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证据相关问题的探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证据相关问题的探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不能随意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同时还是法定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可以说证据是行政执法案件质量的生命线,《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因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应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方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一、相关概念

1、行政处罚证据

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

2、行政处罚证据的特点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法治的要求及证据的属性规定执法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二、客观公正调查取证的前提

1、正确定位自我,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公正公平是执法永恒的主题,执法人员要强化“公平公正”法治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并以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摒弃“经济利益至上”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体系,指导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证据收集客观全面公正。

2、 独立行使调查权,保障证据的收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财政、人事权不归地方政府管理,但实际上,社会上往往有种种因素干扰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应当赋予执法人员独立调查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甚至剥夺执法人员的调查权,这样可以有力保障证据的收集,提高案件查处率。

3、经费充足,为调查取证提供有力保障

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执法人员不可能是全能专家,为了案件事实清楚,必要时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或法定机构鉴定等,必然需要支出相当多的经费,经费不能有效保障,将导致证据不全不能客观全面反映事实。

三、调查取证相关感受

1、拓宽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

质量技监行政执法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执法人员具有丰富的质量监督管理专业知识。随着科技进步, 不法分子制假造劣的手段也日益现代化、科技化, 隐蔽化。如“3C 认证一致性问题查处”、生产许可证、制造假账、隐藏违法所得等, 对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面提出了

越来越高的要求。如果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 遇到疑难复杂案件, 在取证时把握不住案件性质关键, 不知道如何取证,势必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影响证据的质量。因此取证要有针对性,要做到有的放失。譬如: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 ”认证的低压配电箱问题,要注意核查该产品的外部尺寸及内部结构和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在调查中也应围绕该问题进行取证。

2、了解基本案情,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提高询问效率与质量

办案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案件已有的材料,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案件的性质和经过、已有证据材料等。然后根据情况,静下心来分析、论证,步步设防,步步为营,防止打草惊蛇,造成难以弥补及难以挽回的损失。就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个案而言,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二是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三是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措施和对策。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蹊径打破僵局。四是在询问

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五是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如询问人员相互配合等。在查案中,涉及外地企业的,我们首先要明确产品的类型及执行标准、产品生产厂家,其次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及合同价款等问题。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不积极配合调查,因此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查函》。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同时还有必要请公安部门及外地质监部门配合,便于依法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3. 调查取证及时性

证据具有明显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必须快速、及时地取得或保存证据。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多变性,违法案件的经常性、随机性,决定行政处罚证据的及时性,如不及时取证,很多证据就可能稍纵即逝,错过时机则以后难以获得。而且法律也要求行政处罚决定及时,以便迅速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如在查处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案件中,必须要快速取得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据,否则当事人很有可能伪造委托加工合同来逃避行政处罚。

4、证据必须要审核,且查证属实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不属实的材料必须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和有关证据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对专门性问题就应由相关的专家或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不能仅凭执法人员的感官检验,从而保证证据的科学性和真实确凿。如要查处“伪造冒用

质量证明文件案”,在当事人向执法部门提供某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后,要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核实,取得证据,来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合格证证明是否属于伪造冒用,据此立案查处。

5、创造良好外部调查取证环境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质监部门没有搜查权和限制人身权,导致质监部门在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因此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十分重要。首先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取得上级领导支持;其次要积极和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取得有益帮助;第三,要主动向政府及检察院汇报,以排除干扰。在查处大要案中,办案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该案件在调取中存在的困难,遵照领导指示办理,还要及时向省、市局、县政府、纪委及检察院汇报案情,在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有关部门配合下调取相关证据。

6、善于运用心理学

正确把握和预测人的心理活动特征、心理动机和行为特征,进而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寻找攻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事实,从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

7、迎难而上不畏难的勇气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将触及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他们会百般阻扰,甚至进行人身威胁与攻击。要想取得证据必须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吃苦耐劳精神,方能支撑工作。有时在查处复杂案件中,办案人员常常遭受当事人的冷言讥讽,甚至遭受人身威胁,但不能气馁,始终不言放弃,方能取得证据。 综上,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取证,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证据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发挥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形成证明违法事实的完整“证据链”,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而在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取得主动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证据相关问题的探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不能随意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同时还是法定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可以说证据是行政执法案件质量的生命线,《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因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应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方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一、相关概念

