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人社局 人事局的职责

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 批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军供站的工 作。

(四)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 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 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扶贫工作。

(六)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部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八)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 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 企业。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

(十)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 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指 导和监督有奖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拟订应对预案, 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推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

机制;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调空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及选拔、培养、引进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来平阴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引进全县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配合外事部门负责全县特殊身份人员登记备案和出国(境)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全县下达的安置计划内,组织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

(十)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职务任免、惩戒、申诉控告、奖励工作。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

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按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县区有序流动;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局

(一)研究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贯彻执行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复议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的实施办法。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总体规划,调整人员结构,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划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我市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我市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协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八)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培训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十)检查指导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国外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 批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军供站的工 作。

(四)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 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 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扶贫工作。

(六)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部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八)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 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 企业。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

(十)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 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指 导和监督有奖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拟订应对预案, 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推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

机制;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调空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及选拔、培养、引进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来平阴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引进全县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配合外事部门负责全县特殊身份人员登记备案和出国(境)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全县下达的安置计划内,组织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

(十)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职务任免、惩戒、申诉控告、奖励工作。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

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按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县区有序流动;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局

(一)研究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贯彻执行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复议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的实施办法。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总体规划,调整人员结构,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划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我市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我市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协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八)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培训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十)检查指导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国外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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