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苗协议书

育苗合作协议 甲方:***现代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种业经济合作社 为推动****乡千亩设施蔬菜园区及全县优质蔬菜种苗应用,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用、

优势互补、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利用双方各自的日光温室、连栋大棚等设施合作

开展蔬菜工厂化育苗,经共同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育苗设施——日光温室2000m 及pc 板连栋温室(在建)1500m ,乙方提供蔬菜

种子、1500m 育苗连栋温室,委托技术人员驻甲方育苗点进行指导;双方共同作为联合体开

展育苗服务,共同投资,共同分享利润。

二、职责与义务

1、利用甲方设施育苗,按每株苗0.2元利润计算(甲方自主经营育苗,成本自负)。

2、利用乙方设施育苗,甲方提供种子、价格按市场价计,利润按每株苗0.2元计(乙方

自主经营育苗,成本自负)。

3、双方所育蔬菜苗为共同所有,共同销售,利润部分的30%作为销售奖励;乙方自行生

产所用种苗按市场价算,不享受乙方优惠。

4、种苗销售后统一结算,利润按甲方40%、乙方60%分成(乙方技 222 术人员工资占10%)。

5、育苗所用基质、遮阳网、穴盘、农药、肥料等投入,原则上自行投资购买,但在一方

遇到困难时,双方本着友好互让的合作精神在资金投入和物资上可相互借用,不计利息等费

用。

6、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蔬菜新品种示范,其种苗无偿提供,在甲方利润中扣除。

7、双方各自争取到的国家扶持项目互不干涉,以联合社得到相关部门扶持的项目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3年,即2012年1月——2014年12月,每年所用温室及大棚面积在当年年

初双方共同确定。

四、协议变更

如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双方在基本框架下具体协商,如有大的分歧意见,可通过仲裁

机构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共同签字后生效。合同有效时间:2012年1月4

日——2014年12月31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2年元月4日篇二:育苗合同 下李林场苗木培育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推动甲方2014年度的育苗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由乙方承包甲方苗圃的育苗作业事宜,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作业地点:

二、作业面积:

三、作业期限:

四、作业方式:新育苗

五、作业要求:

1、首先对所设计地块进行土地平整;

2、对所平整后的地块进行土壤消毒及改良;

3、对设计地块进行做床,要求床的宽度为1.2米并设置排水渠,排水渠的宽度为30cm 。

4、完成新育苗的播种任务,播种时要将种子撒均匀并及时使用备好的森林土进行覆土工

作,覆土的厚度为2-3cm 。

6、按照技术人员的要求及时对新育苗进行出苗前的定时喷洒水。

7、本合同款中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用油所产生的费用。

六、验收标准:工程实施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组成验收组,按照相关方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单。

七、合同价款:大田育苗元/亩,共计亩,合计人民币八、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开工前,甲方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人员方能上岗作业。乙方必须保

证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以确保播种质量。

2、甲方负责对乙方承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有权责令乙方返

工直至合格。

3、乙方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配合甲方的检查验收。

九、价款支付方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的实际完成量结清全部工程款。

十、如工程需要,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务保留一份。 1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盖章章)) 乙方:(签签字字)) 法人代表:((签签字字)) 2 年 月 日篇三:1-烤烟育苗协议(合作社与育苗户签, 烟点和育苗户各执一份) r/gp yy0301-10

会理县现代烟草农业专业化育苗协议 甲方: 基地单元 惠民烟农综合服务合作社 乙方: 县 乡(镇) 村 组 育苗户 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 平、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搞好2012年现 代烟草农业专业化育苗工作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对象: 惠民烟农综合服务合作社及各专业化 育苗工场(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对乙方资格进行审查,有义务公 示审查结果,并接受各级及烟农监督。

第二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对乙方育苗和发苗等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育苗和发苗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负责责 令乙方整改。

第三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向乙方统一供应育苗物资。育苗 物资供应情况:烟种普通包衣种 袋/亩或催芽包衣种 袋/亩,

共 袋;漂浮盘按地烟 张/亩、田烟 张/亩,合计 张;基

质 袋 立方米;白膜 张 公斤; 黑膜 张 公斤;育苗肥 袋 公斤。

第四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对乙方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和服 务。

第五条 甲方负责组织烟农购买合同预订的烟苗。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考核:管理不善,出现冻害、烧苗、盐害、 病虫害、间补苗不及时,缺苗、弱苗率超过10%,每盘处罚5元;保管 不善,出现中棚架损坏、遗失,乙方照价赔偿。

第七条 烟苗款管理

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烟苗数量代乙方收取 元/亩育苗款,黑 膜和白膜费用由乙方按 元/亩支付,育苗款按照考核情况支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应具备行业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组织管理能力、

