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范畴形成与演化的历史逻辑

作者:向伟

复旦学报:社科版 1999年09期

  一、引言

  始于70年代末期的中国的所有制大讨论至今仍在探讨,整个讨论大致按两个主题展开:其一是围绕所有制基本规定性的讨论,时间上集中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二是围绕公有制主体地位坚持与否的讨论,时间上集中在90年代。前一讨论缘起于60年代前苏联和东欧理论思潮的启示和中国改革开放对所有制作理论探讨的要求。为摆脱斯大林模式,理论界主要从马克思原著中寻找理论根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归宿论”;第二,所有制就是生产关系的“等同论”;第三,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的“总和论”;第四,所有制是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诸方面的经济关系的“四权论”;第五,所有制是多种含义的综合的“综合论”等(注:参见龚唯平:《所有制范畴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0页。)。由于马克思谈及所有制的著作颇丰,并且往往从不同角度或层面加以论述;加之马克思的思想又存在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上述观点尽管阐精发微、见仁见智,但是囿于马克思著述来把握所有制范畴的基本规定性,故导致了无休止的争论。后一主题讨论起因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国有制企业进行改革,而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能否融合是讨论的重点。部分学者认为国有制天然地具有超经济特权、没有竞争机制、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链太长等特点,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领域,这就涉及到公有经济比重下降后是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国企改革无法绕开所有制讨论,于是理论界出现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不是公有制;第二,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第三,所有制是手段论;第四,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共有,而公有是一个普遍的一般概念,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下都有公有。显然,这一讨论根源于没有结论的上一讨论,所以,探讨所有制的完整内涵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众所周知,所有制是反映人与物归属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利益关系的范畴,因此所有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所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要完整、科学地把握它的内在规定性就必须采取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辩证法,深入到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去疏理出所有制形成和演进的逻辑过程。笔者认为,所有制基本规定性应包括四个层面的含义,并且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依次形成的,这一过程为:作为逻辑起点的事实性占有→法权形式的所有权→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政治意义上的所有制。至此,完整的所有制范畴才真正形成,它的形成势必导引出自身的演化道路;无所有制的社会→所有制社会→无所有制的社会。

  二、所有制基本规定性形成的逻辑过程

  所有制的形成过程可以用更具体的方式表述为:人与物的所属关系及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制度化过程。进而可见,要揭示所有制基本规定性的形成过程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把握:首先是主客体的形成过程,它可细划为主客体分立及主体与客体内涵缩小、外延扩大的过程。其次是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由内到外,再由外到内的路径。所谓由内到外即经济关系首先是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自发生长的,但由于这种关系的牢固强度与个体意向的相关弹性系数极大,即只要因个人偏好不遵守关系,就会导致生长的经济关系遭到超越。因此需要将这一经济关系外化为一种法律的、条文的规则,使它获得有力的保障措施。所谓由外到内即指外在的规则制定的目的就为使原内生的经济关系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因此它将重新进入到实践层面,并使交往主体一反个享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产生出共享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进而使自发、被动的关系上升为自觉、主动的规则。至此,内生的关系转变为具有相对稳定、牢固和有效的规范作用的制度。

