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监督|形态

原标题: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工作调研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体现了我党依规治党、挺纪法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近年来,清远市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改变审查方式、创新审理方法、着力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一定成效,也遇到一些困难与阻力,亟待研究解决。

●撰文:清远市纪委调研组

清远做法:落实“两个责任”、抓早抓小

1.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四种形态”提出后,一部分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反腐败开始转向。为破解思想上的误区,在今年市纪委六届六次全会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长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邓梁波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使各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了更严要求、更高标准。

2.压实“两个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清远市出台了制度文件,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书记及领导班子成员划定了60条主体责任底线,每年逐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突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并由纪委书记约谈考核成绩靠后地区(单位)的主要领导,每年在市纪委全会上听取部分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作述职述廉述德报告,接受市纪委委员的满意度测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

3.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科学处置问题线索,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执纪。坚持信访预警“抓源头”,建立市、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的“年报”制度。强化对线索的监督,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委各室组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专人定期跟踪督促办理。

4.坚持抓早抓小。清远制定谈话提醒、抓早抓小的相关制度,推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入开展提醒教育,推行岗前任前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作风建设常抓不懈,深入开展“正风”行动,完善“公述民评”活动,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奢”纪律作风整顿等,各级各部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5.突出执纪特色,注重转变审查方式。坚持纪在法前,从查办大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函询、信访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及时咬耳扯袖。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面临问题和困难:部分党组认识不清

尽管清远市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具体困难。

1.部分单位党组认识不清。党组(党委)对落实第一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存在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责任不清,能推则推。个别单位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特别是抓早抓小、谈话提醒工作存在多头管理,上级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机关纪检组、单位领导、分管领导、人事部门、科室领导都有责任,究竟由谁进行谈话责任不清,导致落实中能推则推。二是心存顾虑,犹豫不决。担心开展谈话提醒会对干部“升迁”造成影响,是否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心存顾虑。三是理解不全,该提不提。注重警示提醒,忽视教育提醒,认为只有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才需要谈话提醒,而忽略了日常的廉政谈话提醒。四是有意保护,不愿提醒。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存在保护主义思想,对干部的不良作风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愿提醒、不敢指出,怕影响干部情绪,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五是好人心态,降低标准。有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管理上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对一些轻微的违纪问题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视度不够,认为作一些口头警告就可以,不必进行让人红脸出汗的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或诫勉教育。六是领会不透,把握不准。有的单位党组(党委)对执行谈话提醒重视不够,没有做到不遗漏、全覆盖。

2.基层纪委认识有偏差。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只要无人举报就没有问题,有的认为谈话提醒要在问题出现之后,甚至是破纪之后,甚至一些纪检干部认为实践中就是要层层降低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另一极端,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仍未改变。

3.部分普通党员心存抵触。视谈话提醒为组织不信任。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存在认为被纪检监察机关约谈提醒就是失去组织信任的错误思想,对谈话提醒有抵触情绪。担心个人问题公开化。有的党员不愿意自己的个人问题被公开化、扩大化,担心造成工作被动。认为谈话提醒小题大做。部分基层党员认为一些小问题对工作影响不大,只要把中心工作抓好即可,工作上散漫一点等是小节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必要小题大做。部分党员对教育提醒缺乏敬畏。部分党员干部对警示教育不重视,对党纪政纪缺乏敬畏感,把警示教育当作“耳边风”,守不住人情交往的底线,最终走上违纪违法之路。

4.乡镇纪委力量薄弱。乡镇纪检队伍工作力量薄弱,工作辖区较小,容易形成熟人社会,监督执纪容易受到人情羁绊。

5.机制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抓早抓小相配套的工作监督机制(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流程规范等制度不完善,导致难以早发现,早提醒不到位,容易造成提醒谈话流于形式,抓早抓小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抓早抓小的工作手段衔接不够,需进一步完善任前提醒谈话、岗位廉政谈话、述责述廉、警示教育、监督、约谈、问责、通报曝光等制度,形成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

对策建议:不遗余力落实主体责任

针对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在以下方面加以强化。

1.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准则》和《条例》等党纪党规,形成学习宣传浓厚氛围,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2.转变和改进执纪方式方法。在线索处置环节,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对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提醒、函询核实,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及“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并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在执纪审查环节,抓住审查重点,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并提高审查效率;在执纪审理方面,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

3.强化“两个责任”落实。要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落实“两个责任”、抓早抓小

1.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2.压实“两个责任”。

3.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规范问题线索处置。

4.坚持抓早抓小。

5.突出执纪特色,注重转变审查方式。

原标题: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工作调研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体现了我党依规治党、挺纪法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近年来,清远市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改变审查方式、创新审理方法、着力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一定成效,也遇到一些困难与阻力,亟待研究解决。

