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笔误申请书

民事判决书

文书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

(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

首部

标题和案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

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

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

×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

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 文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

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

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尾 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

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法院公告的严肃性,利用软

件系统提高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并已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公布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同时在人民法院报网

络版、中国法院网发布),请各地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________:上诉人_______就( )字第(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

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_____日_____时_____分(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__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

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____日____时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在本院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__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______日_____时_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_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________: 本院受理_____诉__________(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和开庭传

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

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

第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裁判。

7、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_(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___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_(案由)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为满6个月)即

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汇票、支票、本票) 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

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

( )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______对

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10、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________申请_________失踪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寻人公

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

告_____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______申请_______死亡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间届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_______

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民事裁定书① 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申请公示催告(汇票、支票、本票) 申请人______因_______,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

据记载:(票号、金额、出票人、出票行、持票人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

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______人________的申请,已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作出( )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_______破产还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

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在本院_______召开。

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16、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________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 院认可。现依法宣告中止_______破产还债程序。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17、终结________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______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______后,

已不足以支付_______,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______。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______的破产还债程

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8、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已满

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

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________失踪。

19、申请宣告死亡① 下落不明已满4年 本院受理_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_______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0、申请宣告死亡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 本院受理_____申请宣告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______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1、申请宣告死亡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本

院受理_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_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

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2、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申请执行( )字第( )号( )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______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3、评估报告

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执行一案,依法委托________对_______进行评估,现已作

出________评报字(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_____日内,向______申请重新评估。逾期

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24、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本院受理_________申请认定_________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法院公告文书制作要求示例

[______省]______法院 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__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一、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起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立案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驳回起诉裁定书

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6.公民民事答辩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

8.反诉状

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0.参加诉讼通知书

11.退出诉讼通知书

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

13.调查笔录

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

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16.勘验笔录

17.委托调查函

三、管辖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管辖权异议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5、案件移送函

6、调卷函

7.送卷函

8.退卷函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

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担保通知书

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先予执行申请书

8.先予执行裁定书

9.申请复议书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

1.拘传票

2.罚款决定书

3.拘留决定书

4.执行拘留通知书

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

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8.民事制裁决定书

9.司法建议书

六、开庭审理文书

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对回避申请的决定书

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5.参加诉讼申请书

6.公民民事撤诉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10.延期审理申请书

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12.证据保全申请书

13.传 票

14.出庭通知书

15.开庭公告

16.阅卷笔录

17.调解笔录

18.法庭笔录

19.代理词

20.合议庭评议笔录

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

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

26。送达回证

七、一审裁判文书

2.一审民事调解书

3.一审民事判决书

4.委托宣判函

5.宣判笔录

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

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

八、第二审程序文书

1.公民民事上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

3.报送上诉案件函

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5.公民撤回上诉状

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

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

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

10.二审民事调解书

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

1.申诉状

2.本院决定再审裁定书

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

4.再审申请书

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

8.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9.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0.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判决书

11.提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书

1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3.再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十、督促程序文书

1.支付令申请书

2.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3.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4.驳回支付令申请裁定书

5.支付令

6.支付令异议书

7.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停止支付通知书

3.公示催告公告

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

5.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

6、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篇三:权要笔误应当如何解释 当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如何解释权利要求 当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如何解释权利要求 ——广东高院判决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叶冠东专利权案 林广海 邱永清

【裁判要旨】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

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冠东于2001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洗涤抽

胶处理桶”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5月22日公告授予了该专利权,专

利号为zl01266086.8。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洗涤抽胶处理

桶,其特征在于:一桶体,其顶端设有可启闭的桶盖,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

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闭的胶质出口,中段偏下位置处设原料抽出口,靠近顶部处设原料导

入口;至少一洒水管,装设桶体内部的上方位置,其上设有洒水孔;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

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至少一蒸气导管,装设于桶体下方;一搅拌构件,装设于桶体内

部相对滤网上方;一驱动构件,装设于桶体顶部且连接搅拌构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抽胶处理

桶”,有一个技术特征“一滤网,相对于胶质出口的上方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表述的必

要技术特征之一“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不同,其他特征相同。

【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叶冠东是“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享

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本案专

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判决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

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该侵权设备。 一审判决后,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

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一滤网,设于胶质

出口的上方,而专利的一滤网,则设于胶质出口的下方,两者有本质区别,其没有侵犯叶冠

东的专利权。

叶冠东答辩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 “一滤网,相对胶质出口下方”是表述上的笔误,错

将“上方”表述成“下方”,不妨碍侵权的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冠东是本案

“洗涤抽胶处理桶”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享有的该专利权应依法受

到保护。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两者的区别仅在

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中的“一滤网,相对胶质出口的上方处”而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

