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判断力批判]的主要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作者:叶秀山

浙江学刊 2003年12期

  康德在讨论实践理性道德问题时,已经将目标引向了宗教,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持 否定态度的“超越”问题,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下一步,人们或 许期望着他将随着实践理性的思路,使他的“批判哲学”“上升”到“宗教”问题,果 然,康德有《在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一文问世。但是在这之前,与他的“批判哲学”直 接相应的,则是《判断力批判》,而这个批判,却是把目光拉回到活生生的人世,拉回 到人的“生活世界”,而经过实践理性道德哲学洗礼之后的世界,已经全然不同于为我 们提供“知识对象”的“理论(必然)世界”,而是美-艺术和目的的世界。

  康德这个做法,或许说明他的哲学思考的重心,仍然是围绕着“人”的问题,“人” 作为有理智的存在者,或者“有理性的动物”是哲学问题的核心部分,因此他将人的“ 理性”分别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大领域之后,感到有必要将这两大块“统一” 于完整的“人”的“基地”上,因为在活生生的经验中,“人”之所以为“人”,是一 个完整的整体,“生命”并不可以真的分割为“理论”和“实践”两大块,如何在“同 一”的“理性”中,“理解”“人”的完整性,当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

  于是,我们看到康德所提四大问题: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可以 希望什么,而最后归于“什么是人”。《纯粹理性批判》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实践理 性批判》回答了第二和第三个问题,而《判断力批判》则试图来回答这第四个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我们可以说,古典哲学的经典性,固然在于有启蒙主义传统下 来的理性主义,同时也具有从文艺复兴传统下来感觉主义和经验主义,二者相合起来, 则是一个完整的“人”的问题。“人”原本是具有“感性”的一面,又具有“理性”的 一面;而要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而不是“机械”地“拼凑”起来,这就是 古典哲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然则,如何才是“有机”的而不是“机械”的,则要从一个统一的原则-原理出发,“ 推出”或“开出”“自己”的多样性和现实性来,这样的多样和现实,虽然不是“理论 知识”所能把握的,但却同样是“理性”所“可以理解”的。

  如何理解多样的现实世界,是康德《判断力批判》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谓“判断力”

  “理性”在知识领域和道德领域都需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这一套逻 辑形式。然则,知识以“概念”为重心,以求“概念”与“对象”相符合的“真理”, 而道德则因其绝无经验之内容,而仅仅依靠“推理”就能得到“善”的观念。在这个意 义上,知识与道德-“真”与“善”是不相干的两个具有不同原则的独立领域;然而它 们都依据着“同一”的“理性”,于是其中必有相关之处。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指出,“知识”对于“道德”绝无影响力,而反过来,“道 德”却必定会影响“知识”,这就是说,实践理性必定会影响理论理性,即“自由”必 定会影响“必然”。

  实践理性对于理论理性的这种影响力,并不能改变理论理性自身的立法作用,但是却 会“调节”“理论理性”的“具体”行程和途径,因而赋予“必然”以“另一种(自由) ”的形态。

  这个意思,在逻辑的形式上,就表现为“判断力”在“概念”和“推理”之间的“连 接”作用,亦即“内容(在知识上,‘概念’是有‘内容’的)”与“(推理)形式”的“ 统一”。

  于是,“判断力”又是“内容”与“形式”、“特殊”与“一般”,“感性”与“理 性”相统一和可以“过渡”的桥梁。或者说,是“经验——尽管自然知识具有先验性, 但它却只能是经验的”世界与“超越——即康德在理论理性中否定的transcendent”世 界的沟通环节。

  我们知道,“判断”乃是连接“个别”与“一般”的命题方式,譬如“这花是红的” ,是“判(定)断(定)”这一朵花是具有何种属性,“这朵花”是个别的,而“红”则是 普遍的一种属性。一般来说,我们已经确定了“红”这种属性的意义,然后寻找“一朵 花”作为“例证”,“指出”它是“属于-从属”这个普遍概念之下,这是一种知识性 判断;然而如果我们这个属性的“概念”并非“决断性”的,因而它不是“确定”的, 此时我们必须紧紧抓住事物的“个别性”而作出“判断”,不脱离“个别”,并且由“ 个别”进入“一般”,达到一个并不是“规定性”的“概念”,这样乃是一种“反思性 ”的判断,而在康德看来,我们所谓“审美-趣味”判断,正是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 不同于“知识判断”。

  “审美-趣味判断”固然不同于“理论知识判断”,亦即不同于“先验的知识判断”, 而且不同于一般的“经验判断(经验知识)”,它只具有“经验知识判断”的形式。即, 在判断的形式上,“这花是红的”和“这花是美的”具有相同的判断形式,但在意义上 却不相同。

  二、关于审美-趣味判断

  审美-趣味判断具有知识判断的形式,而且只具有“经验知识”判断的形式,这样它就 不是理论性知识判断,因而它在实质上不具备先天的必然性,而只具有这种必然性的形 式,在实质上,它是“自由”的。

  何以能够在“必然”的事物中,见出那超越的“自由”,从而使“自由”不但能够从 “理性”中“推导”出来,而且可以从“现实”中“看”出来,亦即,“自由”似乎也 具有了“时空”的“直观形式”似的,这个问题,反过来即是康德自己明确提出来而为 后来伽德谟强调的:为什么原本是每个人不同的个人感受——如,“这花是美的”就等 于“我觉得这花是美的”,又等于“这花给我以快感”等等,何以能够允许以“经验知 识判断”的形式,“要求”别人也要“同意”?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特地在一条小注中指出,纯粹的感觉是没有先天的条件 可寻的,他这个意思到了《判断力批判》有所改变,这里的全部工作正在于判明感觉中 仍有先天条件可寻;不过,我们仍可以从论题的转换来理解康德这个转变。在《纯粹理 性批判》里,讨论的是“经验知识”如何可能,亦即感觉经验材料必得遵守理性为经验 所立定的法则,才允许进入知识的王国,这里的“纯粹感觉材料”即是“物自体”,首 先不能进入“时空”直观,乃是一团“混乱-混沌”,则无“知识”可言;在“审美-趣 味”里,“感觉经验”之“个别性”不是作为“知识”之“给予”进入“理性”,“理 性”也不是作为“立法者”向这些“个体”“规定”“法则”,而是作为“反思判断” 的“材料”,寻求一种不确定的-只起“调节”作用的“理性概念”,因而就不在知识 的层面,而是在审美-趣味的层面提供一种“不确定”的“秩序”,只具备“秩序”的 形式,而不能“概念”化,不能“公式”化。亦即,不能“规律”化。审美-趣味,并 不是从一条原则或公式、定理出发来寻求“例证”,而是从“个别”中见“一般”,于 感觉中见理性,于“混沌”中见“秩序”,于“现象”中见“本质”,在“必然”中见 “自由”。

  审美趣味判断离不开纯粹感觉上之“快感”,然而,“快感”仅是“主观”的,虽然 我们可以假定人的生理结构的相同性,因而会有“(共)同感”的事实出现,但是单从经 验的事实,我们无法断定,我们在理路上一定有权利断定有一个“(共)同感”的存在。 因而,我们并无权利说“快感”是人人都要承认的。然而审美的快感却被允许要求具有 人人都能同意的特点,就是说,在审美趣味方面,人们被允许说出一个“判断”来要求 他人也要“同意”,这种不同于理论理性中的纯粹感觉的特点,人们在审美判断中这种 “合法性”,正是《判断力批判》中所要做的工作。《判断力批判》“判定”审美判断 的“合法性”,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审美的趣味的快感”不同于一般的“生理物 理的快感”,那是一种“无功利性”的“愉快”。

  何谓“无功利性”?又有何种根据说“无功利”而又有“愉快”?

  我们知道,“知识”虽说最后由“功利”来支配,但它的直接形态是“静观”的、“ 客观”的,并不夹杂眼下当前的“功利”在内。审美鉴赏判断的“无功利”性,与“知 识判断”在“静观”上,有共同之处,或许这就是审美鉴赏判断也可以同样采取“知识 判断”形式的缘故,譬如“这花是美的”之类;但是,就“知识判断”本身来言,并无 “快”与“不快”的问题,而只有“对-正确”与“错-不正确”的区别。审美鉴赏判断 则不然。它不仅仅是客观的知识“断定”,而且也是主观情感的“表达”。一般来说, 主观情感都是和“功利-利害”相关联的,而审美鉴赏判断则虽有快感而并无利害相关 联。

  我们所谓“功利-利害”关系,乃是把“对象”作为一种“工具”,一个“手段”来加 以考察,看看他们是“有益”还是“有害”,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乃是实 质性的,乃是实质性-物质性交换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审美鉴赏的态度与此不同,它不 是把“对象”作为一种实质性的关系的环节,因而也“悬搁”起与它的物质性交往关系 ,而只“注视”“对象”自身,于是我们看到,审美鉴赏的“对象”,吃不得,喝不得 ,总之是“用不得”,在实质的功利上没有关系。

  于是,我们看到,审美鉴赏判断之“无功利愉快”兼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它 是“静观”的,把“对象”当作“客观”的;另一方面,它又是“情感”的,把“对象 ”当作“引起”“主观”愉快的“原因”,因此这种“因果”关系,不仅仅是理论的, 而具有实际的“效果”,“对象”乃是“主观”“情感”的“有效因”。这两个方面的 互相制约与交融,就形成了审美鉴赏判断的自身的特点。

  “无功利性之愉快”这种特点,使得审美鉴赏态度,既不是“知识”的,又不是“意 志”的,就先验性而言,他既非“自然律”,又非“道德律”。“理性”并不像在“知 识”与“道德”的“领地”中那样起“立法(constitution)”作用,而只是一种“规范 (regulation)-管理”的作用,因而审美判断,乃是“反思(reflective)判断”,即不 是从一个已经把握了的“普遍概念”出发,寻求对“个体”的判定——这是“知识判断 ”的特性,而是从一个“个体”出发,来寻求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当我们说, “这朵花是红的”时,我们是要断定“这朵花”的客观属性,如果这朵花是“蓝”的, 则我们的判断是“错误”的,要修改的是我们的“判断”,即将概念“红”修改为概念 “蓝”;然而,当我们说“这朵花是美的”时,我们并不是将一个固定的“美”的概念 ,当作对象的属性来加以判断,因而即使人人都反对这个判断,我们也无须修改这个判 断,用别的什么概念来替换“美”这个“概念”,因为“美”并非对象的客观属性,因 而只是“概念”的“类似物”。在这个对比之下,“美”还“表达-表现”了一个“主 观”的“情感”,而“主观-情感”则保留了“个体”的“自由”性权利,而并不要求 概念的普遍“必然”性。

  审美鉴赏判断这一“无功利性之愉快”特点,不仅对于解决审美鉴赏和艺术问题具有 启发作用,而且给哲学思考带来的结果也是很有意义的。

  在理论理性所管辖的“知识”领域,“事物自身”是“不可知”的,也就是说,它不 能成为“表象”“显现”出来,因为它不进入“时空”直观;而在实践理性管辖的“道 德”领域,“事物自身”也还是“不显现”的,因为它根本不具备“时空”直观形式; 而似乎只有在审美鉴赏的领域,“事物自身”才真正“显现”出来了,但这种“显现” ,不是“向着”“知识”,也不是“向着”“意志”,而是作为审美鉴赏“对象”“向 着”“鉴赏者”“开显”“自身-自己”的意义。

  “审美”的“对象”,当然是“直观的”,在这个意义上,它“在”“时空”中;但 是由于它不是为经验知识提供出来的,不是理性的先验性所“设定”的,因而它所“在 ”的“时空”就“知识-科学”来说,就不是“确定-判定-决定”的,我们对它下的“ 判断”,所作“推理”,也都不是“判定性的-constitutive”,而只是“调节性的-regulative”,由此“审美对象”所“在”的“时空”,虽是“直观”的,但却不能 进一步进入“因果”的范畴之必然性,对于审美对象所能够使用的“范畴”也是“不确 定”的,或者说,我们对审美对象所下的“判断”,也只是徒俱形式,在实质上与经验 科学判断,绝不相类。审美对象与审美判断,在形式上与经验科学相同,但在内容上, 却是“自由”的,而不是“必然”的。

