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

浅析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

宋艳芳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法制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贿赂;严重损害了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论述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法律职业伦理,提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职业伦理;行为规制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3-0177-02

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不可或缺的主角,律师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律师兼有法律人和经纪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正因为如此,应当对律师提出比一般公民更高更严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我国当前律师执业环境现状

良好的立法如果不能通过具备良好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广大行政执法人员适用和执行于社会生活,落实于每一个具体的司法和执法行为之中,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提出了超出其它职业的特殊要求,对于律师而言,他们是法律的践行者,是法律职业群体中主要的力量之一,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律师很难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活动。有些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使得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专业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些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设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有的律师将其收取的代理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师向法官行贿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这种现象的存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因此,必须对律师加强职业伦理修养,培养律师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强烈的职业使命感和持久的道德意志力,保证其能始终如一地抵御社会压力和

收稿日期:2009-06-05

利益诱惑,做一个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法律职业者。

二、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规范

从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其表现形式是将抽象、概括的职业道德标准以下特征:1、以具体、明确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规定在律师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则中,甚至规定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之中,从而形成律师职业行为的具体规则;2、其调整的与委托人、与同行、内容涉及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与法院、

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诸方面;3、其保证实施的方式主要依国家强制力或律师组织的纪律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则者给予惩戒。从以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的特征上看,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行为,应具不可分割的标准:备以下三个有机的、

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声誉。由于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所以各国的立法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日本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律师道德》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第11条规定:“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律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和要求。

(二)法律职业行为的独立。为了保持律师的威信、公正和中立,西方国家普遍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既要独立于司法机关和委托人,也要保护律师职业的垄断性。在美国,律师职业上的独立是指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律师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用,也不得与非律师人律员建立旨在从事法律事务的合伙关系。在下述情况下,师不得同营利性的法律机构进行合作:1、非律师在这种法律机构中拥有股份;2、非律师是该法律机构的经理或官员;3、在这种法律机构中,非律师有权左右律师的职业判在法国,法律要求律师不得接受他人雇佣,不得兼营其断。

他与自由、独立不相容的职业,不得兼营任何商业活动,不得兼任合股公司的成员、股份公司的经理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公务员。在日本,法律严禁律师同非律师合作、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或向其要求利益、兼职及经营营利性业务。禁止同非律师合作是国际上对律最师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在律师与非律师的合作中,可怕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合作。按照律师的说法:“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法官逼出来的。该立案的不给你立案,该给你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去送达,能拖便拖,能赖便赖,拿一份判决书就让你跑上十趟八趟,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凑效,说不定会上该法院

177山西煤炭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简介:宋艳芳(1978-),山西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009.3

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事实上,律师的说法并非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关系”没有道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

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有的律想法设法让法官的

师将其收取的代理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师向法一些律师官行贿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不可否认的是,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是主动向法官行贿。

(三)律师必须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德。这是许多国家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如日本《律师法》第26条规“律师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从对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定:

求或约定利益。”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如果为了获得委托而向他人送礼或提供回扣,是最严重的违反职业道以德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很可能要被取消出庭律师资格。维护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律师应当从业清廉,这是对律师最起码的要求。我国《律师法》和《律师道德规范》对此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提方当事人的财物。如果律师在此问题上不能站稳立场,供法律服务以获取私利为前提,不仅会腐蚀自己的心灵,而且真理、公平、正义必然会遭到严重地践踏。

诚信是律师最重要的品德。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律师展开业务活动的重要条件是诚信,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的进行中,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对一名律师来讲,信用就是一种向当事人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信用就是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之后果负责人们会把律师视作一的道德感。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

种神圣的职业,赋予律师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律师道德》第二条规定:“律师应注重名誉、职责。如日本

维护信用,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和精深的修养”。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事实上,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律师最重要的资本。

三、对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规制

尽管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是个别现象,但社会影

响极为恶劣。为规制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认定公正,首先,应当建立一套与惩罚机制”,对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其

关系。其次,要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利“中国律师网”与“人民法院网”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用

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系公示网”

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从而使律逐步建立

师履行职责能在阳光下进行。

我国正在推行依法制国方略,而法律职业人正是依法制国方略实施的有力保障,被赋予比较高的伦理要求,其本身也需要靠自己内部的自治自立来建立起职业伦理,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职业道德及行业规则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职业伦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作为一个独立、自主,以评判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其职责的职业群体,职业水准的高下并不完全取决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具有为其他行为人所尊崇的品质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因而必须强调群体成员的自律,而增强其自律意识的关键又在于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应该能够给职业地位与专门知识带来荣耀,具有可操作的制度与手段使其成员严格地执行规范,一有违反必然惩戒,加上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熟知所产生的来自同事的关注和监督等,将可以有效地维护这一群体成员的职业道德。只有法律职业人都有较高的素质,我们的依法制国才有可能落到实处,而他们较高的素质不仅指专业知识,职业伦理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使我国法制建设能更快更好的发展。所以说,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素养,这是目前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年,(4)[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张文显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王荣发.现代职业伦理学[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