  下面我们将按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的进程来探求所有制范畴的内在特性。

  1.作为逻辑起点的事实性占用

  作为所有制范畴的逻辑起点必须是对人与物关系最一般、抽象的规定,还应该包含这一关系在以后发展中的矛盾的“胚芽”。

  毋庸讳言,直立行走是人类整个地从自然界独立出来的标志,它使主客体分化初步形成。在整个旧石器时代,囿于恶劣的环境,个人的生存必须靠共同体维系,攫取型经济又使个人无法独立生产,主体就只能是共同体。在人类活动范围内,可供直接使用的或仅需简单加工的石器、木器等,以及可供食用的对象成为客体。主客体关系只能是狩猎、捕鱼或采集活动中一次性的共同占用,而不会是所有关系,因为当时土地相对于人类数量和活动能力是充足的,既不存在物质上的稀缺性,更不存在经济上的稀缺性。到新石器和金石并用时代,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和发展,攫取型经济向生产型经济过渡,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变化,共同体中出现对偶家庭,以至一夫一妻制小家庭,这些都为主体的自身发展提供了条件,也为客体发展相应提供了条件,更为主客体关系突破占有,达到法权形式的所有创造了条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有明确的论判,他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82页。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进一步提出:“比如,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权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相反,如果说有这样的家庭和氏族,它们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这倒是对的,所以,这种比较简单的范畴,表现为简单的家庭或氏族的公社在所有权方面的关系。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中表现为一个发达组织的比较简单的关系。但是那个以占有为关系的具体的基础总是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4页。 )在上述论述中,马克思科学地认识到占有是比较简单的范畴,它在时间上先于所有权,并将成为所有权的基础。

  2.法权形式上的所有权的形成

  随着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分工和发展,金属工具的广泛使用,个人劳动成为可能,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才真正从氏族公社中独立出来,这种独立性与日俱增,也使个人意识到相互之间的差别,包括能力、家庭等,从而主体内涵缩小至个人,而数量则扩展为每一个人。生产型经济要求对消费资料占有必须以对生产工具和土地占有为前提,从而客体外延由个人日常生活资料拓广到生产工具和土地。

  主客体规定性的变化势必引起主客体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剩余产品的增多使人们意识到个人需求的丰富性和欲望的力量,要排他地占有剩余产品,就必须独占土地,独自生产。并且这里面隐含着一种经济理性:拥有土地的成本比收益小。小家庭在由对园地的单独占有基础上,逐渐把共同占有的公社疆域内的土地私有化。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对私有化序列作了明确的划分:从动产看,先是个人财产,然后是家庭财产,最后是公社财产依次变成私有财产;从不动产看,住宅地、耕地和割草地依次成为私有地。而从动产和不动产总体来看,先是动产,然后是不动产逐次私有化。对于土地,人们要实现排他性的长期占有,必须要以他人和共同体承认为基础,否则就不能保证占有的私人属性,以及延伸出的产品的独占。至此,主客体关系不再是直接、一次性共同占有关系,而转变为受习惯法保护的长期单独所有,这种所有在保留人对物直接占有的权利基础上,还衍生出标志性占有以及转让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实践中内在的所有关系外化为的一种强制性权利,它不仅反映了人与物的自然的占有关系,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社会的利益分割关系。

  马克思对事实性占有与法权形式的所有权之间关系也有论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82页。)这里的“实际占有”即事实性占有。 “合法占有”即所有权,文中清楚地说明了所有权先于占有,所有权需要法律形式,它是经济中人对物关系的外化,而且它具有社会属性,并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

  以法律(最初为习惯法,后来在文明社会才出现成文法)形式建立的所有权并不是目的,它只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为减少纠纷、保障经济关系的稳定而确定的,因此所有权一旦外化,就预示着它将以强制性方式内化回经济生活中去。

  我们知道,土地私有化是一漫长过程,而合法的土地私有权的完成则是进入文明社会后。父系氏族公社开始了私有化,而农村公社则是公私并存的二元过渡经济,马克思对此有专门描述:“它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并以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同时,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同较古的公社机体是不相容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 450页。)只有在国家出现以后,私有权有了充分保障,强制性内化过程才能实现,规范的、稳定的制度才能形成。这可以从西伯利亚北部一些民族的情况加以证实,在那里个体家庭没有超过一百头鹿群的,多余部分都被亲戚、邻人抢走了;个体家庭有义务举行宴会,资助亲戚,在出殡时没收和分发财产等。(注:参见A.H.别尔什茨主编《原始社会》,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上述对私有权利的侵犯就在于私有化未完成,公私观念模糊。因而下文讨论制度化过程将以国家出现以后的文明社会为对象。

