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例分析

摘 要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 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 后, 中国出口猛增, 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 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 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 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 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 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 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 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 而在中国入世后, 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 减少补贴, 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 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 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 尤其是入世后, 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 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 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 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

第一章 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2.3构成倾销的条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倾销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

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1.3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3.1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

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1.3.2 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通俗地讲,当一国产品在他国某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下遭受到损害时,便可以此为由,对这种进口产品课以重税。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以低于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以及低于出口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第三国产品,均构成倾销行为。出口国低价亏本出售商品,以便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继而以大批量生产来减少生产成本以占领市场,也构成倾销行为。

反倾销是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幼稚工业的一种合法手段。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按照WTO 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 出口方有倾销行为;

第二, 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

第三, 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第二章 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

2.6.2 案例分析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一)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二)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三)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

(四)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二、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

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

三、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时

本案虽然是我国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案,而且在企业提出申请时,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尚未公布,但是企业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

权益,及时遏制倾销行为以及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采取措施后,使得产业很快能够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中恢复过来。

四、 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十分确凿,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应诉方对倾销的事实也未进行辩解。

2.7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2.7.1 案例回放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1999年增至7500万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源供应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销售渠道,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价两美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幅度竟达50%。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我国节能灯生产及出口企业于2000年5月17日收到欧盟的通函,其内容包括要求被控方应诉、反倾销程序、申诉文件、应诉书及公司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声明等。

其后,由于媒体针对飞利浦参与对中国多起产品反倾销事件进行批评,并称飞利浦将成为反倾销调查成功的最大赢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2000年12月,飞利浦以“已经停止在欧盟生产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即节能灯”为由,退出欧盟的一体化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

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出口只有1.3亿美元。

2.7.2 案例分析

反倾销是国别经济博弈的体现,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重要一环和世界制造业中心。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国家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反倾销问题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塑造,从低端市场过渡到中高端市场,中国企业才能摆脱价格战的宿命,才能真正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3.2中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时的对策

3.2.1企业主动增强反倾销意识是当务之急

中国企业要主动树立反倾销意识,了解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知识。企业在开拓市场、制定产品价格策略时,要考虑的倾销与反倾销的因素,了解目标出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政府间签订的协定,但它规范的是企业的行为。出口企业要遵守游戏规则,特别是WTO 的游戏规则。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3.2.2企业面对反倾销要积极应诉

企业要充分意识到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一项权利,要懂得“谁应诉,

谁受益”。不应诉等于坐等败诉,结果必然是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并被挤出国外市场。因此态度要积极,变被动为主动。诚然,应诉不可能保证百战百胜,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应诉,能够大大提高取胜的机率。据WTO 最新统计,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经上升至35.7%,一些案件通过应诉取得了比较低的反倾销税率,从而使通过应诉保住市场的案件占已结案总数的近70%。

在应诉时期也要注意几点:

1、一旦立案,果断应诉,并快速作出反应,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前提。

2、选择和聘请实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好、从事反倾销应诉业务经验丰富且胜率显著的律师,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关键。

3、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

3.2.3企业出口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企业做好信息收集工作首先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健全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系统,这是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基础,包括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如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等。这样,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企业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备齐所需资料。应诉反倾销案的关键是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其次要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因为反倾销诉讼能否成立,与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产销情况有很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当进口国有关厂商陷于不景气时,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必将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以保护相关产业。

3.2.4企业建立自身的预警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建立成熟的反倾销预警机制至少有两个作用,首先可以对目标国提出的反倾销投诉可能性进行预测,避免被反倾销调查。因为企业如建立了预警机制就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东道国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及时采取措施,促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通过预警机制将反倾销化解在无形之中。其次是利用此平台让国内企业更清晰地了解海外市场情况,确定出口价格,为国内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

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控机制可以通过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尤其是要注意目标国的产业政策和工商业界的动向,特别是目标国重点保护的敏感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目标国实际情况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密切跟踪目标市场进口同类产品的情况。中小企业通过与驻国外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出口目标国信息;而有能力的公司可以在重点的目标国建立常驻机构保持与目标国政府和工商业界的沟通联系。