  我们知道,所谓“自由”,在康德哲学中,是实践-道德领域里的事情,这样,审美判 断就是介乎“知识”和“道德”之间的一种判断形式,所以康德尝说,“美”是“道德 ”的“象征”。康德并不是说,“美”乃是“道德”的图式,而是说,“美”“象征” 着“道德”,“必然”“象征”着“自由”。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道德-自由”乃是纯粹“形式”的,它没有感性直观,不“ 在”时空之内,故而不是“知识”;但是到了审美的领域,“自由”有了“不确定”的 时空直观形式,这种时空,只是提供人们作为“自由”的“象征”,而非“必然”的“ 知识”“图式”范畴,因而它的判断不是针对客观的“对象”之客观属性,而是“显示 ”“对象”的“自由”,即“显示”“对象”“自己”,显示“事物自身”,而这种“ 自己-自身”在知识领域乃是“思想体-本体”,因而是“不显示”的;如今到了审美领 域,它通过“审美判断”,“显示”了出来,释放了“自由-自己”的意义,不是供人 “研究”而获得“知识”,而是供人“鉴赏”。

  审美-鉴赏并非“显示”一个感性知识的“对象”,不仅仅“显示”“现象”,而是“ 显示”出“事物自身”。该“物自身”当然不作为“(知识)对象”而“显现”。“物自 身”既非感性知识“对象”,而之所以又能够“显现”,乃在于它虽不进入“必然”的 “时空”,但却能够进入“自由”的“时空”。所谓“自由的时空”,乃是能够使在“ 客观对象”上“不在场absent”的“在场present”,而使“在场”的,“不在场”。 使“不在场”的“在场”,乃是将“不在场”的“事物”,通过“语言”等手段,“带 入”“现场”,此时,则为海德格尔所谓的“不在场”“笼罩-维护”着“在场”;(注 :海德格尔:《诗-语言-思想》,英文本中,“语言”一文,Harper & Row,1957,p.1 99.)而使“在场”的成为“不在场”,则“对象”“脱离”客观眼下之“时空”,进入 “自由”之时空,因而审美对象虽在“眼前”,但并无实际“功利”可用。审美-鉴赏 乃是使得“不在场”的“显现”出来。

  元代马致远小令“小桥-流水-人家”,“枯藤-老树-昏鸦”,说的皆是具体“事物” ,它们早已“不在场”,但是千古佳句,读来仍如在“目前”,犹如“在场”一样;犹 有甚者,此种“不在场”之“在场”,或“在场”之“不在场”,却高出于作为感性知 识“对象”之“在场”。这些“不在场”而又“在场”的“事物”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 是这些“事物”,不是要我们去认知这类事物的种种属性,而是给我们带来了一个“世 界”,这些事物与这个世界“同在”,“事物”在“世界”中,则不是“抽象的-抽出 来”的事物“表象-现象”,而是事物的实实在在的“本质-存在”,是“事物本身-事 物自己”。“事物自己”固然在感性知识上不可能“在场”,但却在审美鉴赏上“显现 ”出来。将“不在场”的“显现”出来,这就是审美鉴赏的“功能”。(注:我们看到 ,这里所引我国元代马致远的小令,和海德格尔在上引“语言”一文中所引G.Trakl的 诗“冬夜”意境非常相似,马词中的“断肠人”即Trakl诗中的“流浪者”;然而,Trakl的“流浪者”尚看得见温暖小屋和餐桌上的面包和酒,马词中的“断肠人”虽见 到“人家”,但仍只得浪迹“天涯”,无以为家,真正的homeless.)

  三、“作品”的观念——艺术

  要使“在场”的“包容”着“不在场”的,亦即使“现象”“显现”着“本质”,使 “存在”“显现”着“不存在”,使我们眼前的“对象”,“显现”出它的“过程”, 使它成为一件“完成”了-“终结”了的“事物”,于是这个“对象”就只能是“作品 ”;它如果又不仅是因果系列中的一个必然环节,而是“自由”“创造”的产品,这个 作品就是“艺术品”。将我们眼前的“对象”作“艺术品”观,就是审美的、鉴赏的态 度。

  艺术家的工作,就是这种审美鉴赏态度的表现,是以自己创作的作品,使事物的“本 来面目”,使“事物自身”“显现”出来,而不是停留在事物表象的“模仿”。既然“ 事物”之“本来面目”不可能在知识“因果系列”中“显现”出来,而艺术家的工作恰 恰又是要将它直观地提供、揭示出来,则他的工作就不可能是“知识性-技术性”的, 而是“自由”的,“创造性”的。他要使“不在场”的“在场”,就必须从“无”中“ 生”出“有”来,使“无”也“有”,使“不(非)存在”成为“存在”,使“思想体- 本体”成为“实在体-现象”,亦即,在“现象”中体现“本体”,在“现实”中“显 出”“理想”。而总括起来说,既然为“无”中“生”“有”,则必是一种“创造”。

  艺术家创造的这个世界,“在”我们这个日常经验的世界里,就显得似乎是“另一个 ”“世界”。这时候,艺术作品里所提供的“时空”,相对于眼下现实的时空言,似乎 是“虚拟”的,是艺术家想象的产物,然而,这个“虚拟”的时空,却比眼下当前的“ 时空”还具“真实性”,也就是说,这个时空的“世界”,比之眼下当前的世界更高, 更真实。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艺术”“高于”“现实”的意思。问题并不在于经验上的 “高”“低”之分,而在于这两个世界原本重叠在一起,“现象”“覆盖”着“本质” ,使“本质”“不在场”,而如今艺术家通过“自由”之创造,将“本质”“呼唤”了 出来,“呈现”在“世人”面前,就使我们这个世界体现了“另一种”的“意义”。

  按照康德的哲学,我们有限的理智者从事实际的劳动,谋求自身生活的“幸福”,乃 是人类天然的权利;然而作为理性者,我们还有更高的“追求”,我们的行为必须不仅 是遵从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而且要求“从道德律出发”,使我们的行为不仅“符合” 道德,而且还要“本乎”道德,至于此种“意愿-意志”能否在“生活”中“实现”, 则与我们的行为性质无关,因为,道德只要求行为和意愿-意志为“自由”的,因而道 德意志的“自由”,乃是纯形式的,只是源于“理性”并不问这种形式能否在经验现实 中获得“实质”的“内容”。

  我们看到,无论是“知识”领域,还是“道德”领域,在康德的哲学中都是非常“严 峻”的,都不“保证-许诺”“生活”的“幸福-完满”。“美满”的“生活”也许只能 在“艺术”中寻求到一种提示,而尽管艺术的世界,似乎是康德意义上的“天国”的“ 投影”。

  通过“实践理性”,我们体会出“道德律”的森严和我们的“自由”,遵从和本乎道 德律的行为,即自由的行为,使我们有一种斯多亚学派说的那种“理智的愉快”,这是 “道德”本身就能够提供出来的;通过“经验科学”,我们倒是能够得到“感性的愉快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获得的知识,来为自己幸福服务,将理智的知识降为“手段”, 然则当人人都这样做的时候,这种“手段”也是大受限制,很不可靠的。利用“经验知 识”的技能,并不能够保证-许诺我们“必然”得到“幸福”与“愉快”,因为“幸福- 愉快”面临的不是“理论性”的世界,而是实际的世界,要想在这个实际的世界“必然 ”获得“愉快-幸福”,就必须“认知”“物自体”,也就是说,必得假设,我们依靠 “理论性知识”,亦即“经验知识”就能够“认识”“物自体”,而这一点,已经为康 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全部工作所否定。这个意思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不把我们人类 变成“神”,那么我们的“知识”是不可能“保证”我们在现实世界“必定”会得到“ 愉快-幸福”。我们必得承认,人世间-生活中有“偶然性”,而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智者 ,不可能穷尽人间一切的“偶然性”。

  然而,在“艺术世界”中,我们正是在“偶然性”中看到了一种“必然性”,或者说 ,“必然性”正是就“在”那“偶然性”中。在艺术的世界,我们看到的“必然性”不 是“理论性”的,而是就在“偶然性”之中的“现实性”;同时也不是一种形式的“自 由”,而是一种“实质性”的“自由”,亦即,我们在感性现实中看到“自由”。这就 是说,在艺术中,“必然”和“自由”都是“在-存在于”“现实”之中。

  古典的哲学观念孕育了古典的艺术观念,艺术的理想成了生活的理想,成了生活的“ 意义”。“生活”“原本”“就该”如此。应该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也就是应该的。 这就是后来为席勒所阐发的康德美学思想,而这种美学,与当时浪漫派艺术思潮结合, 在古典哲学的框架中,找到了自己的哲学根据,也推动了古典哲学强调理性能动功能的 趋势,从而使“理性”更具“精神”的意义。

  四、艺术与天才

  康德关于“天才”的思想,有一层意思须得注意。首先他紧接着审美鉴赏判断,指出 “审美”需要“鉴赏力”,而“艺术(之创作)”则需要“天才”。艺术天才不是光靠“ 锻炼”就能得到的。这就是说,“艺术天才”,不是“知识性”的“能者”。所以康德 严格划分了“知识的学习”和“艺术的创作”之间的界限,指出“天才”不能仅仅是勤 奋学习的产物。在康德看来,科学里的事,包括技术性、技巧性的事,只要你下功夫学 习和锻炼,就能够做到;但是艺术里的事,有时候已经下了很大功夫,未必保证能够成 功。科学靠勤奋,艺术靠天才。康德这个意思经常受到批评,也是意料中的事;然而康 德这层意思的理路,也还是可以考虑的。

  按照我们前面的理解,经验科学面对的是经验上“存在-有”的事,它从来跟“有”的 世界打交道,“从有到有”。从一种“有”到“另一种”“有”,需要学习、了解其中 “原因”与“结果”的必然关系,从而我们可以根据“有A”“做成”“有B”,这是我 们有把握的,也就是说“必然”会成功;但是在“艺术”里的情形就很不一样。我们说 ,艺术乃是“创造”,乃是“自由”的活动,从理路上来说,这种活动为“从无到有” ,要把经验上“无-不存在-非存在”的“事物自身”“显现”出来,“使之”“有”, 这就不是经验科学的事,而因“事物自身”不在“经验知识”范围之内,于是,我们无 法“学习-锻炼”。“从无到有”不是一个“学习-锻炼”的事,而是一个“飞跃”,一 种“跳跃”。从“现象”到“本体”在康德看来并没有“经验知识”的“通道”。

  如果说,审美鉴赏还利用了“理论理性”的“静观”态度,那么艺术-创造,则是一种 实际的活动,他要“从无到有”,召唤那个“无-本体-事物自身”到我们面前来,亦即 “显现”出来。

  “天才”观念即使在浪漫派艺术中,也有某种“神秘性”,康德反倒是将其“理性化 ”了,使它变得“可以理解”,也可以说,是康德以“哲学”化解“宗教”工作的一个 部分。

  按照康德的理路,艺术天才似乎在“模仿”着“神”作的事。它从“无”中“生”“ 有”,把“事物自身”的“信息”带到“现象界”,把“神圣性”带到“人间”,使人 们在“必然”的“现象界”,也能体会出“自由”,在“森严”的“因果链条”中也能 “保持”、“看到”“自己”。“天才”似乎是“界乎”“人”-“神”之间的那样一 种“生灵”。它的“作品”-艺术品,“沟通”着“神”-“人”,“沟通”着“上天” 和“大地”,“就天人之际”,这个“界限”,被它“消除”了。如同德罗兹在他《什 么是哲学》一书中所说的,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里,把他过去精心设计的一切“界限 ”通通打破了。(注:G.Deleuze,F.Guattari,“Quést-ce que la Philosophie”,199 1,les deition de minuit,p.8.)

