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专科毕业论文不完整版.

论网络犯罪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使我们能实现进行全球范围的即时通讯,而且使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成为可能。如今每一个电话接口都是一个潜在的网络接点,而已有的正式接点已近两亿个。数亿人直接使用信息网络,在四通八达的信息高速公路上任意驰骋。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这就越来越要求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具有很高的可依赖性。这种可依赖性既包括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包括使用技术的灵便性和安全性。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来看,其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使用的灵便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使用中的安全性问题,却解决得并不理想。

网络犯罪问题正是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以Internet为代表的电子信息网络是国际性的互联网络。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络犯罪问题也具有国际

性。

从理论概括的全面性的角度看,电子信息网络安全应该包括网络设施设备安全、网络技术安全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等几个方面。所以,不少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者将针对计算机设施设备的犯罪纳入计算机犯罪概念之中。但如果仔细考虑,针对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的设施设备的犯罪,如,盗窃电子计算机设备、损毁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与一般的盗窃罪、损毁罪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危害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没有必要列入计算机犯罪或网络犯罪之中。另外,网络技术是否安全是一个技术质量问题,不涉及是否犯罪的问题。所以,本文谈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指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问题;本文所探讨的网络犯罪,一方面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包括Internet国际互联网和其它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单位内部局域网)中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有许多相同的方面。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与电子计算机特性有关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1] 网络犯罪也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

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是与电子信息网络特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已有许多学者作过研究归纳,较笼统的归纳方法是分成两大类: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的犯罪。与此类似,网络犯罪也可以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几种:用电子手段损毁他人网络电子信息系统,非法占用他人电子信道,非法读取或/和利用他人电子信息,篡改他人电子信息,删除他人电子信息,危害他人电子信息程序或/和电子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则有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煽动分裂或颠覆国家,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泄露军事秘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吸毒,引诱、介绍买淫,销售伪劣商品,泄露金融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作虚假广告,洗钱,窃取金融机构钱款,贪污或挪用公款,制作、贩卖或/和传播淫秽内容作品,诈骗,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甚至杀人害命等。 二,网络犯罪的成因。

1、网络交互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而网络的交互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2、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网上犯罪以青少年为多。青春期的青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抵制和排斥师长的见解,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

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

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侦查不易实现,使因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降低至最低点,甚至有时为零风险,遏制、打击之,却须消耗相对大得多的反犯罪成本,由此也助长了犯罪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其作案证据可通过预先安装好的、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如此一来,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要想捕获此类作案人都十分困难。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1)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

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2)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 (3)互联网的交互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而交互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交互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三,预防网络犯罪的措施。

1、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

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网络信息污染的过滤和自身安全的防范也不容忽视。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同时,政府应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工作,鼓励成立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民间公益性团体。

3、依法规范网络经营、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针对软件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对计算机领域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也在第286、第287等条增加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条款。

通过对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及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分析和论述,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我国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对象过于限制,未对侵入网络系统的犯罪进行立法规制,不利于打击入侵、破坏网络系统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低龄化之间有较大冲突。因此,极须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切实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论网络犯罪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使我们能实现进行全球范围的即时通讯,而且使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成为可能。如今每一个电话接口都是一个潜在的网络接点,而已有的正式接点已近两亿个。数亿人直接使用信息网络,在四通八达的信息高速公路上任意驰骋。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这就越来越要求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具有很高的可依赖性。这种可依赖性既包括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包括使用技术的灵便性和安全性。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来看,其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使用的灵便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使用中的安全性问题,却解决得并不理想。

网络犯罪问题正是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以Internet为代表的电子信息网络是国际性的互联网络。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络犯罪问题也具有国际

性。

从理论概括的全面性的角度看,电子信息网络安全应该包括网络设施设备安全、网络技术安全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等几个方面。所以,不少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者将针对计算机设施设备的犯罪纳入计算机犯罪概念之中。但如果仔细考虑,针对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的设施设备的犯罪,如,盗窃电子计算机设备、损毁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与一般的盗窃罪、损毁罪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危害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没有必要列入计算机犯罪或网络犯罪之中。另外,网络技术是否安全是一个技术质量问题,不涉及是否犯罪的问题。所以,本文谈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指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问题;本文所探讨的网络犯罪,一方面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包括Internet国际互联网和其它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单位内部局域网)中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有许多相同的方面。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与电子计算机特性有关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1] 网络犯罪也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

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是与电子信息网络特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已有许多学者作过研究归纳,较笼统的归纳方法是分成两大类: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的犯罪。与此类似,网络犯罪也可以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几种:用电子手段损毁他人网络电子信息系统,非法占用他人电子信道,非法读取或/和利用他人电子信息,篡改他人电子信息,删除他人电子信息,危害他人电子信息程序或/和电子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则有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煽动分裂或颠覆国家,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泄露军事秘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吸毒,引诱、介绍买淫,销售伪劣商品,泄露金融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作虚假广告,洗钱,窃取金融机构钱款,贪污或挪用公款,制作、贩卖或/和传播淫秽内容作品,诈骗,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甚至杀人害命等。 二,网络犯罪的成因。

1、网络交互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而网络的交互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2、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网上犯罪以青少年为多。青春期的青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抵制和排斥师长的见解,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

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

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侦查不易实现,使因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降低至最低点,甚至有时为零风险,遏制、打击之,却须消耗相对大得多的反犯罪成本,由此也助长了犯罪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其作案证据可通过预先安装好的、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如此一来,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要想捕获此类作案人都十分困难。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1)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

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2)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 (3)互联网的交互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而交互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交互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三,预防网络犯罪的措施。

1、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

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网络信息污染的过滤和自身安全的防范也不容忽视。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同时,政府应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工作,鼓励成立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民间公益性团体。

3、依法规范网络经营、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针对软件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对计算机领域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也在第286、第287等条增加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条款。

通过对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及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分析和论述,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我国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对象过于限制,未对侵入网络系统的犯罪进行立法规制,不利于打击入侵、破坏网络系统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低龄化之间有较大冲突。因此,极须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切实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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