  由前文已知财产的私有化是按生活资料到生产资料、动产到不动产序列演进的,但是私有财产权在经济生活中的实现则需要从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出发,在生产、交换、分配等环节延伸到对其它生产资料以及劳动产品的所有。文明社会初期,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的私有决定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的所有,对产品的所有。手工业者对作坊的所有权决定了对自身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在这一系列拉长的所有关系链的前提下,社会分工引致的交换作为所有者权利的让渡,既是以私有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为先在条件,又促进了私有财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深化和确认。古巴比伦时期的“汉漠拉比法典”除规定王室拥有大量土地,以及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外,还对属于个人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买卖都作了具体规定,并制定奴隶制度等来实现所有权在经济生活中的深化,进而建立起经济意义的所有制。

  马克思对所有制的认识也有一个从法学范畴到经济范畴的飞跃,即从法权形式上的所有关系飞跃到经济关系实质上认识所有制关系。(注:龚唯平在《所有制范畴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提出这一观点,但他没有区分所有权与所有制概念上的区别。)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把私有财产看作是社会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关系。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雇佣劳动与资本》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书中,他从生产关系总和上把握所有制,并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4.政治意义上的所有制

  所有制发展到经济意义层面时并没有结束,因为经济和政治的互动关系,以及国家所必然具有的职能,使所有制包含了政治因素。

  国家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它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用强制性力量来保障经济、政治等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政治就是参予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方式、任务和内容”(列宁语),故政治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政治权力,一切政治活动、政治关系和政治现象都围绕国家政权展开的。在阶级社会,控制政权的一定是某个阶级或集团,并将反映出自身的利益要求和政治理想,因此,在国家用强制力制订和推行经济法规,首先会考虑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其次也会因宗教信仰、民族立场、权力争抢等非直接经济因素而偏离经济生活中内生的经济关系。马克思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立。被压迫阶级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必然要变成政治的斗争;对这一政治斗争同它的经济基础的联系的认识,就日益模糊起来,并且会完全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49页。)这就是经济制度源于经济活动中内生的关系,但一旦建成,就表现出对原经济关系的一定偏离。

  公有制在观念和现实中刚诞生时就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古代,西方古罗马时代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因道德上反对利己和念欲之心而提出共产共妻的思想;中国春秋时代孔子在《礼记》中描绘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蓝图也源于其内心的政治理想。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公有制也都由于对私有制引发的不平等、剥削等罪恶的痛恨而提出的财产公有的设想。到马克思时代,马克思科学地论证了私有制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并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出发,判定私有制必然灭亡,并同时构想了未来社会中没有剥削、奴役的经济关系。在他们这里,对私有制的否定和对公有制的向往都一定程度上建立在消灭剥削、实现平等和自由的政治理想上。在中国在革命成功以后,“一大二公”的经济模式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和对当时生产力水平可能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偏离。由上可见,政治在相当程度上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政治关系会对经济关系产生遮蔽作用,即所有制的政治内涵会使经济内涵居于次要地位。

  总之,要完整把握所有制的基本规定性必须从事实性占有、法权形式的所有权、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和政治意义上的所有制四个层面入手,认识到后者对前者的内在继承和发展,前者对后者的逻辑先在性;以及后者对前者在一定程度上的遮蔽作用。

  三、所有制范畴演化的逻辑过程

  作为历史范畴的所有制,逻辑上必然具有形成、发展、消亡的演进过程,结合人类社会历史进程,可粗分为:无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社会→无所有制社会。结合人类社会制度进程可具体表述为:共同占有的无所有制社会→私有制社会→公有制社会→社会占有的无所有制社会。下面将分别对无所有制社会和有所有制的社会作具体探讨。