山西煤炭管理178

干部学院学报

2009.3

浅析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

宋艳芳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法制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贿赂;严重损害了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论述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法律职业伦理,提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职业伦理;行为规制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3-0177-02

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不可或缺的主角,律师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律师兼有法律人和经纪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正因为如此,应当对律师提出比一般公民更高更严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我国当前律师执业环境现状

良好的立法如果不能通过具备良好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广大行政执法人员适用和执行于社会生活,落实于每一个具体的司法和执法行为之中,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提出了超出其它职业的特殊要求,对于律师而言,他们是法律的践行者,是法律职业群体中主要的力量之一,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律师很难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活动。有些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使得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专业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些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设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有的律师将其收取的代理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师向法官行贿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这种现象的存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因此,必须对律师加强职业伦理修养,培养律师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强烈的职业使命感和持久的道德意志力,保证其能始终如一地抵御社会压力和

收稿日期:2009-06-05

利益诱惑,做一个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法律职业者。

二、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规范

从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其表现形式是将抽象、概括的职业道德标准以下特征:1、以具体、明确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规定在律师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则中,甚至规定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之中,从而形成律师职业行为的具体规则;2、其调整的与委托人、与同行、内容涉及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与法院、

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诸方面;3、其保证实施的方式主要依国家强制力或律师组织的纪律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则者给予惩戒。从以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的特征上看,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行为,应具不可分割的标准:备以下三个有机的、

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声誉。由于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所以各国的立法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日本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律师道德》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第11条规定:“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律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和要求。

(二)法律职业行为的独立。为了保持律师的威信、公正和中立,西方国家普遍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既要独立于司法机关和委托人,也要保护律师职业的垄断性。在美国,律师职业上的独立是指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律师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用,也不得与非律师人律员建立旨在从事法律事务的合伙关系。在下述情况下,师不得同营利性的法律机构进行合作:1、非律师在这种法律机构中拥有股份;2、非律师是该法律机构的经理或官员;3、在这种法律机构中,非律师有权左右律师的职业判在法国,法律要求律师不得接受他人雇佣,不得兼营其断。

他与自由、独立不相容的职业,不得兼营任何商业活动,不得兼任合股公司的成员、股份公司的经理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公务员。在日本,法律严禁律师同非律师合作、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或向其要求利益、兼职及经营营利性业务。禁止同非律师合作是国际上对律最师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在律师与非律师的合作中,可怕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合作。按照律师的说法:“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法官逼出来的。该立案的不给你立案,该给你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去送达,能拖便拖,能赖便赖,拿一份判决书就让你跑上十趟八趟,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凑效,说不定会上该法院

177山西煤炭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简介:宋艳芳(1978-),山西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009.3

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事实上,律师的说法并非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关系”没有道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

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有的律想法设法让法官的

师将其收取的代理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师向法一些律师官行贿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不可否认的是,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是主动向法官行贿。

(三)律师必须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德。这是许多国家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如日本《律师法》第26条规“律师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从对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定:

求或约定利益。”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如果为了获得委托而向他人送礼或提供回扣,是最严重的违反职业道以德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很可能要被取消出庭律师资格。维护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律师应当从业清廉,这是对律师最起码的要求。我国《律师法》和《律师道德规范》对此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提方当事人的财物。如果律师在此问题上不能站稳立场,供法律服务以获取私利为前提,不仅会腐蚀自己的心灵,而且真理、公平、正义必然会遭到严重地践踏。

诚信是律师最重要的品德。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律师展开业务活动的重要条件是诚信,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的进行中,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对一名律师来讲,信用就是一种向当事人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信用就是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之后果负责人们会把律师视作一的道德感。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

种神圣的职业,赋予律师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律师道德》第二条规定:“律师应注重名誉、职责。如日本

维护信用,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和精深的修养”。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事实上,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律师最重要的资本。

三、对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规制

尽管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是个别现象,但社会影

响极为恶劣。为规制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认定公正,首先,应当建立一套与惩罚机制”,对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其

关系。其次,要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利“中国律师网”与“人民法院网”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用

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系公示网”

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从而使律逐步建立

师履行职责能在阳光下进行。

我国正在推行依法制国方略,而法律职业人正是依法制国方略实施的有力保障,被赋予比较高的伦理要求,其本身也需要靠自己内部的自治自立来建立起职业伦理,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职业道德及行业规则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职业伦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作为一个独立、自主,以评判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其职责的职业群体,职业水准的高下并不完全取决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具有为其他行为人所尊崇的品质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因而必须强调群体成员的自律,而增强其自律意识的关键又在于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应该能够给职业地位与专门知识带来荣耀,具有可操作的制度与手段使其成员严格地执行规范,一有违反必然惩戒,加上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熟知所产生的来自同事的关注和监督等,将可以有效地维护这一群体成员的职业道德。只有法律职业人都有较高的素质,我们的依法制国才有可能落到实处,而他们较高的素质不仅指专业知识,职业伦理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使我国法制建设能更快更好的发展。所以说,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素养,这是目前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年,(4)[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张文显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王荣发.现代职业伦理学[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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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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