足够的投入能力以及足够的育苗场地等。

第二条 乙方负责在发苗时向烟农收取10元/亩漂盘款,待烟农移栽结束将清洗干净的

漂盘退还时如数退还漂盘,每差一张扣款1元。

第三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提供的计划进行育苗,每亩按8盘育苗,共育苗

盘 亩,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育苗数量,不得转包,不得自行购买育苗物资。

第四条 乙方必须按行业提供的技术方案,在规定时间和技术要求完成育苗工作,并完

善相关记录,同时,在各环节接受各级和烟农的监督。

第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全部使用行业提供的烟种,严禁使用其它非甲方提供的烟种育苗。

第六条 乙方必须在行业及各级的监督下,现场销毁间苗、补苗后多余的烟苗,禁止将

烟苗假植进营养袋。

第七条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数量发苗,100%壮苗供应,每亩8盘发放给烟农,并按甲

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不得将烟苗供给供苗协议以外的烟农。

第八条 乙方按照行业的要求,培育出合格无病壮苗,壮苗标准:苗龄60~65天, 苗床

期不超过90天;根系发达、侧根多、多为白色,无螺旋根;茎杆高10~12厘米,韧性好;

真叶6~7片、叶片宽大,分布均匀,叶色正绿;无病虫害,群体整齐一致;每穴有苗率100%、

壮苗率95%以上。

第九条 乙方要确保烟苗安全,增强防范意识和措施,如因自然原因或其他不确定的因

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在从事育苗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

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谁育苗、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乙方负责中棚管理,育苗结束后,

负责购买油漆粉刷,妥善保管。故意损坏、浪费育苗物资或将育苗物资挪作它用的、回收质

量、数量未达到要求的,必须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按合同要求发完烟苗后,剩余的烟苗必须在乡党委政府、村组、烟农代

表、合作社和站(点)人员共同监督下按县烟草专卖局相关要求进行销毁。

四、违约责任

(一)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二)如果乙方自行购买育苗物资,超计划育苗,甲方有权依照行业的相关规定及有关

法律追究乙方责任。

(三)如果乙方使用非行业提供的烟种,如自留种、劣质种、裸种等种子育苗,造成后

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四)如果乙方未严格按照行业的“育苗方案”进行各环节技术操作及管理,如多余烟

苗没在烟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造成烟农将烟苗假植,没严格卫生操作,造成烟苗感病,或

没按照发苗规定,发多、发错等情况的,则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五、育苗款支付办法

育苗款支付按照三个阶段进行阶段性考核一次性支付,其中播种阶段考核比例占30%,

苗管阶段考核比例占40%,供苗阶段考核比例占30%。

(一)第一阶段(播种结束),各项技术落实达到技术方案标准。

(二)第二阶段(烟苗成苗,达三次剪叶以上),各项技术落实达到技术方案标准。

(三)第三阶段(供苗结束),炼苗达10天以上,发苗前,由烟农代表、村组干部、育

苗户、包片烟技员共同认定壮苗率达95%以上,签字认可后根据烟农合同面积发放烟苗,经

考核有效苗率达到100%,壮苗率达到95%以上,按合同种植计划100%壮苗供应发放到农户。

(四)在各个育苗阶段检查考核中任何一项未达到技术要求,每项惩扣育苗款全额的1

—5%。

(五)达到育苗要求或经整改达到发苗时每盘有效苗率100%,壮苗率95%以上,按合同

种植计划100%壮苗供应发放到农户,烟农、村组、乡镇满意度达85%以上的一次性支付全部

育苗款;

(六)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造成育苗失败,不能按时提供烟苗的,应退回育苗

款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育苗工作开始到移栽工作结束。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作社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四:2011年育苗

委托协议书

云南烟草宾川白肋烟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白肋烟漂浮育苗委托协议书 为进一步推进宾川白肋烟专业化、基地化、商品化育苗进程,切实培育出高茎壮苗,促

进白肋烟生产可持续发展,云南烟草宾川白肋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决定把白肋

烟漂浮育苗生产管理委托给宾川同欣烟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团结协作,互利

互惠,各负其责,风险共担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无偿将公司现有的8个育苗基地(力角镇长坡岭育苗基地、三宝庄育苗基地、练

洞大坝子育苗基地、鸡坪关花龙潭育苗基地、黄坪沙坝育苗基地、宾居龙口育苗基地、州城

农场育苗基地、大营育苗基地)和其它设施,以及育苗专用器具提供给乙方用于白肋烟育苗。

2、甲方根据大理州烟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为乙方代购育苗所需物资,包括池膜、

棚膜、防虫网、遮阳网、育苗盘、营养液肥、基质、消毒剂、烟籽、农药等。

3、甲方在整个育苗过程中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指导,负责协调乙方育苗相关的各方关系。