3.2.5企业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取得政府支持

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首先要多与国内调查部门联系,这样能够更详细的了解到国外进行反倾销调查信息,再应对反倾销诉讼会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同时也能取得政府最大支持。

其次,要与目标国的调查部门取得联系,这样就能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后,尽最大努力的减少损失。以美国的反倾销为例,反倾销程序发动后,首先由商务部调查有无倾销的事实,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果存在,则进行初裁。初裁的结果是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所以,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到初裁之前我们能与美国调查部门加强沟通就有可能争取到终止反倾销程序。即使不能终止,初裁的结果也会对我们有利。初裁后,反倾销的两个部门还要进一步分别调查核实,以决定终裁。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是我们的第二个时机。若工作做得好,就有可能推翻初裁结果。即使做不到,只要终裁结果好于初裁结果,也是很有收获的。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初裁的结果高于终裁结果的,则将初裁多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结果低于终裁的结果,终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倾销税也不再补征。因此,在对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时,初裁是关键。在初裁工作不太有利的情况下,还要全力以赴做终裁的工作。只要我们能加强与目标国调查部门的联系,就可以将反倾销的损失降到最低。

3.2.6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以取得同行支持

行业协会一方面是中国政府管理外贸组织的外延,它们协助政府,发挥政府难以起到的灵活管理外贸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是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企业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我国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也是企业沟通国内外的纽带。行业协会在获取信息,拓展业务和解决争端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发挥管理与服务、监督与协调的职能。所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能积极地起到预警作用、协调作用、磋商作用、协助作用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成员企业权益。当行业内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时,行业协会能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召开应诉会议,协调立场,沟通信息,制订应诉计划,研究应诉对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取得支持。必要时,行业协会可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要努力为国内应诉企业争取公正待遇。正因如此行业协会往往在反倾销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是企业减少损失甚至胜诉的重要条件。

结束语

反倾销作为GATT 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对日后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起到重要的作用和强有力的推动。

参考文献

[1] 张德修,WTO:规则·运行·案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8,P144-155

[2] 王文潭,国际商务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P122-133

[3] 陈静编. 《案释WTO 反倾销协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P34-68

[4] 卜海《国际经济中的倾销与反倾销》. .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1版P79-128

[5] 尤宏兵、刘卓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 人民出版社, 2004年第1版P66-98

[6] 潘悦. 《反倾销摩擦》.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第1版P224-335

摘 要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 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 后, 中国出口猛增, 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 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 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 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 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 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 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 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 而在中国入世后, 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 减少补贴, 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 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 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 尤其是入世后, 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 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 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 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

第一章 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2.3构成倾销的条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倾销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

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1.3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3.1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

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1.3.2 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通俗地讲,当一国产品在他国某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下遭受到损害时,便可以此为由,对这种进口产品课以重税。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以低于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以及低于出口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第三国产品,均构成倾销行为。出口国低价亏本出售商品,以便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继而以大批量生产来减少生产成本以占领市场,也构成倾销行为。

反倾销是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幼稚工业的一种合法手段。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按照WTO 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 出口方有倾销行为;

第二, 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

第三, 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第二章 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

2.6.2 案例分析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一)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二)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三)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

(四)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二、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

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

三、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时

本案虽然是我国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案,而且在企业提出申请时,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尚未公布,但是企业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

权益,及时遏制倾销行为以及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采取措施后,使得产业很快能够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中恢复过来。

四、 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十分确凿,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应诉方对倾销的事实也未进行辩解。

2.7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2.7.1 案例回放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1999年增至7500万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源供应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销售渠道,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价两美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幅度竟达50%。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我国节能灯生产及出口企业于2000年5月17日收到欧盟的通函,其内容包括要求被控方应诉、反倾销程序、申诉文件、应诉书及公司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声明等。

其后,由于媒体针对飞利浦参与对中国多起产品反倾销事件进行批评,并称飞利浦将成为反倾销调查成功的最大赢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2000年12月,飞利浦以“已经停止在欧盟生产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即节能灯”为由,退出欧盟的一体化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

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出口只有1.3亿美元。

2.7.2 案例分析

反倾销是国别经济博弈的体现,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重要一环和世界制造业中心。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国家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反倾销问题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塑造,从低端市场过渡到中高端市场,中国企业才能摆脱价格战的宿命,才能真正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3.2中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时的对策