  1.所有制的起源与归宿

  由前文可知,所有制的逻辑起点是占有,而共同占有的社会形态是原始群和氏族公社,那时因无剩余产品,个体并未独立出来,且缺乏产生所有关系的经济基础,故不可能产生所有关系,更不用说所有制。之后的农村公社因私有化正在逐步深化,国家尚未正式形成,所以只初步具有公有与私有关系,但没有制度化,所有制仍不能形成,因此农村公社只是过渡形态。

  所有制的归宿,也就是扬弃所有制之后的境况,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构想中,按所有制主体的差异有以下几种方式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如果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构想放到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宏伟蓝图之中,就会发现不管是个人所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其实质都是无所有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如下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 页。)结合这段话我们可从三方面得出无所有制结论。首先,生产力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之后,人们按需分配生活资料,资源稀缺性问题不复存在,生产力与人类需求之间矛盾消弥,从而使所有关系的存在前提消失。其次,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使人类实现了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国家、阶级都已消亡,人们完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再有利益分歧,真正实现了统一,作为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的所有制就失去了主体。其三,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已超越了单一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代之以双重价值取向,人与物互为中心又皆是中心,二者自由和谐地共存发展。

  毋庸置疑,对所有制的扬弃,首先是对公有与私有经济予以扬弃,而这一扬弃将由共有经济的发展来完成。在公有与私有形式之外的共有形式最初是在农业中家庭经济里存在,但囿于家庭的狭隘性,共有形式无法外显。但是工业发展使合伙制、公司制在业主制之后迅速发展起来。二者充分表现所有者之间的共有关系。在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据此,可结合私有和公有在历史上形成时的规定性对二者作一界定:私有是指个人所有,公有是指全体人民所有。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委托政府行使所有权,公有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就是中央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所有,集体所有就是地方政府代表当地人民所有。公有的最显著特点是所有者的所有权相当模糊,谁也不知道归自己所有的对象是什么,有多少。作为非公非私的共有经济,可由私有经济之间,公有经济之间以及私有与公有经济之间的相互结合形成,对公有和私有的扬弃就在于共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十分敏锐地感知到股份资本的意义,他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因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金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卷,第493、498页。 )也即是说股份公司的资本共有形式促使资本社会化,而生产力发展规律又决定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本取代私人资本的必然性,因此,可以说它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形式。此外,作为共有形式的股份制在国家和集体控股时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今天,人力资本的提出,技术参股形式的出现都促使了共有关系进一步发展,推进了对公有、私有的扬弃,也向未来无所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迈进了一大步。

  2.私有制、公有制的概念界定及相互关系

  综合前文对所有制基本规定性的论述及对公有、私有及共有的认识,我们可以较清楚地对私有制和公有制内涵作出界定。私有制以充分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以私有经济为主体,国有和共有经济并存;追求程序公平和效率而建成的制度。公有制以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为前提;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私有和共有经济并存;兼顾起点公平、程序公平及结果公平,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公平和效率相统一而建成的制度。共有经济是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国家中的一种自发性中间组织,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它发展起来并最终扬弃公有与私有经济时,社会就已进入共产主义时代。

  公有制与私有制作为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具有密切的关系,下面将从三方面作进一步阐述。首先,公有与私有在历史上本是同时产生,但公有制却出现在私有制之后。究其原因在于公有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在生产的社会化、资本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诸方面都比私有经济程度高,而且也需要私有制社会的发展作基础。因此,可以说公有制出现在私有制之后具有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性。其次,公有制一经形成,就在逻辑上给公有制向私有有制倒退提供了可能,但这种倒退违背了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历史规律,它只能是历史的偶然而不是历史的必然。其三,作为所有制的两种形式,二者之间的转化不可能完成对所有制本身的扬弃。必然需要第三者即共有经济首先对公有与私有经济逐渐取代,使自身社会化程度提高,达到一种全社会的共同占有关系,进而消弥所有关系,最终扬弃所有制。