特征中的“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对此,叶冠东称该表述“一滤

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以及其他几处表述均属笔误,是错将“上方”

表述成“下方”。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笔误,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具

有实质性的不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应当首先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进行解释。权利要

求书等有关表述歧义,不能直接得出具体、确定、惟一的解释的,应当依据所属领域的技术

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惟

一的解释,以达到确定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本案所涉及技术方案中的滤网的位置,所属

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综合判断,应当可以得出滤网只能在桶

体底部胶质出口之上的理解。因此,应当确认“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上

方处”是本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将“上方”写为“下方”,属明显的

笔误。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本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阳江虹阳食

品工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叶冠东依法享有

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如何正确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 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对于滤网位置的表述,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如何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来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尽管二

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但在案件讨论中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叶冠东专利的附图和被控侵权

产品实物均显示滤网设置于胶质出口上方,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滤网只有位于上方才能

发挥阻隔杂物的功能,装设在下方不可能起到上述过滤、阻隔杂物的作用。虹阳公司被控侵

权产品滤网位置与叶冠东专利附图表述的滤网位置相同,虹阳公司实际上已构成侵权。法院

作为司法机关不能以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机械片面地理解“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

书为准”对本案进行处理。应当从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角度出发,认定构成侵权。第二种意

见认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准。当权利要求书与附图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

释” 但不可以“纠正” 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本案叶冠东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表述滤网设置

于胶质出口下方,被控侵权产品滤网设置于上方,二者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滤网位置)存在

实质性差别,虹阳公司不构成侵权。叶冠东专利出现权利要求书与附图记载内容不一致,是

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所致。并已给时间和机会让叶冠东向国家知产局申请修改补正,既然叶冠

东放弃了改正笔误机会,拒绝向知产局申请变更,那么法院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进行处理,

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应驳回虹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也

凸显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应如何解释?有人很形象地把专利权比喻为一块私有领

地,而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达内容则构成了该领地的界线,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

征则是打在该领地上的界桩。但是通过语言文字去打的界桩,其保护的范围将会变得模糊,

更何况,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难以进行充分描述,而语言文字的

本身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显得尤为重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对

于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专利权

利要求可以帮助社会公众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认清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避免侵犯专

利权。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一直是专利理论和实务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在专利侵权

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均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等,

尽管各国专利法一般都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是在对权

利要求本身的解释上却存在适用不同原则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模式有三种,即周边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折衷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我国法律规

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原则和依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在对专利权利要求

解释上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原则。 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首先,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理解为该

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专利法

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

词”。所以,通常情况下,当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措词和术语作出特殊解释,以

及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实施方案不能认为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词和术语具有特殊含义时,

应当推定措词和术语具有所属领域中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所属领域中的经典著述以及

专业技术辞典可以用于解释该通常的含义。其次,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解释。

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当采用规范的技术术语,并且在理解权利要求时,其中的术语应理

解为该术语通常具有的含意。然而,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新的发明创造,是现有技术中不

曾有过的技术方案,因此,它常常导致文字表达上的困难。专利权人有选择他所希望采用的

技术术语和表达方式的自由,允许其采用措词的含义与该措词的普通含义有所不同,其条件

是说明书本身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理解发明创造,同时确保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措词和术语与说明书使用的措词和术语一致。从这种意义上说,说明书

是解释权利要求中措词和术语含义的最为主要的工具。在专利领域中,人们常将说明书比喻

为权利要求书的“辞典”。第三、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本身含糊不清或有不同解释时,说明书

的解释优先。对于一项权利要求,当用文字描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由于其中所用词句的不同解

释而不易确定时,应当用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来帮助解释权利要求中所用词句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利要求中所用含义不确定的词句在说明书中有明确定义或者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或附图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该词句的确切含义时,应当用说明书

或附图中该词句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的“通用”术语,根据说

明书的解释所得出的含意与该术语通常的含意不同时,说明书的解释优先于该术语通常的含

意。第四、借助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具体包括专利申请档案、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

案。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阶段,或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为了说明自己所要

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已有技术,使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而将权利要求进行缩小解释。

该解释在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

解释到原来范围。 在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具体解释方法后,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专利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与“说明书及

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两者的关系。两者应当是一个整体的两个侧面,两者不可偏废,

但是从重要程度来看仍有主次之分。两者相比,前者占主导地位,这一点从采用“为准”的

措词便可以清楚地看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

含义是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只能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而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

例如: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

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

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

描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如果专利说明书中及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

