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育才学校办学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的目的,确保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酒泉育才学校,注册地址为酒泉市解放路66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以邓小平“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为指导,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为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民主治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为治校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教育科研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力争把学校办成特色明显的高质量、高品位、高效率、现代化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以“忠诚、爱国、健康、文明”为校训;以“笃学、明志、立德、树人”为校风;以“为人师表、敬业乐群、博学多才、务实求真”为教风;以“尊师守纪、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立志成才”为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隶属酒泉市教育局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领导由教育局任免,并接受教育局的考核、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局的决定,对教育局党政负责。校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教育局党政赋予的权利,对学校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和相应的人事、财经权。同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靠党组织,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教职工,共同办好学校。
第十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及教师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务。同时根据管理权限,有些重大问题须报教育局批准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校长定期召开行政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处室主任对分管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纯
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学校教代会需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5年,接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及其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收益分配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管理制度。
(三)按照组织程序,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总支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务处、政教处、办公室、总务处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科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强调德育为首,确保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
努力形成党政工团学齐抓共管,校内校外共同参与,全方位育人局面,切实提高育人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及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倡导团结求索的精神,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实施新课程改革,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构建开放式的教学体系,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让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学校的现代化设施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学生素质。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学工作以学生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分层指导,让各类学生各得其所。规范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落实到课堂教学之中,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学生评价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实施多主体的教学工作评价和考核机制,对教育教学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发展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加强体育卫生工作,为学生的体育锻炼和艺术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物质和经费保证,积极发展学生社团,支持学生发展研究性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育科研工作,对教育科研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鼓励教师申报各级科研课题和课题评奖,鼓励教师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和出版教学专著,对优秀教科研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的领导下,逐
步推行以聘任制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坚持按劳分配,优质优酬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教师进行学历进修和职称晋升,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对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教师完成省、市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大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后勤等各处室、各部门坚持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讲求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注重开源节流、统筹安排,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建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经费使用审批、报销、财物申购、领用等一整套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政策、法规规范收费,并按教育局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设立财产专管员,定期组织财产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督促各处室、各部门管好用好学校财产,防止财产流失,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建设,不断完善硬件、丰富图书藏量,扩大报刊
征订,加强管理,提高图书报刊的利用率。
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要求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法规法纪教育,提高师德修养,关爱每一位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应尽的职责,保障教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求教师要自尊自爱、自信自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为学校的振兴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奖励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对有重大贡献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调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的工作岗位,辞退不合格的教职工。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应当依法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友爱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勇于创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年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单项先进等,予以全校表彰。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遵
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学生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及本章程今后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报酒泉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执行。
附录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酒泉育才学校办学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的目的,确保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酒泉育才学校,注册地址为酒泉市解放路66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以邓小平“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为指导,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为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民主治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为治校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教育科研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力争把学校办成特色明显的高质量、高品位、高效率、现代化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以“忠诚、爱国、健康、文明”为校训;以“笃学、明志、立德、树人”为校风;以“为人师表、敬业乐群、博学多才、务实求真”为教风;以“尊师守纪、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立志成才”为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隶属酒泉市教育局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领导由教育局任免,并接受教育局的考核、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局的决定,对教育局党政负责。校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教育局党政赋予的权利,对学校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和相应的人事、财经权。同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靠党组织,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教职工,共同办好学校。
第十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及教师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务。同时根据管理权限,有些重大问题须报教育局批准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校长定期召开行政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处室主任对分管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纯
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学校教代会需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5年,接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及其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收益分配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管理制度。
(三)按照组织程序,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总支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务处、政教处、办公室、总务处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科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强调德育为首,确保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
努力形成党政工团学齐抓共管,校内校外共同参与,全方位育人局面,切实提高育人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及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倡导团结求索的精神,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实施新课程改革,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构建开放式的教学体系,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让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学校的现代化设施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学生素质。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学工作以学生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分层指导,让各类学生各得其所。规范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落实到课堂教学之中,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学生评价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实施多主体的教学工作评价和考核机制,对教育教学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发展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加强体育卫生工作,为学生的体育锻炼和艺术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物质和经费保证,积极发展学生社团,支持学生发展研究性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育科研工作,对教育科研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鼓励教师申报各级科研课题和课题评奖,鼓励教师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和出版教学专著,对优秀教科研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的领导下,逐
步推行以聘任制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坚持按劳分配,优质优酬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教师进行学历进修和职称晋升,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对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教师完成省、市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大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后勤等各处室、各部门坚持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讲求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注重开源节流、统筹安排,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建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经费使用审批、报销、财物申购、领用等一整套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政策、法规规范收费,并按教育局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设立财产专管员,定期组织财产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督促各处室、各部门管好用好学校财产,防止财产流失,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建设,不断完善硬件、丰富图书藏量,扩大报刊
征订,加强管理,提高图书报刊的利用率。
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要求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法规法纪教育,提高师德修养,关爱每一位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应尽的职责,保障教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求教师要自尊自爱、自信自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为学校的振兴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奖励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对有重大贡献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调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的工作岗位,辞退不合格的教职工。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应当依法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友爱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勇于创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年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单项先进等,予以全校表彰。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遵
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学生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及本章程今后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报酒泉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执行。
附录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