4、甲方向乙方提供白肋烟大田移栽所需烟苗品种、数量及供苗的详细信息资料,并按所

签订的白肋烟种植合同面积、烟苗数量帮助乙方收取购苗款,同时协助乙方做好供苗工作。

5、甲方的下属机构(各烟叶收购站)负责人是所辖育苗基地技术 培训、技术指导、日常监督、管理考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育苗基地整个育苗期

间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太和、朵美、旧洲三个烟站的育苗场所由乙方新建或租借,新建或租借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在育苗费中列支,育苗协议终止后新建或租借的育苗场所的使用管理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育苗数量、育苗标准、供苗时间育出烟苗,并在甲方的协助下对签

订白肋烟种植合同的农户进行供苗。乙方不得私自向烟农出售和提供烟苗。

3、乙方应管理使用好甲方提供的育苗场所、育苗器材及各种育苗所需物资,本着节约的

原则,最大限度延长育苗物资的使用年限。

4、乙方必须按《大理州白肋烟漂浮育苗技术和操作规程》、《大理州控制烟草漂浮育苗病

害发生流行的技术规程》要求进行育苗。按照甲方提供的育苗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自觉接

受甲方或甲方的下派机构(各烟叶收购站)的指导、监督、考核。

5、如烟苗出现感病、死亡等非正常情况,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在甲方的协助下

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6、乙方必须做好相关的烟苗发放登记,供甲方作为备查资料。对农户购买的烟苗,移栽

20天内发病株率超10%的,乙方必须给予无偿更换。

7、白肋烟移栽结束后,剩余烟苗必须在甲方相关部门统一监督下销毁,乙方不得私自处

理。

8、乙方在育苗结束后必须将育苗物资清洗消毒,然后分类整齐堆放于仓库;并按育苗基

地做好物资台帐,供甲方检查验收。乙方应通 过加强管理减少物资损耗,在保证育苗安全的前提下降低育苗成本,提高效益。同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种植信息做好来年育苗物资计划,尽量避免大量物资积压而造成损

失。

9、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安排的育苗试验项目,以便不断提高白肋烟漂浮育苗水平。

10、育苗期间产生的劳务费、修理费、水电费、破损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11、育苗期间使用的新育苗物资按2011年的价格由乙方与各烟站现金结算。

12、乙方所育烟苗必须经甲方取样进行病毒的带毒率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根据

检测结果,如果病毒检测呈阳性的小棚数超过所育棚数的2%,甲方将扣除乙方育苗承包费的

20℅作为对烟农的补偿金。以此类推,直到育苗承包费扣完为止。

三、约定的事项

1、育苗时间: 3月8日—3月25 日;供苗时间:5月5日—5月25日。

2、育苗数量:160孔的少基质苗297600盘(47616000株)

3、供苗数量:160孔的少基质苗42240000株(每亩1200株)。

4、烟苗素质:苗期55-60天,根系发达,茎高8-12cm ,茎围1.8cm 以上,茎杆韧性好,

有5-6片绿色功能叶,叶色绿黄,生长健壮,大小均匀,清秀无病,数量充足。成苗率在95%

以上,壮苗率达93%以上。

四、资金及风险控制

1、育苗具有政治效应、病害、自然灾害、资金安全风险等,因此 甲乙双方协商开设育苗资金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育苗收入及支出在此账户

中列支。

2、由乙方交纳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存入共管账户。

3、乙方在育苗期间需支付各种经费,甲方负责核实,并按育苗进展情况分批从共管理账

户中提取。

4、本着服务烟农原则,乙方的育苗承包费为xx 元/盘,待供完苗后,烟株旺长前无大面

积病毒病发生,由乙方从共管账户中提取。

5、如果当育苗收入扣除育苗支出、合作社承包费后,仍然有结余,合作社一律不得提取,

此部分资金作为育苗风险基金。

五、违约责任

1、发现乙方有任何违规操作情况,经指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

经济及法律责任。

2、产生争议时遵照《合同法》执行。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报当地政府一份。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篇五:育苗承包合同书 育苗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因造林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将按树苗木(组培苗的育苗)

等培育作业发包给乙方进行,双方就育苗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互为遵守。

第一条 序言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建设完善的苗圃地内,按甲方用苗计划或双方签定的 《育苗外包订单》按排生产。乙方负责采运育苗必须的育苗袋及育苗基质、农药肥料、

工具、圃内生产生活供水设备设施(含安装)等,负责组织工人完成全部育苗作业及装苗上

车(甲方装苗容器),承担工人各类开销、苗圃水电费及圃内设备设施的维善费。采取一次发

包,苗木出圃验收,按合格苗木数量计付承包费的方式进行。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签订《育

