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2008年6月2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会上,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郭庚茂表示,人口问题是河南加快“两大跨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和挑战。 那么,作为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在2003年1月1日便开始正式施行了的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究竟有哪些内容是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呢?为此,我们专门对广大读者关注频率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问:你好,我和丈夫在去年刚刚结婚,属于再婚。婚前,丈夫身边已有一个孩子,我是单身。前不久,爱人向我提出想再要一个孩子。请问,我们可否再要二胎? 答:您好。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身边有不少朋友确实存在着生完一个宝宝后还想再要二胎的情况。对此,我省在新《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要二胎。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和您的爱人完全可以进行再次生育。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话,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要二胎。“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在深山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最后,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朋友还需注意的是: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问:你好,我是农村的,听说我省在新《条例》中制订了不少针对育龄夫妻的免费措施,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您好。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于我省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除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其所需经费还会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问:你好,我今年已经快35岁了,去年刚刚结婚。请问,我省的新《条例》对于晚婚、晚育的育龄妇女申请增加婚假、产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您好。不知您的工作单位是属于哪一类的?作为本次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所谓“晚婚”一般是指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初婚;所谓“晚育”指的是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加上国家规定的正常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夫妻婚假长达21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0天,加上增加的产假,实行晚育的夫妻,女方的产假多达半年。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内容来判断一下。
背景新闻 2008年6月2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会上,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郭庚茂表示,人口问题是河南加快“两大跨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和挑战。 那么,作为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在2003年1月1日便开始正式施行了的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究竟有哪些内容是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呢?为此,我们专门对广大读者关注频率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问:你好,我和丈夫在去年刚刚结婚,属于再婚。婚前,丈夫身边已有一个孩子,我是单身。前不久,爱人向我提出想再要一个孩子。请问,我们可否再要二胎? 答:您好。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身边有不少朋友确实存在着生完一个宝宝后还想再要二胎的情况。对此,我省在新《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要二胎。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和您的爱人完全可以进行再次生育。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话,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要二胎。“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在深山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最后,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朋友还需注意的是: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问:你好,我是农村的,听说我省在新《条例》中制订了不少针对育龄夫妻的免费措施,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您好。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于我省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除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其所需经费还会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问:你好,我今年已经快35岁了,去年刚刚结婚。请问,我省的新《条例》对于晚婚、晚育的育龄妇女申请增加婚假、产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您好。不知您的工作单位是属于哪一类的?作为本次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所谓“晚婚”一般是指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初婚;所谓“晚育”指的是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加上国家规定的正常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夫妻婚假长达21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0天,加上增加的产假,实行晚育的夫妻,女方的产假多达半年。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内容来判断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