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纪处理

一、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

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行为

1、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2、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

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截留、坐支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4、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的;

(三)以非法手段参与保险招标的;

(四)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

(六)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客户资料的;

(七)擅自违规退保的;

(八)擅自强制复效,不按规定收取利息的。

(九)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给予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承(核)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超越权限承(核)保的;

(二)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和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三)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

(四)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规承诺和给与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核)保的行为。

6、违反理(核)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

(二)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

(三)在理(核)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

(四)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核)赔的行为。

7、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印制重要保险业务单证的;

(二)未按规定登记、发放、保管、核销、使用保险业务单证的;

(三)擅自印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伪造、变造保险业务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

(四)未将有价证券集中存放管理的;

(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七)费用列支不实或虚列费用的;

(八)扩大佣金、手续费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

(十)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十一)超越资产管理权限,擅自处理资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十三)偷、逃税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四)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9、违反会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或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以外另行设立会计账簿从事账外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六)记账不真实、不合法的;

(七)将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

(八)擅自变更公司制定的会计处理原则的;

(九)不按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10、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工作岗位;对决定、授意、指使私分“小金库”的加重处分,私分的款项如数追缴。

11、违反资金运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二)以贷款、拆借、高息存款、委托存款、债券代保管、委托资产抵押、资产回购等形式为他人融资的(正常的保单借款业务除外);

(三)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办理定期存款或将定期存款展期的;

(四)未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总公司批准买卖股票或进行各种形式股权投资的;

(六)未经总公司批准买卖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进行国债回购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运用的;

(八)其他违反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

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行为

1、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2、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

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截留、坐支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4、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的;

(三)以非法手段参与保险招标的;

(四)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

(六)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客户资料的;

(七)擅自违规退保的;

(八)擅自强制复效,不按规定收取利息的。

(九)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给予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承(核)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超越权限承(核)保的;

(二)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和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三)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

(四)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规承诺和给与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核)保的行为。

6、违反理(核)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

(二)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

(三)在理(核)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

(四)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核)赔的行为。

7、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印制重要保险业务单证的;

(二)未按规定登记、发放、保管、核销、使用保险业务单证的;

(三)擅自印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伪造、变造保险业务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

(四)未将有价证券集中存放管理的;

(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七)费用列支不实或虚列费用的;

(八)扩大佣金、手续费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

(十)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十一)超越资产管理权限,擅自处理资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十三)偷、逃税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四)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9、违反会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或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以外另行设立会计账簿从事账外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六)记账不真实、不合法的;

(七)将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

(八)擅自变更公司制定的会计处理原则的;

(九)不按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10、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工作岗位;对决定、授意、指使私分“小金库”的加重处分,私分的款项如数追缴。

11、违反资金运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二)以贷款、拆借、高息存款、委托存款、债券代保管、委托资产抵押、资产回购等形式为他人融资的(正常的保单借款业务除外);

(三)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办理定期存款或将定期存款展期的;

(四)未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总公司批准买卖股票或进行各种形式股权投资的;

(六)未经总公司批准买卖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进行国债回购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运用的;

(八)其他违反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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