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院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鼓励和引导职工在行政、业务、精神文明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恪尽职守,争先创优,多做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区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建设的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是全体医务员工的行为准则,全院员工务必严格遵守。执行各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的情况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条 奖励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员工。
奖 励
第五条 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集体或个人,授予医院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并一次性发给奖金100—500元(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1. 年度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2.医院党组织、院部、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 年度考核优秀及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等。
第六条 因工作成绩突出,荣获上级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按获奖的级别给予奖励。(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除省、市、区政府单独颁发,其余必须为两个以上与行业相关的单位联合颁发)
一、先进集体
1. 国家级表彰,奖励集体10000元;
2. 省级表彰,奖励集体8000元;
3. 市级表彰,奖励集体5000元;
4、区级表彰,奖励集体2000元。
二、先进个人
1. 国家级表彰,奖励个人1500元;
2. 省级表彰,奖励个人1000元;
3. 市级表彰,奖励个人500元;
4、区级表彰,奖励个人200元。
第七条 对以山亭区人民医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本院职工发表论文、论著或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给予以下物质奖励。
一、科研成果确认
1、科研论文类
(1)国内核心刊物论文
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并注明为核心期刊的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国内一般刊物论文
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而未列入核心期刊的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学术著作类
指在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编著等。
3、科研课题类
指已立项或结项的医疗课题、市科技局课题等。
4、取得与本专业、卫生行业相关的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研究成果须出具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科研成果奖励
1、科技论文类奖励
(1)中华系列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800元/篇
(2)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600元/篇(包括省级核心期刊)
(3)国家级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400元/篇
(4)省级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200元/篇
(5)论著、综述、研究等各种科技论文每篇大于3000字的,给予科技论文类同等奖励;1500-3000字的或小于1500字的奖励分别递减20%。
2、学术著作类奖励
专著:(主编,第一作者)1000元/部
编著:(主编,第一作者)500元/部
3、科研课题类成果奖励
立项奖励:
重点项目:省部级2000元/项 市级500元/项
一般项目:省部级1000元/项 市级 200元/项
4、获奖类成果奖励
省部级奖:一等奖:5000元/项 二等奖:4000元/项
三等奖:3000元/项
市级奖: 一等奖:3000元/项 二等奖:2000元/项
三等奖:1000元/项
5、专利成果奖励(临床推广使用)
国家发明专利: 2000元/项(第一位完成人)。
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项 (第一位完成人)。
软件著作权登记: 500元/项 (第一位完成人)。
三、相关说明
1、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我院职工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医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
2、按项奖励已确认的科研成果。
3、院外合作科研成果奖励按署名排序取前两名。
4、由多位人员完成的一项科研成果,该项奖励由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负责分发。
5、取得科研成果应及时上报医务科确认登记。
6、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核发,每年年初核发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 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果,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按获奖级别每人给予以下奖励:
1.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2.省级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3. 市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4、区级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5、部门组织一等奖,奖励200元;二等奖,奖励100元。
代表医院参加各项比赛获奖的参照上述标准对兑奖励。
第九条 创新奖,医院科室或者个人开展新业务,开展并顺利应用于临床的,每一项奖励300元。
第十条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图片、影视作品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的,属国家级的,每篇(次)奖励200元;省级的奖励100元;市级的奖励50元;区级30元;院级20元。在各种媒体发表文章、图片、影视作品的必须在投稿前报宣传科审阅同意的方可发表。
第十一条 对医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经采纳实施后产生良好效益的,给予奖励100-2000元。
第十二条 积极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奖金、物资、设备,按接受捐赠总数的实际价值的2%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的报批程序