容较宽,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内容较窄,则只能以权利要求书中技术内容确定专

利的保护范围。

尽管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是不

容忽视。不管权利要求本身看起来是否清楚,都应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印证,

考察两者的内容是否一致。应当通过阅读全部专利文件对发明创造进行全面理解,不可仅机

械地将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其附图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时,可以发挥澄清和解释的功能,对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如在

本案中,第二种意见在解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片面、机械地理解“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

权利要求书为准”未能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给予正确地解释,导致认为不构成侵权。

而第一种意见则在坚持“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的原则下,结合本案专利的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给予了正确地解释,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将滤网位置由“上方”

写为“下方”,属明显的笔误,并认为构成侵权。这两种不同处理意见区别的关键就是对权利

要求解释不同。

关于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问题。笔误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综合分析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及附图所能够得出的唯一正确的解释,即能够识别的明显的语法、文字错误。在本

案中,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书内

容为准,称其使用的不锈钢搅拌桶的技术特征与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

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即滤网位置不同,其行为没有侵

犯叶冠东的专利权。尽管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 “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

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但是通过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该专利说明书对蒸煮作业的工作

方式有这样的记载:“由驱动构件驱动搅拌构件对位于滤网上的海藻原料进行旋转搅拌,以及

利用破碎泵浦自桶体的原料抽出口抽出海藻原料予以绞碎后,将被绞碎的海藻原料自桶体上

方的原料导入口输入,借助此方式,使海藻原料释出其天然胶质,而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集

聚于排放口关闭的桶体底部,即可经胶质出口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由上述描述可知,滤网

所起的作用是将胶质从海藻原料中滤出,然后从胶质出口排出所需胶质,因此该滤网只有设

置在胶质出口的上方才可以实现这一功能,并且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所示的滤网位置是位于

胶质出口之上,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是对应的。假如将滤网设置于胶质出口的下方,则

胶质经滤网渗透至胶质出口之下,而从胶质出口得到的只能是剩余的海藻原料而非胶质,这

显然不符合该技术方案的设计初衷,即滤网所起的作用是将胶质从海藻原料中滤出。该领域

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实现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能得出具体、

确定、唯一的解释,那就是权利要求书中 “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

的表述,将“上方”写为“下方”属明显的笔误。对于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

现笔误的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进行修改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而不允许对权利要求

书的文字进行修改。因此,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即使出现笔误也不允许专利

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文字修改。在本案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其权利

要求中的笔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当事人是无法做到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权利要

求书中的笔误救济方式,只有在专利侵权诉讼或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由法官或审查员对

该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正确解释,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达到对

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正确界定。在本案的处理中,法官运用法律智慧对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

笔误,予以正确解释,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8号

一、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起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立案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驳回起诉裁定书

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6.公民民事答辩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

8.反诉状

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0.参加诉讼通知书

11.退出诉讼通知书

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

13.调查笔录

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

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16.勘验笔录

17.委托调查函

三、管辖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管辖权异议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5、案件移送函

6、调卷函

7.送卷函

8.退卷函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

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担保通知书

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先予执行申请书

8.先予执行裁定书

9.申请复议书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

1.拘传票

2.罚款决定书

3.拘留决定书

4.执行拘留通知书

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

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8.民事制裁决定书

9.司法建议书

六、开庭审理文书

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5.参加诉讼申请书

6.公民民事撤诉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10.延期审理申请书

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12.证据保全申请书

13.传 票

14.出庭通知书

15.开庭公告

16.阅卷笔录

17.调解笔录

18.法庭笔录

19.代理词

20.合议庭评议笔录

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

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

26。送达回证

七、一审裁判文书

2.一审民事调解书

3.一审民事判决书

4.委托宣判函

5.宣判笔录

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

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

八、第二审程序文书

1.公民民事上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

3.报送上诉案件函

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5.公民撤回上诉状

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

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

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

10.二审民事调解书

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

1.申诉状

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

4.再审申请书

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

8.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9.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0.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判决书

11.提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书

1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3.再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十、督促程序文书

1.支付令申请书

2.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3.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4.驳回支付令申请裁定书

5.支付令

6.支付令异议书

7.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停止支付通知书

3.公示催告公告

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

5.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

6、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篇五: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福,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

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

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仁英(系付正禄之妻),女,1971年3月24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勤勇(系付正禄之子),男,1990年11月1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2011年10月20日)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波,贵州省沿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电话:[1**********]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成,镇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负责人:付远波,职务组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

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渝中

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酉阳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

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10)5号行政处理决定, 并请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4、判决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案纠纷事实