苗外包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实际生产以《育苗外包订单》为准。合作过程中,作业内

容和数量如需要调整时,甲、乙双方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或《育苗外包订单》与本合

同内容有不同约定者,以补充合同或《育苗外包订单》为准。

第二条 苗木品系、数量和供苗进度

1、苗木品种、品系及比例:巨、尾桉及其杂交品系芽苗由甲方供给,甲方 按照约定出圃量的1.1倍提供芽苗,超出部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甲方提供的芽苗由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双方协商由乙方代购的苗 木需按甲方要求采购。

3、育苗类型:无纺布泥土苗。

4、各品种、品系苗木数量与双方签订的《育苗外包订单》为准,如《育苗 外包订单》中的苗木数量有调整时甲方应于2013年3月1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5、育苗进度不低于下表规定进度(2013年):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进度落后时,供苗进度相应顺延。

第三条 苗木的验收和出圃

1、合格苗木标准(验收出圃标准):苗龄达60天以上,苗木根系发达(提 起苗木、育苗袋及基质不散落);生长健壮、无病虫害、无分叉;分级三次以上,木质化

程度达70%以上,60%以上苗杆覆盖叶片;苗高在25±5cm ,地径0.3cm 以上;育苗袋完整率

达100%。

2、甲方按合格苗木标准进行验收,对不合格之苗木,甲方有权拒收,损失 由乙方负担。

3、苗木达到验收标准时,乙方按合同及时向甲方要求出圃,因甲方原因未 能出圃而出现超高的,甲方应予验收。因天气原因造成甲方提苗延迟时,乙方可无偿管

护15天,超出时,甲方须组织验收合格苗木,并按每万株每天1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对存圃

合格苗木的管护费。

4、乙方应在出圃前15天对苗木进行分级,并随时检查、剔除分叉、弱小、 不健康、有病虫害等的不合格苗木。

5、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次日提苗数量,以利乙方准备,乙方保证每天 出苗数量不少于20万株。

6、苗木出圃时,乙方组织工人装苗、装车,双方会同到现场确认出圃苗木 数量、质量,并开具《苗木出圃单》,苗木出圃后概与乙方无责。

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度、数量及质量供苗,不足者,由甲方按实际缺少 苗木价款的 120% 扣罚;逾期15日以上者,甲方有权单方解约,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承

担。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可予免责。

8、乙方如约完成供苗,甲方应按人民币0.02元/株奖励乙方,并在苗款 结算时一并支付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

第四条 承包费和付款方式

1、对验收合格的巨、尾桉及其杂交品系苗木,甲方按 元/株支付乙方 育苗款。

2、因甲方原因导致至本合同约定供苗时间终止日期尚无法出圃之苗木,甲、 乙双方派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对该部分苗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之苗木,甲方应如约核

付乙方育苗承包费及奖金。

3、当乙方完成60%装袋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总苗款 25 %的预付款;待乙 方完成全部装袋或完成200万株瓶苗移栽时,甲方应再向乙方支付总苗款 25 %的预付款;

当乙方完成全部瓶苗移栽时甲方应再向乙方支付总苗款的30%的预付款。余款在结算时一次

性结付。

4、甲方须在乙方完成出圃及收到乙方开具合法发票后l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余下全部承包费及奖金。甲方付款时,将承包费直接汇入乙方帐号后即为结算。本

合同所列费用已含所有税费,故缴纳税费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场地内所培育的合同约定数量或品系/品种外的苗木,甲方 有需要时必须优先提供给甲方。合同约定的品系、品种甲方按合同约 定价格支付乙方;合同未约定的品系、品种的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乙方可使用甲方场地培育苗木自行销售。如乙方培育的苗木双方有 明确的价格约定的,销售价格高于双方约定价格的部份乙方占 30%,甲 使用费。

第七条 在合作期内,需外销的苗木统一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

第八条 甲方无法用完双方约定供苗数量时,剩下部份甲乙双方共同销售,销 售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销售的部份甲方除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乙方 承包费外给乙方 0.02元/株 的提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5万元作履约保证金, 甲方须于支付乙方第一次进度款时无息如数返还乙方,若乙方在接到甲 方进场通知后10日内未能进场开工,则甲方有权没收该保证金。若甲方 未能履约时,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本条款自甲方没收或返 还履约保证金时废止。

第九条 乙方应对其所雇工人之间、工人与外界之间的各种纠纷事件负责处 理,承担完全责任,与甲方无涉;合同终止后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 日期内遣散工人。鉴于乙方为其工人的用人单位,承包期间乙方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办理乙方工人暂住证、保险等。可由甲方会同 乙方讲解育苗基本作业规范、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事宜。如乙方工人

