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关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关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10月17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职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

2. 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

3.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

4.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制度,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验检疫专业技术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卫生系列、经济系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参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的主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 凡检验检疫系统申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经评审通过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检验检疫发展的中坚力量,评聘工作要注重选拔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局成立国家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称改革工作的重要政策、研究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人事司。

各直属局设立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在本局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职称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六条 评委会工作

一、评委会的组成和设立

(一)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0-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高级评委会应设专业评议组。

(二)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

(三)初级评委会由9~15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

(四)评委会应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临时特聘个别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享有表决权。

(五)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由国家局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各直属局负责组建、报国家局审批,初级评委会由各直属局根据工作需要审批。

二、评委会职责

各级评审组织在上级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分级评审,评审或确认相关系列、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工作时间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职数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按照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遵循“精简、效能、因事设岗”的原则,在国家已正式公布的岗位名称中设置。各单位一般应在国家已经出台的专业技术系列中的工程、农业、卫生、科研、经济、会计、统计、翻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基数、调整、追加、高级正职职数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数的年报和年审

国家局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数进行年报和年审,以及时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情况,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章 申请申报

第十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各专业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实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者,可以申请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人事部规定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应按期转为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转专业系列的人员,或从检验检疫系统外调入的人员,应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通过国家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外)。

第五章 评聘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评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工作计划--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核--评审结果审批备案--聘任职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部署,在每一次开展评聘工作前,应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

二、申报与推荐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三、资格审查

各单位职改办在评委会开会前,需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对所有

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四、专家评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或确认),必要时由专业组初审或进行答辩。

五、领导审核

评审后,单位领导要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对评审通过者,核准上报或下达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审批备案

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必须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公布。

七、聘任职务

各单位对已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对其予以聘任,并签定聘约、签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第六章 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报人支付,并在申报时交纳。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收取费用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局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对违反评定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国家局将视情况做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2:

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集体领导,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评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工作计划--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核--评审结果审批备案--聘任职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部署,在每一次开展评聘工作前,应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一般由职改办提出,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评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二)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和职数,其中包括国家局批准的各系列岗位数和下达的中、高级职务数额。评审时,只能在本年度的职数空额内进行,不得突破。在确定评聘职数时,还要考虑到各专业、各层次职务的平衡和发展。

(三)申报人员摸底情况。(四)考评工作安排。(五)评审工作经费预算。

二、申报与推荐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一)逐级申报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和职改办同意后,作为正式参评对象。

(二)推荐评审材料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各级组织应认真审核被推荐人的材料,做到准确无误。

1. 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统一制定)一式二份,均为原件;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摘要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一式三十份,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一式二十份;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

(4)《单位推荐报告》1份;

(5)能代表本人水平的作品1~3件,包括成果、作品、证书等证明件的复

印件(各1份);

(6)资格证书、职务聘书和学历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7)《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8)《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1份(破格申报时用);

(9)《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一式二份。

2. 材料填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需要认真、如实地填写。

(2)《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业绩摘要表》,简明扼要地填写本人任现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量情况、成果、奖励、著作、文章等,内容要简化、具体,压缩在一张表内填写。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打印,单位领导审核、盖章,按要求的份数复印。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主要填写自己任现职以来做的业务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有哪些成就,提出过什么重要建议,解决过哪些技术难题,对今后工作有何设想和建议,今后努力方向等。字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在3000字以内、中级在1500字以内,打印。

(4)《单位推荐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业绩水平的评价,评委会(单位)的推荐意见。文字要言简意赅,字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在1500字以内、中级在1000字以内,打印。

(5)代表性作品1~3件或主要成果证明件。这些作品都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作品、成果,要求少而精,能反映本人水平即可。对于合作的著作、成果,一定要写清本人在其中的作用,不得夸大其辞。如作品较多,可打印目录(列出作品名、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时间等)。

(6)对外语水平,一定要有所在省、市、区组织的国家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或符合其免试条件。对正常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要求考核外语水平,单位职改办出具考核结果说明。

(7)破格评审者,须由推荐单位填写《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打印。

(8)《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包括申报人员和申请资格确认人员),由推荐单位填写,打印并报软盘,各职改办汇总整理。

(9)各种证书、证明件的复印件经审核后,须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印章。

(三)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资格者,仅填报《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批表》(一

