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一. 关于民法中数字的规定
1. 民事行为能力
(1) 10周岁不满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3) 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战争期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
公告期:3个月
(2)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4年或战争结束起4年或以外事故起满2年; 公告期:1年
3.诉讼时效
(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a. 1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丢失毁损的;
食品卫生损害赔偿的;
b. 短期的:货运索赔180天;
c. 长期的:国际货物买卖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为3年;
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可适用于中止、中断,但可适用延长)
(3) 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4.知识产权
(1)著作权保护期
a.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b. 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2)邻接权
a. 出版者权10年,可续;
b. 表演者权: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不限,其他为50年;
c. 录制者权 50年;
d.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50年;
(3)优先权
外国: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a.专利优先权本国: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无外观设计;
外国:6个月,自第一次在外国注册之日视为在中国注册之日; b.商标优先权本国:6个月,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出上首次使用的;
(4)其他
计算机软件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时起算;
商标权有限期:10年。自核准注册日起算;
发明专利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2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商标权的续展:最后6个月内,每次10年,次数不限;
5.民法中其他关于数字的规定
(1)无权代理中第三人催告期1个月,过期视为拒绝追认;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
(3)提存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可变更可撤消之行为请求权期限1年;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相对人对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期1个月;
(6)债权人撤消权的行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5年;
(7)赠与法定撤消权为1年,而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消权6个月,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
(8)定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9)租赁合同超过6个月需订立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0)作品未丧失实质新颖性的三种情况下,申请人需在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申请,逾期丧失新颖性;
(11)被胁迫一方请求撤消婚姻的,自登记结婚1年内行使,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1年内行使;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3)继承纠纷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但自继承开始后超过20年的,不得诉讼;
(14)申请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而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期为1年;
(15)计算机软件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16)广播电视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17)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限的自主债权届满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一些顺序
1.未成年人监护人
① 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经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同意的;
⑤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民政部门;
①在父母所在单位或在近亲属中指定;
②居委,村委在近亲属中指定;
③法院判决指定;
2.精神病人监护人
①配偶;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法定监护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同意的;
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民政部门;
①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
指定监护 ②居委、村委在近亲属中指定;
③法院判决;
3.宣告死亡
(1)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撤消死亡宣告皆不受顺序限制;
(2)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失踪有申请宣告死亡的,若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则
宣告死亡
(3)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与被宣告死亡者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4.法定继承顺序
(1)配偶、子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无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5.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1)继承开始后,先以遗产清偿其个人债务,剩余在执行继承;
(2)遗产已被分割而债务未清偿的:按以下顺序偿还债务:
① 有法定继承的,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清偿,若不足,则由遗嘱继
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② 若无法定继承的,则按比例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6.担保物权
存在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①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②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若抵押权已登记,则优先于质权,否则质权优先;
③ 抵押权并存时:经过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则按比例受偿;
7.财产执行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如下比例清偿:
(1)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
清偿;
(2) 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合同已登记的,则按(1)顺序清偿;未登
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关于若干默认、不表示、约定不明
(1)
(2)
(3)
(4)
(5)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未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在应当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未做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1个月内催告本人,本人未做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担保人对担保范围无约定的,视为担保全部债务;对担保方式未约定的,视为连带
担保:
(6) 买受人2年内未告之出卖人产品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视为符合约定;
(7)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8)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推定为作者;
(9) 委托创作中,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属受托创作人,对委托发明的专
利权也然;
(10)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做反对表示的,视为同意;
(11) 选择之债中,有选择的规定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为选择债务;
(12) 承诺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本身规定该
要约不得有任何变更的,该承诺有效;
(13) 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
①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否则承诺无效;
② 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过期到达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
诺人表示不予接受外,该承诺有效;
(14) 保管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协商办法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无偿保管;
(15)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
(16)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并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知识点精华篇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1. 平等原则是民法原则的核心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民法原则中的“帝王条款”。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 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发现权、发
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 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5) 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 公民: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
(2) 法人的分类:
集体法人
①英美法系 独体法人
公法人 公益法人
②大陆法系 A 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分类标准:A根据内部结构的不同,即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还是以财产捐助为基础; B根据成立目的不同,即营利目的否;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法人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④ 我国法人设立原则:
a.放任主义:
b.特许主义:不需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c.行政许可:企业法人中的非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需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法人;
d.严格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
e. 强制主义:机关法人;
4.公民既属于精神病人又属于未成年的,依未成年人监护顺序监护;