对职工的各种奖励,由科室组织职工进行讨论、评选或院领导提名、群众评议,按照奖励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院委会审定批准。受奖职工的先进事迹,应及时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奖励,由医院在召开年终总结表彰会上颁发,遵循一事一奖励的原则,同一事迹获不同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已获奖最高的级别奖励。同一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多次在不同刊物或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又获其他表彰获奖励或在更高级别刊物发表者,不再重复奖励。
以上各条奖励与医院年终总结表彰会同时进行,由院领导实施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关于职工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的规定
(1)、职工因病请假需提供该次生病住院发票(或门诊治疗费用发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长签字同意,交人事科备案。病假累计三个月以内发工资的50%,累计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发工资的40%,累计一年以上发工资的35%。病假期间没有车补、奖金。请事假扣100%工资,当月累计超过5天,扣当月车补、奖金。累计超过十五天扣当月奖金。未经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分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擅自休班按旷工计算。
(2)、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异地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本市境内不享受探望配偶假。异地探望父母亲假期(不包含岳父、岳母、公婆),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三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第十七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给以下列相应处罚
1、职工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串岗、睡岗,一次性罚款50元;脱岗或旷工半天,一次性罚款100元,脱岗或旷工1天,一次性罚款200元。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一个月连续3次以上者,给予下岗待业3个月,待业期间发工资的40%。
2、职工上班时间禁止会客、办私事;如有急事必须办理,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违反者一次性罚款50元。
3、职工上班时间衣帽整洁,不得浓妆艳抹;发不过肩,不得佩带有碍无菌操作要求的装饰品;不得大声喧哗、谈笑、打闹、下棋、玩电脑游戏、干私活、吃东西、带小孩、带(养)宠物等;不得出现一些如穿工作服买饭、就餐或逛街购物等违反院内感染规定,违反者一次性罚款50元。
4、有损医院形象的活动,扣发当月奖金。
5、职工在上班时间不按医院规定佩带胸牌上岗,每次扣罚当事人10元。
6、禁止工作人员在科室、诊室、病房、病区走廊内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职工在科室内吸烟罚款100元,在科室外非吸烟区吸烟罚款50元,穿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罚款2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没有实行劝阻的,所在科室每次罚款20元,均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并记录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医院设立控烟单项奖,年度评比中未发生违规者,年度科室奖励100元。
7、禁止在医院范围内进行打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包括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医院有组织的活动除外),对违反者,扣罚当月奖金,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并通报批评。
8、上班时间本院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争吵、打架者,经查实当事人第一次扣发当月奖金;年度内发生两次者将留岗察看三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发工资的40%。争吵、打架事由实属恶意伤人者要从重处罚。本院职工凡恶意中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经查实后将给予留岗察看三个月处理,留岗查看期间发工资的40%。
9、在职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服从的,给予待岗处理;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服从指挥调遣的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或撤职、降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中层干部管理:(1)中层干部无故不参加院周会的扣50元,迟到者扣30元。开会期间所有与会人员需将手机关机或调制静音状态,如发现与会人员手机铃声,发现一次罚款50元。(2)中层干部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出差时除外,但出差前必须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变更电话号码,须及时告知院办公室。违者每次扣50元。
11、凡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在为临床一线服务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差,以致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者,被投诉经查属实,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2、 不准时出门诊,首次罚款50元,当月再次违规罚款100元,违规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13.未经科室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换班或未经交接班下班的,每次罚款50元;
14、各种休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5、无故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或医院、科室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扣发当月奖金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无法完成者给予转岗或待岗处理;
16、加强医院水电节约,如发现医院职工浪费水电,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7、禁止医院工作人员在科室内做饭,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8、保卫科应及时制止院外人员来院内提开水,如发现有人提开水出院外,每发现一次扣保卫科值班人员20元/次。,
1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罚50—2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未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1. 临床和医技科室未按规定召开会议及时传达相关会议精神,经查实,第一次给予科室所有领导(正副科主任、正副护士长,或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人,第三次罚款100元/人。
2.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急、危、重病人到院后,必须立即处臵,院内急诊会诊要在10分钟内到位;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扣发奖金直至待岗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科室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处理。