  哲学在这个古典的阶段,对于“人”的理解,仍然是“有理智的动物”,是介乎“理 智者”与“动物”之间-“天使”与“野兽”之间的一种“存在者”,“人”“生”“ 天”“地”之间,足踏大地,头顶青天,起着“上传下达”的“沟通”作用。也就是说 ,“人”按其本性是应该如此,但是人在世界上为声色货利所累,常常不能起到这种作 用,只有那些“特殊的”“人”能够穿透“现象”,直窥“本质”,并把这种“从上天 ”得来的“信息”带给人间。人的这种境界和本质,在康德看来,只有在“艺术家”那 里能够找到,而一般的人,即经验世界的人,则身在“因果律”中,只能按照这个规律 办事,发挥着理性的理论和知识性的功能;而那具有道德觉悟的人,或许能够超越到道 德的境界,意识到自己乃是“自由”之身,但由于这种“自由”乃是纯粹形式的,它离 实质性的“创造”活动,尚有距离,于是实质性的“自由”,则是一个“信仰”,“天 才”将这种“信仰”在自己的范围内转化成“现实”,它像“神”那样“创造”了一个 “现实”,在经验的世界,“开辟”了“另一个世界”,即“艺术”的世界,在这个世 界中,人们体会到“自由”的“必然性”和“必然”的“自由性”;然而,在这个时候 的哲学看来,很遗憾的是这个“艺术的世界”,在某种意义上乃是“虚拟”的,席勒感 叹,“生活”是“严酷”的,只有“艺术”才是“和谐”的,才能把“必然”和“自由 ”在想象-虚构的方式中“统一”起来。“艺术世界”不是“天国”,“人”,即使是 “天才”,也毕竟不是“神”。

  五、“自然”的“合目的性”理解方式

  在审美艺术部分,康德阐述了“作品”的观念,“艺术”乃是一件“作品”,乃是有 一个“理念”付诸实践的,亦即,由一个“普遍的规律”来发现-创造“例证”的,而 在这个个别“例证”中就能够体现出“普遍的规则”来。由这个态度,产生出我们对“ 自然”的不同于“知识”的把握方式,即“作品”式的把握方式。问题还在于进一步追 问:不仅人工的作品如此,即使是“自然”自身的作品,是否亦复如是。或者说,以“ 艺术”的眼光来“看”“自然”,“自然”为“人工”或“神工”;是不是同样也以“ 自然”的眼光来看“艺术”,这时连“艺术”也就会是“(巧夺)天工”,乃是“自然” 自身的产物。这后一个问题,乃是康德《判断力批判》“目的论”部分所讨论的问题。

  “天才”固然表现得很“怪诞”,但是它的“作品”仍是很“自然”的;人们之所以 感到它“怪诞”,乃是有时它不符合“日常的经验”,它原本不是“经验知识”中的事 ,它是“自由”“创造”的产物。它那“怪诞”的“作品”,却体现了“巧夺天工”的 大手笔,比起我们当前眼下的“自然”更加“自然”,即使是“荒诞派戏剧”,比起我 们日常的生活,也更加“真实”,而毕加索的绘画,即是眼睛长到了胳膊上,那种摄人 心魄的力量,岂是面前的漂亮姑娘所能比拟?

  然则,我们如果反过来以同样的态度“看”“自然”,在那复杂纷繁的现象中,仍有 某种“秩序”“在”,在那流逝的时间中,有那神圣持久的力量在,在那“铁箍”一样 的“因果律”中,跳动着“自由”的“生命”。“自然”本身-“事物本身”原本也是 那样“巧夺天工”。无论那崇山峻岭,那潺潺小溪,夏日炎炎,秋虫唧唧,无不显示自 然之“造化”,似乎在冥冥之中早有“安排”。“自然”的“机巧”与“理性”的“机 巧”原是“异曲同工”。

  这种态度,固然可以比之于“拟人化”的比赋,但是人之所以有能力作出这种比赋, 乃是因为“人”本来就具有“自然”和“理性”两个方面的素质。“人”将“理性”运 用到“自然”之中,无论“技能技巧”如何高明,原本也只是“让-帮助-协助(助产婆) ”“自然”自己“显示”自己的“机巧”。这是古典哲学时期关于“技术-技巧”的观 念,与当代的“高科技”观念不可同日而语。

  然而,康德说,“自然的目的”与其说是“艺术的类似物”,不如说是“生命的类似 物”。(注:康德:《判断力批判》,James Creed Meredith英译,“目的判断批判” 部分,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52,p.23.)

  我们知道,“目的论”与“神学”有密切的关系,通过“艺术-技术”的类比,很容易 导向一个全知全能的“造物主”。康德当然并不反对对“造物主”的信仰,但是,康德 的“造物主”是由“道德-实践理性”推导出来的“至善”,而不是仅仅为“理智型-技 能型”的“神”;我们看到,康德的“批判哲学”既然已经从道德的“至善”“下降- 回到”“现实的”“人间”,他就面临着“人世间”的问题,而不能违反他的“神”在 “现实世界”并不“显现”的原则。如何让“神”不出现在“前台”,而又能完成对于 自然本身之“完善性”之理解,这是康德面临的新任务。也就是说,康德的“目的论” ,跟他的艺术“天才论”一样,虽然蕴含着与“神”的沟通,但是毕竟是“人间”的事 ,他的“目的论”亦复如是。

  要把“目的论”严格控制在“人间”,首先面临着“知识论”的问题,因为在康德的 第一批判意义下的“知识”领域,是不允许“目的(论)”的渗入的。作为“知识”的“ 对象全体”的“自然”,是不包含“目的(因)”的。将带有“神学”意味的“目的因” 驱逐出“经验知识”之外,这原本是康德的一大功劳;然而,到了他的第三批判,“目 的因”又被堂而皇之的“请入”了关于“自然”的“知识-理解”的殿堂,而且还要做 “物理学”的“补充”与“扩展”,这是需要一番论证的。

  康德的这项工作,并非他自己理论的需要,也不是他自己虚构出来的,他是接续了历 史上的一段公案,因而他的工作,对于解决这段历史问题,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是休谟的怀疑论。按照康德意思,休谟怀疑论的问题在于他未能揭示“经验知识 ”本身需要“先天直观与先天范畴”的“建构”,这样,“原因-结果”之间,就不仅 有逻辑的推论关系,而且也有感性内容的材料“相继-并列-时空”的关系;然而应该说 ,休谟揭示单纯感觉经验并无先天必然性-从单纯感觉经验“概括”不出“必然”的“ 知识”来,这一点还是很有意义的,“知识”的“对象”,如果按照休谟那样理解为“ 事物自身”,则休谟的结论倒是不容易回避的。然则,在康德看来,“经验知识”的“ 对象”,原本不是“事物自身”,不是“本质-本体”,而只是“现象”。“现象”“ 在”“时空”之中,“在”“秩序-时序”与“方位”之中,才是经验上“可知的”, 而“(知性)概念”只保障“对象知识”之“可能性”,使之不出“矛盾”,所以“直观 ”与“概念”、内容与形式有个“综合-结合”的问题。

  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关于“现象”的知识只是“理论”的,而这个知识的“对象”, 乃是“自然”的“机械性”的规则,而不是“自然”的全部。我们要“理解-认知”“ 自然”,光有“理论”的知识,显然是不足够的,“理论”知识不涉及“事物自身”, 不涉及“现实自身”,也不涉及“经验自身”。“理论的知识”不能充分“解释”经验 自身的规律。我们面对的世界不是“理论”的,它具有千变万化的样子,每一事物之“ 存在”,固然都可以用“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来解释,然而一草一木之所以“在” 此,而“不在”彼,则远非机械“因果律”所能充分解释。就机械因果律来看,它们在 理论上固然是“必然”的,但在“现实上”却是“不必然”的,亦即,就理论来看,知 性的“概念-因果”只提供它的“可能性”。而“实际”上究竟如何,亦即“事物自身 ”的实际样子,那是“理论理性”所不涉及的“超越”部分。同时,就理论理性来说, 之所以必定有一个“不可知的”“物自体-本体”,正是理论理性自己特性所决定的, 亦即,理论理性所涉及的“因果性”,只是古代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效因”,而尚未 涉及他说的“目的因”。

  于是,就我们的论题来说,我们又从休谟进入莱布尼兹的“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 ”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莱布尼兹有一个著名的论点,说“神”在众多的“可能性” 中,“选择”“最佳”的方案,使之成为“现实”。莱布尼兹这个命题中的“现实”, 显然是指康德意义上的“事物自身”而言,因而并不仅仅是“理论性”的,而且也是“ 实际性”的,即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理论”的因而是“先天的”规律,而且是“经验的 规律”。这也就是说,莱布尼兹延续着古代希腊“望天者”的哲学传统,力图理解原本 该是“混沌”的感觉世界中为什么会有一种“秩序”存在。为了理解这种“秩序”,古 人设想有一个“最高智慧”的存在,它使原本该是“混沌”的世界,成为可以理解的有 规律的“宇宙”。莱布尼兹的思路,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康德比起莱布尼兹来,把问题推进了一步,他把“本体”搁置起来,在知识论中致力 于对于“现象”的理论把握,他的批判哲学判定“现象界”在“理论上”是“可知”的 。然而,我们的“知识”或许可以“止于”“理论”,但我们的“生活”,却不会“止 于”“理论”。我们并不“生活”在“理论”之中。于是,我们除了“先天的”规律之 外,大量的还有“经验”的规律,亦即,休谟所着重依靠的那种只能来自“经验”的规 律。如果我们不满足于休谟的怀疑论,不把这种“经验规律”归结为“习俗”之约定俗 成,而要把它同样也看成具有先天的“必然性”,则我们显然不能在理论知识的“因果 关系”中得到这种保证,而必得另寻根据。这个“根据”就是“目的”。

  康德指出,作为“根据”的“目的”,可以有两个方面的界定:一方面,它可以被理 解为在“自然”之外的一个“理智性”的“原因”,这乃是包括莱布尼兹在内的上述“ 有神论”的“神学”理解;然而,“神学”与“自然-物理学”毕竟是完全不同的领域 ,将“神”引入“自然”显然也是悖理的事情,于是康德就要为“自然-物理”本身的 “目的论”寻求“自然本身”的“根据”,从而严格的将“目的论”限制于“人”的世 界,而不像古人那样由此进入宗教神学的领域。在康德的哲学中,只有通过伦理道德的 “至善”,才能通达“天庭”,而通过传统的“形而上学-元物理学”只能把“神”“ 想象-推想”为一个“(最)高级工程师”,并非“全知全能全善”之“创世者”。“上 帝-神”作为“第一因”,仍然是“理智型”的,只有将这个“第一因”同时也理解为 “终极因”,亦即“至(完)善”,这个“第一”,才同时具有“完善”的意思,“始基 ”才能“尽善尽美”。“至善”既是“第一”,也是“最后-终结-完成”。

  从这层意思,可以引导出“目的”观念的另一方面的含义:“目的”不仅仅是“结果 ”“先于”“原因”的那种“理智型”的“概念”——“结果”以“概念”的形式“先 行”存在于“智慧者”的“思想”之中,不仅仅如此,“目的”而且还要以“完善”的 “整体”“先期-在时间中”“规范”着“事物”的存在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目的 ”就“在”“事物自身”,而不需要设定一个超越事物的“理智者”。为了避免误解, 我们不妨将这层意义上的“目的”,翻译、理解为“终结-完成-完善”,它是end,是final,而不是purpose。这里避免了任何外在的、超越的“理智”作用,不论是“神” 的还是“人”的。这样理解下的“自然”,仍是“自然”,不是“神”的“创造物”, 也不是“人”的“技术-艺术品”。“自然”的“作者”是“自然”“自身”,没有“ 拟神化”或“拟人化”的余地。也避免了像“自然目的”是有意还是无意这类的问题。 这是康德力图强调出来,但往往被忽视的要点。并不是说,康德主张无神论;他这样做 ,一方面固然是维护了“自然自身”的固有权利,同时也维护了他坚持只有通过伦理道 德才能通向宗教,而“神”的观念决不可从“经验规律”中“上升-提炼”出来。

  然而,“神”既然是“至善”,则一切“完善性-合目的性”这类的“判断”,只源于 “神”自身;“人”既然“模仿着”“神”来“创造”“艺术品”,“人”也“模仿着 ”“神”来对“自然”的“完满性-合目的性”作出“判断”。“目的论”只是“人” 的“判断-理解”方式,而不是“认知”方式。

  就康德哲学知识论来说,认知方式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即由感性提供的“材料” 和由理性提供的先天形式是两个来源;但是所谓“目的论”的“判断-理解”则是“单 向的”,康德叫做“autonomy”。(注:康德:《判断力批判》,英译本,“目的论” 部分,第35页。)“目的论”是“人”的一种“评判-评鉴”,而不是对客观对象的一种 “认识”,也就是说,“客观对象-自然”并不“提供”“目的”的属性,“目的”观 念,并不由“自然”“提供”,“自然”“提供”的只是能够从必然的“因果系列”所 理解的客观规律,“因果律”乃是“目的论”评鉴在客观对象上的依据和归宿,我们并 不能从“自然”对象中找出“目的”来。康德严厉批评了“老鼠”的存在是“为了”替 “猫”提供“食物”这类荒唐的理论。