1983年冬林地落实到户时,由于再审申请人分得的林地明显比别家少,而与当时的组长

付正维发生争议,经当时龚滩镇镇长周伟和组长付正维协商确定:“杆岩”林地属于再审申请

人家的老业,也没有划分到其他农户,就用“杆岩”林地补足再审申请人林地差额部分。此

后“杆岩”林地一直由再审申请人管理使用。1993年再审申请人几兄弟为赡养老人分家时,

由时任村支部书记付正文提笔写分家财产协议书,时任组长付正维在场见证,其协议内容有

“杆岩”林地的使用权,属于付云枝。从1983年林地落实到户至林地淹没(2005年)前,

该林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过争议。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而终审判决没有纠正。 本案一审中的审查对向明显是林地所有权,没有审查林地管理使用权。一审的“本院认

为”内容如下:“只是原告一直在管理该争议地,但并不能因为原告在管理该林地就表明属原

告所有。原告仅凭分家协议证明“干岩”林地属于原告所有,但该证是孤证,且是原告家的

内部协议,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依据原始登记草册、证人证言、调解记录等将争议

地处理给第三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以

上表明再审申请人在管理使用争议地,但不具有所有权。该内容表达逻辑严密,明显只是审

查所有权,而二审认为是笔误,重庆市第四检察分院认为是表述之误,其认定明显错误。法

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律文书更是严谨的,这决不会是“眼花法官”制作的。再审申请人所

诉的是管理使用权,而判决去审查所有权,据此形成的结果显然是偷梁换柱的无诉之判。对

于本案审查所有权,是毫无实质意义的。所以本案判决结果的形成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争议地管理使用权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 一审认定事实:“原

告一直在管理该争议地。”根据《林木林地争议处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精神,实际管理林地的事实可以作为确定林地管理使用权的依据。

《办法》第八条(三)项明确规定: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可以作

为确定林地管理权的依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分家协议明确反映干岩林地是付云枝家在管

理使用,这就是事实凭证。不可否认,第三人对争议地有管理使用权,其权利来源于所有权,

但对争议地的管理使用权已经分离出来为再审申请人所有了。二审判决书对此就是偷梁换柱、

混淆概念,进而对再审申请人林地管理使用权予以否定,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应有的权利。

三、争议地管理使用权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 争议地是否分至各户,建立在河边林地是否分到户的基础上,而客观事实反映沿河边林

地是分到各户了的。理由1、众所周知,我县2009年落实林权是以1983年落实的林权照搬

过来的,而再审申请人所举24号证林权摸底清册表才是1983年落实林权的真实反映。该证

反映所在组所有林地都是分到户了的,“唯有河边林地没有分”,显然是因后来的征收才引起

第三人说没有分,没分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理由2、付云高家在河边分得的林地与另一组

冉隆高的林地调换,多年各自管理使用至今,换出的林地补偿也由他组领取了,这一客观事

实也证明了河边林地是分到各户了的。理由3、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分家协议证据,该证据虽

然是家庭内部协议,但该协议书中内容有对争议地使用权的归属作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这种

约定是在当时的基层干部组长、村书记(同时这些人也是划分林地的人)的参与协议,逐字

审查协议(书记书写、组长监笔)达成的,这些参与者本身就是代表组上利益,所以该证据

能够证明争议地的使用权是划分给再审申请人家的。

四、被再审申请人认定的证据明显有瑕疵,不能证明争议地没有分给申诉人 排除被申诉人与第三人利益一致关系的言辞证据,被申诉人作出决定的证据就是周伟的

证言和所谓登记草册了。周伟证言有三点存疑:1、来源有瑕疵,调查人的签名是后来补上的,

本案最先的复议阶段该调查笔录没有调查人签名,这就无法否认该份所谓“调查”是闭门造

车。2、周伟与调查 人基本上是同一身份,不可否认其顺从调查人的意思表示。3、周伟虽是驻村干部,其对

于二十多年前的组上事务,除有当时的工作记录外,是无法记住组上大小事务的。其现作为

证人是个人行为,没有特别之处。对比分析再审申请人方提交的付正元、付正茂的证言,从

年龄、经过情况、素质以其与第三人一致的利益关系综合分析都不可否认其证明的客观性,

而其明确证明争议地是分给再审申请人的。 关于登记草册不能证明争议地没有分给再审申请人。理由1、该证据来源于车应才的随

意记录,车应才当时既不是队长,又不是会记,也不是其他负责人,其形成的记录只是分林

地部分情况,所以不能证明其没有记上的林地就没有分到户。“没有记上的就没有分到户”这

个大前提本来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24号证据林权摸底清册就足以推翻这个前提,而决定将

这个不能成立的前提作为条件,进而推出“干岩林地没有分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这一结