式二份),同时需附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摘要表》。

三、资格审查

各单位职改办在评委会开会前,需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资格审查的依据是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局发有关文件对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下列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者,不能提交评委会:

(一)政治思想表现合格;

(二)学历要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

(三)资历要符合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

(四)外语要有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考核成绩合格;

(五)定期考核结果称职以上;

(六)下一级评委会的表决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七)破格申报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组织考评与专家评审

在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必要时须对申报人员进行民意测验,组织公开的述职报告会,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晋升考评工作。评委会按照文件规定与评审条件进行专家评审。

五、领导审核

评审后,单位领导要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对评审通过者,核准上报或下达评审结果。对未通过的人员,要分析原因,做好针对性工作。

六、审批备案

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必须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公布。

各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填写《国家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备案表》,经单位领导(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后报国家局职改办,由

国家局职改办行文批复。一般有30天的备案复议期。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评审权限颁发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七、聘任职务

各单位对已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对其予以聘任,并签定聘约、签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附件3: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评委会的构成

(一)组成人数要求

1.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0-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高级评委会应设专业评议组,设组长1~2人,成员7~15人。

2. 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专业评议组。

3. 初级评委会由9~15人组成,设正副主任任委员1~2人。

4. 评审委员会允许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加。

5.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临时特聘个别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享有表决权。

(二)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人选的要求

1. 在具备担任评委会委员条件的前提下,评委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2. 评委会的秘书长一般由本单位主管人事、职改工作的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其中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专业结构要求

评委会的组建须体现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各专业专家的结构比例。

(四)技术职务结构

1. 高级评委会应全部由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2. 中级评委会应由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3. 初级评委会应由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组成。

(五)年龄结构要求

评委会在年龄结构上要注意选拔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体现老、中、青结构平衡。

二、评委会委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群众信任的专家。

(二)熟悉检验检疫业务,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在系统内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评审标准,一般应曾担任过高、中级评委或科技委、参加过成果鉴定与评审;

(四)具备完成资格评定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评委会委员的产生

(一)国家局各评委会委员由各评委会秘书长、有关单位推荐,经国家局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成。

(二)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职改办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报国家局职改办审批。初级评委会委员由直属局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三)未经批准,各评委会委员、秘书长不得擅自变更。

四、评委会的任期与调整

评委会委员的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任期期满应适当调整委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调整时,原委员人数原则上要保留一半以上。

五、评委会的职责

各级评审组织在上级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分级评审,评审相关系列、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高级评委会

国家局主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主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评委会

负责评审本单位主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选。

(三)初级评委会

负责评审本单位主系列及相近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主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选。

六、评委会会议制度

(一)召开时间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数 评审委员会开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要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1. 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

2. 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3人。

3. 初级评委会不得少于7人。

(三)临时调整委员 如遇特殊情况,出现有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结构不尽合理或委员人数不足时,经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集体研究报上级职改办同意后,可临时聘请个别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享有表决权。

七、评委会评审程序与要求

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按以下评审程序:学习文件规定--分组审议材料--逐个评议--考核答辩--重点评议--投票表决。

(一)学习文件规定。评委会开会,先由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特别是有关评审条件和评委会工作制度。

(二)分组审议材料。秘书长介绍本次评审的申报情况、资格审查等情况。主任委员宣布分组情况,指定牵头人负责召集分组审议,受理申报材料。如果评委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申报材料应先送评议组审查。

(三)考核答辩。凡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一般应接受答辩。答辩一般在评委会或学科评议组范围内进行。

(四)逐个评议与重点评议。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要进行逐个评议,对有争议的人员要进行重点评议。

(五)投票表决

1. 在充分评议后,各委员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申报人员都应表决。投票只能进行一次,不得补投、重投或委托代投。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 投票结束,在清点到会委员人数和计算出本次评审的有效票数后开始计票。由委员推荐唱票、监票、记票人员各一人进行统计。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统计结束后,唱票、记票、监票人员分别在统计表上签字;到会委员分别在评审备忘录上签字。

3. 主任委员向委员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八、工作纪律

(一)保密制度。

1. 不解答 评委会委员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解答除政策条款以外的任何问题。

2. 不传达 评委会委员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传达会议情况。

3. 不汇报 评委会委员不向任何领导汇报评委会的评审情况。

4. 不泄漏 评委会委员对评审情况要做到终身保密,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泄漏。

