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财务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聘请事项
1.1 甲方因公司运营需要,聘任乙方作为甲方常年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乙方承诺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
聘用时间为年,自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日常财务咨询;
(2)提供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运用;
(3)配合甲方内部财会人员,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4)为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
(5)当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6)专项财务顾问服务(另行签约)
专项财务顾问服务一般指的是年度财务分析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直接融资顾问、企业重组顾问、兼并收购顾问、管理层收购(MBO )及员工持股计划(ESOP )、投资理财、管理咨询等。
如乙方需要委托上述第(6)项的事务,需要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同意顾问费用按照市场行情收费标准的优惠计收。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财务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 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4 甲方指定(电邮:)为直接联系人,负责对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工作。
5.2 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5.3 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4 乙方在担任常年财务顾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财务顾问。
5.5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秘密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顾问费及支付
双方确定顾问费为人民币元,于本合同签署后叁天内支付,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七条协议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协商确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形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11.5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11.6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章栏)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财务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聘请事项
1.1 甲方因公司运营需要,聘任乙方作为甲方常年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乙方承诺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
聘用时间为年,自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日常财务咨询;
(2)提供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运用;
(3)配合甲方内部财会人员,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4)为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
(5)当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6)专项财务顾问服务(另行签约)
专项财务顾问服务一般指的是年度财务分析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直接融资顾问、企业重组顾问、兼并收购顾问、管理层收购(MBO )及员工持股计划(ESOP )、投资理财、管理咨询等。
如乙方需要委托上述第(6)项的事务,需要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同意顾问费用按照市场行情收费标准的优惠计收。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财务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 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4 甲方指定(电邮:)为直接联系人,负责对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工作。
5.2 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5.3 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4 乙方在担任常年财务顾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财务顾问。
5.5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秘密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顾问费及支付
双方确定顾问费为人民币元,于本合同签署后叁天内支付,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七条协议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协商确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形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11.5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11.6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章栏)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