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汽车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经济的燃气汽车(包括营运车辆、自用车辆和公务车辆),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防止发生燃气汽车气瓶安全事故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lng. cng等加气站项目的核准批复。规划部门负责加气站项目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依法监督。质监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管理、气瓶充装资质管理以及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无资质安装车用气瓶、无资质充装车用气瓶和违规充装不合格车用气瓶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燃气经营许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公交、出租客运企业做好车用燃气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交管机构负责改装车辆的年检工作,未经有资质单位改装的车辆和车辆已加装气瓶未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超过检验周期的,不予年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车用燃气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负责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审查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三、严格把关,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

加气站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新建加气站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核准批复部门负责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前,应按规定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部门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在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提高标准,认真落实燃气汽车改装质量责任

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类汽车维修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一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专项许可)后,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及燃气专用装置的改装工作。改装单位应对所改装的车用气瓶及附件的安全性能负责,保持质量体系持续运转,向汽车业主出具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车用气瓶改装检验合格证、改装总图等资料,并对燃气汽车使用者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不得开展车用气瓶改装业务,已改装的车辆应由原改装单位实施召回处理。

五、加强管理,确保燃气汽车安全运行

(一)燃气汽车使用者应持出厂或者安装合格的相关资料、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向市质监局申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充装lc 卡;《车用气瓶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

(二)汽车出厂改为燃气汽车后,车主应携带《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到公安部门车管机构办理备案。

(三)燃气汽车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四)燃气汽车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车用气瓶加气站进行充装;不得擅自拆装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车用燃气气瓶报废时,应当由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采取压扁或瓶体解剖等破坏性处理措施。

(五)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充装的加气站,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车用气瓶超

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燃气汽车进行充装;违反本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公安部门交管机构在对燃气汽车进行年审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及有效期,并予以确认,准予年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年审。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性燃气汽车的技术管理,督促燃气汽车经营业户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等级评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扶况;对未取得或无有效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同时,要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对公交、出租、运输等单位及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将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纳入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内容。在燃气营运车辆年审时,查验《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对未取得上述证件或上述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经济的燃气汽车(包括营运车辆、自用车辆和公务车辆),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防止发生燃气汽车气瓶安全事故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lng. cng等加气站项目的核准批复。规划部门负责加气站项目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依法监督。质监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管理、气瓶充装资质管理以及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无资质安装车用气瓶、无资质充装车用气瓶和违规充装不合格车用气瓶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燃气经营许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公交、出租客运企业做好车用燃气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交管机构负责改装车辆的年检工作,未经有资质单位改装的车辆和车辆已加装气瓶未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超过检验周期的,不予年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车用燃气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负责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审查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三、严格把关,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

加气站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新建加气站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核准批复部门负责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前,应按规定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部门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在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提高标准,认真落实燃气汽车改装质量责任

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类汽车维修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一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专项许可)后,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及燃气专用装置的改装工作。改装单位应对所改装的车用气瓶及附件的安全性能负责,保持质量体系持续运转,向汽车业主出具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车用气瓶改装检验合格证、改装总图等资料,并对燃气汽车使用者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不得开展车用气瓶改装业务,已改装的车辆应由原改装单位实施召回处理。

五、加强管理,确保燃气汽车安全运行

(一)燃气汽车使用者应持出厂或者安装合格的相关资料、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向市质监局申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充装lc 卡;《车用气瓶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

(二)汽车出厂改为燃气汽车后,车主应携带《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到公安部门车管机构办理备案。

(三)燃气汽车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四)燃气汽车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车用气瓶加气站进行充装;不得擅自拆装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车用燃气气瓶报废时,应当由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采取压扁或瓶体解剖等破坏性处理措施。

(五)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充装的加气站,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车用气瓶超

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燃气汽车进行充装;违反本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公安部门交管机构在对燃气汽车进行年审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及有效期,并予以确认,准予年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年审。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性燃气汽车的技术管理,督促燃气汽车经营业户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等级评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扶况;对未取得或无有效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同时,要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对公交、出租、运输等单位及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将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纳入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内容。在燃气营运车辆年审时,查验《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对未取得上述证件或上述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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