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资监督〔2010〕1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事会、各监管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时效性,增强监督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时效性,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实现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监事会实施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期监督是指:监事会通过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及时了解和报告企业重大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重点联系人制度
第四条 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监事会指定一名专职监事作为所监督企业的重点联系人。重点联系人的工作职责是:承担监事会与企业日常联系,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搜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组织拟订监督检查方案、撰写季度工作报告及起草专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
第五条 建立季度报告和例会制度。监事会重点联系人每季度应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汇报日常监督工作情况、企业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例会,通报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六条 监事会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动态跟踪制度,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为集中检查做好准备。
对国资委和监事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急需检查的事项,监事会安排专项检查,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人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企业应按监事会要求提供各项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监事会对企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等多种方式,随时掌握企业的决策活动,对企业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企业决策行为向企业进行提示,并及时报告国资委。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及存在重大风险的决策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对企业重大事项及重要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制定战略规划、章程修订、主业调整、改制重组、高管变动、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诉讼事务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企业经营者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实时监控企业现金流,掌握企业会计报表、项目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参加企业重要会议。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
企业要将会议主要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重要子企业应纳入监事会日常监督范围,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借助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兼职监事作用,加强与企业内审、纪检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其监督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集中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为基础,制订集中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开展集中检查工作。集中检查时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
第十五条 监事会集中检查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将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决算审计结合起来,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的有关规定开展。
对无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涉密子企业,监事会的财务检查与企业内审相结合,参考和利用其审计成果。
第十六条 结合企业向监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综合分析企业总体运营情况,重点验证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客观分析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存在问题或不足,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按照出资人要求,监事会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
第五章 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报告,准确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适当简化,具体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试行)》要求撰写。
监督检查报告应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提交。
第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紧急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专项报告力度,确保专项报告时效性。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要重点突出,评价客观,对反映的事项要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建立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处理落实监事会报告反映的问题提供协助。
第六章 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提示。
第二十三条 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就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整改。
津国资监督〔2010〕1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事会、各监管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时效性,增强监督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时效性,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实现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监事会实施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期监督是指:监事会通过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及时了解和报告企业重大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重点联系人制度
第四条 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监事会指定一名专职监事作为所监督企业的重点联系人。重点联系人的工作职责是:承担监事会与企业日常联系,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搜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组织拟订监督检查方案、撰写季度工作报告及起草专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
第五条 建立季度报告和例会制度。监事会重点联系人每季度应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汇报日常监督工作情况、企业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例会,通报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六条 监事会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动态跟踪制度,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为集中检查做好准备。
对国资委和监事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急需检查的事项,监事会安排专项检查,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人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企业应按监事会要求提供各项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监事会对企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等多种方式,随时掌握企业的决策活动,对企业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企业决策行为向企业进行提示,并及时报告国资委。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及存在重大风险的决策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对企业重大事项及重要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制定战略规划、章程修订、主业调整、改制重组、高管变动、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诉讼事务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企业经营者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实时监控企业现金流,掌握企业会计报表、项目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参加企业重要会议。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
企业要将会议主要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重要子企业应纳入监事会日常监督范围,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借助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兼职监事作用,加强与企业内审、纪检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其监督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集中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为基础,制订集中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开展集中检查工作。集中检查时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
第十五条 监事会集中检查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将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决算审计结合起来,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的有关规定开展。
对无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涉密子企业,监事会的财务检查与企业内审相结合,参考和利用其审计成果。
第十六条 结合企业向监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综合分析企业总体运营情况,重点验证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客观分析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存在问题或不足,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按照出资人要求,监事会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
第五章 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报告,准确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适当简化,具体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试行)》要求撰写。
监督检查报告应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提交。
第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紧急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专项报告力度,确保专项报告时效性。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要重点突出,评价客观,对反映的事项要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建立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处理落实监事会报告反映的问题提供协助。
第六章 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提示。
第二十三条 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就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