发生伤亡、疾病事件,概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涉。

育苗合作协议 甲方:***现代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种业经济合作社 为推动****乡千亩设施蔬菜园区及全县优质蔬菜种苗应用,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用、

优势互补、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利用双方各自的日光温室、连栋大棚等设施合作

开展蔬菜工厂化育苗,经共同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育苗设施——日光温室2000m 及pc 板连栋温室(在建)1500m ,乙方提供蔬菜

种子、1500m 育苗连栋温室,委托技术人员驻甲方育苗点进行指导;双方共同作为联合体开

展育苗服务,共同投资,共同分享利润。

二、职责与义务

1、利用甲方设施育苗,按每株苗0.2元利润计算(甲方自主经营育苗,成本自负)。

2、利用乙方设施育苗,甲方提供种子、价格按市场价计,利润按每株苗0.2元计(乙方

自主经营育苗,成本自负)。

3、双方所育蔬菜苗为共同所有,共同销售,利润部分的30%作为销售奖励;乙方自行生

产所用种苗按市场价算,不享受乙方优惠。

4、种苗销售后统一结算,利润按甲方40%、乙方60%分成(乙方技 222 术人员工资占10%)。

5、育苗所用基质、遮阳网、穴盘、农药、肥料等投入,原则上自行投资购买,但在一方

遇到困难时,双方本着友好互让的合作精神在资金投入和物资上可相互借用,不计利息等费

用。

6、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蔬菜新品种示范,其种苗无偿提供,在甲方利润中扣除。

7、双方各自争取到的国家扶持项目互不干涉,以联合社得到相关部门扶持的项目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3年,即2012年1月——2014年12月,每年所用温室及大棚面积在当年年

初双方共同确定。

四、协议变更

如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双方在基本框架下具体协商,如有大的分歧意见,可通过仲裁

机构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共同签字后生效。合同有效时间:2012年1月4

日——2014年12月31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2年元月4日篇二:育苗合同 下李林场苗木培育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推动甲方2014年度的育苗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由乙方承包甲方苗圃的育苗作业事宜,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作业地点:

二、作业面积:

三、作业期限:

四、作业方式:新育苗

五、作业要求:

1、首先对所设计地块进行土地平整;

2、对所平整后的地块进行土壤消毒及改良;

3、对设计地块进行做床,要求床的宽度为1.2米并设置排水渠,排水渠的宽度为30cm 。

4、完成新育苗的播种任务,播种时要将种子撒均匀并及时使用备好的森林土进行覆土工

作,覆土的厚度为2-3cm 。

6、按照技术人员的要求及时对新育苗进行出苗前的定时喷洒水。

7、本合同款中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用油所产生的费用。

六、验收标准:工程实施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组成验收组,按照相关方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单。

七、合同价款:大田育苗元/亩,共计亩,合计人民币八、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开工前,甲方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人员方能上岗作业。乙方必须保

证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以确保播种质量。

2、甲方负责对乙方承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有权责令乙方返

工直至合格。

3、乙方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配合甲方的检查验收。

九、价款支付方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的实际完成量结清全部工程款。

十、如工程需要,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务保留一份。 1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盖章章)) 乙方:(签签字字)) 法人代表:((签签字字)) 2 年 月 日篇三:1-烤烟育苗协议(合作社与育苗户签, 烟点和育苗户各执一份) r/gp yy0301-10

会理县现代烟草农业专业化育苗协议 甲方: 基地单元 惠民烟农综合服务合作社 乙方: 县 乡(镇) 村 组 育苗户 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 平、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搞好2012年现 代烟草农业专业化育苗工作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对象: 惠民烟农综合服务合作社及各专业化 育苗工场(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对乙方资格进行审查,有义务公 示审查结果,并接受各级及烟农监督。

第二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对乙方育苗和发苗等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育苗和发苗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负责责 令乙方整改。

第三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向乙方统一供应育苗物资。育苗 物资供应情况:烟种普通包衣种 袋/亩或催芽包衣种 袋/亩,

共 袋;漂浮盘按地烟 张/亩、田烟 张/亩,合计 张;基

质 袋 立方米;白膜 张 公斤; 黑膜 张 公斤;育苗肥 袋 公斤。

第四条 甲方按照行业的要求负责对乙方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和服 务。

第五条 甲方负责组织烟农购买合同预订的烟苗。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考核:管理不善,出现冻害、烧苗、盐害、 病虫害、间补苗不及时,缺苗、弱苗率超过10%,每盘处罚5元;保管 不善,出现中棚架损坏、遗失,乙方照价赔偿。

第七条 烟苗款管理

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烟苗数量代乙方收取 元/亩育苗款,黑 膜和白膜费用由乙方按 元/亩支付,育苗款按照考核情况支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应具备行业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组织管理能力、

