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开庭了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中,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如果仅从字面上看,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对普通群众来说并不陌生,如“马背法庭”、“渔船法庭”等都早已为大家熟悉。和这些基层的巡回法庭比较,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何在,和基层巡回法庭又有何不同呢?   2015年3月2日,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设立以来的第一案: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经电脑随机分案并随机组成合议庭,由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周帆承办并担任审判长,李伟、于泓两位主审法官作为成员参加合议庭,案件审理首次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   不同于基层巡回法庭给人的简陋印象,在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旁听人员均可以通过法庭配备的数个电子屏幕实时查看庭审笔录,没有进入庭审现场的记者、旁听人员可以在其他法庭或者会议室实时收看庭审直播。同时,设立了专门的律师更衣室,应诉律师得以全部着律师袍出庭,使庭审更加庄严。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个全新的事物,一开门面就站在了高起点上。   历史久远的巡回审判   “巡回”这个概念在我国的司法文化中并不陌生。唐朝时,中央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评事充当“三司使”,到地方审理特别重大的案件。宋朝时,御史台设有推勘官代表皇帝分赴各地审案,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的监督。明朝时,刑部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司使,掌管中央和各省司法,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和典理大狱。前述官员设置中虽未出现“巡回”二字,但“中央派员到地方代表审理案件”的制度运行方式却与我们对“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的理解颇为一致。   我国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巡回审判制度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开始建立巡回法庭,其中还诞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法”。当时曾担任过陇东法庭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同志,打破陈规束缚,不问形式、不管田间地头,只要有冤就可申,有屈就可诉,巡回审判的民事诉讼模式渐渐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制度写入成文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开设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获得了很大发展。   为何要设立巡回法庭   长期以来,人们所熟知的“马背法庭”等巡回法庭,多是设在边远山区,其作用主要是便民。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这导致当事人如果需要到最高法院处理案件时,都要到首都出席法庭,其诉讼成本之高,当事人进行诉讼之不便,并不亚于边远山区。   巡回法庭的设立无疑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给巡回区内民众提供便利。不过,这仅是其中一方面,巡回法庭设立的主要目的并不在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被法学界视为破解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地方保护”的有效途径。   比如,A省的龙头企业和B省的龙头企业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如果案件的审理在A省,A省的法院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很可能判决倾向于A省的企业,而不是完全按照法律来办事。如果在B省审理,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设立巡回法庭,最大的优势是巡回法庭是中立的,它不代表任何一方,或者说它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勾连,审理判决也会更加公正。   除解决“地方保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还可以加强最高法院对各个地方法院审判的指导。   阮齐林表示,当前地方法院的审判尤其是基层法院确实存在着审判业务专业能力、审判经验不足的问题。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地方的疑难案件直接审判,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巡回法庭如何巡回   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并非独立的法院,它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均来自最高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眼中,巡回法庭可喻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   同时,巡回法庭要体现“巡回”的特点,法官不会仅待在设立地,而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到巡回区内不同的地点去开庭审理案件或接待涉诉信访。   据介绍,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力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巡回法庭实行的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对法官司法能力要求特别是独立办案能力要求非常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说。同时,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   最高法院还规定,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刘贵祥说,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并签发判决,就是要让法官真正负起责来。   巡回法庭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负责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巡回区内案件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就会到巡回法庭审理;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审理。按照职责,巡回法庭还将受理一审案件,而最高法院过去受理一审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巡回法庭将尝试对一些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一审终结。   责任编辑:黄颖   巡回法庭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包括: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   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中,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如果仅从字面上看,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对普通群众来说并不陌生,如“马背法庭”、“渔船法庭”等都早已为大家熟悉。和这些基层的巡回法庭比较,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何在,和基层巡回法庭又有何不同呢?   2015年3月2日,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设立以来的第一案: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经电脑随机分案并随机组成合议庭,由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周帆承办并担任审判长,李伟、于泓两位主审法官作为成员参加合议庭,案件审理首次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   不同于基层巡回法庭给人的简陋印象,在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旁听人员均可以通过法庭配备的数个电子屏幕实时查看庭审笔录,没有进入庭审现场的记者、旁听人员可以在其他法庭或者会议室实时收看庭审直播。同时,设立了专门的律师更衣室,应诉律师得以全部着律师袍出庭,使庭审更加庄严。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个全新的事物,一开门面就站在了高起点上。   历史久远的巡回审判   “巡回”这个概念在我国的司法文化中并不陌生。唐朝时,中央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评事充当“三司使”,到地方审理特别重大的案件。宋朝时,御史台设有推勘官代表皇帝分赴各地审案,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的监督。明朝时,刑部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司使,掌管中央和各省司法,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和典理大狱。前述官员设置中虽未出现“巡回”二字,但“中央派员到地方代表审理案件”的制度运行方式却与我们对“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的理解颇为一致。   我国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巡回审判制度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开始建立巡回法庭,其中还诞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法”。当时曾担任过陇东法庭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同志,打破陈规束缚,不问形式、不管田间地头,只要有冤就可申,有屈就可诉,巡回审判的民事诉讼模式渐渐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制度写入成文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开设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获得了很大发展。   为何要设立巡回法庭   长期以来,人们所熟知的“马背法庭”等巡回法庭,多是设在边远山区,其作用主要是便民。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这导致当事人如果需要到最高法院处理案件时,都要到首都出席法庭,其诉讼成本之高,当事人进行诉讼之不便,并不亚于边远山区。   巡回法庭的设立无疑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给巡回区内民众提供便利。不过,这仅是其中一方面,巡回法庭设立的主要目的并不在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被法学界视为破解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地方保护”的有效途径。   比如,A省的龙头企业和B省的龙头企业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如果案件的审理在A省,A省的法院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很可能判决倾向于A省的企业,而不是完全按照法律来办事。如果在B省审理,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设立巡回法庭,最大的优势是巡回法庭是中立的,它不代表任何一方,或者说它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勾连,审理判决也会更加公正。   除解决“地方保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还可以加强最高法院对各个地方法院审判的指导。   阮齐林表示,当前地方法院的审判尤其是基层法院确实存在着审判业务专业能力、审判经验不足的问题。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地方的疑难案件直接审判,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巡回法庭如何巡回   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并非独立的法院,它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均来自最高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眼中,巡回法庭可喻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   同时,巡回法庭要体现“巡回”的特点,法官不会仅待在设立地,而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到巡回区内不同的地点去开庭审理案件或接待涉诉信访。   据介绍,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力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巡回法庭实行的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对法官司法能力要求特别是独立办案能力要求非常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说。同时,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   最高法院还规定,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刘贵祥说,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并签发判决,就是要让法官真正负起责来。   巡回法庭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负责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巡回区内案件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就会到巡回法庭审理;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审理。按照职责,巡回法庭还将受理一审案件,而最高法院过去受理一审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巡回法庭将尝试对一些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一审终结。   责任编辑:黄颖   巡回法庭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包括: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   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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