  然而“目的论”评鉴,也不是人们随意的想象的产物,“目的论”作为“知识论”的 补充和扩展,仍有其“先天的”根据,也就是说,有其“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 ,不同于单纯的“因果”必然,乃是机械性之外的另一种必然性,这就是“自由的必然 性”,即在那原本是“无规律-混沌”的地方,见出了“规律”,在那原本是“感觉经 验”的地方,见出了“理性”。这就是把“自然”当作一个“有机体”来看。“有机体 ”观念的出现,对于理解哲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有机”观念不同于“机械”观 念主要表现在,在“有机体”中,“整体”对于其“部分”来说,具有“优越性”;而 “机械”的事物,“整体”是其“部分”的简单“聚合”。“整体”对于“部分”的优 越性,正是“哲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同于其他经验科学的要点所在。

  我们常说,“哲学”把“自然”、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但是我 们不必也不可能“等待”“整体”完成以后再来研究它,相反的,“哲学”是一门很古 老的科学,甚至古老到“早于”一切“经验科学”。人们常说,“人文科学”“早于” “自然科学”,“哲学”在某些学派看来,正是“人文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 实际上说来,如果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哲学”非要“穷尽”“世界 ”之一切“组成部分”之后才有可能,则世上绝无“哲学”这门学问。“哲学”之所以 “可能”,乃在于“整体”“优于-早于”“部分”这一潜在的“根据-理由”。哲学的 思路,常常是以“整体”作为“出发点”,再来理解“整体”“内部”的相互关系,这 种关系,就不完全等同于“原因-结果”线性的推导关系,不同于“机械”的“因果律 ”,而是“整体”内部各部分“互为因果”,而对于“整体”来说,各个“部分”都是 “形成-维持”“整体”的“手段”,任何“部分”对于“整体”来说,都是“有用的 ”。于是,“整体”“优于”“部分”就意味着,“目的”“优于”“手段”。

  在康德的意义上,“自然-物理目的”既然不同于“人为”的“目的”观念,则,我们 可以把“目的因”理解为“整体因”或“完整因”、“完成因”,这个“因”,就哲学 来说,高于、优于、早于“有效因-作用因”。这样,从经验的眼光来看,“哲学”正 是在“全体-整体”尚未“完成”时,“看到”了“整体”;套用海德格尔的话,或可 谓,“提前进入整体”,“提前进入大全”,“提前进入完整”。

  这样,“哲学”就从“第一因-初始因”的问题,“扩展”为“完成因-终结因”,合 起来,“哲学”或许可以叫做“终-始之学”。“哲学”为在“没有开始”处见出“开 始”,同时也在“尚未终结”时,见到“终结”。“于无声处听惊雷”,于“无”处见 到“有”。“哲学”“慎终追远”。“尚未开始”时,为“第一因”,“尚未终结”时 ,为“终结因”,都是“尚未”,皆为“无”,但是却已经为“有”,“无”“优于- 早于”“有”,“结果”“优于-早于”“原因”,这就是为“目的”,是对“因果系 列”的一种特殊的“视角-理解”,只有在追问“最初”和“最终”问题时才会出现的 新境界,亦即“哲学”的境界。“哲学”讲“终”、“始”,并不是意味着“哲学”要 研究“宇宙起源”、“太阳系形成与毁灭”的问题,也不是要研究“物种起源”或“人 类起源”或“消亡”的问题,当然,“哲学”密切关心着这些问题的研究,但自己并不 、也不能回答这些问题,“哲学”只是在思考,这些问题如何会“成为问题”,即“开 始”与“终结”——亦即“起源-消亡”如何会“成为问题”。“哲学”思考这些“问 题”作为问题的“合理性”。

  哲学不能把“目的”这个概念强加于“自然”,但是“自然的”“事物”有始有终, 却是一个有基本的经验作保证的定则;当然,这条“定则”在“理论理性”上受到“质 问”,因为人们的科学知识教导说,“事物”是“无限”的,“无始无终”,“物质” 只有“形态上”的转变,“自然”作为客观对象的“总和”,不可能“从无到有”,也 不可能“从有到无”。经验的自然科学这条定则,在哲学知识论上得到了论证,经验知 识,只以“有-存在”为“对象”,而不能以“无-非存在”为“对象”。

  然而,“无-非存在”同样并非人主观臆造出来强加给“自然”的,“世界”作为“整 体”-“自然”作为“全体”虽非当下眼前时空中的一个“对象”,也不是“超越时空 ”的“思想观念”,并不是“存在”于“思想”里,恰恰是实实在在“存在”于“人世 间”,也“存在”于“作为整体的自然”之中,“世间”“有”一个“无”“在”。

  “哲学”重视“目的”,乃在于它重视“完成-终结”,并不局限于“目的与手段”的 相互关系中,“整体-完成”乃是“绝对的目的”,“部分”、“过程”“服从”“整 体”和“完成”,而不是相反。在这个意义上,“整体-完成”“不受限制”。

  “整体-终结-完成”乃是“自己”,为“自由”。世间有了“整体-完成”事物才有了 “自己”。“有机体”“自己”“生长”,“自己”“修复”,“自己”“再生”;由 此“扩展”开来,世间万物,莫不“有始有终”,万物莫不有“自己”。哲学的“目的 论-终结论-完成论-完整论”,即“整体论”,保证了世间万物之“个体”之“区别” ,才能将天下品类万殊区分开来,以后黑格尔才有理由说,一切有限的东西都是要毁灭 的,亦即,都有“始终”。

  世间万物终于有了“自己”。我们眼前所视所见,日月山川,亭台楼阁,甚至一草一 木,虽然都在世界的联系网络(因果关系)之中,但是似乎都是“独立”的“个体”,它 们的“独立”程度,似乎也可以排列出次序来。于是,我们有了自黑格尔以后常常提到 的“机械的”、“化学的”、“有机的”、“生命的”这类对“自然”的“分类”,而 我们“人类”当然被划归了最高的层次。我们看到,这种按照“自己”程度的分类,以 及上述“因果”、“互为因果”的区别,盖出于康德《判断力批判》。而这曾是作为古 典形态的“哲学”体系必定有的内容,成为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些必经阶段,而 且,后一阶段必定涵盖了前一阶段的诸种特性。这样,有机的“目的论”就必定涵盖了 机械的“因果性”。既然“因果性”可以“上升”到“目的性”,则作为有理智的最高 层次的“人”,就有依据从“目的-完成-整体”的角度“下降”至原本为“机械因果律 ”所统治的领域,不仅在“理论”上把握其“规律”,而且对于“事物本身”的“个体 性”,对于万紫千红、繁花似锦、千姿百态的“经验世界”“本身-自己”作出“合理 的”“判断-评鉴”。

  在“因果”的基础上,“上升”为“完成-整体-目的”,“上升”为“自己”,也就 是从“必然”“上升”到“自由”。“自己”就是“自由”。在《判断力批判》里,我 们有了一个“非意志-无意志”的“自由”。这就是说,不像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那 样一种“纯粹的”“形式的自由”,而是具有“个体”“内容”的“实质性自由”。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自由”的“形式性”,由“道德”设定“天国” ,在那遥远的绵延中,“天国”“实现”了“完善-完成-终极”的“理念”,这个“理 念”终于在“自然界”找到了栖身之地,有了一个“地盘”,尽管这个地盘还不是它的 “领地”,并没有“立法权”,像在“知识”的“领域”那样,但是“理性”通过“目 的论”,可以得到一种“解释权-评判权”,由于行使这个“权利”,可以使“自然” “开显”出不同于-但并不违反“知识对象”的“另一种面貌”,也就是说,把“全面- 完善-终结”的“理念”在“经验”中“显现”出来,而不像在“知识论”那里,仅仅 “潜在于”“思想”之中。

  “理念”有了“现实性”,“自由”也就不仅仅为“形式的”,而且也是“实质的” 。当然,这种“自由”既然不是“形式的”,则就是“在”“现实”中的“自由”,是 “有限”中的“无限”。“无限”不仅仅是“思想”,而且也是“现实”。“现实”的 “事物”有了“自己”,有了“自己”的“开始”,也有了“自己”的“终结-完成” 。“世间”“事物”之间的关系,乃是“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能仅 仅归结为机械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必然”的关系,而且是“自由”的关系。在 康德看来,如果没有一个“完善因-终结因-目的因”则如何会有这样一种“杂多”中的 “统一”局面,是难以想象、不可思议、不可理解的;而把这种“自由的和谐”归结于 “偶然性”,又是“理性”所不能“停止”的地方,于是“理性”为“理解”这种情形 ,行使了自身的“判断-评鉴”的权利,使得“理性”在保持行使对“自然”作为客观 对象-现象的“知识-认知”权之外,不仅以“幻象”为依据“推论出”一个“物自体” “理念”来,而且被允许对自然事物作为“对象”,作出非主观随意的“判断-评鉴” 来,使这个“事物自身”的“理念”由“事物自身-自己”“自由地”“开显”出来。 也就是说,按照“理性”,将“自然”作为人们的“生活世界”的“有机”部分,使它 不仅仅是我们的“工具”,或为了更好地使用这些工具去“认知”它,“研究”它,而 且将其“评鉴”为“事物自己”,万物皆“自得”。此种“自得”之物,乃是“自由” 之物,皆有“自己”之“本性”,而不仅仅有“自然”的“属性”。

  在这个意义上,“人”也是“万物”之一。“人”相对于机械的、必然的“自然-万物 ”来说,是“万物之灵”,“它”不是“(万)物”;但是“自然”作“自己-自身-自由 ”来看,“人”与“万物”具有“同一性”,在同等的层面,都“生(活-存)在”于这 个大地上,“人”与“万物”“同在”,“人”与“万物”为“邻(里)”。

  当然,“人”在“目的论”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就康德哲学来说,“人”毕竟是“判 断-评鉴”的“主体”,“判断-评鉴”只是对“主体”的“理解”有意义,而并无“客 观”的知识的意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将“目的-意志”的观念强加于“自然”的 缘故。

  “人”作为“理性”的“主体”,原则上不能“客体”化,“人”是“自由者”。“ 人”使“必然的因果系列”发生“断裂”,使其“开显”另一种“意义”。“自由”的 意义只向“人”开显;所以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一条感人至深的命题,即世间 只有“人”不能当作“手段”来看,而只能当作“目的”。

  康德这样说,并不是他忽略了成千上万的“人”在被当作“工具”来“使用”;康德 的理路在于:如果作为一个“完整者-自己者-自由者”来看,“人”不可能被当作“工 具”。“总体”只以它的各“部分”为“手段”,而“总体”的各个“部分”也只能以 这个“总体”为“目的”。“人”作为不可归约为“客体”的“主体”,是一个“总体 ”,不是“部分”,因而只能是“目的”。“人”必须“完整”地、“自由”地来被“ 他人”“判断-评鉴”

  这并不意味着,经验中的“人”就不会被当作“手段-工具”来“使用”;而只是要指 出:这样作为“工具”来使用的“人”,不是“完整”的“人”,而是一些“片面”的 “角色”。社会的“分工”,“人”为“工农商学兵”,为“教授”、“专家”、“学 者”,不是“人”的“本性”,不是“人”的“本质”的“存在方式”,而是某些“特 性”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人”的“角色”如何的“大”,也都是“片面的” 人,而不是“全面-完整”的“人”。即使把所有这些“特性”集于“一身”,也不是 “真正的”“人”,更何况,集合全体的“人”的“属性”,原本是不可能的。只有“ 自由”的、作为“目的”来“评判”的“人”,才“止于(人的)至善”。

  “人”必须作为“目的”,也就是“理性”必须作为“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恰恰 不是“工具理性”,而是“目的理性”。“人”是“理性者”。当“人”把“自身”当 作“目的”来评鉴,就“尊重”自己为“自由者”,这是“人”的“尊严”所“在”; 然则,“人”又是“有限的理智者”。“人”的“理性”常常“降为”牟取“(眼前一 时)利益”的“手段”,“理性”成为“小聪明”、“小计谋”,任他“辩可以乱众” ,“智足以惑主”,仍是一个“单面人”;越是“聪明”,则离真正的“理性”越远, 离真正的“人”也就越远,就更谈不到“人格-人的至善完美”之“尊严”了。