论显然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依法撤

销(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判决书

文书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

(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

首部

标题和案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

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

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

×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

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 文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

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

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尾 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

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法院公告的严肃性,利用软

件系统提高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并已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公布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同时在人民法院报网

络版、中国法院网发布),请各地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________:上诉人_______就( )字第(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

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_____日_____时_____分(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__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

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____日____时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在本院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__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______日_____时_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_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________: 本院受理_____诉__________(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和开庭传

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

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

第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裁判。

7、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_(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___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_(案由)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为满6个月)即

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汇票、支票、本票) 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

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

( )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______对

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10、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________申请_________失踪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寻人公

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

告_____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______申请_______死亡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间届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_______

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民事裁定书① 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申请公示催告(汇票、支票、本票) 申请人______因_______,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

据记载:(票号、金额、出票人、出票行、持票人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

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______人________的申请,已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作出( )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_______破产还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

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在本院_______召开。

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16、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________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 院认可。现依法宣告中止_______破产还债程序。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17、终结________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______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______后,

已不足以支付_______,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______。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______的破产还债程

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8、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已满

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

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________失踪。

19、申请宣告死亡① 下落不明已满4年 本院受理_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_______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0、申请宣告死亡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 本院受理_____申请宣告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______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1、申请宣告死亡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本

院受理_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_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

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2、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申请执行( )字第( )号( )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______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3、评估报告

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执行一案,依法委托________对_______进行评估,现已作

出________评报字(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_____日内,向______申请重新评估。逾期

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24、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本院受理_________申请认定_________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法院公告文书制作要求示例

[______省]______法院 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__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一、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起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立案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驳回起诉裁定书

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6.公民民事答辩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

8.反诉状

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0.参加诉讼通知书

11.退出诉讼通知书

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

13.调查笔录

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

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16.勘验笔录

17.委托调查函

三、管辖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管辖权异议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5、案件移送函

6、调卷函

7.送卷函

8.退卷函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

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担保通知书

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先予执行申请书

8.先予执行裁定书

9.申请复议书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

1.拘传票

2.罚款决定书

3.拘留决定书

4.执行拘留通知书

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

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8.民事制裁决定书

9.司法建议书

六、开庭审理文书

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对回避申请的决定书

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5.参加诉讼申请书

6.公民民事撤诉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10.延期审理申请书

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12.证据保全申请书

13.传 票

14.出庭通知书

15.开庭公告

16.阅卷笔录

17.调解笔录

18.法庭笔录

19.代理词

20.合议庭评议笔录

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

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

26。送达回证

七、一审裁判文书

2.一审民事调解书

3.一审民事判决书

4.委托宣判函

5.宣判笔录

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

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

八、第二审程序文书

1.公民民事上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

3.报送上诉案件函

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5.公民撤回上诉状

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

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

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

10.二审民事调解书

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

1.申诉状

2.本院决定再审裁定书

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

4.再审申请书

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

8.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9.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0.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判决书

11.提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书

1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3.再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十、督促程序文书

1.支付令申请书

2.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3.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4.驳回支付令申请裁定书

5.支付令

6.支付令异议书

7.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停止支付通知书

3.公示催告公告

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

5.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

6、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篇三:权要笔误应当如何解释 当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如何解释权利要求 当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如何解释权利要求 ——广东高院判决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叶冠东专利权案 林广海 邱永清

【裁判要旨】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

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冠东于2001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洗涤抽

胶处理桶”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5月22日公告授予了该专利权,专

利号为zl01266086.8。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洗涤抽胶处理

桶,其特征在于:一桶体,其顶端设有可启闭的桶盖,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

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闭的胶质出口,中段偏下位置处设原料抽出口,靠近顶部处设原料导

入口;至少一洒水管,装设桶体内部的上方位置,其上设有洒水孔;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

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至少一蒸气导管,装设于桶体下方;一搅拌构件,装设于桶体内

部相对滤网上方;一驱动构件,装设于桶体顶部且连接搅拌构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抽胶处理

桶”,有一个技术特征“一滤网,相对于胶质出口的上方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表述的必

要技术特征之一“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不同,其他特征相同。

【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叶冠东是“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享

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本案专

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判决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

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该侵权设备。 一审判决后,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

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一滤网,设于胶质

出口的上方,而专利的一滤网,则设于胶质出口的下方,两者有本质区别,其没有侵犯叶冠

东的专利权。

叶冠东答辩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 “一滤网,相对胶质出口下方”是表述上的笔误,错

将“上方”表述成“下方”,不妨碍侵权的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冠东是本案

“洗涤抽胶处理桶”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享有的该专利权应依法受

到保护。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两者的区别仅在

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中的“一滤网,相对胶质出口的上方处”而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

