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分析

倾销与反倾销分析

提要 在我国“出口导向”战略的引导下,我国贸易出口额年年创新高,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本文试图用博弈及经济学方法阐述从反倾销起因到应诉涉及的参与人的行为,得出我国在应对反倾销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博弈;应诉

一、对华反倾销现状

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张,我国在世界贸易总量中的地位迅速上升。1981年世界出口总额为19,724亿美元,我国出口总额为220.1亿美元,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1%,全世界排名第19位。近几年,我国出口额比重迅速上升,200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量进一步攀升到世界贸易总额排名的第六位。2005年我国占世界贸易的比重有所上升,出口比重由上年的6.5%上升到7.3%,增加了0.8个百分点;进口比重由5.9%上升到6.1%,增加0.2个百分点。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6.8%,相较于1978年提高了57.1个百分点。连续三年保持进出口贸易总额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也提高到7.7%。

由于我国外贸出口年年大幅增长,对国外的某些产业构成了威胁,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一些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就开始使用反倾销手段,其中包括有许多滥用的情况。从表1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2000年以后,在我国出口连续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率情况下,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有相应增加。但从绝对数量上来看,全球反倾销数总体趋势放缓,而我国比重一直处于高速上升势头。从涉案金额来看,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至2004年11月底,国外共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137起,涉案金额约35亿美元,仅2005年1~8月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就达33起,涉案金额10.57亿美元(同比增长26.2%)。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增长明显。近年来,涉案金额越来越来大,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近百万美元的已经是小案了。2006年上半年的7起反倾销案中,已有4起超过1,000万美元,个案金额高于1,000万美元的案件超过50%,而2004年全年的涉案金额仅为2,277万美元。(表1)

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众矢之的和最大的受害国。在我国出口能力逐渐增强的情况下,贸易摩擦增多是不可避免的,认真研究倾销与反倾销问题,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二、进口国提请反倾销的原因(数量竞争——古诺纳什均衡)

当然,裁定也存在裁定不成立或撤销的情况,其中有可能出于双边贸易关系,怕有报复性行为,也有可能是双方讨价还价博弈后达成协议,出口方自动做出约束性行为,譬如做出价格承诺,术语为价格具结,此种庭外和解也能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三、企业反倾销应诉博弈分析

不管是博弈,还是经济学图形分析都说明反倾销措施对出口国不利,因此在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应当积极应诉,而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前文提到的1994年我国出口的大蒜的反倾销案件,当时121家涉案企业没有一家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高税率。2006年3月21日欧盟再次对我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原因是康佳拒绝接受现场认证调查,根据中国彩电行业与欧盟的约定,这直接影响中国六家彩电企业对欧盟的出口,其中包括长虹、海信、海尔、创维和TCL。欧盟再次关上了中国彩电出口的大门。可以说直到现在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方面都不积极。当然,现在国家的应诉政策和国外判罚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应诉,谁受益”原则,但是我国现没有普遍获得市场经济身份的承认,中国“入世”后十五年内发达国家仍然可以把我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旦反倾销判决成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采取统一反倾销税率。这一情况下,企业应诉不利,我们可以试图从博弈分析中找到依据:

我们简化分析,考虑只有两个涉案企业即两个参与人的情况。假定甲、乙企业的收益分别为R、r,应诉成本中各企业内部信息收集的成本为c1、c2,其余费用为C,共同应诉时近似认为分担C的1/2。其中,收益指出口企业甲与企业乙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受到国外厂商反倾销行为的威胁,他们都希望有人积极进行应诉以达到不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从而制止反倾销行为,从而可以把这部分损失看作是企业应诉获得的收益。或者视为虽然倾销判罚成立,但应诉较与不应诉征收税率较低,税率差带来的视为企业收益。两企业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表2)

分类讨论:

1、当两企业实力相当且都为大企业时,假定单独应诉有利可图,即R-C-c>0,

r-c-C>0,否则企业不会应诉。此时无纳什均衡,纯策略均衡为一方应诉,另一方不应诉。现实中最终取决于应诉成功率预期与应诉成本。当应诉成功率预期较低或应诉成本高昂的时候,企业认为反倾销威胁是可置信性的,从而放弃应诉,使得纯策略均衡很难达到。目前,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践来看,进口国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其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1)高额的反倾销诉讼费用。在发达国家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诉讼费用一般都很高,如美国反倾销案的一次裁决费用一般至少要高达5万美元;(2)替代国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和交纳诉讼费用都是可以预见的,但是进口国选择替代国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合理性,常常为进口国提供了单方面操纵的机会,从而使反倾销威胁成为可以置信的关键所在;(3)其他还包括迫使对方接受义务承担责任、采取自限配额、取消对方享受普惠制待遇等。正是由于一些进口国反倾销策略具有可信的威胁,迫使我国一些产品不得不缩减市场份额,甚至退出该国市场。

2、当企业实力悬殊时,假定企业甲实力雄厚,企业乙为小企业,企业乙应诉收益远小于支付的成本,即r-c2-C0,此博弈存在纳什均衡(应诉,不应诉),对乙企业来说不应诉是其占优策略,此为智猪博弈,存在“搭便车”现象。一些相关的研究指出,在反倾销中,企业应诉与企业提起诉讼一样,其结果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导致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表现出来的就是企业应诉不力、应诉率低。1989~1997年各年我国企业对外国对华反倾销案的应诉率分别是:20%、25%、14%、8%、22%、21%、39%、46%和55%。

“谁应诉,谁受益”的情况这种均衡就打破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将得到提高。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初裁裁定各家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具体为康佳27.94%、长虹45.87%、厦华31.70%、TCL31.35%;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星辉控股及全资公司共四家、上广电集团为40.84%;其他未应诉企业为78.45%。但这一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去年欧盟对我国部分鞋类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以采取渐进方式,将征税额度在6个月内从4%上升到19.4%,既不承认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也排除应诉企业的“分别税率”。所以,该原则除了需要企业积极应诉争取外,还要取决于申诉国的态度,存在国家干预因素。

四、应对滥用反倾销策略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目前我国出口产品以价格取胜的情况下,国外厂商不可避免,并且有积极性提出反倾销调查。我们应采取以下方式改变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的被动局面:

倾销与反倾销分析

提要 在我国“出口导向”战略的引导下,我国贸易出口额年年创新高,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本文试图用博弈及经济学方法阐述从反倾销起因到应诉涉及的参与人的行为,得出我国在应对反倾销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博弈;应诉

一、对华反倾销现状

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张,我国在世界贸易总量中的地位迅速上升。1981年世界出口总额为19,724亿美元,我国出口总额为220.1亿美元,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1%,全世界排名第19位。近几年,我国出口额比重迅速上升,200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量进一步攀升到世界贸易总额排名的第六位。2005年我国占世界贸易的比重有所上升,出口比重由上年的6.5%上升到7.3%,增加了0.8个百分点;进口比重由5.9%上升到6.1%,增加0.2个百分点。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6.8%,相较于1978年提高了57.1个百分点。连续三年保持进出口贸易总额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也提高到7.7%。

由于我国外贸出口年年大幅增长,对国外的某些产业构成了威胁,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一些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就开始使用反倾销手段,其中包括有许多滥用的情况。从表1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2000年以后,在我国出口连续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率情况下,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有相应增加。但从绝对数量上来看,全球反倾销数总体趋势放缓,而我国比重一直处于高速上升势头。从涉案金额来看,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至2004年11月底,国外共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137起,涉案金额约35亿美元,仅2005年1~8月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就达33起,涉案金额10.57亿美元(同比增长26.2%)。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增长明显。近年来,涉案金额越来越来大,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近百万美元的已经是小案了。2006年上半年的7起反倾销案中,已有4起超过1,000万美元,个案金额高于1,000万美元的案件超过50%,而2004年全年的涉案金额仅为2,277万美元。(表1)

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众矢之的和最大的受害国。在我国出口能力逐渐增强的情况下,贸易摩擦增多是不可避免的,认真研究倾销与反倾销问题,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二、进口国提请反倾销的原因(数量竞争——古诺纳什均衡)

