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饶阳县文广新局

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局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衡水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预警机制,是对反映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

第三条 预警机制实施主体为局党组、监察室,具体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

第四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或函询。

第五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

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我局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或函询。

第八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我局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九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办理

第十条 局党组全面掌握机关各科室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预警线索。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在各项业务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掌握预警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及单位发现的、媒体披露的预警线索。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

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对象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对象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

第十四条 对需要实行预警的对象,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责令纠错的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监察室对工作中发现的、信访部门转办的、上级交办的和其它部门移送的预警线索,负责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十六条 局党组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监察室确定的预警对象,由主管领导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方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通过约谈等形式,告知相关事项和问题,要求其对信访举报等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

示诫勉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意见书,提出要求,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纠错训诫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 实施预警谈话(包括信访约谈、警示诫勉谈话、纠错训诫谈话),应事先告之,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预警谈话由两人以上参加。预警谈话应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预警工作台帐资料是建立预警防线的有效载体。预警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处置、跟踪监督,应建立一案一例的台帐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留存备案。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二十四条 预警对象对预警涉及的问题必须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实施单位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谈话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对警示诫勉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满,及时了解整改情况,作出结论。

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局党组或纪检组长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责令纠错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整改期限内,预警对象不得评先评优,并暂缓提拔使用;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协助局党组实施预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室牵头,机关党组、财务科、办公室、和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廉洁自律预警工作定期会议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收集线索,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第三十条 将建立预警机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局机关各科室履行预警工作职责情况;

(二)局党组成员实施预警工作情况;

(三)群众信访举报涉及预警内容的处理情况;

(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预警的问题隐瞒不办的;

(二)对预警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的,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谈话提醒的;

(四)对应当予以预警,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应给予纪律处分,而以预警代之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七)其他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局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饶阳县文广新局

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局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衡水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预警机制,是对反映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

第三条 预警机制实施主体为局党组、监察室,具体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

第四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或函询。

第五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

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我局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或函询。

第八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我局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九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办理

第十条 局党组全面掌握机关各科室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预警线索。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在各项业务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掌握预警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及单位发现的、媒体披露的预警线索。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

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对象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对象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

第十四条 对需要实行预警的对象,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责令纠错的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监察室对工作中发现的、信访部门转办的、上级交办的和其它部门移送的预警线索,负责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十六条 局党组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监察室确定的预警对象,由主管领导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方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通过约谈等形式,告知相关事项和问题,要求其对信访举报等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

示诫勉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意见书,提出要求,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纠错训诫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 实施预警谈话(包括信访约谈、警示诫勉谈话、纠错训诫谈话),应事先告之,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预警谈话由两人以上参加。预警谈话应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预警工作台帐资料是建立预警防线的有效载体。预警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处置、跟踪监督,应建立一案一例的台帐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留存备案。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二十四条 预警对象对预警涉及的问题必须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实施单位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谈话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对警示诫勉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满,及时了解整改情况,作出结论。

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局党组或纪检组长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责令纠错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整改期限内,预警对象不得评先评优,并暂缓提拔使用;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协助局党组实施预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室牵头,机关党组、财务科、办公室、和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廉洁自律预警工作定期会议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收集线索,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第三十条 将建立预警机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局机关各科室履行预警工作职责情况;

(二)局党组成员实施预警工作情况;

(三)群众信访举报涉及预警内容的处理情况;

(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预警的问题隐瞒不办的;

(二)对预警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的,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谈话提醒的;

(四)对应当予以预警,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应给予纪律处分,而以预警代之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七)其他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局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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