能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承包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处以1000元/天罚款,该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16.2 承包方严格按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16.3 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包人除按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外,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承包人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每重伤1人处罚200000元,每死亡1人处罚400000元,该处罚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任何发包人应会承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7. 合同价款与调整

17.1本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则及国家地主有关配套文件确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除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况外,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投标报价中招标代理费由施工单位单列,若不报此价,

发包人认为此项承包人已在综合报价中考虑。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如下:

(1)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本工程所实施的工程量与本工程清单工程量无论如何变化,其相应综合单价均不调整(有约定的除外)。

(2)材料价格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项材料发生变化时,只调整综合单价组成中此项材料的价格,其余的不作调整。

(b)材料风险:各投标人自行测算风险系数,并将风险进入综合单价,除合同约定可按实调整的材料外,其余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c)本工程可按实调整材料价格的范围:钢材(含钢材制品)、水泥及其制品、商品混凝土、砖、砂、石、汽油、柴油增补列入单调范围,详见成建价2008【2】号文。

(d)主要装饰材料采购前必须得到业主同意并封样后才能采购。

可按实调整材料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1)可调材料品种为成建价2008【2】号文所规定的内容,其中钢材、水泥、商品砼,价格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信息上未列出的规格型号不在调整范围内。承包人每次采购上述材料,均需书面通知发包人采购时间、数量,并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上涨,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3期的价格为基准价,(若承包人材料报价高于基准价,则以承包人材料报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上涨超过3%以上的部分;可调材料下跌,以材料的中标价为基准价(若基准价高于承包人材料报价,则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跌幅超过3%以上的部分。

其它材料价格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信息上未列出的规格型号不在调整范围内。承包人每次采购上述材料,均需书面通知发包人采购时间、数量,并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上涨,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若承包人材料报价高于基准价,则以承包人材料报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上涨超过5%以上的部分;可调材料下跌,以材料的中标价为基准价(若基准价高于承包人材料报价,则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跌幅超过5%以上的部分。

(2)合同工期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临设施工费)调整。

17.2为防止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或因承包人工作失误造成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严重超过市场价格,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报价低于或等于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其中:材料或设备单价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或信息价执行)计算的综合单价×1.2时,按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材料价格调整参照17.1条执行;

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报价高于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其中:材料或设备单价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或信息价执行)计算的综合单价×1.2时,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理时,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其中:材料或设备单价按投标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或信息价执行)计算的综合单价×1.2作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且材料价格和相关费用均不做调整;

17.3如果出现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与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价格不一致,在结算中按照对承包人最不利原则处理。

17.4如承包人有意或无意地修改了工程量或者计量单位,且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并且中标,在结算中按照对承包人最不利原则处理。

(e)工程中所用钢材必须为大厂,如成钢、威钢、马钢等大型钢厂,如不是上述厂家钢材,一经发现罚款5万。商品混凝土必须采用二级以上(含二级)商品混凝土站的产品,如发现未按规定采用则一次罚款5万。

(f)砼未按招标清单要求品种施工,罚款5万元。

(3)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人工费、机械费调整按成建价2008【2】号文。

(4)其他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无

17.2 变更价款及标外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

(1)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b)有类似价格,参照执行;

(c)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理时,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套用相应定额下浮10%后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d)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工程项目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7.3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除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外,模板费单价不变(材料单价调整按17.1条执行),工程量按实计算,其余费用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17.4检测费:

在投标报价中含:土壤氡浓度检测、桩基础相关检测、沉降观测、大体积砼温度监测、室内环境检测及各种进场材料检测、空调质量检测、空气质量检测等各类检验、测试费用。

18.工程预付款 : 18.1工程备料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在承包人材料进场经监理审查合格的达到备料款金额的材料时,手续齐备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10%的备料款。(备料款=(中标价-预留金-安文费-招标人部分)*60%)

18.2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临时设施搭好通过安监站检查后按该施工单位中标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60%即 元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的40%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19.工程量确认

1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由工程师审签的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工程款的详细进度报表和已完工程量报表一式肆份(含电子文档),报发包人审批。

20.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量的统计仅作为进度控制的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工程量的计算按计量支付管理程序严格执行。

20.1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主体工程完成三层后,手续齐备15

2.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手续齐备15

3. 外墙装饰工程完工后,手续齐备15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手续齐备15人(含备料款)。

