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正确辨识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控制,降低和消除危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安全危险源是指在施工作业与管理业务活动中,由于施工过程的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活动、物质条件(人、物、环境、管理),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通过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及危险评价,存在着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

常见重大危险源:

(一)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

(四)30m以上的高空作业

(五)幕墙\网架\预应力张拉\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六)房屋拆除爆破或其他土石大爆破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

(八)起重吊装工程

(九)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卸装平台

(十)悬挂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门式脚手架

(十一)4.5m以上(含4.5m)模板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害及防治要点

第一条 对于建筑施工中的固有危险分析。建筑施工风险来源主要为:高处作业、地基条件、环境因素、设备条件与成品材料、其他物质等六方面;从城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来看,应把建筑固有风险和工程项目地处城市社区环境相结合,进行城市建设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成主要有以下类型:坍塌、倒塌、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二条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要点: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责任制,有效开展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二) 加强政府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采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适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 设施为主,从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降低建筑施工安全风险。

(三)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整治,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等不同的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每一工序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台帐管理,台帐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完整。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定期检测及时将检查、监控和整治进展情况整理归档。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情况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条 施工企业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应组织不 少于5名专家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六条 项目部应根据危险源的大小,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制作危险源公示牌在工地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工序及时更新公示牌的内容,实行动态控制。

第七条 项目部在进行班前活动时,应结合危险源公示牌的内容,就有关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中的高支模在浇筑混凝土前,施工企业应组织人员对高支模的搭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施工企

业自检合格后,验收情况报区安监站,由区安监站派员到现场监督验收程序,监督完成后,施工企业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进行浇筑混凝土。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一条 对施工企业辩识出的项目重大危险源种类、数量、台帐制度及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技术安全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条 监理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包含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及职责、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法。

第三条 对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公示牌内容的更新实施安全监理,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以快报形式向区安监站报告。

第四条 对项目部班前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备查。

第五条 对需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危险源,监理企业应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在实施过程中,指定专人监控施工企业严格按安全专项方案施工。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定员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按规定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监督施工企业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技术及管理措施的情况,遇到未落实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遇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八条 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报告中,应包含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一条 各有关单位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我司依据《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因责任人员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

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长安路桥工程公司

2010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正确辨识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控制,降低和消除危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安全危险源是指在施工作业与管理业务活动中,由于施工过程的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活动、物质条件(人、物、环境、管理),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通过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及危险评价,存在着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

常见重大危险源:

(一)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

(四)30m以上的高空作业

(五)幕墙\网架\预应力张拉\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六)房屋拆除爆破或其他土石大爆破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

(八)起重吊装工程

(九)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卸装平台

(十)悬挂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门式脚手架

(十一)4.5m以上(含4.5m)模板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害及防治要点

第一条 对于建筑施工中的固有危险分析。建筑施工风险来源主要为:高处作业、地基条件、环境因素、设备条件与成品材料、其他物质等六方面;从城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来看,应把建筑固有风险和工程项目地处城市社区环境相结合,进行城市建设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成主要有以下类型:坍塌、倒塌、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二条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要点: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责任制,有效开展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二) 加强政府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采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适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 设施为主,从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降低建筑施工安全风险。

(三)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整治,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等不同的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每一工序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台帐管理,台帐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完整。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定期检测及时将检查、监控和整治进展情况整理归档。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情况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条 施工企业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应组织不 少于5名专家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六条 项目部应根据危险源的大小,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制作危险源公示牌在工地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工序及时更新公示牌的内容,实行动态控制。

第七条 项目部在进行班前活动时,应结合危险源公示牌的内容,就有关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中的高支模在浇筑混凝土前,施工企业应组织人员对高支模的搭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施工企

业自检合格后,验收情况报区安监站,由区安监站派员到现场监督验收程序,监督完成后,施工企业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进行浇筑混凝土。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一条 对施工企业辩识出的项目重大危险源种类、数量、台帐制度及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技术安全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条 监理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包含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及职责、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法。

第三条 对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公示牌内容的更新实施安全监理,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以快报形式向区安监站报告。

第四条 对项目部班前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备查。

第五条 对需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危险源,监理企业应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在实施过程中,指定专人监控施工企业严格按安全专项方案施工。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定员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按规定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监督施工企业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技术及管理措施的情况,遇到未落实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遇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八条 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报告中,应包含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一条 各有关单位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我司依据《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因责任人员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

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长安路桥工程公司

20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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