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竞赛规程
一、比赛目的
为了活跃校园文化气氛,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普及学院足球运动,提高学生的技战术水平,并为明年即将参加上海市比赛的院足球队选拔优秀队员,经学院研究决定由体育部承办2013年院足球联赛。
二、竞赛时间
2013/4/16————2013/5/16
三、竞赛地点
体育学院东西足球场
四、举办单位
上海体育学院
五、承办单位
上海体育学院体育部
六、竞赛项目
11人制足球比赛
七、参加单位
全体上海体育学院学生
八、运动员资格
本院二级含二级以下运动员
九、竞赛办法
Ⅰ)1、小组赛
小组赛将8个队伍分为A、B两个小组(以抽签方式分组)分别进行单循环赛,排出小组名次。
2、半决赛
获得小组赛前二名的队共4个队参加半决赛。
A1——B2
A2——B1
A1——B1
A2——B2
3、决赛
半决赛的两个胜队进行决赛,决出冠亚军。
半决赛的两个负队进行比赛,决出3、4名。
Ⅱ)(一)每场比赛结束仍为平局则互罚球点球决出胜负。
(二)单循环赛积分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平一场得1分。
2、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之间,如果相互比赛净胜球与进球总和也相等,则按同一循环比赛净胜球和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Ⅲ)弃权: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任何一队人员少于7人时,视作该队弃权,比分记为3:0。在比赛过程中,任何一队球员少于7人时,也将视为该队弃权,比分记作3:0,当比分大于3:0时,记作此时比分。
Ⅳ)运动员服装需统一颜色款式2套,根据比赛对手选择一套不同颜色的服装,号码从1到99号任意选择。守门员服装颜色与其他运动员须有明显差异。
十、其他事宜
1)比赛换人时带证件且向比赛监督报名,由比赛监督示意主裁换人。
2)结束后两队队长必须到比赛监督处登记。
3)如遇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前来参加比赛,请及时与足协负责人联系。
4)如逢大雨等天气原因,将另行安排比赛时间,详见具体通知。
5)比赛中,除比赛双方参赛队员及裁判和主办方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内。
6)球员球迷不得起哄,辱骂裁判,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一旦出现此情况,球队必须马上出面调和制止。
7)未尽事宜请以组委会解释为准
足球竞赛规程
一、比赛目的
为了活跃校园文化气氛,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普及学院足球运动,提高学生的技战术水平,并为明年即将参加上海市比赛的院足球队选拔优秀队员,经学院研究决定由体育部承办2013年院足球联赛。
二、竞赛时间
2013/4/16————2013/5/16
三、竞赛地点
体育学院东西足球场
四、举办单位
上海体育学院
五、承办单位
上海体育学院体育部
六、竞赛项目
11人制足球比赛
七、参加单位
全体上海体育学院学生
八、运动员资格
本院二级含二级以下运动员
九、竞赛办法
Ⅰ)1、小组赛
小组赛将8个队伍分为A、B两个小组(以抽签方式分组)分别进行单循环赛,排出小组名次。
2、半决赛
获得小组赛前二名的队共4个队参加半决赛。
A1——B2
A2——B1
A1——B1
A2——B2
3、决赛
半决赛的两个胜队进行决赛,决出冠亚军。
半决赛的两个负队进行比赛,决出3、4名。
Ⅱ)(一)每场比赛结束仍为平局则互罚球点球决出胜负。
(二)单循环赛积分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平一场得1分。
2、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之间,如果相互比赛净胜球与进球总和也相等,则按同一循环比赛净胜球和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Ⅲ)弃权: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任何一队人员少于7人时,视作该队弃权,比分记为3:0。在比赛过程中,任何一队球员少于7人时,也将视为该队弃权,比分记作3:0,当比分大于3:0时,记作此时比分。
Ⅳ)运动员服装需统一颜色款式2套,根据比赛对手选择一套不同颜色的服装,号码从1到99号任意选择。守门员服装颜色与其他运动员须有明显差异。
十、其他事宜
1)比赛换人时带证件且向比赛监督报名,由比赛监督示意主裁换人。
2)结束后两队队长必须到比赛监督处登记。
3)如遇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前来参加比赛,请及时与足协负责人联系。
4)如逢大雨等天气原因,将另行安排比赛时间,详见具体通知。
5)比赛中,除比赛双方参赛队员及裁判和主办方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内。
6)球员球迷不得起哄,辱骂裁判,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一旦出现此情况,球队必须马上出面调和制止。
7)未尽事宜请以组委会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