3. 任何个人,凡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患者不满而投诉或与病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论是何理由,如投诉到医院,扣当事人100元;投诉到区卫生局,扣当事人200元;投诉到市卫生局,扣当事人300元。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告诫、
待岗整顿、缓聘、低聘、降职等处理。
4. 擅自占用医院财物,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外,没收非法所得,强制追回公物;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于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 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同业经营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项目介绍到外院的,扣发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奖金。在职医务人员私自在院内从事有偿经营活动的,没收其物品,罚款500—5000元。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待岗处理。
6. 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滥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规定者,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每发现一次给予200—500元罚款;情节较重按一次投诉待岗规定处理。开具假诊断书、假报告单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外,扣发当事者三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给予十倍罚款,并视情节扣发奖金。
第十九条 严禁在职员工收受红包、回扣,对收受红包、回扣者除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和违反相关规定的,金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除以上处罚外,均定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业务科室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给予科室负责人和其它有关责任人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索要“红包”、回扣的,按索贿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业务科室违反本相关规定,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它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必须由单位统一掌握,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科室和业务人员不得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接受的劳务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在回院后24小时内主动上缴,否则除没收全部所得,按10倍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查实发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私收费、漏收费、乱收费、私卖药,擅自做人情检查、治疗者,分别处予:
1. 严禁职工私自行医卖药,不许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介绍病人到外院就诊(转诊病人必须符合医院转诊规定)或到外院坐诊。凡私自行医卖药或以谋利为目的介绍病人到院外买药、就诊,一经查实,即予以罚款1000元,发现第二次既给予除名。
2、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态度出现“生、冷、硬、顶、推”现象被患者投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100元,给医院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下岗待业。
3、任何科室在未经医院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经营药品,私自购买和使用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10倍罚款。
4、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个人私收费未被查实的(排除恶意诽谤),当事人是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作提醒谈话并备案,系职工由办公室作提醒谈话并备案;
5、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私收费经查实:
(1)当事人缴所收金额的20倍罚款;
(2)科主任缴所收金额5倍的罚款,科内其他人员按所收金额的2倍罚款;
(3)当事人按金额大小、社会影响、认识态度等情节待岗一个月到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并给举报人同等私收费金额的奖励;
6、同一个人在当年度查实两次以上收受现金的:
(1)按所收金额的50倍罚款;
(2)待岗六个月;
(3)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低聘一年处理。
7、举报科室集体私收费查实的,第一次(1)科主任、护士长降职使用;(2)按所收金额的20倍罚款,并扣除本科室当月奖金;(3)科主任、护士长及所在科室当年度不得评优。年度内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1)科主任、护士长免职;(2)按所收现金的30倍罚款,并扣除年度安全奖;(3)年度考核科主任、护士长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不得评为优秀。
8、对漏收费的处罚规定
(1)、他人举报经查实的,补全应收费用;
(2)、给当事人按漏收费用的部分以10倍罚款;
(3)、年度内同一个人第二次查实漏收费的:按所漏收金额的20倍罚款;年度内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年度内考核为不合格。
9、所有多收费、乱收费查实后,将多收费用退还病人,并根据收费多少给予相应罚款;
10、院内职工按正常手续自愿为病人担保,结账时病人拒绝缴费的,所有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药剂清资盘点处罚规定
1、各药房限定报损药品金额为同期药品销售金额的0.3%。报损率=同期报损药品金额/同期药品销售金额*100%。(报损药品中包括破损、过期失效药品,不包括短缺药品。)
2、对超出限定报损药品金额进行90%的处罚。计算公式:(报损药品金额一限定报损药品金额)*90%。
3、对未达到限定报损药品金额进行70%的奖励。计算公式:(限定报损药品金额—报损药品金额)*70%。
4、医院原则上不接受药房溢余药品,但是如因为特殊原因导致的溢余药品,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经查实属于医院销售药品并效期超过3个月的,给予溢余药品金额的50%奖励。
5、医院原则不允许发生短缺药品,如发现短缺药品,给予同等金额的罚款。
6、如出现漏发、多发、混发药品等现象,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一经查实,将对错发人员进行漏发、多发、混发药品金额双倍罚款。
7、为加强报损药品监督力度及各人员责任心,将对药房外药剂科其他人员及分管院长进行奖罚,奖罚金额为各药房报损药品奖罚金额人均值的50%。
第二十三条 提高职工素质奖罚规定