5. 不询问 任何人不得向评委会委员询问有关评审情况。

(二)回避制度

评委会委员凡涉及本人或本人的亲属时,应主动向评委会报告,介绍申报人的情况时可以参加,但在评议时应主动回避。

十、秘书长制度

(一)秘书长制度的建立

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中级以上评委会实行秘书长制度,每个评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和国家局职改办负责。秘书长如不是评委会委员,也可参加讨论、评议,但不参加表决。

(二)秘书长的职责

1. 组织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查各种表格、材料是否齐全。

2. 负责检查核对岗位、职数使用情况,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将申报人的材料提交评委会。

3. 组织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重点是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等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上评委会。

4. 会商国家局职改办确定评委会的开会时间,向评委会委员解释有关政策条款,安排会议,承办会务。

5. 负责收取、管理和计划使用交纳的评审费用。

6. 负责填报本次评委会的备忘录。

7. 负责评审结束后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清退有关材料等后续工作。

十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备忘录

评审结束后,秘书长须认真填写《国家局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备忘录》以备查。备忘录内容包括评委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到会委员情况、接受材料情况、评审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破格评审情况以及未尽事宜的说明。评审备忘录需报上一级职改办备案。

附件4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的、能够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书。对经检验检疫系统各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原则颁发资格证书。

一、证书的内容和格式。检验检疫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任职资格、负责评审的评委会名称、任职资格通知的文号、任职资格日期、发证单位及证书编号等。

二、发证原则。凡国家局授权或批准组建的评委会评审通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应颁发资格证书,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

三、有效范围。检验检疫系统各系列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本系统内有效。对于外系统调入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予以发证。

四、发证权限。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人事职改部门按评审权限发放。

五、发证要求。首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登记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发证手续。证书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统一填写,相片处盖单位钢印,发证单位处盖单位公章。

六、证书管理。证书由国家局委托有关单位印制,由国家局向各单位统一发放。对于持证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违纪行为,已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或已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经撤销资格或解除聘任的,收回证书。

证书的发放一般不予补发。由于破损、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发证书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发放部门同意后,正式办理补发事宜。

七、其他。凡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或委托其他部门评审的,证书由各考试主管部门或评审部门负责颁发。

关于印发有关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10月17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职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

2. 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

3.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

4.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制度,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验检疫专业技术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卫生系列、经济系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参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的主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 凡检验检疫系统申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经评审通过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检验检疫发展的中坚力量,评聘工作要注重选拔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局成立国家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称改革工作的重要政策、研究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人事司。

各直属局设立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在本局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职称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六条 评委会工作

一、评委会的组成和设立

(一)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0-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高级评委会应设专业评议组。

(二)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

(三)初级评委会由9~15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

(四)评委会应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临时特聘个别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享有表决权。

(五)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由国家局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各直属局负责组建、报国家局审批,初级评委会由各直属局根据工作需要审批。

二、评委会职责

各级评审组织在上级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分级评审,评审或确认相关系列、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工作时间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职数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按照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遵循“精简、效能、因事设岗”的原则,在国家已正式公布的岗位名称中设置。各单位一般应在国家已经出台的专业技术系列中的工程、农业、卫生、科研、经济、会计、统计、翻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基数、调整、追加、高级正职职数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数的年报和年审

国家局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数进行年报和年审,以及时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情况,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章 申请申报

第十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各专业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实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者,可以申请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人事部规定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应按期转为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转专业系列的人员,或从检验检疫系统外调入的人员,应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通过国家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外)。

第五章 评聘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评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工作计划--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核--评审结果审批备案--聘任职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部署,在每一次开展评聘工作前,应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

二、申报与推荐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三、资格审查

各单位职改办在评委会开会前,需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对所有

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四、专家评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或确认),必要时由专业组初审或进行答辩。

五、领导审核

评审后,单位领导要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对评审通过者,核准上报或下达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审批备案

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必须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公布。

七、聘任职务

各单位对已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对其予以聘任,并签定聘约、签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第六章 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报人支付,并在申报时交纳。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收取费用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局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对违反评定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国家局将视情况做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2:

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集体领导,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评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工作计划--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核--评审结果审批备案--聘任职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部署,在每一次开展评聘工作前,应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一般由职改办提出,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评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二)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和职数,其中包括国家局批准的各系列岗位数和下达的中、高级职务数额。评审时,只能在本年度的职数空额内进行,不得突破。在确定评聘职数时,还要考虑到各专业、各层次职务的平衡和发展。