进度款=(中标价-预留金-招标人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调整值+工程量增加值+材料调差)*付款比例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关规定与进度款一起另行支付。

20.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的进度款支付报表,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审核完成后的支付报告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1. 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经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书后30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5%无息退还承包人。

22.竣工结算及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经监理工程师审签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并以此审计结果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全套资料(含施工图、竣工图、未计价材料设备核定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资料等)实事求是、准确、详细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按照川价发[2005]248号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计算公式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总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总价)/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总价)×100%)在5%以内(含5%)的情况时,审计费用=基本审计费+审减费,由发包人支付审计单位审计费用(含基本审计费和按审减额的3%计提的审减费)。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计算公式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总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总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总价)×100%)在5%以上的情况时,审计费用=基本审计费+审减费,由发包人支付审计单位基本审计费,由承包人按审减额的5%计提的审减费支付审计单位审减费。若发生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在5%以上的情况时,审减费由承包人直接向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支付,承包人凭支付凭证复印件到发包人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手续。

七、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无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均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质量保修,管理,投标人认为应办理的与 工程有关的保险,税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约定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审计完成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计总额的95%给承包人。

1材料质量确定

承包人投标文件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涉及投报了材料品种的主要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的品质要求。该部分材料进场后且正式使用前5天,承包人应该将材料的有关资料和合格证书明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程序,自行将未审查的材料用于本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选定品牌档次进行材料选购,任何材料进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报审,内外装修材料应在材料 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师确定后封样,方可大规模采购,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其价格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否则按违约处理。

2拒收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根据有关的检查或者检验结果,确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者设备有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品质要求,可拒收材料和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 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者替换被拒收的 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

3独立检查

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及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委托的通知书在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独立检验单位的相关检查检验费用按以下方式确定承担人:若检验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及型号中选用。

5.承包人所报招标文件未明确品牌的材料中,如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八、工程变更

23、其他变更

23.1 变更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增加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 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 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3.2变更的指令:

没有发包人的批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工程变更或签证发生7天内需报监理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签证不会发生额外费用。

24、确定变更价格

24.1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价款在竣工及审计后支付,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a)无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任何增加或减少,该工程以及其它工程符合17.2条规定的综合单价均不予以调整。

(b)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工程项目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修建”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c)工程量清单有类似工程变更项目的,可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后确定(类似项目是指工程变更项目与原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仅为材料费发生变化)。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没有,由施工方按工程清单报价方式重新组价报甲方认可后价格下浮10%方可执行。最终进入决算。

(d)无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任何增加或减少该工程以及其它工程的综合单价均不予以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5、竣工验收

25.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施工方交三套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完整资料交发包方归档,由发包人移交城建档案馆。

25.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25.3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后的成品保护,属承包人责任范围内,其费用已包括在该合同价款中。

25.4承包人应在工程初验前将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建渣等清运出施工现场妥善处置,其费用已包括在该合同价款中。

2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备案后30天内无息退还资料保留金。

26、竣工结算及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单位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监理工程师审签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委托锦江区审计局审计。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审查的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工程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政府审计结果为最终审定结果,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未超过审定结果的95%(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则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至95%(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已超过审定结果的95%(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则承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超过部分款额。

按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设计,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折价拍卖该工程项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7、违约

27.1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不按本通用条款第33.3条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则应由发包人从应支付工程款的第二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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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四川建设网上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另册);

(6)图纸(另册);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证明;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含EXCEL格式和计价软件格式二种)。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7.4.4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7.4.5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7.4.6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相关规定。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修建工程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修建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修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修建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成××修建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成都市××修建工程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修正价小于投标价的以修正价为准,修正价大于投标价的以投标价为准并同比例下浮所有投标报价单价。

3.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经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

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的认定只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委员会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评标委员会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

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90%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章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本工程《协议书》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8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0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中标人所投范围内容的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质量保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根据工期要求拟定工程进度计划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执行。 质量缺陷责任期: 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另册)

(4)投标书及其附件(另册)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另册) (9)工程量清单(另册)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或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另册)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8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见建[1999]313号)

(此处略)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投标书及其附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履行中的书面协议或文件之间,或书面协议、文件与其他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时间在后的在解释顺序上优先。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使用的语言文字

