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
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员工队伍,依据中央纪委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项谈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组(党委、总支、支部)统一领导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领导班子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
第四条 实行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落实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一)公司党组统一管理的干部廉政谈话,原则上由公司党组纪检组长担任。
(二)基层单位管理的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谈话,原则上由所属单位纪委书记或委托其直管负责人或纪检委员担任。
(三)公司本部重点岗位人员廉政谈话,由上级委托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支部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
(四)谈话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 公司党组统一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原则上每年一次;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视具体情况适时安排谈话。
第七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之前,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第八条 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特别是干部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
(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党政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以及班子各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
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
(五)严格政治纪律,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 纪检负责人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职责范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和有关规定情况;
(二)严格政治纪律,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十条 谈话人要发把握谈话重点,突出针对性。谈话后,被谈话人应就谈话中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指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谈话后,纪检监察或相关负责人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资料。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二条 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纪律。
第十三条 谈话一般安排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对领导干部的任职之后,正式宣布任职之前。
第十四条 任前廉政谈话,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第十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前,纪检监察或相关负责人准备有关材料,确定谈话时间;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相关材料,并通知谈话对象。
第十六条 谈话对象一般汇报以下内容:
(一)廉洁自律情况、个人及家庭的重大事项;
(二)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上任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打算;
(三)其他需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状况的评价;
(二)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三)结合掌握的情况,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任前廉政谈话要注重针对性。要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特别是高风险岗位)和工作性质,结合其所在单位(部门)具体情况,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填写《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经谈话人审阅后,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对反映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及时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条 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可适用于诫勉谈话:
(一)落实安全生产、资产经营、综合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的;
(三)反映涉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四)在年度干部民主考核测评中,不职称票超过1/3的;
(五)违反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条件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确定对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实施诫勉谈话,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填写《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表2),以签报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请示。
(二)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人通知谈话对象。
第二十三条 谈话对象要如实向组织说明事实,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诫勉谈话中,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报表》(见附件3),并将诫勉谈话的资料呈报有关领导审阅。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纪检组,公司监察部、人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区电党字„200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2、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
3、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报表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
表
编号: 时间:
谈话领导审阅签字: 经办人: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 编号: 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报表 编号: 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
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员工队伍,依据中央纪委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项谈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组(党委、总支、支部)统一领导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领导班子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
第四条 实行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落实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一)公司党组统一管理的干部廉政谈话,原则上由公司党组纪检组长担任。
(二)基层单位管理的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谈话,原则上由所属单位纪委书记或委托其直管负责人或纪检委员担任。
(三)公司本部重点岗位人员廉政谈话,由上级委托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支部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
(四)谈话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 公司党组统一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原则上每年一次;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视具体情况适时安排谈话。
第七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之前,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第八条 纪检负责人同下级干部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特别是干部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
(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党政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以及班子各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
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
(五)严格政治纪律,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 纪检负责人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职责范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和有关规定情况;
(二)严格政治纪律,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十条 谈话人要发把握谈话重点,突出针对性。谈话后,被谈话人应就谈话中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指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谈话后,纪检监察或相关负责人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资料。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二条 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纪律。
第十三条 谈话一般安排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对领导干部的任职之后,正式宣布任职之前。
第十四条 任前廉政谈话,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第十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前,纪检监察或相关负责人准备有关材料,确定谈话时间;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相关材料,并通知谈话对象。
第十六条 谈话对象一般汇报以下内容:
(一)廉洁自律情况、个人及家庭的重大事项;
(二)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上任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打算;
(三)其他需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状况的评价;
(二)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三)结合掌握的情况,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任前廉政谈话要注重针对性。要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特别是高风险岗位)和工作性质,结合其所在单位(部门)具体情况,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填写《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经谈话人审阅后,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对反映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及时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条 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可适用于诫勉谈话:
(一)落实安全生产、资产经营、综合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的;
(三)反映涉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四)在年度干部民主考核测评中,不职称票超过1/3的;
(五)违反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条件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确定对干部和人、财、物重要岗位及重点领域人员实施诫勉谈话,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填写《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表2),以签报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请示。
(二)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人通知谈话对象。
第二十三条 谈话对象要如实向组织说明事实,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诫勉谈话中,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报表》(见附件3),并将诫勉谈话的资料呈报有关领导审阅。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纪检组,公司监察部、人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区电党字„200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2、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
3、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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