(三)申报人员摸底情况。(四)考评工作安排。(五)评审工作经费预算。

二、申报与推荐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一)逐级申报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和职改办同意后,作为正式参评对象。

(二)推荐评审材料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各级组织应认真审核被推荐人的材料,做到准确无误。

1. 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统一制定)一式二份,均为原件;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摘要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一式三十份,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一式二十份;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

(4)《单位推荐报告》1份;

(5)能代表本人水平的作品1~3件,包括成果、作品、证书等证明件的复

印件(各1份);

(6)资格证书、职务聘书和学历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7)《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8)《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1份(破格申报时用);

(9)《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一式二份。

2. 材料填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需要认真、如实地填写。

(2)《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业绩摘要表》,简明扼要地填写本人任现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量情况、成果、奖励、著作、文章等,内容要简化、具体,压缩在一张表内填写。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打印,单位领导审核、盖章,按要求的份数复印。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主要填写自己任现职以来做的业务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有哪些成就,提出过什么重要建议,解决过哪些技术难题,对今后工作有何设想和建议,今后努力方向等。字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在3000字以内、中级在1500字以内,打印。

(4)《单位推荐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业绩水平的评价,评委会(单位)的推荐意见。文字要言简意赅,字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在1500字以内、中级在1000字以内,打印。

(5)代表性作品1~3件或主要成果证明件。这些作品都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作品、成果,要求少而精,能反映本人水平即可。对于合作的著作、成果,一定要写清本人在其中的作用,不得夸大其辞。如作品较多,可打印目录(列出作品名、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时间等)。

(6)对外语水平,一定要有所在省、市、区组织的国家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或符合其免试条件。对正常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要求考核外语水平,单位职改办出具考核结果说明。

(7)破格评审者,须由推荐单位填写《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打印。

(8)《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包括申报人员和申请资格确认人员),由推荐单位填写,打印并报软盘,各职改办汇总整理。

(9)各种证书、证明件的复印件经审核后,须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印章。

(三)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资格者,仅填报《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批表》(一

式二份),同时需附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摘要表》。

三、资格审查

各单位职改办在评委会开会前,需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资格审查的依据是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局发有关文件对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下列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者,不能提交评委会:

(一)政治思想表现合格;

(二)学历要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

(三)资历要符合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

(四)外语要有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考核成绩合格;

(五)定期考核结果称职以上;

(六)下一级评委会的表决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七)破格申报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组织考评与专家评审

在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必要时须对申报人员进行民意测验,组织公开的述职报告会,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晋升考评工作。评委会按照文件规定与评审条件进行专家评审。

五、领导审核

评审后,单位领导要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对评审通过者,核准上报或下达评审结果。对未通过的人员,要分析原因,做好针对性工作。

六、审批备案

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必须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公布。

各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填写《国家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备案表》,经单位领导(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后报国家局职改办,由

国家局职改办行文批复。一般有30天的备案复议期。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评审权限颁发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七、聘任职务

各单位对已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对其予以聘任,并签定聘约、签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附件3: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评委会的构成

(一)组成人数要求

1.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0-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高级评委会应设专业评议组,设组长1~2人,成员7~15人。

2. 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专业评议组。

3. 初级评委会由9~15人组成,设正副主任任委员1~2人。

4. 评审委员会允许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加。

5.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临时特聘个别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享有表决权。

(二)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人选的要求

1. 在具备担任评委会委员条件的前提下,评委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2. 评委会的秘书长一般由本单位主管人事、职改工作的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其中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专业结构要求

评委会的组建须体现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各专业专家的结构比例。

(四)技术职务结构

1. 高级评委会应全部由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2. 中级评委会应由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3. 初级评委会应由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组成。

(五)年龄结构要求

评委会在年龄结构上要注意选拔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体现老、中、青结构平衡。

二、评委会委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群众信任的专家。

(二)熟悉检验检疫业务,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在系统内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评审标准,一般应曾担任过高、中级评委或科技委、参加过成果鉴定与评审;

(四)具备完成资格评定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评委会委员的产生

(一)国家局各评委会委员由各评委会秘书长、有关单位推荐,经国家局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成。

(二)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职改办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报国家局职改办审批。初级评委会委员由直属局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三)未经批准,各评委会委员、秘书长不得擅自变更。

