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西省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重点内容
一、教育的本质
二、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三、教师基本权利
四、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概念
广义的教育是泛指一切有目的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是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有的一种社会活动。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级的产物
二、教育属性
(一)、教育的本质属性
教育的本质属性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二)、教育的社会属性
1、 永恒性
2、 历史性
3、 相对独立性
三、教育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的概念
教育功能是指教育活动和系统对个体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
(二)、教育功能的类型
1、 从作用对象划分:个体功能、社会功能
2、 从作用方向划分:正向功能、负向功能
3、 从作用呈现形式划分:显性功能、隐性功能
(三)、教育的个体功能
1、 教育促进个体生理发展的功能
2、 教育促进个体心理发展的功能
(四)、教育的社会功能
1、 教育的政治功能
2、 教育的经济功能
3、 教育的文化功能
传递和保存文化功能
活化文化的功能
交流融合文化的功能
选择文化的功能
更新与创造文化的功能
二、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赣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
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三、教师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四、教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年1O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p#分页标题#e#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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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节选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2014山西省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重点内容
一、教育的本质
二、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三、教师基本权利
四、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概念
广义的教育是泛指一切有目的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是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有的一种社会活动。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级的产物
二、教育属性
(一)、教育的本质属性
教育的本质属性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二)、教育的社会属性
1、 永恒性
2、 历史性
3、 相对独立性
三、教育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的概念
教育功能是指教育活动和系统对个体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
(二)、教育功能的类型
1、 从作用对象划分:个体功能、社会功能
2、 从作用方向划分:正向功能、负向功能
3、 从作用呈现形式划分:显性功能、隐性功能
(三)、教育的个体功能
1、 教育促进个体生理发展的功能
2、 教育促进个体心理发展的功能
(四)、教育的社会功能
1、 教育的政治功能
2、 教育的经济功能
3、 教育的文化功能
传递和保存文化功能
活化文化的功能
交流融合文化的功能
选择文化的功能
更新与创造文化的功能
二、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赣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
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三、教师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四、教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年1O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p#分页标题#e#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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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节选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