特征中的“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对此,叶冠东称该表述“一滤

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以及其他几处表述均属笔误,是错将“上方”

表述成“下方”。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笔误,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具

有实质性的不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应当首先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进行解释。权利要

求书等有关表述歧义,不能直接得出具体、确定、惟一的解释的,应当依据所属领域的技术

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惟

一的解释,以达到确定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本案所涉及技术方案中的滤网的位置,所属

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综合判断,应当可以得出滤网只能在桶

体底部胶质出口之上的理解。因此,应当确认“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上

方处”是本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将“上方”写为“下方”,属明显的

笔误。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本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阳江虹阳食

品工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叶冠东依法享有

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如何正确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 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对于滤网位置的表述,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如何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来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尽管二

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但在案件讨论中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叶冠东专利的附图和被控侵权

产品实物均显示滤网设置于胶质出口上方,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滤网只有位于上方才能

发挥阻隔杂物的功能,装设在下方不可能起到上述过滤、阻隔杂物的作用。虹阳公司被控侵

权产品滤网位置与叶冠东专利附图表述的滤网位置相同,虹阳公司实际上已构成侵权。法院

作为司法机关不能以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机械片面地理解“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

书为准”对本案进行处理。应当从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角度出发,认定构成侵权。第二种意

见认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准。当权利要求书与附图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

释” 但不可以“纠正” 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本案叶冠东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表述滤网设置

于胶质出口下方,被控侵权产品滤网设置于上方,二者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滤网位置)存在

实质性差别,虹阳公司不构成侵权。叶冠东专利出现权利要求书与附图记载内容不一致,是

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所致。并已给时间和机会让叶冠东向国家知产局申请修改补正,既然叶冠

东放弃了改正笔误机会,拒绝向知产局申请变更,那么法院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进行处理,

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应驳回虹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也

凸显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应如何解释?有人很形象地把专利权比喻为一块私有领

地,而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达内容则构成了该领地的界线,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

征则是打在该领地上的界桩。但是通过语言文字去打的界桩,其保护的范围将会变得模糊,

更何况,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难以进行充分描述,而语言文字的

本身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显得尤为重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对

于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专利权

利要求可以帮助社会公众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认清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避免侵犯专

利权。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一直是专利理论和实务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在专利侵权

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均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等,

尽管各国专利法一般都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是在对权

利要求本身的解释上却存在适用不同原则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模式有三种,即周边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折衷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我国法律规

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原则和依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在对专利权利要求

解释上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原则。 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首先,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理解为该

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专利法

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

词”。所以,通常情况下,当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措词和术语作出特殊解释,以

及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实施方案不能认为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词和术语具有特殊含义时,

应当推定措词和术语具有所属领域中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所属领域中的经典著述以及

专业技术辞典可以用于解释该通常的含义。其次,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解释。

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当采用规范的技术术语,并且在理解权利要求时,其中的术语应理

解为该术语通常具有的含意。然而,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新的发明创造,是现有技术中不

曾有过的技术方案,因此,它常常导致文字表达上的困难。专利权人有选择他所希望采用的

技术术语和表达方式的自由,允许其采用措词的含义与该措词的普通含义有所不同,其条件

是说明书本身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理解发明创造,同时确保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措词和术语与说明书使用的措词和术语一致。从这种意义上说,说明书

是解释权利要求中措词和术语含义的最为主要的工具。在专利领域中,人们常将说明书比喻

为权利要求书的“辞典”。第三、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本身含糊不清或有不同解释时,说明书

的解释优先。对于一项权利要求,当用文字描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由于其中所用词句的不同解

释而不易确定时,应当用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来帮助解释权利要求中所用词句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利要求中所用含义不确定的词句在说明书中有明确定义或者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或附图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该词句的确切含义时,应当用说明书

或附图中该词句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的“通用”术语,根据说

明书的解释所得出的含意与该术语通常的含意不同时,说明书的解释优先于该术语通常的含

意。第四、借助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具体包括专利申请档案、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

案。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阶段,或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为了说明自己所要

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已有技术,使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而将权利要求进行缩小解释。

该解释在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

解释到原来范围。 在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具体解释方法后,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专利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与“说明书及

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两者的关系。两者应当是一个整体的两个侧面,两者不可偏废,

但是从重要程度来看仍有主次之分。两者相比,前者占主导地位,这一点从采用“为准”的

措词便可以清楚地看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

含义是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只能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而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

例如: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

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

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

描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如果专利说明书中及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

