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最低年龄公约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八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并考虑到就此主题制订一个总文件的时机已到,这一文件将逐步替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文件,以达到全部废除童工的目的,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三年最低年龄公约:

第1条

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2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4至第8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

(a)如此做的理由;

(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第3条

1.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2.本条第1款适用的职业类别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确定。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可准予从十六岁起就业或工作,条件是必须充分保护有关年轻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这些年轻人并须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或职业训练。

第4条

1.如属必要,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对运用本公约将产生特殊和重大问题的有限几种职业或工作得豁免其应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得豁免于应用本公约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该国法律和实践对豁免此类职业或工作所作规定的状况,并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或建议对此类职业或工作实施本公约。

3.本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职业或工作,不得按照本条规定而免于应用本公约。

第5条

1.经济和行政设施不够发达的会员国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在开始时限制本公约的应用范围。

2.凡援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中,详细说明哪些经济活动部门或企业类别将应用本公约的规定。

3.本公约的规定至少应适用于下列行业:采矿和采石;制造;建筑;电、煤气和水;卫生服务;运输,仓库和交通:以及种植园和其他主要为商业目的而生产的农业企业,但不包括为当地消费而生产又不正式雇工的家庭企业和小型企业。 1

4.任何会员国按照本条规定已限制应用本公约的范围者:

(a)应在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报告中,说明不包括在应用本公约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年轻人和儿童就业或工作的一般状况,以及为扩大应用本公约的规定所可能取得的任何进展;

(b)得在任何时候通过向国际劳工局长提交声明书,正式扩大应用范围。

第6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在普通学校、职业或技术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中的儿童和年轻人所做的工作,或企业中年龄至少为十四岁的人所做的工作,只要该工作符合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规定的条件,并是下列课程或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一所学校或一个培训机构主要负责的教育或培训课程;

(b)经主管当局批准,主要或全部在一个企业内实施的培训计划;

(c)为便于选择一种职业或行业的培训指导或引导计划。

第7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允许年龄为十三至十五岁的人在从事轻工作的情况下就业或工作,这种工作是:

(a)大致不会危害他们的健康或发育;

(b)不会妨碍他们上学、参加经主管当局批准的职业指导或培训计划或从所受教育中获益的能力。

2.国家法律或条例还得允许年龄至少为十五岁但还未完成其义务教育的人从事符合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要求的工作。

3.主管当局应确定按照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得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活动,并应规定从事此种就业或工作的工作小时数和工作条件。

4.尽管有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已援用第2条第4款的会员国,只要

其继续这样做,得以十二岁和十四岁取代本条第1款的十三岁和十五岁,并以十四岁取代本条第2款的十五岁。

第8条

1.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在个别情况下,例如参加艺术表演,准许除外于本公约第2条关于禁止就业或工作的规定。

2.如此作出的准许应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小时数加以限制,并规定其条件。

第9条

1.主管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惩罚,以保证本公约诸条款的有效实施。

2.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应规定何种人员有责任遵守实施公约的条款。

3.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应规定雇主应保存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并使其可资随时取用;这种登记册或文件应包括他所雇用或为他工作的不足十八岁的人的姓名、年龄或出生日期,尽可能有正式证明。

第10条

1.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2.本公约生效不应停止接受下列公约的批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或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3.如有关各方都以批准本公约或向国际劳工局长送达声明书表示同意停止对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的继续批准,则应停止其继续批准。

4.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一个已批准了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且已遵照本公约第二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b)关于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c)关于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d)关于海事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事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e)关于海上捕鱼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

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捕鱼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f)一个批准了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不低于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或该会员国因本公约第3条而规定此年龄适用于井下就业时,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5.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关于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b)关于农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9条对该公约解约;

(c)关于海事就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10条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 * *

2第11—18条:按标准最后条款。

1

2生效日期: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 见附Ⅰ。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八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并考虑到就此主题制订一个总文件的时机已到,这一文件将逐步替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文件,以达到全部废除童工的目的,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三年最低年龄公约:

第1条

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2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4至第8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

(a)如此做的理由;

(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第3条

1.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2.本条第1款适用的职业类别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确定。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可准予从十六岁起就业或工作,条件是必须充分保护有关年轻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这些年轻人并须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或职业训练。

第4条

1.如属必要,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对运用本公约将产生特殊和重大问题的有限几种职业或工作得豁免其应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得豁免于应用本公约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该国法律和实践对豁免此类职业或工作所作规定的状况,并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或建议对此类职业或工作实施本公约。

3.本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职业或工作,不得按照本条规定而免于应用本公约。

第5条

1.经济和行政设施不够发达的会员国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在开始时限制本公约的应用范围。

2.凡援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中,详细说明哪些经济活动部门或企业类别将应用本公约的规定。

