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卫生劳动子合同

企业单位名称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条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甘肃省劳动保护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暂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企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企业方)与企业单位名称工会(以下简称职工方)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不断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方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所属各分公司、直属单位(专业生产单位、工区)、多经单位等均须遵守本合同:

1、企业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

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职工方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5、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6、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7、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8、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本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合同签订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

心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要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企业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 企业方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

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

第十二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每两年对职工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同时向工会通报事故情况。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工会进行通报。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方按《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有权参加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工会参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立项讨论,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职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积极适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

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立公司、分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劳动保护网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参加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企业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对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方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受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企业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二十九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企业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单位名称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条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甘肃省劳动保护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暂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企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企业方)与企业单位名称工会(以下简称职工方)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不断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方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所属各分公司、直属单位(专业生产单位、工区)、多经单位等均须遵守本合同:

1、企业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

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职工方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5、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6、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7、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8、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本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合同签订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

心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要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企业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 企业方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

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

第十二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每两年对职工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同时向工会通报事故情况。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工会进行通报。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方按《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有权参加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工会参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立项讨论,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职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积极适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

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立公司、分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劳动保护网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参加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企业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对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方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受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企业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二十九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企业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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