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摘 要】 “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 《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

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

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第一,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基础——人类普遍存在恶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约束性,法律应当被普遍地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普遍具有理性的人们共同同意的、以理性对感性欲望、要求和冲动加以必要约束和限制而形成的行为规则。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认识而形成的法治观念,其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对人性的如下判断:每一个个体人性都带有恶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恶,因此,要将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防止人的恶性外露于形。

第二,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认识论基础——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行法治,不仅在于一个人的品性不可靠,而且,从认识论上来说,更在于一个人的智慧不可靠,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但是,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据此,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坚持这样的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总是优于一人的智慧。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

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最后,法治的三个方面:立法、执法、守法。

第一,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2,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3,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第二,执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具体体现为:1,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3,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第三,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亚里士多德毕竟不是纯法学家。因为,一方面,他的法律思想并不系统;另一方面,在他那个时代,法学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法学家。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他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流芳万世;他的法治观见解精辟,思考深邃;他的《政治学》更是一座法学理论宝库。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后世法学家的理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思想渊源,对今天的法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摘 要】 “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 《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

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

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第一,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基础——人类普遍存在恶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约束性,法律应当被普遍地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普遍具有理性的人们共同同意的、以理性对感性欲望、要求和冲动加以必要约束和限制而形成的行为规则。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认识而形成的法治观念,其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对人性的如下判断:每一个个体人性都带有恶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恶,因此,要将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防止人的恶性外露于形。

第二,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认识论基础——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行法治,不仅在于一个人的品性不可靠,而且,从认识论上来说,更在于一个人的智慧不可靠,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但是,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据此,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坚持这样的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总是优于一人的智慧。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

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最后,法治的三个方面:立法、执法、守法。

第一,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2,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3,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第二,执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具体体现为:1,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3,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第三,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亚里士多德毕竟不是纯法学家。因为,一方面,他的法律思想并不系统;另一方面,在他那个时代,法学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法学家。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他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流芳万世;他的法治观见解精辟,思考深邃;他的《政治学》更是一座法学理论宝库。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后世法学家的理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思想渊源,对今天的法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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