●撰文:清远市纪委调研组

清远做法:落实“两个责任”、抓早抓小

1.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四种形态”提出后,一部分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反腐败开始转向。为破解思想上的误区,在今年市纪委六届六次全会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长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邓梁波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使各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了更严要求、更高标准。

2.压实“两个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清远市出台了制度文件,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书记及领导班子成员划定了60条主体责任底线,每年逐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突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并由纪委书记约谈考核成绩靠后地区(单位)的主要领导,每年在市纪委全会上听取部分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作述职述廉述德报告,接受市纪委委员的满意度测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

3.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科学处置问题线索,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执纪。坚持信访预警“抓源头”,建立市、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的“年报”制度。强化对线索的监督,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委各室组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专人定期跟踪督促办理。

4.坚持抓早抓小。清远制定谈话提醒、抓早抓小的相关制度,推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入开展提醒教育,推行岗前任前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作风建设常抓不懈,深入开展“正风”行动,完善“公述民评”活动,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奢”纪律作风整顿等,各级各部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5.突出执纪特色,注重转变审查方式。坚持纪在法前,从查办大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函询、信访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及时咬耳扯袖。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面临问题和困难:部分党组认识不清

尽管清远市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具体困难。

1.部分单位党组认识不清。党组(党委)对落实第一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存在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责任不清,能推则推。个别单位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特别是抓早抓小、谈话提醒工作存在多头管理,上级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机关纪检组、单位领导、分管领导、人事部门、科室领导都有责任,究竟由谁进行谈话责任不清,导致落实中能推则推。二是心存顾虑,犹豫不决。担心开展谈话提醒会对干部“升迁”造成影响,是否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心存顾虑。三是理解不全,该提不提。注重警示提醒,忽视教育提醒,认为只有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才需要谈话提醒,而忽略了日常的廉政谈话提醒。四是有意保护,不愿提醒。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存在保护主义思想,对干部的不良作风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愿提醒、不敢指出,怕影响干部情绪,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五是好人心态,降低标准。有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管理上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对一些轻微的违纪问题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视度不够,认为作一些口头警告就可以,不必进行让人红脸出汗的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或诫勉教育。六是领会不透,把握不准。有的单位党组(党委)对执行谈话提醒重视不够,没有做到不遗漏、全覆盖。

2.基层纪委认识有偏差。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只要无人举报就没有问题,有的认为谈话提醒要在问题出现之后,甚至是破纪之后,甚至一些纪检干部认为实践中就是要层层降低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另一极端,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仍未改变。

3.部分普通党员心存抵触。视谈话提醒为组织不信任。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存在认为被纪检监察机关约谈提醒就是失去组织信任的错误思想,对谈话提醒有抵触情绪。担心个人问题公开化。有的党员不愿意自己的个人问题被公开化、扩大化,担心造成工作被动。认为谈话提醒小题大做。部分基层党员认为一些小问题对工作影响不大,只要把中心工作抓好即可,工作上散漫一点等是小节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必要小题大做。部分党员对教育提醒缺乏敬畏。部分党员干部对警示教育不重视,对党纪政纪缺乏敬畏感,把警示教育当作“耳边风”,守不住人情交往的底线,最终走上违纪违法之路。

4.乡镇纪委力量薄弱。乡镇纪检队伍工作力量薄弱,工作辖区较小,容易形成熟人社会,监督执纪容易受到人情羁绊。

5.机制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抓早抓小相配套的工作监督机制(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流程规范等制度不完善,导致难以早发现,早提醒不到位,容易造成提醒谈话流于形式,抓早抓小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抓早抓小的工作手段衔接不够,需进一步完善任前提醒谈话、岗位廉政谈话、述责述廉、警示教育、监督、约谈、问责、通报曝光等制度,形成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

对策建议:不遗余力落实主体责任

针对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在以下方面加以强化。

1.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准则》和《条例》等党纪党规,形成学习宣传浓厚氛围,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2.转变和改进执纪方式方法。在线索处置环节,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对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提醒、函询核实,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及“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并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在执纪审查环节,抓住审查重点,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并提高审查效率;在执纪审理方面,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

3.强化“两个责任”落实。要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落实“两个责任”、抓早抓小

1.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2.压实“两个责任”。

3.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规范问题线索处置。

4.坚持抓早抓小。

5.突出执纪特色,注重转变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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