作者介绍:向伟 复旦大学经济系博士生

作者:向伟

复旦学报:社科版 1999年09期

  一、引言

  始于70年代末期的中国的所有制大讨论至今仍在探讨,整个讨论大致按两个主题展开:其一是围绕所有制基本规定性的讨论,时间上集中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二是围绕公有制主体地位坚持与否的讨论,时间上集中在90年代。前一讨论缘起于60年代前苏联和东欧理论思潮的启示和中国改革开放对所有制作理论探讨的要求。为摆脱斯大林模式,理论界主要从马克思原著中寻找理论根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归宿论”;第二,所有制就是生产关系的“等同论”;第三,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的“总和论”;第四,所有制是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诸方面的经济关系的“四权论”;第五,所有制是多种含义的综合的“综合论”等(注:参见龚唯平:《所有制范畴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0页。)。由于马克思谈及所有制的著作颇丰,并且往往从不同角度或层面加以论述;加之马克思的思想又存在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上述观点尽管阐精发微、见仁见智,但是囿于马克思著述来把握所有制范畴的基本规定性,故导致了无休止的争论。后一主题讨论起因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国有制企业进行改革,而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能否融合是讨论的重点。部分学者认为国有制天然地具有超经济特权、没有竞争机制、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链太长等特点,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领域,这就涉及到公有经济比重下降后是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国企改革无法绕开所有制讨论,于是理论界出现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不是公有制;第二,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第三,所有制是手段论;第四,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共有,而公有是一个普遍的一般概念,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下都有公有。显然,这一讨论根源于没有结论的上一讨论,所以,探讨所有制的完整内涵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众所周知,所有制是反映人与物归属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利益关系的范畴,因此所有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所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要完整、科学地把握它的内在规定性就必须采取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辩证法,深入到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去疏理出所有制形成和演进的逻辑过程。笔者认为,所有制基本规定性应包括四个层面的含义,并且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依次形成的,这一过程为:作为逻辑起点的事实性占有→法权形式的所有权→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政治意义上的所有制。至此,完整的所有制范畴才真正形成,它的形成势必导引出自身的演化道路;无所有制的社会→所有制社会→无所有制的社会。

  二、所有制基本规定性形成的逻辑过程

  所有制的形成过程可以用更具体的方式表述为:人与物的所属关系及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制度化过程。进而可见,要揭示所有制基本规定性的形成过程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把握:首先是主客体的形成过程,它可细划为主客体分立及主体与客体内涵缩小、外延扩大的过程。其次是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由内到外,再由外到内的路径。所谓由内到外即经济关系首先是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自发生长的,但由于这种关系的牢固强度与个体意向的相关弹性系数极大,即只要因个人偏好不遵守关系,就会导致生长的经济关系遭到超越。因此需要将这一经济关系外化为一种法律的、条文的规则,使它获得有力的保障措施。所谓由外到内即指外在的规则制定的目的就为使原内生的经济关系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因此它将重新进入到实践层面,并使交往主体一反个享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产生出共享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进而使自发、被动的关系上升为自觉、主动的规则。至此,内生的关系转变为具有相对稳定、牢固和有效的规范作用的制度。

