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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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因管理

作者:程敏颖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5年第02期

摘 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

1.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我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管理行为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主要指对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或者处分行为;服务主要指提供劳务帮助。管理或者服务的内容,亦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无因管理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且是主动为他人服务的,因此下列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1. 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其他一般的生活事务;3. 单纯的工作行为;4,依法必须经本人授权方得管理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根据。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根据,不过是两种情况:或是有权利管理;或是有义务管理。因此没有权利或者没有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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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因管理

作者:程敏颖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5年第02期

摘 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

1.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我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管理行为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主要指对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或者处分行为;服务主要指提供劳务帮助。管理或者服务的内容,亦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无因管理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且是主动为他人服务的,因此下列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1. 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其他一般的生活事务;3. 单纯的工作行为;4,依法必须经本人授权方得管理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根据。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根据,不过是两种情况:或是有权利管理;或是有义务管理。因此没有权利或者没有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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