作者介绍:叶秀山,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作者:叶秀山

浙江学刊 2003年12期

  康德在讨论实践理性道德问题时,已经将目标引向了宗教,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持 否定态度的“超越”问题,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下一步,人们或 许期望着他将随着实践理性的思路,使他的“批判哲学”“上升”到“宗教”问题,果 然,康德有《在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一文问世。但是在这之前,与他的“批判哲学”直 接相应的,则是《判断力批判》,而这个批判,却是把目光拉回到活生生的人世,拉回 到人的“生活世界”,而经过实践理性道德哲学洗礼之后的世界,已经全然不同于为我 们提供“知识对象”的“理论(必然)世界”,而是美-艺术和目的的世界。

  康德这个做法,或许说明他的哲学思考的重心,仍然是围绕着“人”的问题,“人” 作为有理智的存在者,或者“有理性的动物”是哲学问题的核心部分,因此他将人的“ 理性”分别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大领域之后,感到有必要将这两大块“统一” 于完整的“人”的“基地”上,因为在活生生的经验中,“人”之所以为“人”,是一 个完整的整体,“生命”并不可以真的分割为“理论”和“实践”两大块,如何在“同 一”的“理性”中,“理解”“人”的完整性,当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

  于是,我们看到康德所提四大问题: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可以 希望什么,而最后归于“什么是人”。《纯粹理性批判》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实践理 性批判》回答了第二和第三个问题,而《判断力批判》则试图来回答这第四个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我们可以说,古典哲学的经典性,固然在于有启蒙主义传统下 来的理性主义,同时也具有从文艺复兴传统下来感觉主义和经验主义,二者相合起来, 则是一个完整的“人”的问题。“人”原本是具有“感性”的一面,又具有“理性”的 一面;而要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而不是“机械”地“拼凑”起来,这就是 古典哲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然则,如何才是“有机”的而不是“机械”的,则要从一个统一的原则-原理出发,“ 推出”或“开出”“自己”的多样性和现实性来,这样的多样和现实,虽然不是“理论 知识”所能把握的,但却同样是“理性”所“可以理解”的。

  如何理解多样的现实世界,是康德《判断力批判》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谓“判断力”

  “理性”在知识领域和道德领域都需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这一套逻 辑形式。然则,知识以“概念”为重心,以求“概念”与“对象”相符合的“真理”, 而道德则因其绝无经验之内容,而仅仅依靠“推理”就能得到“善”的观念。在这个意 义上,知识与道德-“真”与“善”是不相干的两个具有不同原则的独立领域;然而它 们都依据着“同一”的“理性”,于是其中必有相关之处。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指出,“知识”对于“道德”绝无影响力,而反过来,“道 德”却必定会影响“知识”,这就是说,实践理性必定会影响理论理性,即“自由”必 定会影响“必然”。

  实践理性对于理论理性的这种影响力,并不能改变理论理性自身的立法作用,但是却 会“调节”“理论理性”的“具体”行程和途径,因而赋予“必然”以“另一种(自由) ”的形态。

  这个意思,在逻辑的形式上,就表现为“判断力”在“概念”和“推理”之间的“连 接”作用,亦即“内容(在知识上,‘概念’是有‘内容’的)”与“(推理)形式”的“ 统一”。

  于是,“判断力”又是“内容”与“形式”、“特殊”与“一般”,“感性”与“理 性”相统一和可以“过渡”的桥梁。或者说,是“经验——尽管自然知识具有先验性, 但它却只能是经验的”世界与“超越——即康德在理论理性中否定的transcendent”世 界的沟通环节。

  我们知道,“判断”乃是连接“个别”与“一般”的命题方式,譬如“这花是红的” ,是“判(定)断(定)”这一朵花是具有何种属性,“这朵花”是个别的,而“红”则是 普遍的一种属性。一般来说,我们已经确定了“红”这种属性的意义,然后寻找“一朵 花”作为“例证”,“指出”它是“属于-从属”这个普遍概念之下,这是一种知识性 判断;然而如果我们这个属性的“概念”并非“决断性”的,因而它不是“确定”的, 此时我们必须紧紧抓住事物的“个别性”而作出“判断”,不脱离“个别”,并且由“ 个别”进入“一般”,达到一个并不是“规定性”的“概念”,这样乃是一种“反思性 ”的判断,而在康德看来,我们所谓“审美-趣味”判断,正是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 不同于“知识判断”。

  “审美-趣味判断”固然不同于“理论知识判断”,亦即不同于“先验的知识判断”, 而且不同于一般的“经验判断(经验知识)”,它只具有“经验知识判断”的形式。即, 在判断的形式上,“这花是红的”和“这花是美的”具有相同的判断形式,但在意义上 却不相同。

  二、关于审美-趣味判断

  审美-趣味判断具有知识判断的形式,而且只具有“经验知识”判断的形式,这样它就 不是理论性知识判断,因而它在实质上不具备先天的必然性,而只具有这种必然性的形 式,在实质上,它是“自由”的。

  何以能够在“必然”的事物中,见出那超越的“自由”,从而使“自由”不但能够从 “理性”中“推导”出来,而且可以从“现实”中“看”出来,亦即,“自由”似乎也 具有了“时空”的“直观形式”似的,这个问题,反过来即是康德自己明确提出来而为 后来伽德谟强调的:为什么原本是每个人不同的个人感受——如,“这花是美的”就等 于“我觉得这花是美的”,又等于“这花给我以快感”等等,何以能够允许以“经验知 识判断”的形式,“要求”别人也要“同意”?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特地在一条小注中指出,纯粹的感觉是没有先天的条件 可寻的,他这个意思到了《判断力批判》有所改变,这里的全部工作正在于判明感觉中 仍有先天条件可寻;不过,我们仍可以从论题的转换来理解康德这个转变。在《纯粹理 性批判》里,讨论的是“经验知识”如何可能,亦即感觉经验材料必得遵守理性为经验 所立定的法则,才允许进入知识的王国,这里的“纯粹感觉材料”即是“物自体”,首 先不能进入“时空”直观,乃是一团“混乱-混沌”,则无“知识”可言;在“审美-趣 味”里,“感觉经验”之“个别性”不是作为“知识”之“给予”进入“理性”,“理 性”也不是作为“立法者”向这些“个体”“规定”“法则”,而是作为“反思判断” 的“材料”,寻求一种不确定的-只起“调节”作用的“理性概念”,因而就不在知识 的层面,而是在审美-趣味的层面提供一种“不确定”的“秩序”,只具备“秩序”的 形式,而不能“概念”化,不能“公式”化。亦即,不能“规律”化。审美-趣味,并 不是从一条原则或公式、定理出发来寻求“例证”,而是从“个别”中见“一般”,于 感觉中见理性,于“混沌”中见“秩序”,于“现象”中见“本质”,在“必然”中见 “自由”。

  审美趣味判断离不开纯粹感觉上之“快感”,然而,“快感”仅是“主观”的,虽然 我们可以假定人的生理结构的相同性,因而会有“(共)同感”的事实出现,但是单从经 验的事实,我们无法断定,我们在理路上一定有权利断定有一个“(共)同感”的存在。 因而,我们并无权利说“快感”是人人都要承认的。然而审美的快感却被允许要求具有 人人都能同意的特点,就是说,在审美趣味方面,人们被允许说出一个“判断”来要求 他人也要“同意”,这种不同于理论理性中的纯粹感觉的特点,人们在审美判断中这种 “合法性”,正是《判断力批判》中所要做的工作。《判断力批判》“判定”审美判断 的“合法性”,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审美的趣味的快感”不同于一般的“生理物 理的快感”,那是一种“无功利性”的“愉快”。

  何谓“无功利性”?又有何种根据说“无功利”而又有“愉快”?

  我们知道,“知识”虽说最后由“功利”来支配,但它的直接形态是“静观”的、“ 客观”的,并不夹杂眼下当前的“功利”在内。审美鉴赏判断的“无功利”性,与“知 识判断”在“静观”上,有共同之处,或许这就是审美鉴赏判断也可以同样采取“知识 判断”形式的缘故,譬如“这花是美的”之类;但是,就“知识判断”本身来言,并无 “快”与“不快”的问题,而只有“对-正确”与“错-不正确”的区别。审美鉴赏判断 则不然。它不仅仅是客观的知识“断定”,而且也是主观情感的“表达”。一般来说, 主观情感都是和“功利-利害”相关联的,而审美鉴赏判断则虽有快感而并无利害相关 联。

  我们所谓“功利-利害”关系,乃是把“对象”作为一种“工具”,一个“手段”来加 以考察,看看他们是“有益”还是“有害”,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乃是实 质性的,乃是实质性-物质性交换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审美鉴赏的态度与此不同,它不 是把“对象”作为一种实质性的关系的环节,因而也“悬搁”起与它的物质性交往关系 ,而只“注视”“对象”自身,于是我们看到,审美鉴赏的“对象”,吃不得,喝不得 ,总之是“用不得”,在实质的功利上没有关系。

  于是,我们看到,审美鉴赏判断之“无功利愉快”兼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它 是“静观”的,把“对象”当作“客观”的;另一方面,它又是“情感”的,把“对象 ”当作“引起”“主观”愉快的“原因”,因此这种“因果”关系,不仅仅是理论的, 而具有实际的“效果”,“对象”乃是“主观”“情感”的“有效因”。这两个方面的 互相制约与交融,就形成了审美鉴赏判断的自身的特点。

  “无功利性之愉快”这种特点,使得审美鉴赏态度,既不是“知识”的,又不是“意 志”的,就先验性而言,他既非“自然律”,又非“道德律”。“理性”并不像在“知 识”与“道德”的“领地”中那样起“立法(constitution)”作用,而只是一种“规范 (regulation)-管理”的作用,因而审美判断,乃是“反思(reflective)判断”,即不 是从一个已经把握了的“普遍概念”出发,寻求对“个体”的判定——这是“知识判断 ”的特性,而是从一个“个体”出发,来寻求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当我们说, “这朵花是红的”时,我们是要断定“这朵花”的客观属性,如果这朵花是“蓝”的, 则我们的判断是“错误”的,要修改的是我们的“判断”,即将概念“红”修改为概念 “蓝”;然而,当我们说“这朵花是美的”时,我们并不是将一个固定的“美”的概念 ,当作对象的属性来加以判断,因而即使人人都反对这个判断,我们也无须修改这个判 断,用别的什么概念来替换“美”这个“概念”,因为“美”并非对象的客观属性,因 而只是“概念”的“类似物”。在这个对比之下,“美”还“表达-表现”了一个“主 观”的“情感”,而“主观-情感”则保留了“个体”的“自由”性权利,而并不要求 概念的普遍“必然”性。

  审美鉴赏判断这一“无功利性之愉快”特点,不仅对于解决审美鉴赏和艺术问题具有 启发作用,而且给哲学思考带来的结果也是很有意义的。

  在理论理性所管辖的“知识”领域,“事物自身”是“不可知”的,也就是说,它不 能成为“表象”“显现”出来,因为它不进入“时空”直观;而在实践理性管辖的“道 德”领域,“事物自身”也还是“不显现”的,因为它根本不具备“时空”直观形式; 而似乎只有在审美鉴赏的领域,“事物自身”才真正“显现”出来了,但这种“显现” ,不是“向着”“知识”,也不是“向着”“意志”,而是作为审美鉴赏“对象”“向 着”“鉴赏者”“开显”“自身-自己”的意义。

  “审美”的“对象”,当然是“直观的”,在这个意义上,它“在”“时空”中;但 是由于它不是为经验知识提供出来的,不是理性的先验性所“设定”的,因而它所“在 ”的“时空”就“知识-科学”来说,就不是“确定-判定-决定”的,我们对它下的“ 判断”,所作“推理”,也都不是“判定性的-constitutive”,而只是“调节性的-regulative”,由此“审美对象”所“在”的“时空”,虽是“直观”的,但却不能 进一步进入“因果”的范畴之必然性,对于审美对象所能够使用的“范畴”也是“不确 定”的,或者说,我们对审美对象所下的“判断”,也只是徒俱形式,在实质上与经验 科学判断,绝不相类。审美对象与审美判断,在形式上与经验科学相同,但在内容上, 却是“自由”的,而不是“必然”的。