1、行政处罚证据

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

2、行政处罚证据的特点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法治的要求及证据的属性规定执法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二、客观公正调查取证的前提

1、正确定位自我,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公正公平是执法永恒的主题,执法人员要强化“公平公正”法治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并以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摒弃“经济利益至上”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体系,指导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证据收集客观全面公正。

2、 独立行使调查权,保障证据的收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财政、人事权不归地方政府管理,但实际上,社会上往往有种种因素干扰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应当赋予执法人员独立调查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甚至剥夺执法人员的调查权,这样可以有力保障证据的收集,提高案件查处率。

3、经费充足,为调查取证提供有力保障

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执法人员不可能是全能专家,为了案件事实清楚,必要时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或法定机构鉴定等,必然需要支出相当多的经费,经费不能有效保障,将导致证据不全不能客观全面反映事实。

三、调查取证相关感受

1、拓宽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

质量技监行政执法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执法人员具有丰富的质量监督管理专业知识。随着科技进步, 不法分子制假造劣的手段也日益现代化、科技化, 隐蔽化。如“3C 认证一致性问题查处”、生产许可证、制造假账、隐藏违法所得等, 对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面提出了

越来越高的要求。如果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 遇到疑难复杂案件, 在取证时把握不住案件性质关键, 不知道如何取证,势必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影响证据的质量。因此取证要有针对性,要做到有的放失。譬如: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 ”认证的低压配电箱问题,要注意核查该产品的外部尺寸及内部结构和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在调查中也应围绕该问题进行取证。

2、了解基本案情,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提高询问效率与质量

办案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案件已有的材料,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案件的性质和经过、已有证据材料等。然后根据情况,静下心来分析、论证,步步设防,步步为营,防止打草惊蛇,造成难以弥补及难以挽回的损失。就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个案而言,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二是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三是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措施和对策。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蹊径打破僵局。四是在询问

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五是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如询问人员相互配合等。在查案中,涉及外地企业的,我们首先要明确产品的类型及执行标准、产品生产厂家,其次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及合同价款等问题。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不积极配合调查,因此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查函》。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同时还有必要请公安部门及外地质监部门配合,便于依法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3. 调查取证及时性

证据具有明显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必须快速、及时地取得或保存证据。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多变性,违法案件的经常性、随机性,决定行政处罚证据的及时性,如不及时取证,很多证据就可能稍纵即逝,错过时机则以后难以获得。而且法律也要求行政处罚决定及时,以便迅速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如在查处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案件中,必须要快速取得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据,否则当事人很有可能伪造委托加工合同来逃避行政处罚。

4、证据必须要审核,且查证属实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不属实的材料必须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和有关证据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对专门性问题就应由相关的专家或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不能仅凭执法人员的感官检验,从而保证证据的科学性和真实确凿。如要查处“伪造冒用

质量证明文件案”,在当事人向执法部门提供某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后,要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核实,取得证据,来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合格证证明是否属于伪造冒用,据此立案查处。

5、创造良好外部调查取证环境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质监部门没有搜查权和限制人身权,导致质监部门在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因此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十分重要。首先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取得上级领导支持;其次要积极和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取得有益帮助;第三,要主动向政府及检察院汇报,以排除干扰。在查处大要案中,办案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该案件在调取中存在的困难,遵照领导指示办理,还要及时向省、市局、县政府、纪委及检察院汇报案情,在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有关部门配合下调取相关证据。

6、善于运用心理学

正确把握和预测人的心理活动特征、心理动机和行为特征,进而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寻找攻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事实,从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

7、迎难而上不畏难的勇气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将触及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他们会百般阻扰,甚至进行人身威胁与攻击。要想取得证据必须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吃苦耐劳精神,方能支撑工作。有时在查处复杂案件中,办案人员常常遭受当事人的冷言讥讽,甚至遭受人身威胁,但不能气馁,始终不言放弃,方能取得证据。 综上,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取证,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证据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发挥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形成证明违法事实的完整“证据链”,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而在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取得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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