1、职工每人每半年所得学分数不得少于半年应得学分总数的70%。否则,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医院按月在绩效奖金暂扣3%做为学习奖,按季度对职工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完成院内学分要求的,医院按半年发学习奖。
2、科主任、护士长要积极组织科室成员参加相关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或科室内未开展培训活动的,医院根据具体情况扣科主任、护士长的奖金。完成培训计划的科室,医院奖励活动经费,培训工作完成好的业务科室,医院将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奖励。
3、讲师课后接受参加培训人员考评。满意度达75%以上发给授课费50元(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低于75%不发授课费。年终医院将根据考评情况,授予考评前5名的讲师“年度优秀讲师”荣誉称号,并发奖金。对于年度内派出讲师人次最多的科室,医院将奖给科室活动经费。
4、组织培训的科室要认真考核参加培训人员的出勤率,出勤率底于95%,扣科室奖金。及时组织完成全年培训计划,培训出勤率平均达到95%以上的组织培训科室,医院年终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罚规定
1、依据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的经过、情节及医疗损害后果、责任程度将其分为四级:
①全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凡因脱岗、私自治疗病人、抄转病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引起的均为全部负责。
②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有医疗过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③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有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为次要作用。
④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其轻微作用。
2、被鉴定为事故者,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当事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将报医院学术委员会、技术资格聘任委员会,取消处方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缓晋等。
3、医疗事故及纠纷的经济赔偿,依事故及纠纷等级分别由医院、科室、个人负担,其比例如
疗事故知情后未积极处理而致矛盾激化引起患方直接上访或围攻有管部门,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视为重大医疗纠纷)的科室,当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科室,当事人、科主任和护士长当年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发生医疗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对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连续两年均有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的科室,对科主任、护士长予以免职。
凡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到实习、进修人员的,当事人一律退回原单位,带教老师和所在科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关于医院车辆管理的处罚规定
1、驾驶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出车,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绕道办私事。院领导直接派车,回程后要补办申请单,严禁无申请单出车和私人用车,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视情况扣除当月绩效奖的50%,并补交非公用车的规定出车费用;对于闯红灯、超速、违章停车等因低级错误而导致的处罚,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罚款。
2、不用驾驶员而擅自驾驶车辆,无论因公因私,无论任何职级,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扣
款100元,若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驾驶员未经许可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违反交通法规,引起的交通事故,视情节严重处理,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给予纪律处分,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3、全年未违反医院车辆管理制度,无交通事故发生者,年终一次性奖励。
4、驾驶员每月月底将加油数量、里程,上报办公室。办公室逐项登记、保存。经研究按规定百公里定额油耗比例超额制度奖结余部分按40%奖,超罚60%。
第二十六条 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
1、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结婚,享受晚婚假15天。
2、产假规定:顺产假90天,剖宫产手术假增加15天,胞胎每增加一胎
增加15天假期。
3、第一次流产假14天,放环假3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以后流产放环者,不再享受假期。婚后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街居委会报新婚,办理准生证,并将准生证复印件交至院计生办。
4、孕妇产后的当月到所在镇、街居委会报出生时;并办理享受独生子女费待遇,延期办理者,保健费顺延发给。
5、哺乳期间:孩子一周岁内每天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
6、新生儿意外夭折,产假应享受30天。
7、产假、婚嫁、带环假、带环流产均不发奖金。
8、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上级批准又允许生第二胎者,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上述待遇。
9、怀孕期满7个月可照顾不上夜班。
10、严禁私自收养孩子,违者按计划生育处理。
11、违反计划生育者,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2、育龄妇女查体,过期不查者每次罚款五十元。
13、计划生育的各项休假必须将相关计划生育手续交院计生办备案,手续不全者休假按事假处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不全者,经通知仍不能补齐手续者,报院委会研究,医院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与质控相关的奖惩,按医疗护理质控相关方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处罚程序:由相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院务会讨论决定,人事科根据院务会讨论决定办理。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或奖金中扣发。当月工资或奖金不够者,由当事人将不足部分补齐,交到院财务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 ,具体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对以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报至院办公室)