当然,裁定也存在裁定不成立或撤销的情况,其中有可能出于双边贸易关系,怕有报复性行为,也有可能是双方讨价还价博弈后达成协议,出口方自动做出约束性行为,譬如做出价格承诺,术语为价格具结,此种庭外和解也能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三、企业反倾销应诉博弈分析

不管是博弈,还是经济学图形分析都说明反倾销措施对出口国不利,因此在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应当积极应诉,而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前文提到的1994年我国出口的大蒜的反倾销案件,当时121家涉案企业没有一家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高税率。2006年3月21日欧盟再次对我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原因是康佳拒绝接受现场认证调查,根据中国彩电行业与欧盟的约定,这直接影响中国六家彩电企业对欧盟的出口,其中包括长虹、海信、海尔、创维和TCL。欧盟再次关上了中国彩电出口的大门。可以说直到现在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方面都不积极。当然,现在国家的应诉政策和国外判罚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应诉,谁受益”原则,但是我国现没有普遍获得市场经济身份的承认,中国“入世”后十五年内发达国家仍然可以把我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旦反倾销判决成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采取统一反倾销税率。这一情况下,企业应诉不利,我们可以试图从博弈分析中找到依据:

我们简化分析,考虑只有两个涉案企业即两个参与人的情况。假定甲、乙企业的收益分别为R、r,应诉成本中各企业内部信息收集的成本为c1、c2,其余费用为C,共同应诉时近似认为分担C的1/2。其中,收益指出口企业甲与企业乙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受到国外厂商反倾销行为的威胁,他们都希望有人积极进行应诉以达到不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从而制止反倾销行为,从而可以把这部分损失看作是企业应诉获得的收益。或者视为虽然倾销判罚成立,但应诉较与不应诉征收税率较低,税率差带来的视为企业收益。两企业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表2)

分类讨论:

1、当两企业实力相当且都为大企业时,假定单独应诉有利可图,即R-C-c>0,

r-c-C>0,否则企业不会应诉。此时无纳什均衡,纯策略均衡为一方应诉,另一方不应诉。现实中最终取决于应诉成功率预期与应诉成本。当应诉成功率预期较低或应诉成本高昂的时候,企业认为反倾销威胁是可置信性的,从而放弃应诉,使得纯策略均衡很难达到。目前,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践来看,进口国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其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1)高额的反倾销诉讼费用。在发达国家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诉讼费用一般都很高,如美国反倾销案的一次裁决费用一般至少要高达5万美元;(2)替代国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和交纳诉讼费用都是可以预见的,但是进口国选择替代国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合理性,常常为进口国提供了单方面操纵的机会,从而使反倾销威胁成为可以置信的关键所在;(3)其他还包括迫使对方接受义务承担责任、采取自限配额、取消对方享受普惠制待遇等。正是由于一些进口国反倾销策略具有可信的威胁,迫使我国一些产品不得不缩减市场份额,甚至退出该国市场。

2、当企业实力悬殊时,假定企业甲实力雄厚,企业乙为小企业,企业乙应诉收益远小于支付的成本,即r-c2-C0,此博弈存在纳什均衡(应诉,不应诉),对乙企业来说不应诉是其占优策略,此为智猪博弈,存在“搭便车”现象。一些相关的研究指出,在反倾销中,企业应诉与企业提起诉讼一样,其结果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导致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表现出来的就是企业应诉不力、应诉率低。1989~1997年各年我国企业对外国对华反倾销案的应诉率分别是:20%、25%、14%、8%、22%、21%、39%、46%和55%。

“谁应诉,谁受益”的情况这种均衡就打破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将得到提高。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初裁裁定各家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具体为康佳27.94%、长虹45.87%、厦华31.70%、TCL31.35%;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星辉控股及全资公司共四家、上广电集团为40.84%;其他未应诉企业为78.45%。但这一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去年欧盟对我国部分鞋类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以采取渐进方式,将征税额度在6个月内从4%上升到19.4%,既不承认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也排除应诉企业的“分别税率”。所以,该原则除了需要企业积极应诉争取外,还要取决于申诉国的态度,存在国家干预因素。

四、应对滥用反倾销策略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目前我国出口产品以价格取胜的情况下,国外厂商不可避免,并且有积极性提出反倾销调查。我们应采取以下方式改变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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