四、评委会的任期与调整

评委会委员的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任期期满应适当调整委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调整时,原委员人数原则上要保留一半以上。

五、评委会的职责

各级评审组织在上级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分级评审,评审相关系列、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高级评委会

国家局主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主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评委会

负责评审本单位主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选。

(三)初级评委会

负责评审本单位主系列及相近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主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选。

六、评委会会议制度

(一)召开时间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数 评审委员会开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要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1. 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

2. 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3人。

3. 初级评委会不得少于7人。

(三)临时调整委员 如遇特殊情况,出现有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结构不尽合理或委员人数不足时,经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集体研究报上级职改办同意后,可临时聘请个别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享有表决权。

七、评委会评审程序与要求

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按以下评审程序:学习文件规定--分组审议材料--逐个评议--考核答辩--重点评议--投票表决。

(一)学习文件规定。评委会开会,先由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特别是有关评审条件和评委会工作制度。

(二)分组审议材料。秘书长介绍本次评审的申报情况、资格审查等情况。主任委员宣布分组情况,指定牵头人负责召集分组审议,受理申报材料。如果评委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申报材料应先送评议组审查。

(三)考核答辩。凡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一般应接受答辩。答辩一般在评委会或学科评议组范围内进行。

(四)逐个评议与重点评议。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要进行逐个评议,对有争议的人员要进行重点评议。

(五)投票表决

1. 在充分评议后,各委员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申报人员都应表决。投票只能进行一次,不得补投、重投或委托代投。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 投票结束,在清点到会委员人数和计算出本次评审的有效票数后开始计票。由委员推荐唱票、监票、记票人员各一人进行统计。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统计结束后,唱票、记票、监票人员分别在统计表上签字;到会委员分别在评审备忘录上签字。

3. 主任委员向委员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八、工作纪律

(一)保密制度。

1. 不解答 评委会委员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解答除政策条款以外的任何问题。

2. 不传达 评委会委员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传达会议情况。

3. 不汇报 评委会委员不向任何领导汇报评委会的评审情况。

4. 不泄漏 评委会委员对评审情况要做到终身保密,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泄漏。

5. 不询问 任何人不得向评委会委员询问有关评审情况。

(二)回避制度

评委会委员凡涉及本人或本人的亲属时,应主动向评委会报告,介绍申报人的情况时可以参加,但在评议时应主动回避。

十、秘书长制度

(一)秘书长制度的建立

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中级以上评委会实行秘书长制度,每个评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和国家局职改办负责。秘书长如不是评委会委员,也可参加讨论、评议,但不参加表决。

(二)秘书长的职责

1. 组织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查各种表格、材料是否齐全。

2. 负责检查核对岗位、职数使用情况,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将申报人的材料提交评委会。

3. 组织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重点是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等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上评委会。

4. 会商国家局职改办确定评委会的开会时间,向评委会委员解释有关政策条款,安排会议,承办会务。

5. 负责收取、管理和计划使用交纳的评审费用。

6. 负责填报本次评委会的备忘录。

7. 负责评审结束后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清退有关材料等后续工作。

十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备忘录

评审结束后,秘书长须认真填写《国家局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备忘录》以备查。备忘录内容包括评委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到会委员情况、接受材料情况、评审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破格评审情况以及未尽事宜的说明。评审备忘录需报上一级职改办备案。

附件4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的、能够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书。对经检验检疫系统各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原则颁发资格证书。

一、证书的内容和格式。检验检疫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任职资格、负责评审的评委会名称、任职资格通知的文号、任职资格日期、发证单位及证书编号等。

二、发证原则。凡国家局授权或批准组建的评委会评审通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应颁发资格证书,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

三、有效范围。检验检疫系统各系列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本系统内有效。对于外系统调入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予以发证。

四、发证权限。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人事职改部门按评审权限发放。

五、发证要求。首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登记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发证手续。证书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统一填写,相片处盖单位钢印,发证单位处盖单位公章。

六、证书管理。证书由国家局委托有关单位印制,由国家局向各单位统一发放。对于持证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违纪行为,已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或已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经撤销资格或解除聘任的,收回证书。

证书的发放一般不予补发。由于破损、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发证书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发放部门同意后,正式办理补发事宜。

七、其他。凡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或委托其他部门评审的,证书由各考试主管部门或评审部门负责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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