容较宽,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内容较窄,则只能以权利要求书中技术内容确定专

利的保护范围。

尽管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是不

容忽视。不管权利要求本身看起来是否清楚,都应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印证,

考察两者的内容是否一致。应当通过阅读全部专利文件对发明创造进行全面理解,不可仅机

械地将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其附图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时,可以发挥澄清和解释的功能,对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如在

本案中,第二种意见在解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片面、机械地理解“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

权利要求书为准”未能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给予正确地解释,导致认为不构成侵权。

而第一种意见则在坚持“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的原则下,结合本案专利的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给予了正确地解释,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将滤网位置由“上方”

写为“下方”,属明显的笔误,并认为构成侵权。这两种不同处理意见区别的关键就是对权利

要求解释不同。

关于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问题。笔误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综合分析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及附图所能够得出的唯一正确的解释,即能够识别的明显的语法、文字错误。在本

案中,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书内

容为准,称其使用的不锈钢搅拌桶的技术特征与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

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即滤网位置不同,其行为没有侵

犯叶冠东的专利权。尽管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 “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

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但是通过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该专利说明书对蒸煮作业的工作

方式有这样的记载:“由驱动构件驱动搅拌构件对位于滤网上的海藻原料进行旋转搅拌,以及

利用破碎泵浦自桶体的原料抽出口抽出海藻原料予以绞碎后,将被绞碎的海藻原料自桶体上

方的原料导入口输入,借助此方式,使海藻原料释出其天然胶质,而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集

聚于排放口关闭的桶体底部,即可经胶质出口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由上述描述可知,滤网

所起的作用是将胶质从海藻原料中滤出,然后从胶质出口排出所需胶质,因此该滤网只有设

置在胶质出口的上方才可以实现这一功能,并且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所示的滤网位置是位于

胶质出口之上,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是对应的。假如将滤网设置于胶质出口的下方,则

胶质经滤网渗透至胶质出口之下,而从胶质出口得到的只能是剩余的海藻原料而非胶质,这

显然不符合该技术方案的设计初衷,即滤网所起的作用是将胶质从海藻原料中滤出。该领域

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实现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能得出具体、

确定、唯一的解释,那就是权利要求书中 “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

的表述,将“上方”写为“下方”属明显的笔误。对于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

现笔误的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进行修改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而不允许对权利要求

书的文字进行修改。因此,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即使出现笔误也不允许专利

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文字修改。在本案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其权利

要求中的笔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当事人是无法做到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权利要

求书中的笔误救济方式,只有在专利侵权诉讼或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由法官或审查员对

该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正确解释,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达到对

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正确界定。在本案的处理中,法官运用法律智慧对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

笔误,予以正确解释,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8号

一、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起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立案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驳回起诉裁定书

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6.公民民事答辩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

8.反诉状

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0.参加诉讼通知书

11.退出诉讼通知书

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

13.调查笔录

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

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16.勘验笔录

17.委托调查函

三、管辖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管辖权异议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5、案件移送函

6、调卷函

7.送卷函

8.退卷函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

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担保通知书

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先予执行申请书

8.先予执行裁定书

9.申请复议书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

1.拘传票

2.罚款决定书

3.拘留决定书

4.执行拘留通知书

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

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8.民事制裁决定书

9.司法建议书

六、开庭审理文书

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5.参加诉讼申请书

6.公民民事撤诉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10.延期审理申请书

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12.证据保全申请书

13.传 票

14.出庭通知书

15.开庭公告

16.阅卷笔录

17.调解笔录

18.法庭笔录

19.代理词

20.合议庭评议笔录

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

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

26。送达回证

七、一审裁判文书

2.一审民事调解书

3.一审民事判决书

4.委托宣判函

5.宣判笔录

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

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

八、第二审程序文书

1.公民民事上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

3.报送上诉案件函

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5.公民撤回上诉状

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

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

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

10.二审民事调解书

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

1.申诉状

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

4.再审申请书

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

8.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9.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0.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判决书

11.提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书

1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3.再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十、督促程序文书

1.支付令申请书

2.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3.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4.驳回支付令申请裁定书

5.支付令

6.支付令异议书

7.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停止支付通知书

3.公示催告公告

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

5.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

6、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篇五: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福,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

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

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仁英(系付正禄之妻),女,1971年3月24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勤勇(系付正禄之子),男,1990年11月1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2011年10月20日)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波,贵州省沿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电话:[1**********]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成,镇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负责人:付远波,职务组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

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渝中

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酉阳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

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10)5号行政处理决定, 并请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4、判决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案纠纷事实