5.关于个人合伙:
(1)“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
(2)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按份共有财产;
(3)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应当对其参加合伙组织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然有效,但是自然
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 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准。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 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
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 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 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② 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③ 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④ 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⑤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⑥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⑦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① 重大误解;
② 显失公平;
③ 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④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
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
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 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
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
2.委托代理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而代理权的产生则根据授权这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转委托中:①委托代理的转委托原则上应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先授权和事后追
认,但紧急情况下除外;
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只要为被代理人利益,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
均可实行转委托;
4.代理的归责:
① 委托授权不明造成的损失,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二者负连带责任;
③ 复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对复代理人的行
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及指示负责;代理人转委托不明造成他人受损,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而后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追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5.本人的追认、拒绝和第三人的催告、撤消。
① 追认是形成权,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表示的,
视为同意;
② 第三人催告后1个月内本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 撤消权应在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作出;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且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消灭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① 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损失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② 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有特殊规定的;
③ 对各种人身权如荣誉权、署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④ 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也不受限制
2.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和中断均为出现法定事由:
① 中止为出现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② 中断为起诉、请求、认诺、人民调解和申请仲裁,但是撤诉、驳回起诉,向第三
人认诺则不引起中断
③ 非对话意思的表示在我国采取“到达主义”
(3) 时效延长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五.物权概述
1.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或是享受利益的权利如“权利质权”。
2.主物和从物:
二者需满足:①相互独立之物②能相互发挥作用③有主从关系,如门和钥匙。
而房子和窗子、门和锁、桌子和椅子、母牛和牛犊均非主从物的关系。
3.物权的体系类型
(1) 完全物权:如主物权
定限物权:如从物权
(2)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不动产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物权: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4)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从物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4.关于地上、地役、永佃和典权
(1) 四者都是不动产权和用益物权;
(2) 地上、永佃和典权为主物权,地役权为从物权。
六.所有权。
1.原始取得
(1) 生产
(2) 先占
(3) 添附:①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②区别在于:混合之物多为动产,且已无法识别原所有人的财产,
如:甲乙二人大米的混合。但附合多为不动产的存在,且多非经拆毁不
能恢复原状,但原所有人的财产仍然可以辨别,如为他人装潢饭店等。
(4)拾得遗失物
① 他人的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失主,找不到
失主的,归国家所有;
② 无主动产,即非上述之物,可以以所有的意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5)发现埋藏物
(6)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a合法动产b无权转让c有效交换d善意取得 注意: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有:
① 不动产
② 记名证券如如记名股票、提单、仓单,但不记名可善意取得;
③ 盗赃;
④ 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国有专有财产等,如爆炸物、枪支弹药、
麻醉品、毒品、黄金等;
⑤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掩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其
中前两者应上交国家,后三种应归还失主;
2.公有财产
(1)属于国家的财产
①矿藏;
②水流;
③城市市区的土地;
④依法没收、征用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⑤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木、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 注意: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2)属于集体所有的
①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
③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他物权和债权
1.留置权的产生
就目前指南上出现过的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和仓储合同五种产生留置权。
2.他物权细则
①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为只包括动产和权利; 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部分不具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③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④ 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成立之前的,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⑤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并用于抵偿债权,但并不直接取得该孳息的优先
受偿权;
3.(1)地役权是指相邻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约定产生的独立用益物权,是主物权和不
动产物权;
(2)地上权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典权是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
4. 连带之债
目前所知的连带之债;
(1) 个人合伙债务;
(2) 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3) 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之债;
第三人明知他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害时的损害;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若受托人(如学校,幼儿园)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9)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伤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债的变更
(1) 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 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并存债务转让原则上无须债权人同意,只需通知债权人
即生效;
(3)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
权,新债务人也可以之对抗新债权人;
(4)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演出、抚养请求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
的不得转让;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不能转让(如破产企业的债权);
6.债的相对性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只能对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有例外情况, 即债的主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如一方违约,还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64、65条),涉及第三人主要情形如下:
(1)代位权;
(2)撤消权;
(3)为第三人纯获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有收货人的货运合同、有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4) (5) (6) (7)
八.合同
本章所指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
1.要约和承诺
(1) 要约:①包括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自动售货机售卖、投标;
②要约的撤消是在要约已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前到底
受要约人,撤回要求发生在要约尚未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
约生效前。
(2) 要约邀请: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商业