3.2.1企业主动增强反倾销意识是当务之急

中国企业要主动树立反倾销意识,了解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知识。企业在开拓市场、制定产品价格策略时,要考虑的倾销与反倾销的因素,了解目标出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政府间签订的协定,但它规范的是企业的行为。出口企业要遵守游戏规则,特别是WTO 的游戏规则。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3.2.2企业面对反倾销要积极应诉

企业要充分意识到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一项权利,要懂得“谁应诉,

谁受益”。不应诉等于坐等败诉,结果必然是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并被挤出国外市场。因此态度要积极,变被动为主动。诚然,应诉不可能保证百战百胜,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应诉,能够大大提高取胜的机率。据WTO 最新统计,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经上升至35.7%,一些案件通过应诉取得了比较低的反倾销税率,从而使通过应诉保住市场的案件占已结案总数的近70%。

在应诉时期也要注意几点:

1、一旦立案,果断应诉,并快速作出反应,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前提。

2、选择和聘请实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好、从事反倾销应诉业务经验丰富且胜率显著的律师,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关键。

3、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

3.2.3企业出口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企业做好信息收集工作首先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健全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系统,这是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基础,包括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如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等。这样,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企业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备齐所需资料。应诉反倾销案的关键是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其次要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因为反倾销诉讼能否成立,与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产销情况有很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当进口国有关厂商陷于不景气时,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必将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以保护相关产业。

3.2.4企业建立自身的预警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建立成熟的反倾销预警机制至少有两个作用,首先可以对目标国提出的反倾销投诉可能性进行预测,避免被反倾销调查。因为企业如建立了预警机制就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东道国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及时采取措施,促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通过预警机制将反倾销化解在无形之中。其次是利用此平台让国内企业更清晰地了解海外市场情况,确定出口价格,为国内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

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控机制可以通过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尤其是要注意目标国的产业政策和工商业界的动向,特别是目标国重点保护的敏感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目标国实际情况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密切跟踪目标市场进口同类产品的情况。中小企业通过与驻国外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出口目标国信息;而有能力的公司可以在重点的目标国建立常驻机构保持与目标国政府和工商业界的沟通联系。

3.2.5企业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取得政府支持

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首先要多与国内调查部门联系,这样能够更详细的了解到国外进行反倾销调查信息,再应对反倾销诉讼会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同时也能取得政府最大支持。

其次,要与目标国的调查部门取得联系,这样就能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后,尽最大努力的减少损失。以美国的反倾销为例,反倾销程序发动后,首先由商务部调查有无倾销的事实,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果存在,则进行初裁。初裁的结果是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所以,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到初裁之前我们能与美国调查部门加强沟通就有可能争取到终止反倾销程序。即使不能终止,初裁的结果也会对我们有利。初裁后,反倾销的两个部门还要进一步分别调查核实,以决定终裁。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是我们的第二个时机。若工作做得好,就有可能推翻初裁结果。即使做不到,只要终裁结果好于初裁结果,也是很有收获的。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初裁的结果高于终裁结果的,则将初裁多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结果低于终裁的结果,终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倾销税也不再补征。因此,在对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时,初裁是关键。在初裁工作不太有利的情况下,还要全力以赴做终裁的工作。只要我们能加强与目标国调查部门的联系,就可以将反倾销的损失降到最低。

3.2.6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以取得同行支持

行业协会一方面是中国政府管理外贸组织的外延,它们协助政府,发挥政府难以起到的灵活管理外贸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是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企业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我国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也是企业沟通国内外的纽带。行业协会在获取信息,拓展业务和解决争端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发挥管理与服务、监督与协调的职能。所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能积极地起到预警作用、协调作用、磋商作用、协助作用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成员企业权益。当行业内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时,行业协会能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召开应诉会议,协调立场,沟通信息,制订应诉计划,研究应诉对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取得支持。必要时,行业协会可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要努力为国内应诉企业争取公正待遇。正因如此行业协会往往在反倾销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是企业减少损失甚至胜诉的重要条件。

结束语

反倾销作为GATT 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对日后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起到重要的作用和强有力的推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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