足够的投入能力以及足够的育苗场地等。

第二条 乙方负责在发苗时向烟农收取10元/亩漂盘款,待烟农移栽结束将清洗干净的

漂盘退还时如数退还漂盘,每差一张扣款1元。

第三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提供的计划进行育苗,每亩按8盘育苗,共育苗

盘 亩,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育苗数量,不得转包,不得自行购买育苗物资。

第四条 乙方必须按行业提供的技术方案,在规定时间和技术要求完成育苗工作,并完

善相关记录,同时,在各环节接受各级和烟农的监督。

第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全部使用行业提供的烟种,严禁使用其它非甲方提供的烟种育苗。

第六条 乙方必须在行业及各级的监督下,现场销毁间苗、补苗后多余的烟苗,禁止将

烟苗假植进营养袋。

第七条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数量发苗,100%壮苗供应,每亩8盘发放给烟农,并按甲

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不得将烟苗供给供苗协议以外的烟农。

第八条 乙方按照行业的要求,培育出合格无病壮苗,壮苗标准:苗龄60~65天, 苗床

期不超过90天;根系发达、侧根多、多为白色,无螺旋根;茎杆高10~12厘米,韧性好;

真叶6~7片、叶片宽大,分布均匀,叶色正绿;无病虫害,群体整齐一致;每穴有苗率100%、

壮苗率95%以上。

第九条 乙方要确保烟苗安全,增强防范意识和措施,如因自然原因或其他不确定的因

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在从事育苗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

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谁育苗、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乙方负责中棚管理,育苗结束后,

负责购买油漆粉刷,妥善保管。故意损坏、浪费育苗物资或将育苗物资挪作它用的、回收质

量、数量未达到要求的,必须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按合同要求发完烟苗后,剩余的烟苗必须在乡党委政府、村组、烟农代

表、合作社和站(点)人员共同监督下按县烟草专卖局相关要求进行销毁。

四、违约责任

(一)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二)如果乙方自行购买育苗物资,超计划育苗,甲方有权依照行业的相关规定及有关

法律追究乙方责任。

(三)如果乙方使用非行业提供的烟种,如自留种、劣质种、裸种等种子育苗,造成后

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四)如果乙方未严格按照行业的“育苗方案”进行各环节技术操作及管理,如多余烟

苗没在烟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造成烟农将烟苗假植,没严格卫生操作,造成烟苗感病,或

没按照发苗规定,发多、发错等情况的,则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五、育苗款支付办法

育苗款支付按照三个阶段进行阶段性考核一次性支付,其中播种阶段考核比例占30%,

苗管阶段考核比例占40%,供苗阶段考核比例占30%。

(一)第一阶段(播种结束),各项技术落实达到技术方案标准。

(二)第二阶段(烟苗成苗,达三次剪叶以上),各项技术落实达到技术方案标准。

(三)第三阶段(供苗结束),炼苗达10天以上,发苗前,由烟农代表、村组干部、育

苗户、包片烟技员共同认定壮苗率达95%以上,签字认可后根据烟农合同面积发放烟苗,经

考核有效苗率达到100%,壮苗率达到95%以上,按合同种植计划100%壮苗供应发放到农户。

(四)在各个育苗阶段检查考核中任何一项未达到技术要求,每项惩扣育苗款全额的1

—5%。

(五)达到育苗要求或经整改达到发苗时每盘有效苗率100%,壮苗率95%以上,按合同

种植计划100%壮苗供应发放到农户,烟农、村组、乡镇满意度达85%以上的一次性支付全部

育苗款;

(六)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造成育苗失败,不能按时提供烟苗的,应退回育苗

款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育苗工作开始到移栽工作结束。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作社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四:2011年育苗

委托协议书

云南烟草宾川白肋烟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白肋烟漂浮育苗委托协议书 为进一步推进宾川白肋烟专业化、基地化、商品化育苗进程,切实培育出高茎壮苗,促

进白肋烟生产可持续发展,云南烟草宾川白肋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决定把白肋

烟漂浮育苗生产管理委托给宾川同欣烟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团结协作,互利

互惠,各负其责,风险共担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无偿将公司现有的8个育苗基地(力角镇长坡岭育苗基地、三宝庄育苗基地、练

洞大坝子育苗基地、鸡坪关花龙潭育苗基地、黄坪沙坝育苗基地、宾居龙口育苗基地、州城

农场育苗基地、大营育苗基地)和其它设施,以及育苗专用器具提供给乙方用于白肋烟育苗。

2、甲方根据大理州烟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为乙方代购育苗所需物资,包括池膜、

棚膜、防虫网、遮阳网、育苗盘、营养液肥、基质、消毒剂、烟籽、农药等。

3、甲方在整个育苗过程中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指导,负责协调乙方育苗相关的各方关系。

