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银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公司为抵押人或者借款人都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业务。)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未进行“两证合一”,即2004年12月1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实施前已核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还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1份
5、主债权合同; 原件1份
6、抵押合同。 原件1份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原件1份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证使用权权等相关材料; 原件1份
(3)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对上一手抵押权利的知晓函; 原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银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公司为抵押人或者借款人都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业务。)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未进行“两证合一”,即2004年12月1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实施前已核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还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1份
5、主债权合同; 原件1份
6、抵押合同。 原件1份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原件1份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证使用权权等相关材料; 原件1份
(3)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对上一手抵押权利的知晓函; 原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