医院奖惩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院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鼓励和引导职工在行政、业务、精神文明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恪尽职守,争先创优,多做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区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建设的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是全体医务员工的行为准则,全院员工务必严格遵守。执行各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的情况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条 奖励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员工。
奖 励
第五条 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集体或个人,授予医院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并一次性发给奖金100—500元(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1. 年度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2.医院党组织、院部、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 年度考核优秀及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等。
第六条 因工作成绩突出,荣获上级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按获奖的级别给予奖励。(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除省、市、区政府单独颁发,其余必须为两个以上与行业相关的单位联合颁发)
一、先进集体
1. 国家级表彰,奖励集体10000元;
2. 省级表彰,奖励集体8000元;
3. 市级表彰,奖励集体5000元;
4、区级表彰,奖励集体2000元。
二、先进个人
1. 国家级表彰,奖励个人1500元;
2. 省级表彰,奖励个人1000元;
3. 市级表彰,奖励个人500元;
4、区级表彰,奖励个人200元。
第七条 对以山亭区人民医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本院职工发表论文、论著或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给予以下物质奖励。
一、科研成果确认
1、科研论文类
(1)国内核心刊物论文
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并注明为核心期刊的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国内一般刊物论文
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而未列入核心期刊的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学术著作类
指在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编著等。
3、科研课题类
指已立项或结项的医疗课题、市科技局课题等。
4、取得与本专业、卫生行业相关的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研究成果须出具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科研成果奖励
1、科技论文类奖励
(1)中华系列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800元/篇
(2)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600元/篇(包括省级核心期刊)
(3)国家级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400元/篇
(4)省级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正刊:200元/篇
(5)论著、综述、研究等各种科技论文每篇大于3000字的,给予科技论文类同等奖励;1500-3000字的或小于1500字的奖励分别递减20%。
2、学术著作类奖励
专著:(主编,第一作者)1000元/部
编著:(主编,第一作者)500元/部
3、科研课题类成果奖励
立项奖励:
重点项目:省部级2000元/项 市级500元/项
一般项目:省部级1000元/项 市级 200元/项
4、获奖类成果奖励
省部级奖:一等奖:5000元/项 二等奖:4000元/项
三等奖:3000元/项
市级奖: 一等奖:3000元/项 二等奖:2000元/项
三等奖:1000元/项
5、专利成果奖励(临床推广使用)
国家发明专利: 2000元/项(第一位完成人)。
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项 (第一位完成人)。
软件著作权登记: 500元/项 (第一位完成人)。
三、相关说明
1、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我院职工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医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
2、按项奖励已确认的科研成果。
3、院外合作科研成果奖励按署名排序取前两名。
4、由多位人员完成的一项科研成果,该项奖励由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负责分发。
5、取得科研成果应及时上报医务科确认登记。
6、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核发,每年年初核发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 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果,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按获奖级别每人给予以下奖励:
1.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2.省级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3. 市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4、区级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5、部门组织一等奖,奖励200元;二等奖,奖励100元。
代表医院参加各项比赛获奖的参照上述标准对兑奖励。
第九条 创新奖,医院科室或者个人开展新业务,开展并顺利应用于临床的,每一项奖励300元。
第十条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图片、影视作品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的,属国家级的,每篇(次)奖励200元;省级的奖励100元;市级的奖励50元;区级30元;院级20元。在各种媒体发表文章、图片、影视作品的必须在投稿前报宣传科审阅同意的方可发表。
第十一条 对医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经采纳实施后产生良好效益的,给予奖励100-2000元。
第十二条 积极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奖金、物资、设备,按接受捐赠总数的实际价值的2%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的报批程序
对职工的各种奖励,由科室组织职工进行讨论、评选或院领导提名、群众评议,按照奖励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院委会审定批准。受奖职工的先进事迹,应及时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奖励,由医院在召开年终总结表彰会上颁发,遵循一事一奖励的原则,同一事迹获不同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已获奖最高的级别奖励。同一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多次在不同刊物或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又获其他表彰获奖励或在更高级别刊物发表者,不再重复奖励。
