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算所得税影响分析
作者:翁玉良
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0期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除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确认固定资产: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而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基本一致,但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表现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上。
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试运行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规定,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对于该固定资产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或损失。当某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有试运行情况时,在该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上存在差异,这一差异导致固定资产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折旧额不同,最后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同,需要进行差异处理。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准则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没有具体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因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营业外收入”核算,这与税法规定的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确认为捐赠收入,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致。但税法同时指出,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因此,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1]甲公司于2008年11月取得其他企业捐赠的大型机器设备一台,凭据上注明该项设备价款为200万元,甲公司另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途中运费和保险费15000元。甲公司适用的所
得税税率为25%,经税务部门批准,该取得捐赠的资产应交纳的所得税可以在5年内分期平均计入其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160万元。
接受时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2015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000000
银行存款
15000
计算应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9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万元×25%)
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0万元×25%)
400000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对融资租赁的处理,是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同时,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也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成本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
固定资产核算所得税影响分析
作者:翁玉良
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0期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除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确认固定资产: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而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基本一致,但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表现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上。
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试运行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规定,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对于该固定资产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或损失。当某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有试运行情况时,在该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上存在差异,这一差异导致固定资产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折旧额不同,最后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同,需要进行差异处理。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准则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没有具体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因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营业外收入”核算,这与税法规定的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确认为捐赠收入,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致。但税法同时指出,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因此,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1]甲公司于2008年11月取得其他企业捐赠的大型机器设备一台,凭据上注明该项设备价款为200万元,甲公司另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途中运费和保险费15000元。甲公司适用的所
得税税率为25%,经税务部门批准,该取得捐赠的资产应交纳的所得税可以在5年内分期平均计入其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160万元。
接受时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2015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000000
银行存款
15000
计算应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9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万元×25%)
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0万元×25%)
400000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对融资租赁的处理,是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同时,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也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成本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