1983年冬林地落实到户时,由于再审申请人分得的林地明显比别家少,而与当时的组长

付正维发生争议,经当时龚滩镇镇长周伟和组长付正维协商确定:“杆岩”林地属于再审申请

人家的老业,也没有划分到其他农户,就用“杆岩”林地补足再审申请人林地差额部分。此

后“杆岩”林地一直由再审申请人管理使用。1993年再审申请人几兄弟为赡养老人分家时,

由时任村支部书记付正文提笔写分家财产协议书,时任组长付正维在场见证,其协议内容有

“杆岩”林地的使用权,属于付云枝。从1983年林地落实到户至林地淹没(2005年)前,

该林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过争议。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而终审判决没有纠正。 本案一审中的审查对向明显是林地所有权,没有审查林地管理使用权。一审的“本院认

为”内容如下:“只是原告一直在管理该争议地,但并不能因为原告在管理该林地就表明属原

告所有。原告仅凭分家协议证明“干岩”林地属于原告所有,但该证是孤证,且是原告家的

内部协议,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依据原始登记草册、证人证言、调解记录等将争议

地处理给第三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以

上表明再审申请人在管理使用争议地,但不具有所有权。该内容表达逻辑严密,明显只是审

查所有权,而二审认为是笔误,重庆市第四检察分院认为是表述之误,其认定明显错误。法

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律文书更是严谨的,这决不会是“眼花法官”制作的。再审申请人所

诉的是管理使用权,而判决去审查所有权,据此形成的结果显然是偷梁换柱的无诉之判。对

于本案审查所有权,是毫无实质意义的。所以本案判决结果的形成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争议地管理使用权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 一审认定事实:“原

告一直在管理该争议地。”根据《林木林地争议处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精神,实际管理林地的事实可以作为确定林地管理使用权的依据。

《办法》第八条(三)项明确规定: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可以作

为确定林地管理权的依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分家协议明确反映干岩林地是付云枝家在管

理使用,这就是事实凭证。不可否认,第三人对争议地有管理使用权,其权利来源于所有权,

但对争议地的管理使用权已经分离出来为再审申请人所有了。二审判决书对此就是偷梁换柱、

混淆概念,进而对再审申请人林地管理使用权予以否定,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应有的权利。

三、争议地管理使用权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 争议地是否分至各户,建立在河边林地是否分到户的基础上,而客观事实反映沿河边林

地是分到各户了的。理由1、众所周知,我县2009年落实林权是以1983年落实的林权照搬

过来的,而再审申请人所举24号证林权摸底清册表才是1983年落实林权的真实反映。该证

反映所在组所有林地都是分到户了的,“唯有河边林地没有分”,显然是因后来的征收才引起

第三人说没有分,没分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理由2、付云高家在河边分得的林地与另一组

冉隆高的林地调换,多年各自管理使用至今,换出的林地补偿也由他组领取了,这一客观事

实也证明了河边林地是分到各户了的。理由3、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分家协议证据,该证据虽

然是家庭内部协议,但该协议书中内容有对争议地使用权的归属作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这种

约定是在当时的基层干部组长、村书记(同时这些人也是划分林地的人)的参与协议,逐字

审查协议(书记书写、组长监笔)达成的,这些参与者本身就是代表组上利益,所以该证据

能够证明争议地的使用权是划分给再审申请人家的。

四、被再审申请人认定的证据明显有瑕疵,不能证明争议地没有分给申诉人 排除被申诉人与第三人利益一致关系的言辞证据,被申诉人作出决定的证据就是周伟的

证言和所谓登记草册了。周伟证言有三点存疑:1、来源有瑕疵,调查人的签名是后来补上的,

本案最先的复议阶段该调查笔录没有调查人签名,这就无法否认该份所谓“调查”是闭门造

车。2、周伟与调查 人基本上是同一身份,不可否认其顺从调查人的意思表示。3、周伟虽是驻村干部,其对

于二十多年前的组上事务,除有当时的工作记录外,是无法记住组上大小事务的。其现作为

证人是个人行为,没有特别之处。对比分析再审申请人方提交的付正元、付正茂的证言,从

年龄、经过情况、素质以其与第三人一致的利益关系综合分析都不可否认其证明的客观性,

而其明确证明争议地是分给再审申请人的。 关于登记草册不能证明争议地没有分给再审申请人。理由1、该证据来源于车应才的随

意记录,车应才当时既不是队长,又不是会记,也不是其他负责人,其形成的记录只是分林

地部分情况,所以不能证明其没有记上的林地就没有分到户。“没有记上的就没有分到户”这

个大前提本来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24号证据林权摸底清册就足以推翻这个前提,而决定将

这个不能成立的前提作为条件,进而推出“干岩林地没有分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这一结

论显然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依法撤

销(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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