以上各条奖励与医院年终总结表彰会同时进行,由院领导实施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关于职工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的规定
(1)、职工因病请假需提供该次生病住院发票(或门诊治疗费用发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长签字同意,交人事科备案。病假累计三个月以内发工资的50%,累计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发工资的40%,累计一年以上发工资的35%。病假期间没有车补、奖金。请事假扣100%工资,当月累计超过5天,扣当月车补、奖金。累计超过十五天扣当月奖金。未经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分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擅自休班按旷工计算。
(2)、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异地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本市境内不享受探望配偶假。异地探望父母亲假期(不包含岳父、岳母、公婆),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三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第十七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给以下列相应处罚
1、职工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串岗、睡岗,一次性罚款50元;脱岗或旷工半天,一次性罚款100元,脱岗或旷工1天,一次性罚款200元。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一个月连续3次以上者,给予下岗待业3个月,待业期间发工资的40%。
2、职工上班时间禁止会客、办私事;如有急事必须办理,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违反者一次性罚款50元。
3、职工上班时间衣帽整洁,不得浓妆艳抹;发不过肩,不得佩带有碍无菌操作要求的装饰品;不得大声喧哗、谈笑、打闹、下棋、玩电脑游戏、干私活、吃东西、带小孩、带(养)宠物等;不得出现一些如穿工作服买饭、就餐或逛街购物等违反院内感染规定,违反者一次性罚款50元。
4、有损医院形象的活动,扣发当月奖金。
5、职工在上班时间不按医院规定佩带胸牌上岗,每次扣罚当事人10元。
6、禁止工作人员在科室、诊室、病房、病区走廊内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职工在科室内吸烟罚款100元,在科室外非吸烟区吸烟罚款50元,穿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罚款2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没有实行劝阻的,所在科室每次罚款20元,均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并记录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医院设立控烟单项奖,年度评比中未发生违规者,年度科室奖励100元。
7、禁止在医院范围内进行打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包括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医院有组织的活动除外),对违反者,扣罚当月奖金,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并通报批评。
8、上班时间本院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争吵、打架者,经查实当事人第一次扣发当月奖金;年度内发生两次者将留岗察看三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发工资的40%。争吵、打架事由实属恶意伤人者要从重处罚。本院职工凡恶意中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经查实后将给予留岗察看三个月处理,留岗查看期间发工资的40%。
9、在职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服从的,给予待岗处理;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服从指挥调遣的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或撤职、降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中层干部管理:(1)中层干部无故不参加院周会的扣50元,迟到者扣30元。开会期间所有与会人员需将手机关机或调制静音状态,如发现与会人员手机铃声,发现一次罚款50元。(2)中层干部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出差时除外,但出差前必须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变更电话号码,须及时告知院办公室。违者每次扣50元。
11、凡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在为临床一线服务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差,以致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者,被投诉经查属实,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2、 不准时出门诊,首次罚款50元,当月再次违规罚款100元,违规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13.未经科室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换班或未经交接班下班的,每次罚款50元;
14、各种休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5、无故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或医院、科室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扣发当月奖金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无法完成者给予转岗或待岗处理;
16、加强医院水电节约,如发现医院职工浪费水电,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7、禁止医院工作人员在科室内做饭,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8、保卫科应及时制止院外人员来院内提开水,如发现有人提开水出院外,每发现一次扣保卫科值班人员20元/次。,
1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罚50—2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未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1. 临床和医技科室未按规定召开会议及时传达相关会议精神,经查实,第一次给予科室所有领导(正副科主任、正副护士长,或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人,第三次罚款100元/人。
2.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急、危、重病人到院后,必须立即处臵,院内急诊会诊要在10分钟内到位;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扣发奖金直至待岗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科室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处理。