  下面我们将按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的进程来探求所有制范畴的内在特性。

  1.作为逻辑起点的事实性占用

  作为所有制范畴的逻辑起点必须是对人与物关系最一般、抽象的规定,还应该包含这一关系在以后发展中的矛盾的“胚芽”。

  毋庸讳言,直立行走是人类整个地从自然界独立出来的标志,它使主客体分化初步形成。在整个旧石器时代,囿于恶劣的环境,个人的生存必须靠共同体维系,攫取型经济又使个人无法独立生产,主体就只能是共同体。在人类活动范围内,可供直接使用的或仅需简单加工的石器、木器等,以及可供食用的对象成为客体。主客体关系只能是狩猎、捕鱼或采集活动中一次性的共同占用,而不会是所有关系,因为当时土地相对于人类数量和活动能力是充足的,既不存在物质上的稀缺性,更不存在经济上的稀缺性。到新石器和金石并用时代,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和发展,攫取型经济向生产型经济过渡,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变化,共同体中出现对偶家庭,以至一夫一妻制小家庭,这些都为主体的自身发展提供了条件,也为客体发展相应提供了条件,更为主客体关系突破占有,达到法权形式的所有创造了条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有明确的论判,他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82页。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进一步提出:“比如,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权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相反,如果说有这样的家庭和氏族,它们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这倒是对的,所以,这种比较简单的范畴,表现为简单的家庭或氏族的公社在所有权方面的关系。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中表现为一个发达组织的比较简单的关系。但是那个以占有为关系的具体的基础总是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4页。 )在上述论述中,马克思科学地认识到占有是比较简单的范畴,它在时间上先于所有权,并将成为所有权的基础。

  2.法权形式上的所有权的形成

  随着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分工和发展,金属工具的广泛使用,个人劳动成为可能,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才真正从氏族公社中独立出来,这种独立性与日俱增,也使个人意识到相互之间的差别,包括能力、家庭等,从而主体内涵缩小至个人,而数量则扩展为每一个人。生产型经济要求对消费资料占有必须以对生产工具和土地占有为前提,从而客体外延由个人日常生活资料拓广到生产工具和土地。

  主客体规定性的变化势必引起主客体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剩余产品的增多使人们意识到个人需求的丰富性和欲望的力量,要排他地占有剩余产品,就必须独占土地,独自生产。并且这里面隐含着一种经济理性:拥有土地的成本比收益小。小家庭在由对园地的单独占有基础上,逐渐把共同占有的公社疆域内的土地私有化。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对私有化序列作了明确的划分:从动产看,先是个人财产,然后是家庭财产,最后是公社财产依次变成私有财产;从不动产看,住宅地、耕地和割草地依次成为私有地。而从动产和不动产总体来看,先是动产,然后是不动产逐次私有化。对于土地,人们要实现排他性的长期占有,必须要以他人和共同体承认为基础,否则就不能保证占有的私人属性,以及延伸出的产品的独占。至此,主客体关系不再是直接、一次性共同占有关系,而转变为受习惯法保护的长期单独所有,这种所有在保留人对物直接占有的权利基础上,还衍生出标志性占有以及转让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实践中内在的所有关系外化为的一种强制性权利,它不仅反映了人与物的自然的占有关系,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社会的利益分割关系。

  马克思对事实性占有与法权形式的所有权之间关系也有论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82页。)这里的“实际占有”即事实性占有。 “合法占有”即所有权,文中清楚地说明了所有权先于占有,所有权需要法律形式,它是经济中人对物关系的外化,而且它具有社会属性,并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

  以法律(最初为习惯法,后来在文明社会才出现成文法)形式建立的所有权并不是目的,它只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为减少纠纷、保障经济关系的稳定而确定的,因此所有权一旦外化,就预示着它将以强制性方式内化回经济生活中去。

  我们知道,土地私有化是一漫长过程,而合法的土地私有权的完成则是进入文明社会后。父系氏族公社开始了私有化,而农村公社则是公私并存的二元过渡经济,马克思对此有专门描述:“它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并以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同时,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同较古的公社机体是不相容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 450页。)只有在国家出现以后,私有权有了充分保障,强制性内化过程才能实现,规范的、稳定的制度才能形成。这可以从西伯利亚北部一些民族的情况加以证实,在那里个体家庭没有超过一百头鹿群的,多余部分都被亲戚、邻人抢走了;个体家庭有义务举行宴会,资助亲戚,在出殡时没收和分发财产等。(注:参见A.H.别尔什茨主编《原始社会》,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上述对私有权利的侵犯就在于私有化未完成,公私观念模糊。因而下文讨论制度化过程将以国家出现以后的文明社会为对象。

