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书(企业或法人)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致:xxxxxxxx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贵公司为借款人向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借款人民币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承诺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性收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反担保,以避免贵公司因借款担保可能代偿而受到的损失。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承诺人同意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 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它费用、损失等(利息额计算至承诺人实际支付日),承诺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全部划入贵公司指定的账户内。

2、 如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3、 上述两种情形下,贵公司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处臵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承诺人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承诺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上述“书面索款通知”为付款凭据,对承诺人有法律约束力。 三、承诺人用于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承诺人所有的财产(包含并不限于财产清单)、将来所能取得的财产、财产

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 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承诺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能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承诺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承诺函签字之日起,直至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承诺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承诺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承诺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承诺函。

七、本承诺函不可撤销,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承诺人,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1、 本承诺函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 本承诺函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借款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承诺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承诺:

1、在所有的债务尚未清偿前,借款人即使欠下承诺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承诺人,承诺人将不与贵公司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承诺人不能同时向借款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如有己索取者,该等担保或款项一经贵公司要求,须全数交与贵公司;

总之,无论任何情况下,贵公司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贵公司收回借款人欠付贵公

司的所有债务后,承诺人方可取代贵公司的债权人地位。

九、通知

1、承诺人联系方式见本承诺函首部。

2、贵司因本承诺函而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上述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针对上述传真号码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针对上述通讯地址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3、承诺人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等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贵司,否则承诺人针对通知未送达不具有有效抗辩。

十、承诺人依据本承诺函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提出任何扣除、抵消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贵公司实际足额收到本承诺函规定的贵公司应得款项。

十一、贵公司给予借款人和承诺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借款合同》及本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贵公司依本承诺函和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贵公司对本承诺函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承诺人在本承诺函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

十二、本承诺函为一独立附加担保,贵公司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下,接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抵、质押或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质押或其他担保而无需通知承诺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承诺人均应对借款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三、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有意思表示真实,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十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贵公司代偿之日起两年止。承诺人保证对本承诺函中的所有债务不提任何抗辨。承诺人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十五、本承诺函为《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贵公司的同意。

十六、本承诺函一式叁份,贵公司与承诺人各执壹份,公证机关留存壹份。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附件:

个人财产清单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致:xxxxxxxx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贵公司为借款人向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借款人民币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承诺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性收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反担保,以避免贵公司因借款担保可能代偿而受到的损失。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承诺人同意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 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它费用、损失等(利息额计算至承诺人实际支付日),承诺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全部划入贵公司指定的账户内。

2、 如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3、 上述两种情形下,贵公司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处臵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承诺人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承诺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上述“书面索款通知”为付款凭据,对承诺人有法律约束力。 三、承诺人用于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承诺人所有的财产(包含并不限于财产清单)、将来所能取得的财产、财产

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 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承诺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能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承诺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承诺函签字之日起,直至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承诺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承诺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承诺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承诺函。

七、本承诺函不可撤销,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承诺人,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1、 本承诺函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 本承诺函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借款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承诺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承诺:

1、在所有的债务尚未清偿前,借款人即使欠下承诺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承诺人,承诺人将不与贵公司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承诺人不能同时向借款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如有己索取者,该等担保或款项一经贵公司要求,须全数交与贵公司;

总之,无论任何情况下,贵公司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贵公司收回借款人欠付贵公

司的所有债务后,承诺人方可取代贵公司的债权人地位。

九、通知

1、承诺人联系方式见本承诺函首部。

2、贵司因本承诺函而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上述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针对上述传真号码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针对上述通讯地址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3、承诺人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等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贵司,否则承诺人针对通知未送达不具有有效抗辩。

十、承诺人依据本承诺函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提出任何扣除、抵消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贵公司实际足额收到本承诺函规定的贵公司应得款项。

十一、贵公司给予借款人和承诺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借款合同》及本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贵公司依本承诺函和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贵公司对本承诺函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承诺人在本承诺函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

十二、本承诺函为一独立附加担保,贵公司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下,接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抵、质押或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质押或其他担保而无需通知承诺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承诺人均应对借款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三、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有意思表示真实,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十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贵公司代偿之日起两年止。承诺人保证对本承诺函中的所有债务不提任何抗辨。承诺人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十五、本承诺函为《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贵公司的同意。

十六、本承诺函一式叁份,贵公司与承诺人各执壹份,公证机关留存壹份。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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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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