3. 任何个人,凡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患者不满而投诉或与病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论是何理由,如投诉到医院,扣当事人100元;投诉到区卫生局,扣当事人200元;投诉到市卫生局,扣当事人300元。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告诫、
待岗整顿、缓聘、低聘、降职等处理。
4. 擅自占用医院财物,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外,没收非法所得,强制追回公物;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于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 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同业经营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项目介绍到外院的,扣发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奖金。在职医务人员私自在院内从事有偿经营活动的,没收其物品,罚款500—5000元。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待岗处理。
6. 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滥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规定者,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每发现一次给予200—500元罚款;情节较重按一次投诉待岗规定处理。开具假诊断书、假报告单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外,扣发当事者三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给予十倍罚款,并视情节扣发奖金。
第十九条 严禁在职员工收受红包、回扣,对收受红包、回扣者除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和违反相关规定的,金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除以上处罚外,均定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业务科室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给予科室负责人和其它有关责任人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索要“红包”、回扣的,按索贿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业务科室违反本相关规定,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它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必须由单位统一掌握,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科室和业务人员不得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接受的劳务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在回院后24小时内主动上缴,否则除没收全部所得,按10倍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查实发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私收费、漏收费、乱收费、私卖药,擅自做人情检查、治疗者,分别处予:
1. 严禁职工私自行医卖药,不许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介绍病人到外院就诊(转诊病人必须符合医院转诊规定)或到外院坐诊。凡私自行医卖药或以谋利为目的介绍病人到院外买药、就诊,一经查实,即予以罚款1000元,发现第二次既给予除名。
2、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态度出现“生、冷、硬、顶、推”现象被患者投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100元,给医院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下岗待业。
3、任何科室在未经医院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经营药品,私自购买和使用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10倍罚款。
4、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个人私收费未被查实的(排除恶意诽谤),当事人是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作提醒谈话并备案,系职工由办公室作提醒谈话并备案;
5、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私收费经查实:
(1)当事人缴所收金额的20倍罚款;
(2)科主任缴所收金额5倍的罚款,科内其他人员按所收金额的2倍罚款;
(3)当事人按金额大小、社会影响、认识态度等情节待岗一个月到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并给举报人同等私收费金额的奖励;
6、同一个人在当年度查实两次以上收受现金的:
(1)按所收金额的50倍罚款;
(2)待岗六个月;
(3)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低聘一年处理。
7、举报科室集体私收费查实的,第一次(1)科主任、护士长降职使用;(2)按所收金额的20倍罚款,并扣除本科室当月奖金;(3)科主任、护士长及所在科室当年度不得评优。年度内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1)科主任、护士长免职;(2)按所收现金的30倍罚款,并扣除年度安全奖;(3)年度考核科主任、护士长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不得评为优秀。
8、对漏收费的处罚规定
(1)、他人举报经查实的,补全应收费用;
(2)、给当事人按漏收费用的部分以10倍罚款;
(3)、年度内同一个人第二次查实漏收费的:按所漏收金额的20倍罚款;年度内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年度内考核为不合格。
9、所有多收费、乱收费查实后,将多收费用退还病人,并根据收费多少给予相应罚款;
10、院内职工按正常手续自愿为病人担保,结账时病人拒绝缴费的,所有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药剂清资盘点处罚规定
1、各药房限定报损药品金额为同期药品销售金额的0.3%。报损率=同期报损药品金额/同期药品销售金额*100%。(报损药品中包括破损、过期失效药品,不包括短缺药品。)
2、对超出限定报损药品金额进行90%的处罚。计算公式:(报损药品金额一限定报损药品金额)*90%。
3、对未达到限定报损药品金额进行70%的奖励。计算公式:(限定报损药品金额—报损药品金额)*70%。
4、医院原则上不接受药房溢余药品,但是如因为特殊原因导致的溢余药品,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经查实属于医院销售药品并效期超过3个月的,给予溢余药品金额的50%奖励。
5、医院原则不允许发生短缺药品,如发现短缺药品,给予同等金额的罚款。
6、如出现漏发、多发、混发药品等现象,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一经查实,将对错发人员进行漏发、多发、混发药品金额双倍罚款。
7、为加强报损药品监督力度及各人员责任心,将对药房外药剂科其他人员及分管院长进行奖罚,奖罚金额为各药房报损药品奖罚金额人均值的50%。
第二十三条 提高职工素质奖罚规定