  我们知道,所谓“自由”,在康德哲学中,是实践-道德领域里的事情,这样,审美判 断就是介乎“知识”和“道德”之间的一种判断形式,所以康德尝说,“美”是“道德 ”的“象征”。康德并不是说,“美”乃是“道德”的图式,而是说,“美”“象征” 着“道德”,“必然”“象征”着“自由”。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道德-自由”乃是纯粹“形式”的,它没有感性直观,不“ 在”时空之内,故而不是“知识”;但是到了审美的领域,“自由”有了“不确定”的 时空直观形式,这种时空,只是提供人们作为“自由”的“象征”,而非“必然”的“ 知识”“图式”范畴,因而它的判断不是针对客观的“对象”之客观属性,而是“显示 ”“对象”的“自由”,即“显示”“对象”“自己”,显示“事物自身”,而这种“ 自己-自身”在知识领域乃是“思想体-本体”,因而是“不显示”的;如今到了审美领 域,它通过“审美判断”,“显示”了出来,释放了“自由-自己”的意义,不是供人 “研究”而获得“知识”,而是供人“鉴赏”。

  审美-鉴赏并非“显示”一个感性知识的“对象”,不仅仅“显示”“现象”,而是“ 显示”出“事物自身”。该“物自身”当然不作为“(知识)对象”而“显现”。“物自 身”既非感性知识“对象”,而之所以又能够“显现”,乃在于它虽不进入“必然”的 “时空”,但却能够进入“自由”的“时空”。所谓“自由的时空”,乃是能够使在“ 客观对象”上“不在场absent”的“在场present”,而使“在场”的,“不在场”。 使“不在场”的“在场”,乃是将“不在场”的“事物”,通过“语言”等手段,“带 入”“现场”,此时,则为海德格尔所谓的“不在场”“笼罩-维护”着“在场”;(注 :海德格尔:《诗-语言-思想》,英文本中,“语言”一文,Harper & Row,1957,p.1 99.)而使“在场”的成为“不在场”,则“对象”“脱离”客观眼下之“时空”,进入 “自由”之时空,因而审美对象虽在“眼前”,但并无实际“功利”可用。审美-鉴赏 乃是使得“不在场”的“显现”出来。

  元代马致远小令“小桥-流水-人家”,“枯藤-老树-昏鸦”,说的皆是具体“事物” ,它们早已“不在场”,但是千古佳句,读来仍如在“目前”,犹如“在场”一样;犹 有甚者,此种“不在场”之“在场”,或“在场”之“不在场”,却高出于作为感性知 识“对象”之“在场”。这些“不在场”而又“在场”的“事物”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 是这些“事物”,不是要我们去认知这类事物的种种属性,而是给我们带来了一个“世 界”,这些事物与这个世界“同在”,“事物”在“世界”中,则不是“抽象的-抽出 来”的事物“表象-现象”,而是事物的实实在在的“本质-存在”,是“事物本身-事 物自己”。“事物自己”固然在感性知识上不可能“在场”,但却在审美鉴赏上“显现 ”出来。将“不在场”的“显现”出来,这就是审美鉴赏的“功能”。(注:我们看到 ,这里所引我国元代马致远的小令,和海德格尔在上引“语言”一文中所引G.Trakl的 诗“冬夜”意境非常相似,马词中的“断肠人”即Trakl诗中的“流浪者”;然而,Trakl的“流浪者”尚看得见温暖小屋和餐桌上的面包和酒,马词中的“断肠人”虽见 到“人家”,但仍只得浪迹“天涯”,无以为家,真正的homeless.)

  三、“作品”的观念——艺术

  要使“在场”的“包容”着“不在场”的,亦即使“现象”“显现”着“本质”,使 “存在”“显现”着“不存在”,使我们眼前的“对象”,“显现”出它的“过程”, 使它成为一件“完成”了-“终结”了的“事物”,于是这个“对象”就只能是“作品 ”;它如果又不仅是因果系列中的一个必然环节,而是“自由”“创造”的产品,这个 作品就是“艺术品”。将我们眼前的“对象”作“艺术品”观,就是审美的、鉴赏的态 度。

  艺术家的工作,就是这种审美鉴赏态度的表现,是以自己创作的作品,使事物的“本 来面目”,使“事物自身”“显现”出来,而不是停留在事物表象的“模仿”。既然“ 事物”之“本来面目”不可能在知识“因果系列”中“显现”出来,而艺术家的工作恰 恰又是要将它直观地提供、揭示出来,则他的工作就不可能是“知识性-技术性”的, 而是“自由”的,“创造性”的。他要使“不在场”的“在场”,就必须从“无”中“ 生”出“有”来,使“无”也“有”,使“不(非)存在”成为“存在”,使“思想体- 本体”成为“实在体-现象”,亦即,在“现象”中体现“本体”,在“现实”中“显 出”“理想”。而总括起来说,既然为“无”中“生”“有”,则必是一种“创造”。

  艺术家创造的这个世界,“在”我们这个日常经验的世界里,就显得似乎是“另一个 ”“世界”。这时候,艺术作品里所提供的“时空”,相对于眼下现实的时空言,似乎 是“虚拟”的,是艺术家想象的产物,然而,这个“虚拟”的时空,却比眼下当前的“ 时空”还具“真实性”,也就是说,这个时空的“世界”,比之眼下当前的世界更高, 更真实。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艺术”“高于”“现实”的意思。问题并不在于经验上的 “高”“低”之分,而在于这两个世界原本重叠在一起,“现象”“覆盖”着“本质” ,使“本质”“不在场”,而如今艺术家通过“自由”之创造,将“本质”“呼唤”了 出来,“呈现”在“世人”面前,就使我们这个世界体现了“另一种”的“意义”。

  按照康德的哲学,我们有限的理智者从事实际的劳动,谋求自身生活的“幸福”,乃 是人类天然的权利;然而作为理性者,我们还有更高的“追求”,我们的行为必须不仅 是遵从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而且要求“从道德律出发”,使我们的行为不仅“符合” 道德,而且还要“本乎”道德,至于此种“意愿-意志”能否在“生活”中“实现”, 则与我们的行为性质无关,因为,道德只要求行为和意愿-意志为“自由”的,因而道 德意志的“自由”,乃是纯形式的,只是源于“理性”并不问这种形式能否在经验现实 中获得“实质”的“内容”。

  我们看到,无论是“知识”领域,还是“道德”领域,在康德的哲学中都是非常“严 峻”的,都不“保证-许诺”“生活”的“幸福-完满”。“美满”的“生活”也许只能 在“艺术”中寻求到一种提示,而尽管艺术的世界,似乎是康德意义上的“天国”的“ 投影”。

  通过“实践理性”,我们体会出“道德律”的森严和我们的“自由”,遵从和本乎道 德律的行为,即自由的行为,使我们有一种斯多亚学派说的那种“理智的愉快”,这是 “道德”本身就能够提供出来的;通过“经验科学”,我们倒是能够得到“感性的愉快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获得的知识,来为自己幸福服务,将理智的知识降为“手段”, 然则当人人都这样做的时候,这种“手段”也是大受限制,很不可靠的。利用“经验知 识”的技能,并不能够保证-许诺我们“必然”得到“幸福”与“愉快”,因为“幸福- 愉快”面临的不是“理论性”的世界,而是实际的世界,要想在这个实际的世界“必然 ”获得“愉快-幸福”,就必须“认知”“物自体”,也就是说,必得假设,我们依靠 “理论性知识”,亦即“经验知识”就能够“认识”“物自体”,而这一点,已经为康 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全部工作所否定。这个意思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不把我们人类 变成“神”,那么我们的“知识”是不可能“保证”我们在现实世界“必定”会得到“ 愉快-幸福”。我们必得承认,人世间-生活中有“偶然性”,而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智者 ,不可能穷尽人间一切的“偶然性”。

  然而,在“艺术世界”中,我们正是在“偶然性”中看到了一种“必然性”,或者说 ,“必然性”正是就“在”那“偶然性”中。在艺术的世界,我们看到的“必然性”不 是“理论性”的,而是就在“偶然性”之中的“现实性”;同时也不是一种形式的“自 由”,而是一种“实质性”的“自由”,亦即,我们在感性现实中看到“自由”。这就 是说,在艺术中,“必然”和“自由”都是“在-存在于”“现实”之中。

  古典的哲学观念孕育了古典的艺术观念,艺术的理想成了生活的理想,成了生活的“ 意义”。“生活”“原本”“就该”如此。应该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也就是应该的。 这就是后来为席勒所阐发的康德美学思想,而这种美学,与当时浪漫派艺术思潮结合, 在古典哲学的框架中,找到了自己的哲学根据,也推动了古典哲学强调理性能动功能的 趋势,从而使“理性”更具“精神”的意义。

  四、艺术与天才

  康德关于“天才”的思想,有一层意思须得注意。首先他紧接着审美鉴赏判断,指出 “审美”需要“鉴赏力”,而“艺术(之创作)”则需要“天才”。艺术天才不是光靠“ 锻炼”就能得到的。这就是说,“艺术天才”,不是“知识性”的“能者”。所以康德 严格划分了“知识的学习”和“艺术的创作”之间的界限,指出“天才”不能仅仅是勤 奋学习的产物。在康德看来,科学里的事,包括技术性、技巧性的事,只要你下功夫学 习和锻炼,就能够做到;但是艺术里的事,有时候已经下了很大功夫,未必保证能够成 功。科学靠勤奋,艺术靠天才。康德这个意思经常受到批评,也是意料中的事;然而康 德这层意思的理路,也还是可以考虑的。

  按照我们前面的理解,经验科学面对的是经验上“存在-有”的事,它从来跟“有”的 世界打交道,“从有到有”。从一种“有”到“另一种”“有”,需要学习、了解其中 “原因”与“结果”的必然关系,从而我们可以根据“有A”“做成”“有B”,这是我 们有把握的,也就是说“必然”会成功;但是在“艺术”里的情形就很不一样。我们说 ,艺术乃是“创造”,乃是“自由”的活动,从理路上来说,这种活动为“从无到有” ,要把经验上“无-不存在-非存在”的“事物自身”“显现”出来,“使之”“有”, 这就不是经验科学的事,而因“事物自身”不在“经验知识”范围之内,于是,我们无 法“学习-锻炼”。“从无到有”不是一个“学习-锻炼”的事,而是一个“飞跃”,一 种“跳跃”。从“现象”到“本体”在康德看来并没有“经验知识”的“通道”。

  如果说,审美鉴赏还利用了“理论理性”的“静观”态度,那么艺术-创造,则是一种 实际的活动,他要“从无到有”,召唤那个“无-本体-事物自身”到我们面前来,亦即 “显现”出来。

  “天才”观念即使在浪漫派艺术中,也有某种“神秘性”,康德反倒是将其“理性化 ”了,使它变得“可以理解”,也可以说,是康德以“哲学”化解“宗教”工作的一个 部分。

  按照康德的理路,艺术天才似乎在“模仿”着“神”作的事。它从“无”中“生”“ 有”,把“事物自身”的“信息”带到“现象界”,把“神圣性”带到“人间”,使人 们在“必然”的“现象界”,也能体会出“自由”,在“森严”的“因果链条”中也能 “保持”、“看到”“自己”。“天才”似乎是“界乎”“人”-“神”之间的那样一 种“生灵”。它的“作品”-艺术品,“沟通”着“神”-“人”,“沟通”着“上天” 和“大地”,“就天人之际”,这个“界限”,被它“消除”了。如同德罗兹在他《什 么是哲学》一书中所说的,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里,把他过去精心设计的一切“界限 ”通通打破了。(注:G.Deleuze,F.Guattari,“Quést-ce que la Philosophie”,199 1,les deition de minuit,p.8.)