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现行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本工程适用的规范、标准由承包人自行提供。

本工程不采用国内没有的相应标准、规范。 2.4 遵守法令规章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的全过程中,应该: (a)遵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b)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考古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保修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

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3.图纸

3.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肆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在前期未对工程的材料、设备或工艺、做法加以反对,在后期仍有否定材料、设备或工艺、做法并要求纠正的权利。

承包人有责任、有义务完善整个工程实体各项功能需求(以发包人需求定位为准,包括施工过程中局部调整),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及发包人要求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完善其施工内容并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规范要求。无论修改内容或增加的施工项目多少承包人都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报价、核价。

4.工程师

4.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 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施工协调。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工作。

(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

(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①根据第11、12、13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②决定第1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③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④确定第36款项下的索赔额;

(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建管单位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d)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e)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5.工程师的委派及指令 5.1 书面指令: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5.2 监理工程师如需更换,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后仍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

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6.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_______ 职务:_技术负责人_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应与投标文件或承诺的人员名单一致。

6.1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明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同时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本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来要求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得到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请假天数不超过3天。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处以2000.00元/天的罚款并有权发出停工令,待其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6.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迟到罚款500.00元/次,缺席罚款5000元/次。

6.3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内项目主要成员(投标书中明示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投标书中岗位就位。在合同签订至竣工验收时间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发包人将追究违约责任。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后纠正,监理工程师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报发包人批准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应交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理更换费。

(2)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交纳5万元人民币更换费。

(3)擅自更换其他部份人员交纳1万元人民币更换费。

6.4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证据(质量、工期等不符合合同、规范及相关有效文件要求)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称职时,有权要求增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协助原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

6.5以上处罚须在3天之内交纳,否则处以3~10倍的罚款,在承包人履约担保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按照成建委发〔2005〕714号文要求一律实施压证施

工。

7.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完成通用条款8.1条中的如下的工作:

(1)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内的“三通一平”,并将施工用水、电接至规划红线内,承包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该部分工作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费用。

(3)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遇资料记录以外的异常情况,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有现场进行复核的义务,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面、树木以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在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发生费用时承包人在投标中综合考虑。若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需要移管,承包人应书面报告发包人,并由业主协调处理移管问题,移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与支付等。

(8)发包人指定 职务:现场代表 为授权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发包人更换授权代表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1)负责施工现场采用标准活动用房搭建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场地等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及保养以达到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内除发包人已经实施的临时道路外,所有施工道路均为砼面层(含汽车道、重车道)道路砼标号不低于C20,厚度不低于

15cm,主要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路线按施工组织设计布置;办公区、生活区要求硬化处理。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施工用水用电,由于现场施工对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施工标段内)整洁。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按有关规定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做到文明施工。

(2)本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用水、用电费均由承包单位统一缴纳,并由承包单位与相关单位按实结算,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用水、用电费用由发包人缴纳。其中施工期间业主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单位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施工单位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的施工工期纳入整个工程的总工期。

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手续如:质检、安检、报建、民工工资担保、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手续的时间并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进展,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因承包人代办手续延误影响工程进展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0元/天的违约金赔偿。

(3)承包人必须按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化工地要求施工,因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4)参考资料: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提供了由发包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表以下情况、气象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布但不构成本合同文件。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5)现场考察: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 ①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②水文和气候条件;

③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④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⑤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⑥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工程实施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6)工程计划和进度报表的提交

按照公司有关具体要求执行。

(7)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工程进度报表,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8)承包人的人员:

(a)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成员名单派驻现场,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经批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按6.3条执行。

(b)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否则按转包处理,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损失;

(c)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9)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以监理工程师颁发的进场设备报验单位准)否则将按专用条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安排了上述施工机械,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机械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加相应机械,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如无故拖延三天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10)施工定线与放样:

在发出开工通知书2天之前,由项目管理单位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a)根据地勘部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b)承包人施工进场后必须结合施工图纸对周围市政管网(雨水、污水)、道路进行标高、坐标进行复测,对建筑物±0.00标高,以及坐标进行核对,发现矛盾或者可疑必须立即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

