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监督审查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及监督审查

(一)效力等级

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最高;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政府的规章。

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上下级除外)

3、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位法作变通的可以在本民族、本地区优先适用,否则具有地方性法规效力。

4、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法规也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优先适用;否则具有法律的效力。

宪法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岳母)

行政法规(国务院:婆婆)

地方性法规(媳妇) 部门规章(女儿小姑子)

地方规章(儿子)

下级地方规章

(二)冲突适用规则

1.同一制定主体的规范效力冲突规则:

(1)法无溯及力,但是有特别授权的除外。

(2)特别法优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若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相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2.不同主体制定的规范效力冲突规则:

(1)授权制定的法规,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若与法律相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经济特区法规作变通规定的除外)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但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规章冲突,报请该省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立法监督

1.监督标准

内容与上位法是否一致、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批准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3.撤销或改变的权限

领导关系的:可撤可改——本级人大领导他的常委会,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国务院处理省和较大市政府规章、省政府处理较大市政府规章),政府领导自己的工作部门(国务院处理部门规章)三种。既可撤销,也可变更。

监督关系的:只撤不改——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上级权力机关监督下级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地方性法规)。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授权关系的:可双撤(既可以撤权,也可以撤法)——两机关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授权者既可撤销被授权者指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也可以撤销授权。一为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二为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批准关系的:只能撤销:批准机关的上级撤销其批准的文件(全国人大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撤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件)。批准机关的批准行为让文件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与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与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

(四)备案问题

备案往上看(凡属于上位法制定机关的需备案)、人大不备案(只需要到人大常委会)、批准者备案(批准机关对自己的批准行为向上级备案)、规章国务院(规章最高备案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办公厅、规章法制机构来执行备案。

国家机关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法院 国务院 最高检察院 省级人大(常委会)

省高院 军事高院 省级政府 省级检察院

市级人大(常委会)

中院(海事铁路军事) 市级政府(行政公署) 市检\分院(铁路军事) 县级人大(常委会)

基层法院(海事铁路军事) 县区级政府 县检察院(铁路军事)

法庭 乡人大(不设常委会)

乡政府(街道办)

行政机关的构成体系

国务院

税务总局 公安部 教育部 证监会

司 国家局 司 司 部属大学

省政府

处 处 处 省属大学

国税局 公安局

科 科 科

县(区)

科 科 派出所 科 科

乡政府(区政府派街道办)

全国人大批省部;其他部门县市署,批准都找国务院。乡镇公所由省批;工作部门街道办,光杆乡镇需内设,批准一律找上级。地方部门需内设,同级编委就搞定。

县乡代表人民选,省市代表下级选,全国人大全国选,省加特区解放军。人大常委人大选,锦涛近平先选出,主席提名温总理,然后总理提部长。法检头头人大选,检察还需上级报,上级人大常委定,副职均由头头提,人大常委来决定。军委主席直接选,成员主席报人大。国家主席副主席,正副总理国务员,人大正副委员长,法院院长检察长,任职均不超两届。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及监督审查

(一)效力等级

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最高;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政府的规章。

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上下级除外)

3、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位法作变通的可以在本民族、本地区优先适用,否则具有地方性法规效力。

4、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法规也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优先适用;否则具有法律的效力。

宪法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岳母)

行政法规(国务院:婆婆)

地方性法规(媳妇) 部门规章(女儿小姑子)

地方规章(儿子)

下级地方规章

(二)冲突适用规则

1.同一制定主体的规范效力冲突规则:

(1)法无溯及力,但是有特别授权的除外。

(2)特别法优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若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相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2.不同主体制定的规范效力冲突规则:

(1)授权制定的法规,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若与法律相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经济特区法规作变通规定的除外)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但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规章冲突,报请该省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立法监督

1.监督标准

内容与上位法是否一致、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批准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3.撤销或改变的权限

领导关系的:可撤可改——本级人大领导他的常委会,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国务院处理省和较大市政府规章、省政府处理较大市政府规章),政府领导自己的工作部门(国务院处理部门规章)三种。既可撤销,也可变更。

监督关系的:只撤不改——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上级权力机关监督下级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地方性法规)。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授权关系的:可双撤(既可以撤权,也可以撤法)——两机关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授权者既可撤销被授权者指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也可以撤销授权。一为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二为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批准关系的:只能撤销:批准机关的上级撤销其批准的文件(全国人大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撤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件)。批准机关的批准行为让文件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与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与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

(四)备案问题

备案往上看(凡属于上位法制定机关的需备案)、人大不备案(只需要到人大常委会)、批准者备案(批准机关对自己的批准行为向上级备案)、规章国务院(规章最高备案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办公厅、规章法制机构来执行备案。

国家机关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法院 国务院 最高检察院 省级人大(常委会)

省高院 军事高院 省级政府 省级检察院

市级人大(常委会)

中院(海事铁路军事) 市级政府(行政公署) 市检\分院(铁路军事) 县级人大(常委会)

基层法院(海事铁路军事) 县区级政府 县检察院(铁路军事)

法庭 乡人大(不设常委会)

乡政府(街道办)

行政机关的构成体系

国务院

税务总局 公安部 教育部 证监会

司 国家局 司 司 部属大学

省政府

处 处 处 省属大学

国税局 公安局

科 科 科

县(区)

科 科 派出所 科 科

乡政府(区政府派街道办)

全国人大批省部;其他部门县市署,批准都找国务院。乡镇公所由省批;工作部门街道办,光杆乡镇需内设,批准一律找上级。地方部门需内设,同级编委就搞定。

县乡代表人民选,省市代表下级选,全国人大全国选,省加特区解放军。人大常委人大选,锦涛近平先选出,主席提名温总理,然后总理提部长。法检头头人大选,检察还需上级报,上级人大常委定,副职均由头头提,人大常委来决定。军委主席直接选,成员主席报人大。国家主席副主席,正副总理国务员,人大正副委员长,法院院长检察长,任职均不超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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