3.本公约的规定至少应适用于下列行业:采矿和采石;制造;建筑;电、煤气和水;卫生服务;运输,仓库和交通:以及种植园和其他主要为商业目的而生产的农业企业,但不包括为当地消费而生产又不正式雇工的家庭企业和小型企业。 1

4.任何会员国按照本条规定已限制应用本公约的范围者:

(a)应在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报告中,说明不包括在应用本公约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年轻人和儿童就业或工作的一般状况,以及为扩大应用本公约的规定所可能取得的任何进展;

(b)得在任何时候通过向国际劳工局长提交声明书,正式扩大应用范围。

第6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在普通学校、职业或技术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中的儿童和年轻人所做的工作,或企业中年龄至少为十四岁的人所做的工作,只要该工作符合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规定的条件,并是下列课程或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一所学校或一个培训机构主要负责的教育或培训课程;

(b)经主管当局批准,主要或全部在一个企业内实施的培训计划;

(c)为便于选择一种职业或行业的培训指导或引导计划。

第7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允许年龄为十三至十五岁的人在从事轻工作的情况下就业或工作,这种工作是:

(a)大致不会危害他们的健康或发育;

(b)不会妨碍他们上学、参加经主管当局批准的职业指导或培训计划或从所受教育中获益的能力。

2.国家法律或条例还得允许年龄至少为十五岁但还未完成其义务教育的人从事符合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要求的工作。

3.主管当局应确定按照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得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活动,并应规定从事此种就业或工作的工作小时数和工作条件。

4.尽管有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已援用第2条第4款的会员国,只要

其继续这样做,得以十二岁和十四岁取代本条第1款的十三岁和十五岁,并以十四岁取代本条第2款的十五岁。

第8条

1.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在个别情况下,例如参加艺术表演,准许除外于本公约第2条关于禁止就业或工作的规定。

2.如此作出的准许应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小时数加以限制,并规定其条件。

第9条

1.主管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惩罚,以保证本公约诸条款的有效实施。

2.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应规定何种人员有责任遵守实施公约的条款。

3.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应规定雇主应保存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并使其可资随时取用;这种登记册或文件应包括他所雇用或为他工作的不足十八岁的人的姓名、年龄或出生日期,尽可能有正式证明。

第10条

1.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2.本公约生效不应停止接受下列公约的批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或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3.如有关各方都以批准本公约或向国际劳工局长送达声明书表示同意停止对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的继续批准,则应停止其继续批准。

4.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一个已批准了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且已遵照本公约第二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b)关于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c)关于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d)关于海事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事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e)关于海上捕鱼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

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捕鱼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f)一个批准了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不低于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或该会员国因本公约第3条而规定此年龄适用于井下就业时,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5.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关于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b)关于农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9条对该公约解约;

(c)关于海事就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10条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 * *

2第11—18条:按标准最后条款。

1

2生效日期: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 见附Ⅰ。


相关内容

  • 国际劳工建议书
  • 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建议书 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 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以英文 版和法文版为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年六月三日在 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四届会议,并注意到一九二八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 ...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该公约为联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已保护全体加入国劳工为主, 该公约由若干个公约组成,并对加入国发生效力,我国已经加入 附录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 ...

  • TCHIBO社会行为规范
  • TCHIBO社会行为规范(ScoC)(译文) 发布于2006年7月 根据TCHIBO业务往来的标准条件,我们要求业务伙伴(供应商的制造商和分包商)至少能尊重和保护员工下列的基本权利.是否员工由其直接雇佣,或是否签定雇佣合同,均在此标准保护范围之内. 1. 强迫性劳工 雇佣关系是自由选择的结果.业务伙 ...

  • 天津劳动法学自考重点,让更多人通过自考
  • <劳动法学>笔记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识)狭义的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是狭义上的劳动法. ...

  • 一个建筑队挖一个长40
  • 1. 一个建筑队挖一个长40.5 宽24米 深2米的地基,完出的土平均每4立方米重7吨, 如用载重4.5吨的10辆汽车,把这些土的3/2运走,需运多少次? 40.5*24*2=1944(立方米)7/4=1.75(吨)1.75*1944=3402(吨)4.5*10=45(吨) 3402*3/2=226 ...

  • 国际儿童公约(全文)
  •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有必要读读<国际儿童公约>. 估计有不少中国教师并不知道这个公约.我也是十多年前撰写博士论文<民主与教育>时,才第一次完整地读到这个重要文本的. 但实际上,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本公约比较长,但如果我们耐着性子逐句逐字阅读这个文本,不但会有收获,而且会 ...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 ...

  • 刑罚轻缓人权保障与刑法修正案八
  • 刑罚轻缓人权保障与<刑法修正案(八)> --以相关国际公约为蓝本的分析 刘艳红  2011-11-21 19:47:53 来源:<法学家>2011年第3期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国际人权公约:人权保障:刑罚轻缓 内容提要: 对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 ...

  • 劳动法自考笔记
  •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