1、职工每人每半年所得学分数不得少于半年应得学分总数的70%。否则,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医院按月在绩效奖金暂扣3%做为学习奖,按季度对职工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完成院内学分要求的,医院按半年发学习奖。
2、科主任、护士长要积极组织科室成员参加相关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或科室内未开展培训活动的,医院根据具体情况扣科主任、护士长的奖金。完成培训计划的科室,医院奖励活动经费,培训工作完成好的业务科室,医院将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奖励。
3、讲师课后接受参加培训人员考评。满意度达75%以上发给授课费50元(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低于75%不发授课费。年终医院将根据考评情况,授予考评前5名的讲师“年度优秀讲师”荣誉称号,并发奖金。对于年度内派出讲师人次最多的科室,医院将奖给科室活动经费。
4、组织培训的科室要认真考核参加培训人员的出勤率,出勤率底于95%,扣科室奖金。及时组织完成全年培训计划,培训出勤率平均达到95%以上的组织培训科室,医院年终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罚规定
1、依据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的经过、情节及医疗损害后果、责任程度将其分为四级:
①全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凡因脱岗、私自治疗病人、抄转病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引起的均为全部负责。
②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有医疗过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③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有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为次要作用。
④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其轻微作用。
2、被鉴定为事故者,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当事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将报医院学术委员会、技术资格聘任委员会,取消处方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缓晋等。
3、医疗事故及纠纷的经济赔偿,依事故及纠纷等级分别由医院、科室、个人负担,其比例如
疗事故知情后未积极处理而致矛盾激化引起患方直接上访或围攻有管部门,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视为重大医疗纠纷)的科室,当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科室,当事人、科主任和护士长当年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发生医疗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对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连续两年均有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的科室,对科主任、护士长予以免职。
凡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到实习、进修人员的,当事人一律退回原单位,带教老师和所在科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关于医院车辆管理的处罚规定
1、驾驶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出车,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绕道办私事。院领导直接派车,回程后要补办申请单,严禁无申请单出车和私人用车,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视情况扣除当月绩效奖的50%,并补交非公用车的规定出车费用;对于闯红灯、超速、违章停车等因低级错误而导致的处罚,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罚款。
2、不用驾驶员而擅自驾驶车辆,无论因公因私,无论任何职级,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扣
款100元,若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驾驶员未经许可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违反交通法规,引起的交通事故,视情节严重处理,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给予纪律处分,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3、全年未违反医院车辆管理制度,无交通事故发生者,年终一次性奖励。
4、驾驶员每月月底将加油数量、里程,上报办公室。办公室逐项登记、保存。经研究按规定百公里定额油耗比例超额制度奖结余部分按40%奖,超罚60%。
第二十六条 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
1、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结婚,享受晚婚假15天。
2、产假规定:顺产假90天,剖宫产手术假增加15天,胞胎每增加一胎
增加15天假期。
3、第一次流产假14天,放环假3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以后流产放环者,不再享受假期。婚后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街居委会报新婚,办理准生证,并将准生证复印件交至院计生办。
4、孕妇产后的当月到所在镇、街居委会报出生时;并办理享受独生子女费待遇,延期办理者,保健费顺延发给。
5、哺乳期间:孩子一周岁内每天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
6、新生儿意外夭折,产假应享受30天。
7、产假、婚嫁、带环假、带环流产均不发奖金。
8、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上级批准又允许生第二胎者,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上述待遇。
9、怀孕期满7个月可照顾不上夜班。
10、严禁私自收养孩子,违者按计划生育处理。
11、违反计划生育者,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2、育龄妇女查体,过期不查者每次罚款五十元。
13、计划生育的各项休假必须将相关计划生育手续交院计生办备案,手续不全者休假按事假处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不全者,经通知仍不能补齐手续者,报院委会研究,医院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与质控相关的奖惩,按医疗护理质控相关方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处罚程序:由相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院务会讨论决定,人事科根据院务会讨论决定办理。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或奖金中扣发。当月工资或奖金不够者,由当事人将不足部分补齐,交到院财务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 ,具体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对以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报至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