4、甲方向乙方提供白肋烟大田移栽所需烟苗品种、数量及供苗的详细信息资料,并按所

签订的白肋烟种植合同面积、烟苗数量帮助乙方收取购苗款,同时协助乙方做好供苗工作。

5、甲方的下属机构(各烟叶收购站)负责人是所辖育苗基地技术 培训、技术指导、日常监督、管理考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育苗基地整个育苗期

间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太和、朵美、旧洲三个烟站的育苗场所由乙方新建或租借,新建或租借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在育苗费中列支,育苗协议终止后新建或租借的育苗场所的使用管理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育苗数量、育苗标准、供苗时间育出烟苗,并在甲方的协助下对签

订白肋烟种植合同的农户进行供苗。乙方不得私自向烟农出售和提供烟苗。

3、乙方应管理使用好甲方提供的育苗场所、育苗器材及各种育苗所需物资,本着节约的

原则,最大限度延长育苗物资的使用年限。

4、乙方必须按《大理州白肋烟漂浮育苗技术和操作规程》、《大理州控制烟草漂浮育苗病

害发生流行的技术规程》要求进行育苗。按照甲方提供的育苗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自觉接

受甲方或甲方的下派机构(各烟叶收购站)的指导、监督、考核。

5、如烟苗出现感病、死亡等非正常情况,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在甲方的协助下

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6、乙方必须做好相关的烟苗发放登记,供甲方作为备查资料。对农户购买的烟苗,移栽

20天内发病株率超10%的,乙方必须给予无偿更换。

7、白肋烟移栽结束后,剩余烟苗必须在甲方相关部门统一监督下销毁,乙方不得私自处

理。

8、乙方在育苗结束后必须将育苗物资清洗消毒,然后分类整齐堆放于仓库;并按育苗基

地做好物资台帐,供甲方检查验收。乙方应通 过加强管理减少物资损耗,在保证育苗安全的前提下降低育苗成本,提高效益。同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种植信息做好来年育苗物资计划,尽量避免大量物资积压而造成损

失。

9、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安排的育苗试验项目,以便不断提高白肋烟漂浮育苗水平。

10、育苗期间产生的劳务费、修理费、水电费、破损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11、育苗期间使用的新育苗物资按2011年的价格由乙方与各烟站现金结算。

12、乙方所育烟苗必须经甲方取样进行病毒的带毒率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根据

检测结果,如果病毒检测呈阳性的小棚数超过所育棚数的2%,甲方将扣除乙方育苗承包费的

20℅作为对烟农的补偿金。以此类推,直到育苗承包费扣完为止。

三、约定的事项

1、育苗时间: 3月8日—3月25 日;供苗时间:5月5日—5月25日。

2、育苗数量:160孔的少基质苗297600盘(47616000株)

3、供苗数量:160孔的少基质苗42240000株(每亩1200株)。

4、烟苗素质:苗期55-60天,根系发达,茎高8-12cm ,茎围1.8cm 以上,茎杆韧性好,

有5-6片绿色功能叶,叶色绿黄,生长健壮,大小均匀,清秀无病,数量充足。成苗率在95%

以上,壮苗率达93%以上。

四、资金及风险控制

1、育苗具有政治效应、病害、自然灾害、资金安全风险等,因此 甲乙双方协商开设育苗资金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育苗收入及支出在此账户

中列支。

2、由乙方交纳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存入共管账户。

3、乙方在育苗期间需支付各种经费,甲方负责核实,并按育苗进展情况分批从共管理账

户中提取。

4、本着服务烟农原则,乙方的育苗承包费为xx 元/盘,待供完苗后,烟株旺长前无大面

积病毒病发生,由乙方从共管账户中提取。

5、如果当育苗收入扣除育苗支出、合作社承包费后,仍然有结余,合作社一律不得提取,

此部分资金作为育苗风险基金。

五、违约责任

1、发现乙方有任何违规操作情况,经指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

经济及法律责任。

2、产生争议时遵照《合同法》执行。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报当地政府一份。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篇五:育苗承包合同书 育苗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因造林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将按树苗木(组培苗的育苗)

等培育作业发包给乙方进行,双方就育苗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互为遵守。

第一条 序言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建设完善的苗圃地内,按甲方用苗计划或双方签定的 《育苗外包订单》按排生产。乙方负责采运育苗必须的育苗袋及育苗基质、农药肥料、

工具、圃内生产生活供水设备设施(含安装)等,负责组织工人完成全部育苗作业及装苗上

车(甲方装苗容器),承担工人各类开销、苗圃水电费及圃内设备设施的维善费。采取一次发

包,苗木出圃验收,按合格苗木数量计付承包费的方式进行。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签订《育