  哲学在这个古典的阶段,对于“人”的理解,仍然是“有理智的动物”,是介乎“理 智者”与“动物”之间-“天使”与“野兽”之间的一种“存在者”,“人”“生”“ 天”“地”之间,足踏大地,头顶青天,起着“上传下达”的“沟通”作用。也就是说 ,“人”按其本性是应该如此,但是人在世界上为声色货利所累,常常不能起到这种作 用,只有那些“特殊的”“人”能够穿透“现象”,直窥“本质”,并把这种“从上天 ”得来的“信息”带给人间。人的这种境界和本质,在康德看来,只有在“艺术家”那 里能够找到,而一般的人,即经验世界的人,则身在“因果律”中,只能按照这个规律 办事,发挥着理性的理论和知识性的功能;而那具有道德觉悟的人,或许能够超越到道 德的境界,意识到自己乃是“自由”之身,但由于这种“自由”乃是纯粹形式的,它离 实质性的“创造”活动,尚有距离,于是实质性的“自由”,则是一个“信仰”,“天 才”将这种“信仰”在自己的范围内转化成“现实”,它像“神”那样“创造”了一个 “现实”,在经验的世界,“开辟”了“另一个世界”,即“艺术”的世界,在这个世 界中,人们体会到“自由”的“必然性”和“必然”的“自由性”;然而,在这个时候 的哲学看来,很遗憾的是这个“艺术的世界”,在某种意义上乃是“虚拟”的,席勒感 叹,“生活”是“严酷”的,只有“艺术”才是“和谐”的,才能把“必然”和“自由 ”在想象-虚构的方式中“统一”起来。“艺术世界”不是“天国”,“人”,即使是 “天才”,也毕竟不是“神”。

  五、“自然”的“合目的性”理解方式

  在审美艺术部分,康德阐述了“作品”的观念,“艺术”乃是一件“作品”,乃是有 一个“理念”付诸实践的,亦即,由一个“普遍的规律”来发现-创造“例证”的,而 在这个个别“例证”中就能够体现出“普遍的规则”来。由这个态度,产生出我们对“ 自然”的不同于“知识”的把握方式,即“作品”式的把握方式。问题还在于进一步追 问:不仅人工的作品如此,即使是“自然”自身的作品,是否亦复如是。或者说,以“ 艺术”的眼光来“看”“自然”,“自然”为“人工”或“神工”;是不是同样也以“ 自然”的眼光来看“艺术”,这时连“艺术”也就会是“(巧夺)天工”,乃是“自然” 自身的产物。这后一个问题,乃是康德《判断力批判》“目的论”部分所讨论的问题。

  “天才”固然表现得很“怪诞”,但是它的“作品”仍是很“自然”的;人们之所以 感到它“怪诞”,乃是有时它不符合“日常的经验”,它原本不是“经验知识”中的事 ,它是“自由”“创造”的产物。它那“怪诞”的“作品”,却体现了“巧夺天工”的 大手笔,比起我们当前眼下的“自然”更加“自然”,即使是“荒诞派戏剧”,比起我 们日常的生活,也更加“真实”,而毕加索的绘画,即是眼睛长到了胳膊上,那种摄人 心魄的力量,岂是面前的漂亮姑娘所能比拟?

  然则,我们如果反过来以同样的态度“看”“自然”,在那复杂纷繁的现象中,仍有 某种“秩序”“在”,在那流逝的时间中,有那神圣持久的力量在,在那“铁箍”一样 的“因果律”中,跳动着“自由”的“生命”。“自然”本身-“事物本身”原本也是 那样“巧夺天工”。无论那崇山峻岭,那潺潺小溪,夏日炎炎,秋虫唧唧,无不显示自 然之“造化”,似乎在冥冥之中早有“安排”。“自然”的“机巧”与“理性”的“机 巧”原是“异曲同工”。

  这种态度,固然可以比之于“拟人化”的比赋,但是人之所以有能力作出这种比赋, 乃是因为“人”本来就具有“自然”和“理性”两个方面的素质。“人”将“理性”运 用到“自然”之中,无论“技能技巧”如何高明,原本也只是“让-帮助-协助(助产婆) ”“自然”自己“显示”自己的“机巧”。这是古典哲学时期关于“技术-技巧”的观 念,与当代的“高科技”观念不可同日而语。

  然而,康德说,“自然的目的”与其说是“艺术的类似物”,不如说是“生命的类似 物”。(注:康德:《判断力批判》,James Creed Meredith英译,“目的判断批判” 部分,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52,p.23.)

  我们知道,“目的论”与“神学”有密切的关系,通过“艺术-技术”的类比,很容易 导向一个全知全能的“造物主”。康德当然并不反对对“造物主”的信仰,但是,康德 的“造物主”是由“道德-实践理性”推导出来的“至善”,而不是仅仅为“理智型-技 能型”的“神”;我们看到,康德的“批判哲学”既然已经从道德的“至善”“下降- 回到”“现实的”“人间”,他就面临着“人世间”的问题,而不能违反他的“神”在 “现实世界”并不“显现”的原则。如何让“神”不出现在“前台”,而又能完成对于 自然本身之“完善性”之理解,这是康德面临的新任务。也就是说,康德的“目的论” ,跟他的艺术“天才论”一样,虽然蕴含着与“神”的沟通,但是毕竟是“人间”的事 ,他的“目的论”亦复如是。

  要把“目的论”严格控制在“人间”,首先面临着“知识论”的问题,因为在康德的 第一批判意义下的“知识”领域,是不允许“目的(论)”的渗入的。作为“知识”的“ 对象全体”的“自然”,是不包含“目的(因)”的。将带有“神学”意味的“目的因” 驱逐出“经验知识”之外,这原本是康德的一大功劳;然而,到了他的第三批判,“目 的因”又被堂而皇之的“请入”了关于“自然”的“知识-理解”的殿堂,而且还要做 “物理学”的“补充”与“扩展”,这是需要一番论证的。

  康德的这项工作,并非他自己理论的需要,也不是他自己虚构出来的,他是接续了历 史上的一段公案,因而他的工作,对于解决这段历史问题,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是休谟的怀疑论。按照康德意思,休谟怀疑论的问题在于他未能揭示“经验知识 ”本身需要“先天直观与先天范畴”的“建构”,这样,“原因-结果”之间,就不仅 有逻辑的推论关系,而且也有感性内容的材料“相继-并列-时空”的关系;然而应该说 ,休谟揭示单纯感觉经验并无先天必然性-从单纯感觉经验“概括”不出“必然”的“ 知识”来,这一点还是很有意义的,“知识”的“对象”,如果按照休谟那样理解为“ 事物自身”,则休谟的结论倒是不容易回避的。然则,在康德看来,“经验知识”的“ 对象”,原本不是“事物自身”,不是“本质-本体”,而只是“现象”。“现象”“ 在”“时空”之中,“在”“秩序-时序”与“方位”之中,才是经验上“可知的”, 而“(知性)概念”只保障“对象知识”之“可能性”,使之不出“矛盾”,所以“直观 ”与“概念”、内容与形式有个“综合-结合”的问题。

  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关于“现象”的知识只是“理论”的,而这个知识的“对象”, 乃是“自然”的“机械性”的规则,而不是“自然”的全部。我们要“理解-认知”“ 自然”,光有“理论”的知识,显然是不足够的,“理论”知识不涉及“事物自身”, 不涉及“现实自身”,也不涉及“经验自身”。“理论的知识”不能充分“解释”经验 自身的规律。我们面对的世界不是“理论”的,它具有千变万化的样子,每一事物之“ 存在”,固然都可以用“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来解释,然而一草一木之所以“在” 此,而“不在”彼,则远非机械“因果律”所能充分解释。就机械因果律来看,它们在 理论上固然是“必然”的,但在“现实上”却是“不必然”的,亦即,就理论来看,知 性的“概念-因果”只提供它的“可能性”。而“实际”上究竟如何,亦即“事物自身 ”的实际样子,那是“理论理性”所不涉及的“超越”部分。同时,就理论理性来说, 之所以必定有一个“不可知的”“物自体-本体”,正是理论理性自己特性所决定的, 亦即,理论理性所涉及的“因果性”,只是古代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效因”,而尚未 涉及他说的“目的因”。

  于是,就我们的论题来说,我们又从休谟进入莱布尼兹的“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 ”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莱布尼兹有一个著名的论点,说“神”在众多的“可能性” 中,“选择”“最佳”的方案,使之成为“现实”。莱布尼兹这个命题中的“现实”, 显然是指康德意义上的“事物自身”而言,因而并不仅仅是“理论性”的,而且也是“ 实际性”的,即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理论”的因而是“先天的”规律,而且是“经验的 规律”。这也就是说,莱布尼兹延续着古代希腊“望天者”的哲学传统,力图理解原本 该是“混沌”的感觉世界中为什么会有一种“秩序”存在。为了理解这种“秩序”,古 人设想有一个“最高智慧”的存在,它使原本该是“混沌”的世界,成为可以理解的有 规律的“宇宙”。莱布尼兹的思路,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康德比起莱布尼兹来,把问题推进了一步,他把“本体”搁置起来,在知识论中致力 于对于“现象”的理论把握,他的批判哲学判定“现象界”在“理论上”是“可知”的 。然而,我们的“知识”或许可以“止于”“理论”,但我们的“生活”,却不会“止 于”“理论”。我们并不“生活”在“理论”之中。于是,我们除了“先天的”规律之 外,大量的还有“经验”的规律,亦即,休谟所着重依靠的那种只能来自“经验”的规 律。如果我们不满足于休谟的怀疑论,不把这种“经验规律”归结为“习俗”之约定俗 成,而要把它同样也看成具有先天的“必然性”,则我们显然不能在理论知识的“因果 关系”中得到这种保证,而必得另寻根据。这个“根据”就是“目的”。

  康德指出,作为“根据”的“目的”,可以有两个方面的界定:一方面,它可以被理 解为在“自然”之外的一个“理智性”的“原因”,这乃是包括莱布尼兹在内的上述“ 有神论”的“神学”理解;然而,“神学”与“自然-物理学”毕竟是完全不同的领域 ,将“神”引入“自然”显然也是悖理的事情,于是康德就要为“自然-物理”本身的 “目的论”寻求“自然本身”的“根据”,从而严格的将“目的论”限制于“人”的世 界,而不像古人那样由此进入宗教神学的领域。在康德的哲学中,只有通过伦理道德的 “至善”,才能通达“天庭”,而通过传统的“形而上学-元物理学”只能把“神”“ 想象-推想”为一个“(最)高级工程师”,并非“全知全能全善”之“创世者”。“上 帝-神”作为“第一因”,仍然是“理智型”的,只有将这个“第一因”同时也理解为 “终极因”,亦即“至(完)善”,这个“第一”,才同时具有“完善”的意思,“始基 ”才能“尽善尽美”。“至善”既是“第一”,也是“最后-终结-完成”。

  从这层意思,可以引导出“目的”观念的另一方面的含义:“目的”不仅仅是“结果 ”“先于”“原因”的那种“理智型”的“概念”——“结果”以“概念”的形式“先 行”存在于“智慧者”的“思想”之中,不仅仅如此,“目的”而且还要以“完善”的 “整体”“先期-在时间中”“规范”着“事物”的存在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目的 ”就“在”“事物自身”,而不需要设定一个超越事物的“理智者”。为了避免误解, 我们不妨将这层意义上的“目的”,翻译、理解为“终结-完成-完善”,它是end,是final,而不是purpose。这里避免了任何外在的、超越的“理智”作用,不论是“神” 的还是“人”的。这样理解下的“自然”,仍是“自然”,不是“神”的“创造物”, 也不是“人”的“技术-艺术品”。“自然”的“作者”是“自然”“自身”,没有“ 拟神化”或“拟人化”的余地。也避免了像“自然目的”是有意还是无意这类的问题。 这是康德力图强调出来,但往往被忽视的要点。并不是说,康德主张无神论;他这样做 ,一方面固然是维护了“自然自身”的固有权利,同时也维护了他坚持只有通过伦理道 德才能通向宗教,而“神”的观念决不可从“经验规律”中“上升-提炼”出来。

  然而,“神”既然是“至善”,则一切“完善性-合目的性”这类的“判断”,只源于 “神”自身;“人”既然“模仿着”“神”来“创造”“艺术品”,“人”也“模仿着 ”“神”来对“自然”的“完满性-合目的性”作出“判断”。“目的论”只是“人” 的“判断-理解”方式,而不是“认知”方式。

  就康德哲学知识论来说,认知方式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即由感性提供的“材料” 和由理性提供的先天形式是两个来源;但是所谓“目的论”的“判断-理解”则是“单 向的”,康德叫做“autonomy”。(注:康德:《判断力批判》,英译本,“目的论” 部分,第35页。)“目的论”是“人”的一种“评判-评鉴”,而不是对客观对象的一种 “认识”,也就是说,“客观对象-自然”并不“提供”“目的”的属性,“目的”观 念,并不由“自然”“提供”,“自然”“提供”的只是能够从必然的“因果系列”所 理解的客观规律,“因果律”乃是“目的论”评鉴在客观对象上的依据和归宿,我们并 不能从“自然”对象中找出“目的”来。康德严厉批评了“老鼠”的存在是“为了”替 “猫”提供“食物”这类荒唐的理论。