  由前文已知财产的私有化是按生活资料到生产资料、动产到不动产序列演进的,但是私有财产权在经济生活中的实现则需要从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出发,在生产、交换、分配等环节延伸到对其它生产资料以及劳动产品的所有。文明社会初期,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的私有决定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的所有,对产品的所有。手工业者对作坊的所有权决定了对自身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在这一系列拉长的所有关系链的前提下,社会分工引致的交换作为所有者权利的让渡,既是以私有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为先在条件,又促进了私有财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深化和确认。古巴比伦时期的“汉漠拉比法典”除规定王室拥有大量土地,以及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外,还对属于个人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买卖都作了具体规定,并制定奴隶制度等来实现所有权在经济生活中的深化,进而建立起经济意义的所有制。

  马克思对所有制的认识也有一个从法学范畴到经济范畴的飞跃,即从法权形式上的所有关系飞跃到经济关系实质上认识所有制关系。(注:龚唯平在《所有制范畴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提出这一观点,但他没有区分所有权与所有制概念上的区别。)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把私有财产看作是社会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关系。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雇佣劳动与资本》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书中,他从生产关系总和上把握所有制,并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4.政治意义上的所有制

  所有制发展到经济意义层面时并没有结束,因为经济和政治的互动关系,以及国家所必然具有的职能,使所有制包含了政治因素。

  国家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它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用强制性力量来保障经济、政治等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政治就是参予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方式、任务和内容”(列宁语),故政治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政治权力,一切政治活动、政治关系和政治现象都围绕国家政权展开的。在阶级社会,控制政权的一定是某个阶级或集团,并将反映出自身的利益要求和政治理想,因此,在国家用强制力制订和推行经济法规,首先会考虑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其次也会因宗教信仰、民族立场、权力争抢等非直接经济因素而偏离经济生活中内生的经济关系。马克思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立。被压迫阶级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必然要变成政治的斗争;对这一政治斗争同它的经济基础的联系的认识,就日益模糊起来,并且会完全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49页。)这就是经济制度源于经济活动中内生的关系,但一旦建成,就表现出对原经济关系的一定偏离。

  公有制在观念和现实中刚诞生时就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古代,西方古罗马时代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因道德上反对利己和念欲之心而提出共产共妻的思想;中国春秋时代孔子在《礼记》中描绘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蓝图也源于其内心的政治理想。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公有制也都由于对私有制引发的不平等、剥削等罪恶的痛恨而提出的财产公有的设想。到马克思时代,马克思科学地论证了私有制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并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出发,判定私有制必然灭亡,并同时构想了未来社会中没有剥削、奴役的经济关系。在他们这里,对私有制的否定和对公有制的向往都一定程度上建立在消灭剥削、实现平等和自由的政治理想上。在中国在革命成功以后,“一大二公”的经济模式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和对当时生产力水平可能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偏离。由上可见,政治在相当程度上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政治关系会对经济关系产生遮蔽作用,即所有制的政治内涵会使经济内涵居于次要地位。

  总之,要完整把握所有制的基本规定性必须从事实性占有、法权形式的所有权、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和政治意义上的所有制四个层面入手,认识到后者对前者的内在继承和发展,前者对后者的逻辑先在性;以及后者对前者在一定程度上的遮蔽作用。

  三、所有制范畴演化的逻辑过程

  作为历史范畴的所有制,逻辑上必然具有形成、发展、消亡的演进过程,结合人类社会历史进程,可粗分为:无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社会→无所有制社会。结合人类社会制度进程可具体表述为:共同占有的无所有制社会→私有制社会→公有制社会→社会占有的无所有制社会。下面将分别对无所有制社会和有所有制的社会作具体探讨。

