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营运客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客运租赁汽车(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减少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职责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的车辆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制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确保车辆二级维护质量。

(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一)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未经竣工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二)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中的检测部分,应当按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检测技术,同时又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实施。在市(州)级政府所在地、经济较发达和已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站)的县(区、市),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应当由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限本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承担,检测能力不能达到要求的一类维修企业和所有二类维修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的竣工质量检测应当委托综检站实施;对三州边远、经济落后且既无综检站又无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的县,应当引导发展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逐步实现应用先进检测技术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对目前暂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县,当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可以由承修企业采用人工检验加路试的方式进行,检验结果记入竣工质量检验单。

(三)维修企业委托综检站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应与综检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费用计入车辆二级维护费,不得由车辆托修方另行支付。

(四) 综检站和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按要求实现检测设备联网、控制系统自动评价检测数据和生成检测报告,建立车辆检测档案,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见附件1),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维修企业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合格的有效凭证。车辆二级维护后,承修企业应根据竣工质量检验结

果判定二级维护质量,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合格证》,加盖质量检验章和承修企业印章,并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责任。未签发《合格证》的二级维护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二)《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合格证》。

(三)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维修企业发放《合格证》时,应检查维修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抽查车辆维修档案和原领用的《合格证》(副本),并在四川省运政信息系统功能菜单“维修管理”的“竣工合格证发放录入”栏目进行发放登记后,方可按用量计划分批次发放《合格证》。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的维修企业,应停止向其发放《合格证》。

四、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一)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从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室)醒目位置公示承诺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并在《合格证》上标注,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的规定。

(三)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承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基础档案

(一)车辆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建立电子档案的,应同时保存原始单据)实行一车一档,规定内容应当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相关单据齐全,有关人员签字清晰,不得随意更改并保存二年。

(二)车辆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质量检验单)、《合格证》(副本)和费用结算清单等。

(三)车辆检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送检记录、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制动性能路试表(见附件4)和外检表(见附件5)等。

六、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监督检查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实施车辆二级维护的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年度审验时,应检查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提供虚假《合格证》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补做二级维护后,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同时通报批评车辆所有者并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对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实行抽检制度,重点抽检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抽检车型、数量和次数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对抽检不合格或不使用规定的检测报告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相关检测工作交由综检站实施。

(四)对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者实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者应当每三个月向当地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备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情对有关内容进行抽查,督促当事人切实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五)车辆到外市(州)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二级维护规定周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

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知印发后,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2.关于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的说明

3.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

4.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制动性能路试表

5.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外检表

6.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汇总表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营运客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客运租赁汽车(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减少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职责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的车辆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制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确保车辆二级维护质量。

(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一)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未经竣工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二)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中的检测部分,应当按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检测技术,同时又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实施。在市(州)级政府所在地、经济较发达和已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站)的县(区、市),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应当由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限本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承担,检测能力不能达到要求的一类维修企业和所有二类维修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的竣工质量检测应当委托综检站实施;对三州边远、经济落后且既无综检站又无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的县,应当引导发展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逐步实现应用先进检测技术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对目前暂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县,当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可以由承修企业采用人工检验加路试的方式进行,检验结果记入竣工质量检验单。

(三)维修企业委托综检站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应与综检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费用计入车辆二级维护费,不得由车辆托修方另行支付。

(四) 综检站和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按要求实现检测设备联网、控制系统自动评价检测数据和生成检测报告,建立车辆检测档案,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见附件1),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维修企业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合格的有效凭证。车辆二级维护后,承修企业应根据竣工质量检验结

果判定二级维护质量,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合格证》,加盖质量检验章和承修企业印章,并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责任。未签发《合格证》的二级维护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二)《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合格证》。

(三)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维修企业发放《合格证》时,应检查维修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抽查车辆维修档案和原领用的《合格证》(副本),并在四川省运政信息系统功能菜单“维修管理”的“竣工合格证发放录入”栏目进行发放登记后,方可按用量计划分批次发放《合格证》。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的维修企业,应停止向其发放《合格证》。

四、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一)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从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室)醒目位置公示承诺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并在《合格证》上标注,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的规定。

(三)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承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基础档案

(一)车辆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建立电子档案的,应同时保存原始单据)实行一车一档,规定内容应当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相关单据齐全,有关人员签字清晰,不得随意更改并保存二年。

(二)车辆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质量检验单)、《合格证》(副本)和费用结算清单等。

(三)车辆检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送检记录、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制动性能路试表(见附件4)和外检表(见附件5)等。

六、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监督检查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实施车辆二级维护的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年度审验时,应检查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提供虚假《合格证》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补做二级维护后,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同时通报批评车辆所有者并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对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实行抽检制度,重点抽检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抽检车型、数量和次数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对抽检不合格或不使用规定的检测报告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相关检测工作交由综检站实施。

(四)对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者实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者应当每三个月向当地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备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情对有关内容进行抽查,督促当事人切实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五)车辆到外市(州)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二级维护规定周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

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知印发后,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2.关于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的说明

3.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

4.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制动性能路试表

5.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外检表

6.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汇总表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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