  然而“目的论”评鉴,也不是人们随意的想象的产物,“目的论”作为“知识论”的 补充和扩展,仍有其“先天的”根据,也就是说,有其“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 ,不同于单纯的“因果”必然,乃是机械性之外的另一种必然性,这就是“自由的必然 性”,即在那原本是“无规律-混沌”的地方,见出了“规律”,在那原本是“感觉经 验”的地方,见出了“理性”。这就是把“自然”当作一个“有机体”来看。“有机体 ”观念的出现,对于理解哲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有机”观念不同于“机械”观 念主要表现在,在“有机体”中,“整体”对于其“部分”来说,具有“优越性”;而 “机械”的事物,“整体”是其“部分”的简单“聚合”。“整体”对于“部分”的优 越性,正是“哲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同于其他经验科学的要点所在。

  我们常说,“哲学”把“自然”、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但是我 们不必也不可能“等待”“整体”完成以后再来研究它,相反的,“哲学”是一门很古 老的科学,甚至古老到“早于”一切“经验科学”。人们常说,“人文科学”“早于” “自然科学”,“哲学”在某些学派看来,正是“人文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 实际上说来,如果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哲学”非要“穷尽”“世界 ”之一切“组成部分”之后才有可能,则世上绝无“哲学”这门学问。“哲学”之所以 “可能”,乃在于“整体”“优于-早于”“部分”这一潜在的“根据-理由”。哲学的 思路,常常是以“整体”作为“出发点”,再来理解“整体”“内部”的相互关系,这 种关系,就不完全等同于“原因-结果”线性的推导关系,不同于“机械”的“因果律 ”,而是“整体”内部各部分“互为因果”,而对于“整体”来说,各个“部分”都是 “形成-维持”“整体”的“手段”,任何“部分”对于“整体”来说,都是“有用的 ”。于是,“整体”“优于”“部分”就意味着,“目的”“优于”“手段”。

  在康德的意义上,“自然-物理目的”既然不同于“人为”的“目的”观念,则,我们 可以把“目的因”理解为“整体因”或“完整因”、“完成因”,这个“因”,就哲学 来说,高于、优于、早于“有效因-作用因”。这样,从经验的眼光来看,“哲学”正 是在“全体-整体”尚未“完成”时,“看到”了“整体”;套用海德格尔的话,或可 谓,“提前进入整体”,“提前进入大全”,“提前进入完整”。

  这样,“哲学”就从“第一因-初始因”的问题,“扩展”为“完成因-终结因”,合 起来,“哲学”或许可以叫做“终-始之学”。“哲学”为在“没有开始”处见出“开 始”,同时也在“尚未终结”时,见到“终结”。“于无声处听惊雷”,于“无”处见 到“有”。“哲学”“慎终追远”。“尚未开始”时,为“第一因”,“尚未终结”时 ,为“终结因”,都是“尚未”,皆为“无”,但是却已经为“有”,“无”“优于- 早于”“有”,“结果”“优于-早于”“原因”,这就是为“目的”,是对“因果系 列”的一种特殊的“视角-理解”,只有在追问“最初”和“最终”问题时才会出现的 新境界,亦即“哲学”的境界。“哲学”讲“终”、“始”,并不是意味着“哲学”要 研究“宇宙起源”、“太阳系形成与毁灭”的问题,也不是要研究“物种起源”或“人 类起源”或“消亡”的问题,当然,“哲学”密切关心着这些问题的研究,但自己并不 、也不能回答这些问题,“哲学”只是在思考,这些问题如何会“成为问题”,即“开 始”与“终结”——亦即“起源-消亡”如何会“成为问题”。“哲学”思考这些“问 题”作为问题的“合理性”。

  哲学不能把“目的”这个概念强加于“自然”,但是“自然的”“事物”有始有终, 却是一个有基本的经验作保证的定则;当然,这条“定则”在“理论理性”上受到“质 问”,因为人们的科学知识教导说,“事物”是“无限”的,“无始无终”,“物质” 只有“形态上”的转变,“自然”作为客观对象的“总和”,不可能“从无到有”,也 不可能“从有到无”。经验的自然科学这条定则,在哲学知识论上得到了论证,经验知 识,只以“有-存在”为“对象”,而不能以“无-非存在”为“对象”。

  然而,“无-非存在”同样并非人主观臆造出来强加给“自然”的,“世界”作为“整 体”-“自然”作为“全体”虽非当下眼前时空中的一个“对象”,也不是“超越时空 ”的“思想观念”,并不是“存在”于“思想”里,恰恰是实实在在“存在”于“人世 间”,也“存在”于“作为整体的自然”之中,“世间”“有”一个“无”“在”。

  “哲学”重视“目的”,乃在于它重视“完成-终结”,并不局限于“目的与手段”的 相互关系中,“整体-完成”乃是“绝对的目的”,“部分”、“过程”“服从”“整 体”和“完成”,而不是相反。在这个意义上,“整体-完成”“不受限制”。

  “整体-终结-完成”乃是“自己”,为“自由”。世间有了“整体-完成”事物才有了 “自己”。“有机体”“自己”“生长”,“自己”“修复”,“自己”“再生”;由 此“扩展”开来,世间万物,莫不“有始有终”,万物莫不有“自己”。哲学的“目的 论-终结论-完成论-完整论”,即“整体论”,保证了世间万物之“个体”之“区别” ,才能将天下品类万殊区分开来,以后黑格尔才有理由说,一切有限的东西都是要毁灭 的,亦即,都有“始终”。

  世间万物终于有了“自己”。我们眼前所视所见,日月山川,亭台楼阁,甚至一草一 木,虽然都在世界的联系网络(因果关系)之中,但是似乎都是“独立”的“个体”,它 们的“独立”程度,似乎也可以排列出次序来。于是,我们有了自黑格尔以后常常提到 的“机械的”、“化学的”、“有机的”、“生命的”这类对“自然”的“分类”,而 我们“人类”当然被划归了最高的层次。我们看到,这种按照“自己”程度的分类,以 及上述“因果”、“互为因果”的区别,盖出于康德《判断力批判》。而这曾是作为古 典形态的“哲学”体系必定有的内容,成为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些必经阶段,而 且,后一阶段必定涵盖了前一阶段的诸种特性。这样,有机的“目的论”就必定涵盖了 机械的“因果性”。既然“因果性”可以“上升”到“目的性”,则作为有理智的最高 层次的“人”,就有依据从“目的-完成-整体”的角度“下降”至原本为“机械因果律 ”所统治的领域,不仅在“理论”上把握其“规律”,而且对于“事物本身”的“个体 性”,对于万紫千红、繁花似锦、千姿百态的“经验世界”“本身-自己”作出“合理 的”“判断-评鉴”。

  在“因果”的基础上,“上升”为“完成-整体-目的”,“上升”为“自己”,也就 是从“必然”“上升”到“自由”。“自己”就是“自由”。在《判断力批判》里,我 们有了一个“非意志-无意志”的“自由”。这就是说,不像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那 样一种“纯粹的”“形式的自由”,而是具有“个体”“内容”的“实质性自由”。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自由”的“形式性”,由“道德”设定“天国” ,在那遥远的绵延中,“天国”“实现”了“完善-完成-终极”的“理念”,这个“理 念”终于在“自然界”找到了栖身之地,有了一个“地盘”,尽管这个地盘还不是它的 “领地”,并没有“立法权”,像在“知识”的“领域”那样,但是“理性”通过“目 的论”,可以得到一种“解释权-评判权”,由于行使这个“权利”,可以使“自然” “开显”出不同于-但并不违反“知识对象”的“另一种面貌”,也就是说,把“全面- 完善-终结”的“理念”在“经验”中“显现”出来,而不像在“知识论”那里,仅仅 “潜在于”“思想”之中。

  “理念”有了“现实性”,“自由”也就不仅仅为“形式的”,而且也是“实质的” 。当然,这种“自由”既然不是“形式的”,则就是“在”“现实”中的“自由”,是 “有限”中的“无限”。“无限”不仅仅是“思想”,而且也是“现实”。“现实”的 “事物”有了“自己”,有了“自己”的“开始”,也有了“自己”的“终结-完成” 。“世间”“事物”之间的关系,乃是“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能仅 仅归结为机械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必然”的关系,而且是“自由”的关系。在 康德看来,如果没有一个“完善因-终结因-目的因”则如何会有这样一种“杂多”中的 “统一”局面,是难以想象、不可思议、不可理解的;而把这种“自由的和谐”归结于 “偶然性”,又是“理性”所不能“停止”的地方,于是“理性”为“理解”这种情形 ,行使了自身的“判断-评鉴”的权利,使得“理性”在保持行使对“自然”作为客观 对象-现象的“知识-认知”权之外,不仅以“幻象”为依据“推论出”一个“物自体” “理念”来,而且被允许对自然事物作为“对象”,作出非主观随意的“判断-评鉴” 来,使这个“事物自身”的“理念”由“事物自身-自己”“自由地”“开显”出来。 也就是说,按照“理性”,将“自然”作为人们的“生活世界”的“有机”部分,使它 不仅仅是我们的“工具”,或为了更好地使用这些工具去“认知”它,“研究”它,而 且将其“评鉴”为“事物自己”,万物皆“自得”。此种“自得”之物,乃是“自由” 之物,皆有“自己”之“本性”,而不仅仅有“自然”的“属性”。

  在这个意义上,“人”也是“万物”之一。“人”相对于机械的、必然的“自然-万物 ”来说,是“万物之灵”,“它”不是“(万)物”;但是“自然”作“自己-自身-自由 ”来看,“人”与“万物”具有“同一性”,在同等的层面,都“生(活-存)在”于这 个大地上,“人”与“万物”“同在”,“人”与“万物”为“邻(里)”。

  当然,“人”在“目的论”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就康德哲学来说,“人”毕竟是“判 断-评鉴”的“主体”,“判断-评鉴”只是对“主体”的“理解”有意义,而并无“客 观”的知识的意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将“目的-意志”的观念强加于“自然”的 缘故。

  “人”作为“理性”的“主体”,原则上不能“客体”化,“人”是“自由者”。“ 人”使“必然的因果系列”发生“断裂”,使其“开显”另一种“意义”。“自由”的 意义只向“人”开显;所以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一条感人至深的命题,即世间 只有“人”不能当作“手段”来看,而只能当作“目的”。

  康德这样说,并不是他忽略了成千上万的“人”在被当作“工具”来“使用”;康德 的理路在于:如果作为一个“完整者-自己者-自由者”来看,“人”不可能被当作“工 具”。“总体”只以它的各“部分”为“手段”,而“总体”的各个“部分”也只能以 这个“总体”为“目的”。“人”作为不可归约为“客体”的“主体”,是一个“总体 ”,不是“部分”,因而只能是“目的”。“人”必须“完整”地、“自由”地来被“ 他人”“判断-评鉴”

  这并不意味着,经验中的“人”就不会被当作“手段-工具”来“使用”;而只是要指 出:这样作为“工具”来使用的“人”,不是“完整”的“人”,而是一些“片面”的 “角色”。社会的“分工”,“人”为“工农商学兵”,为“教授”、“专家”、“学 者”,不是“人”的“本性”,不是“人”的“本质”的“存在方式”,而是某些“特 性”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人”的“角色”如何的“大”,也都是“片面的” 人,而不是“全面-完整”的“人”。即使把所有这些“特性”集于“一身”,也不是 “真正的”“人”,更何况,集合全体的“人”的“属性”,原本是不可能的。只有“ 自由”的、作为“目的”来“评判”的“人”,才“止于(人的)至善”。

  “人”必须作为“目的”,也就是“理性”必须作为“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恰恰 不是“工具理性”,而是“目的理性”。“人”是“理性者”。当“人”把“自身”当 作“目的”来评鉴,就“尊重”自己为“自由者”,这是“人”的“尊严”所“在”; 然则,“人”又是“有限的理智者”。“人”的“理性”常常“降为”牟取“(眼前一 时)利益”的“手段”,“理性”成为“小聪明”、“小计谋”,任他“辩可以乱众” ,“智足以惑主”,仍是一个“单面人”;越是“聪明”,则离真正的“理性”越远, 离真正的“人”也就越远,就更谈不到“人格-人的至善完美”之“尊严”了。

作者介绍:叶秀山,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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