(c)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符合规范、规程及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地勘部门(或监理工程师或其它单位)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11)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专用条款第2。2条约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环境保护工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因非发包人和专用条款第31。1条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12)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和专业分包商的材料)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并承担相应费用。交工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而且: (a)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b)承包人应对他在保修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13)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通用条款第39.1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14)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正常生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开支,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15)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16)在招标期间勘察现场时发包人已明确的施工场地内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未明确的,由承包人报送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负责提供发包人所需的办公用房及相应的办公设备,监理单位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并负责其维护、安全、保卫及清洁等,以上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17)若遇临时停电,由承包人必须提供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应费用。

a.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市电送电停连续24小时以内或累计在48小时以内,承包人应采取自配发电机等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对此不做任何补偿,承包人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考虑需常备发电机的费用。

b。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市电送电停连续24小时以上或累计在48小时以上,投标人应采取自配发电机的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对此种情况由承包人搜集有关证明材料,呈送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及发包人审批确认后,由发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等相关政策文件中柴油发电机组台班单价,对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发电机台班费用(在上述a条约定上限时间以外部分)进行补偿,相应顺延。

c.承包人负责保护、维护发包人提供的临时供电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8)按合同约定内容,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及配合,参加发包人分包工程的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19)承包人应遵守、服从监理单位、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文明施工、造价控制等方面制定的一切相关管理制度。

(20)承包人有义务负责施工场地公共部分及公共通道的清洁卫生,扬尘控制及费用已含在该合同价款中。

8.2 承包人完成8.1款各款义务的费用自已承担,除非有特殊约定。承包人未能履行各款责任和义务,造成发包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8.3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实验再铺开的程序,每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实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8.4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其义务范围内的工作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不含减轻或负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8.5 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予以解决,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8.6 现场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建委(成建委发[2005]122号)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对已有设施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川建发[2006]107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面完善各项内容。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生产工人不得食宿现场,应生活区与生产区相分离。工地严禁男女混住,如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次,视其为违约。

8.7 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顶格处罚。如发现有工资拖欠及发放不足引发事端一次罚款5万~10万。

8.8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8.9 承包人配合甲控材料和各专业分包的工作: 8.10 需调价的材料的采购数量需得到业主认可(提供采购发票),主要装饰材料应经业主审样同意后才能采购;

8.11本工程后期进入的其它施工单位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会审完毕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报审符合合同规定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施工组织设计。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二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3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批同意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以网络图或横道图形式编制,并应包

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形象进度和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审批。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工作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9.2 因承包人上报计划不合理而被监理发包人否决而造成的工期损失承包人自行负责。

9.3 施工单位按投标文件节点日历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3000元,节点如下:+0.000、三楼楼面、主体断水、砌体完成、外墙拆架、竣工验收、其它项目完成。

9.4进度计划

(1)工程进度过慢

除通用条款13.1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管理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并按第9.3条实施。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通知后的5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赔偿金:本工程从开工令发出到达+0.000 天完成,拖延一天罚5000元/天,从开工到主体断水 天完成,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天。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27.2条中写明的金额,作为工期延误赔偿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扣除工期延误赔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3)因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9.4 统计报表的提交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年、季、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的有关内容在内,统计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建管单位代表签字,否则发包人视为无效,并将影响相关工程款项的支付。逾期发包人将予以5000元/天的罚款,该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报表中如有不符的虚假部份,按工程造价的相应金额20%罚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 工程的开工

(1)发布开工令期限:

(2)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在3日内提供开工报告 10.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3)该工程分1期施工

11.暂停施工

11.1 暂停施工: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b)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必要的停工;(连续超过7天,应按专用条款12.1条办理) (c)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d)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11.2 暂时停工的补偿:

在执行第12.1款的规定时,因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第39.1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的停工应按第12.2款的规定处理。除该款(a)、(b)、(c)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

协商并报经审核及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

(a)根据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b)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补偿,本费用补偿仅限于进场机械的闲置台班费及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20元/人·天)。

(c)由于其它社会问题(例:季节性拉闸限电等)等非发包人或业主原因使工程停工,发包人不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不赔偿(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a)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上的变更;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净增加值在单项工程总量15%以下时,不得要求顺延工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在关键线路上,致使工期拖延7日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每次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完成工期未超过7日,不得签证工期,相应的窝工以及机械闲置费用不得补偿,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不得累计计算工期损失及不得补偿相关费用) (b)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