苗外包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实际生产以《育苗外包订单》为准。合作过程中,作业内

容和数量如需要调整时,甲、乙双方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或《育苗外包订单》与本合

同内容有不同约定者,以补充合同或《育苗外包订单》为准。

第二条 苗木品系、数量和供苗进度

1、苗木品种、品系及比例:巨、尾桉及其杂交品系芽苗由甲方供给,甲方 按照约定出圃量的1.1倍提供芽苗,超出部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甲方提供的芽苗由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双方协商由乙方代购的苗 木需按甲方要求采购。

3、育苗类型:无纺布泥土苗。

4、各品种、品系苗木数量与双方签订的《育苗外包订单》为准,如《育苗 外包订单》中的苗木数量有调整时甲方应于2013年3月1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5、育苗进度不低于下表规定进度(2013年):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进度落后时,供苗进度相应顺延。

第三条 苗木的验收和出圃

1、合格苗木标准(验收出圃标准):苗龄达60天以上,苗木根系发达(提 起苗木、育苗袋及基质不散落);生长健壮、无病虫害、无分叉;分级三次以上,木质化

程度达70%以上,60%以上苗杆覆盖叶片;苗高在25±5cm ,地径0.3cm 以上;育苗袋完整率

达100%。

2、甲方按合格苗木标准进行验收,对不合格之苗木,甲方有权拒收,损失 由乙方负担。

3、苗木达到验收标准时,乙方按合同及时向甲方要求出圃,因甲方原因未 能出圃而出现超高的,甲方应予验收。因天气原因造成甲方提苗延迟时,乙方可无偿管

护15天,超出时,甲方须组织验收合格苗木,并按每万株每天1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对存圃

合格苗木的管护费。

4、乙方应在出圃前15天对苗木进行分级,并随时检查、剔除分叉、弱小、 不健康、有病虫害等的不合格苗木。

5、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次日提苗数量,以利乙方准备,乙方保证每天 出苗数量不少于20万株。

6、苗木出圃时,乙方组织工人装苗、装车,双方会同到现场确认出圃苗木 数量、质量,并开具《苗木出圃单》,苗木出圃后概与乙方无责。

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度、数量及质量供苗,不足者,由甲方按实际缺少 苗木价款的 120% 扣罚;逾期15日以上者,甲方有权单方解约,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承

担。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可予免责。

8、乙方如约完成供苗,甲方应按人民币0.02元/株奖励乙方,并在苗款 结算时一并支付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

第四条 承包费和付款方式

1、对验收合格的巨、尾桉及其杂交品系苗木,甲方按 元/株支付乙方 育苗款。

2、因甲方原因导致至本合同约定供苗时间终止日期尚无法出圃之苗木,甲、 乙双方派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对该部分苗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之苗木,甲方应如约核

付乙方育苗承包费及奖金。

3、当乙方完成60%装袋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总苗款 25 %的预付款;待乙 方完成全部装袋或完成200万株瓶苗移栽时,甲方应再向乙方支付总苗款 25 %的预付款;

当乙方完成全部瓶苗移栽时甲方应再向乙方支付总苗款的30%的预付款。余款在结算时一次

性结付。

4、甲方须在乙方完成出圃及收到乙方开具合法发票后l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余下全部承包费及奖金。甲方付款时,将承包费直接汇入乙方帐号后即为结算。本

合同所列费用已含所有税费,故缴纳税费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场地内所培育的合同约定数量或品系/品种外的苗木,甲方 有需要时必须优先提供给甲方。合同约定的品系、品种甲方按合同约 定价格支付乙方;合同未约定的品系、品种的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乙方可使用甲方场地培育苗木自行销售。如乙方培育的苗木双方有 明确的价格约定的,销售价格高于双方约定价格的部份乙方占 30%,甲 使用费。

第七条 在合作期内,需外销的苗木统一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

第八条 甲方无法用完双方约定供苗数量时,剩下部份甲乙双方共同销售,销 售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销售的部份甲方除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乙方 承包费外给乙方 0.02元/株 的提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5万元作履约保证金, 甲方须于支付乙方第一次进度款时无息如数返还乙方,若乙方在接到甲 方进场通知后10日内未能进场开工,则甲方有权没收该保证金。若甲方 未能履约时,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本条款自甲方没收或返 还履约保证金时废止。

第九条 乙方应对其所雇工人之间、工人与外界之间的各种纠纷事件负责处 理,承担完全责任,与甲方无涉;合同终止后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 日期内遣散工人。鉴于乙方为其工人的用人单位,承包期间乙方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办理乙方工人暂住证、保险等。可由甲方会同 乙方讲解育苗基本作业规范、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事宜。如乙方工人

发生伤亡、疾病事件,概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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