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单位办公区

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办公楼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单位职工活动场地,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特制订本规定。

1、单位办公区停车场分为地上临时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楼附属场所,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地上临时停车场是为单位在职人员上下班和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停放提供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3、地下停车场为单位公车及缴纳停车费车辆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停放。

4、地上临时停车场开放时间(北京时间)为上午9:30时至下午20:00时,00:00时以后的外单位过夜车辆每小时按3元收取停车费,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

5.单位在职人员车辆为本人的,上班期间可在地上临时停车场免费停放,临时过夜按每次5元收取费用。长期过夜停放的车辆,携带行车证在物业管理中心登记,缴纳停车费后方可停放,缴费金额为每月100元。

6.车辆为本人的单位退休人员,停放车辆需携带行车证在物业管理中心登记,缴纳停车费后方可停放,缴费金额为每月120元。

7、单位各部门外租车辆不得过夜停放。若有违规停放者,按外

单位车辆收费办法收费。

8、办公楼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出现任何车辆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单位做早操及活动期间所有车辆不得停放于篮球场。

10、所有进入办公楼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11、在办公楼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12、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锁好车门,开启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13、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办公楼停车场内设施不受损坏,任何车辆对办公楼停车场内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坏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严禁在办公楼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试刹车和倒车内垃圾等活动。

15、严禁超高、超重、漏油、漏水、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办公楼停车场。

16、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17、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18、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的停放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办公区

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办公楼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单位职工活动场地,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特制订本规定。

1、单位办公区停车场分为地上临时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楼附属场所,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地上临时停车场是为单位在职人员上下班和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停放提供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3、地下停车场为单位公车及缴纳停车费车辆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停放。

4、地上临时停车场开放时间(北京时间)为上午9:30时至下午20:00时,00:00时以后的外单位过夜车辆每小时按3元收取停车费,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

5.单位在职人员车辆为本人的,上班期间可在地上临时停车场免费停放,临时过夜按每次5元收取费用。长期过夜停放的车辆,携带行车证在物业管理中心登记,缴纳停车费后方可停放,缴费金额为每月100元。

6.车辆为本人的单位退休人员,停放车辆需携带行车证在物业管理中心登记,缴纳停车费后方可停放,缴费金额为每月120元。

7、单位各部门外租车辆不得过夜停放。若有违规停放者,按外

单位车辆收费办法收费。

8、办公楼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出现任何车辆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单位做早操及活动期间所有车辆不得停放于篮球场。

10、所有进入办公楼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11、在办公楼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12、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锁好车门,开启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13、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办公楼停车场内设施不受损坏,任何车辆对办公楼停车场内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坏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严禁在办公楼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试刹车和倒车内垃圾等活动。

15、严禁超高、超重、漏油、漏水、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办公楼停车场。

16、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17、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18、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的停放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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