(c)非关键线路上满足上述(a-b)原因,无论工期延长多少,只要不改变关键线路,均不延长工期,同时相应的窝工以及机械闲置费用不得补偿,承包人自行承担。 (e)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状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审核及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 12.2 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

(1)当第12.1款(a)-(c)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抄送发包人,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调查。

(2)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12.2款规定在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

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后,审查全部情况,以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

(3)要求和审批延长的拖延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通用条款第12.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长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1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的具体细节,或按专用条款12.2款提交的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3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发包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

四、质量与验收

13.工程质量

13.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 处罚10000元~100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 处罚100000元~200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

处罚200000元以上。

13.2发生工程质量缺陷的,经整改并通过有资质的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后达到相关要求并未造成任何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的,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

以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关罚款的扣除不免除且不影响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全部工作的责任以及由于工程质量违约导致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成都市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执行。

五、安全施工

15.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附件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

16.安全防护

16.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3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输电线路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其防护措施方案的审批不能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承包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处以1000元/天罚款,该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16.2 承包方严格按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16.3 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包人除按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外,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承包人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每重伤1人处罚200000元,每死亡1人处罚400000元,该处罚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任何发包人应会承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7. 合同价款与调整

17.1本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则及国家地主有关配套文件确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除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况外,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投标报价中招标代理费由施工单位单列,若不报此价,

发包人认为此项承包人已在综合报价中考虑。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如下:

(1)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本工程所实施的工程量与本工程清单工程量无论如何变化,其相应综合单价均不调整(有约定的除外)。

(2)材料价格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项材料发生变化时,只调整综合单价组成中此项材料的价格,其余的不作调整。

(b)材料风险:各投标人自行测算风险系数,并将风险进入综合单价,除合同约定可按实调整的材料外,其余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c)本工程可按实调整材料价格的范围:钢材(含钢材制品)、水泥及其制品、商品混凝土、砖、砂、石、汽油、柴油增补列入单调范围,详见成建价2008【2】号文。

(d)主要装饰材料采购前必须得到业主同意并封样后才能采购。

可按实调整材料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1)可调材料品种为成建价2008【2】号文所规定的内容,其中钢材、水泥、商品砼,价格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信息上未列出的规格型号不在调整范围内。承包人每次采购上述材料,均需书面通知发包人采购时间、数量,并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上涨,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3期的价格为基准价,(若承包人材料报价高于基准价,则以承包人材料报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上涨超过3%以上的部分;可调材料下跌,以材料的中标价为基准价(若基准价高于承包人材料报价,则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跌幅超过3%以上的部分。

其它材料价格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信息上未列出的规格型号不在调整范围内。承包人每次采购上述材料,均需书面通知发包人采购时间、数量,并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上涨,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若承包人材料报价高于基准价,则以承包人材料报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上涨超过5%以上的部分;可调材料下跌,以材料的中标价为基准价(若基准价高于承包人材料报价,则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8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跌幅超过5%以上的部分。

(2)合同工期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临设施工费)调整。

17.2为防止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或因承包人工作失误造成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严重超过市场价格,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报价低于或等于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其中:材料或设备单价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或信息价执行)计算的综合单价×1.2时,按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材料价格调整参照17.1条执行;

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报价高于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其中:材料或设备单价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或信息价执行)计算的综合单价×1.2时,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理时,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其中:材料或设备单价按投标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或信息价执行)计算的综合单价×1.2作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且材料价格和相关费用均不做调整;

17.3如果出现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与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价格不一致,在结算中按照对承包人最不利原则处理。

17.4如承包人有意或无意地修改了工程量或者计量单位,且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并且中标,在结算中按照对承包人最不利原则处理。

(e)工程中所用钢材必须为大厂,如成钢、威钢、马钢等大型钢厂,如不是上述厂家钢材,一经发现罚款5万。商品混凝土必须采用二级以上(含二级)商品混凝土站的产品,如发现未按规定采用则一次罚款5万。

(f)砼未按招标清单要求品种施工,罚款5万元。

(3)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人工费、机械费调整按成建价2008【2】号文。

(4)其他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无

17.2 变更价款及标外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

(1)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b)有类似价格,参照执行;

(c)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理时,按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套用相应定额下浮10%后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d)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工程项目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7.3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除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外,模板费单价不变(材料单价调整按17.1条执行),工程量按实计算,其余费用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17.4检测费:

在投标报价中含:土壤氡浓度检测、桩基础相关检测、沉降观测、大体积砼温度监测、室内环境检测及各种进场材料检测、空调质量检测、空气质量检测等各类检验、测试费用。

18.工程预付款 : 18.1工程备料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在承包人材料进场经监理审查合格的达到备料款金额的材料时,手续齐备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10%的备料款。(备料款=(中标价-预留金-安文费-招标人部分)*60%)

18.2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临时设施搭好通过安监站检查后按该施工单位中标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60%即 元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的40%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19.工程量确认

1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由工程师审签的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工程款的详细进度报表和已完工程量报表一式肆份(含电子文档),报发包人审批。

20.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量的统计仅作为进度控制的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工程量的计算按计量支付管理程序严格执行。

20.1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主体工程完成三层后,手续齐备15

2.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手续齐备15

3. 外墙装饰工程完工后,手续齐备15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手续齐备15人(含备料款)。

进度款=(中标价-预留金-招标人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调整值+工程量增加值+材料调差)*付款比例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关规定与进度款一起另行支付。

20.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的进度款支付报表,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审核完成后的支付报告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1. 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经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书后30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5%无息退还承包人。

22.竣工结算及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经监理工程师审签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并以此审计结果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全套资料(含施工图、竣工图、未计价材料设备核定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资料等)实事求是、准确、详细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按照川价发[2005]248号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计算公式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总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总价)/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总价)×100%)在5%以内(含5%)的情况时,审计费用=基本审计费+审减费,由发包人支付审计单位审计费用(含基本审计费和按审减额的3%计提的审减费)。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计算公式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总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总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总价)×100%)在5%以上的情况时,审计费用=基本审计费+审减费,由发包人支付审计单位基本审计费,由承包人按审减额的5%计提的审减费支付审计单位审减费。若发生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在5%以上的情况时,审减费由承包人直接向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支付,承包人凭支付凭证复印件到发包人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手续。

七、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无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均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质量保修,管理,投标人认为应办理的与 工程有关的保险,税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约定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审计完成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计总额的95%给承包人。

1材料质量确定

承包人投标文件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涉及投报了材料品种的主要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的品质要求。该部分材料进场后且正式使用前5天,承包人应该将材料的有关资料和合格证书明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程序,自行将未审查的材料用于本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选定品牌档次进行材料选购,任何材料进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报审,内外装修材料应在材料 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师确定后封样,方可大规模采购,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其价格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否则按违约处理。

2拒收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根据有关的检查或者检验结果,确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者设备有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品质要求,可拒收材料和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 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者替换被拒收的 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

3独立检查

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及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委托的通知书在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独立检验单位的相关检查检验费用按以下方式确定承担人:若检验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及型号中选用。

5.承包人所报招标文件未明确品牌的材料中,如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八、工程变更

23、其他变更

23.1 变更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增加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 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 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3.2变更的指令:

没有发包人的批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工程变更或签证发生7天内需报监理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签证不会发生额外费用。

24、确定变更价格

24.1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价款在竣工及审计后支付,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a)无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任何增加或减少,该工程以及其它工程符合17.2条规定的综合单价均不予以调整。

(b)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工程项目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修建”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c)工程量清单有类似工程变更项目的,可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后确定(类似项目是指工程变更项目与原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仅为材料费发生变化)。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没有,由施工方按工程清单报价方式重新组价报甲方认可后价格下浮10%方可执行。最终进入决算。

(d)无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任何增加或减少该工程以及其它工程的综合单价均不予以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5、竣工验收

25.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施工方交三套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完整资料交发包方归档,由发包人移交城建档案馆。

25.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25.3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后的成品保护,属承包人责任范围内,其费用已包括在该合同价款中。

25.4承包人应在工程初验前将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建渣等清运出施工现场妥善处置,其费用已包括在该合同价款中。

2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备案后30天内无息退还资料保留金。

26、竣工结算及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单位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监理工程师审签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委托锦江区审计局审计。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审查的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工程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政府审计结果为最终审定结果,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未超过审定结果的95%(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则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至95%(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已超过审定结果的95%(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则承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超过部分款额。

按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设计,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折价拍卖该工程项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7、违约

27.1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不按本通用条款第33.3条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则应由发包人从应支付工程款的第二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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