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培训经费提取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4、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1)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2)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3)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4)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5)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3、有关部委文件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4、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1)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2)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3)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4)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5)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3、有关部委文件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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