  1.所有制的起源与归宿

  由前文可知,所有制的逻辑起点是占有,而共同占有的社会形态是原始群和氏族公社,那时因无剩余产品,个体并未独立出来,且缺乏产生所有关系的经济基础,故不可能产生所有关系,更不用说所有制。之后的农村公社因私有化正在逐步深化,国家尚未正式形成,所以只初步具有公有与私有关系,但没有制度化,所有制仍不能形成,因此农村公社只是过渡形态。

  所有制的归宿,也就是扬弃所有制之后的境况,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构想中,按所有制主体的差异有以下几种方式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如果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构想放到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宏伟蓝图之中,就会发现不管是个人所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其实质都是无所有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如下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 页。)结合这段话我们可从三方面得出无所有制结论。首先,生产力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之后,人们按需分配生活资料,资源稀缺性问题不复存在,生产力与人类需求之间矛盾消弥,从而使所有关系的存在前提消失。其次,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使人类实现了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国家、阶级都已消亡,人们完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再有利益分歧,真正实现了统一,作为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的所有制就失去了主体。其三,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已超越了单一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代之以双重价值取向,人与物互为中心又皆是中心,二者自由和谐地共存发展。

  毋庸置疑,对所有制的扬弃,首先是对公有与私有经济予以扬弃,而这一扬弃将由共有经济的发展来完成。在公有与私有形式之外的共有形式最初是在农业中家庭经济里存在,但囿于家庭的狭隘性,共有形式无法外显。但是工业发展使合伙制、公司制在业主制之后迅速发展起来。二者充分表现所有者之间的共有关系。在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据此,可结合私有和公有在历史上形成时的规定性对二者作一界定:私有是指个人所有,公有是指全体人民所有。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委托政府行使所有权,公有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就是中央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所有,集体所有就是地方政府代表当地人民所有。公有的最显著特点是所有者的所有权相当模糊,谁也不知道归自己所有的对象是什么,有多少。作为非公非私的共有经济,可由私有经济之间,公有经济之间以及私有与公有经济之间的相互结合形成,对公有和私有的扬弃就在于共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十分敏锐地感知到股份资本的意义,他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因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金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卷,第493、498页。 )也即是说股份公司的资本共有形式促使资本社会化,而生产力发展规律又决定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本取代私人资本的必然性,因此,可以说它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形式。此外,作为共有形式的股份制在国家和集体控股时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今天,人力资本的提出,技术参股形式的出现都促使了共有关系进一步发展,推进了对公有、私有的扬弃,也向未来无所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迈进了一大步。

  2.私有制、公有制的概念界定及相互关系

  综合前文对所有制基本规定性的论述及对公有、私有及共有的认识,我们可以较清楚地对私有制和公有制内涵作出界定。私有制以充分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以私有经济为主体,国有和共有经济并存;追求程序公平和效率而建成的制度。公有制以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为前提;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私有和共有经济并存;兼顾起点公平、程序公平及结果公平,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公平和效率相统一而建成的制度。共有经济是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国家中的一种自发性中间组织,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它发展起来并最终扬弃公有与私有经济时,社会就已进入共产主义时代。

  公有制与私有制作为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具有密切的关系,下面将从三方面作进一步阐述。首先,公有与私有在历史上本是同时产生,但公有制却出现在私有制之后。究其原因在于公有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在生产的社会化、资本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诸方面都比私有经济程度高,而且也需要私有制社会的发展作基础。因此,可以说公有制出现在私有制之后具有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性。其次,公有制一经形成,就在逻辑上给公有制向私有有制倒退提供了可能,但这种倒退违背了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历史规律,它只能是历史的偶然而不是历史的必然。其三,作为所有制的两种形式,二者之间的转化不可能完成对所有制本身的扬弃。必然需要第三者即共有经济首先对公有与私有经济逐渐取代,使自身社会化程度提高,达到一种全社会的共同占有关系,进而消弥所有关系,最终扬弃所有制。

作者介绍:向伟 复旦大学经济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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