广告(但商业广告具有要约条件的,也可成立要约)
(3) 承诺:承诺撤回通知应当承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2.合同的履行
(1) 履行地约定不明的:
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即债权人所在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③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
(2) 履行期限不明的,为任意期限之债,双方均可随时提出履行,单应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
(3) 履行方式不明的,应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方式履行;
(4) 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即义务人承担
3.合同的担保
(1) 合同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2) 代位权和撤消权属债的保全制度,债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
种;
(3) 合同约定不明的担保为全部债务的担保,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为连带担保责任。 (4) 一般担保中,如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财产执行而确定无力
偿还的,担保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或先索抗辩权;
(5) 担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困难的; 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在先的; 4.合同的种类
(1) 合同的归类
① 单方:撤消权、催告权、抵消权、追认权、解除权、介入权、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② 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③ 有偿:大部分的民事行为、消费借贷、自然人有偿借贷;
无偿:赠与、无偿保管、使用借贷、自然人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贷; ④ 诺成:租赁、赠与、保险、承揽;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赠与;
⑤ 要式:保证、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借款合同(非自然人)、租赁6
个月以上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2) 几类主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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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细则 (1)买卖合同
① 交付方式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让于四种 ②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
原则上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可以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有保留条款的,不影响风险责任的转移。风险责任有如下几种: a.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的;
b.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c.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需要运输、出卖的,将标的物交由第一承运人的; d. 双方知道在某一地点交付或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
担;
e. 出卖人按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资料的
上述情形风险责任的负担均归于收买人,但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
①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消; ② 赠与法定撤消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亲属、不履行约定义务、不尽
扶养义务等;
③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
④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于第三人,承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由
第三人对承租人负责;
⑤ 合同法委托的规定,对于公法上委托关系不适用;
⑥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申请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⑦ 定金适用于任何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金钱债务合同;
九.人身权
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荣誉权;
2.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发明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科学
发现权;
十.知识产权
1.著作权主体
(1)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著作权主体为作者之外的人情形:
① “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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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要利用法人及其组织条件并由其承担责任的;
b.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由法人及其组织享有的;
②委托创作中委托人可以约定成为著作权人,无约定的,受托人为著作权人; (3)特殊情况著作权的归属:
① 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② 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内部可单独享有;
③ 法人或单位变更、中止后,其作品使用、获报酬权由承受其权义主体享有,无承受
主体归国家所有;
(4)著作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但美术作品著作权中原件的展览权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这是一个例外;
2.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和设计人
(1) 专利权主体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为单位; (3) 其他:
① 共同发明专利权共有,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② 委托发明创造如无约定,申请专利权归受托方; ③ 权利受让的属受让人;
3.知识产权的获得
(1) 著作权自动取得,自作品完成之日起;
(2) 专利权取得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丧失新颖性指在申请日前6个月
内出现的如下情形:
①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上首次发表的; ②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恶意泄露的; (3) 国内优先权中无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4) 其他
①计算机软件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② 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算,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③ 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④ 广播电视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播放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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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一. 关于民法中数字的规定
1. 民事行为能力
(1) 10周岁不满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3) 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战争期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
公告期:3个月
(2)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4年或战争结束起4年或以外事故起满2年; 公告期:1年
3.诉讼时效
(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a. 1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丢失毁损的;
食品卫生损害赔偿的;
b. 短期的:货运索赔180天;
c. 长期的:国际货物买卖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为3年;
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可适用于中止、中断,但可适用延长)
(3) 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4.知识产权
(1)著作权保护期
a.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b. 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2)邻接权
a. 出版者权10年,可续;
b. 表演者权: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不限,其他为50年;
c. 录制者权 50年;
d.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50年;
(3)优先权
外国: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a.专利优先权本国: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无外观设计;
外国:6个月,自第一次在外国注册之日视为在中国注册之日; b.商标优先权本国:6个月,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出上首次使用的;
(4)其他
计算机软件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时起算;
商标权有限期:10年。自核准注册日起算;
发明专利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2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商标权的续展:最后6个月内,每次10年,次数不限;
5.民法中其他关于数字的规定
(1)无权代理中第三人催告期1个月,过期视为拒绝追认;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
(3)提存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可变更可撤消之行为请求权期限1年;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相对人对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期1个月;
(6)债权人撤消权的行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5年;
(7)赠与法定撤消权为1年,而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消权6个月,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
(8)定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9)租赁合同超过6个月需订立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0)作品未丧失实质新颖性的三种情况下,申请人需在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申请,逾期丧失新颖性;
(11)被胁迫一方请求撤消婚姻的,自登记结婚1年内行使,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1年内行使;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3)继承纠纷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但自继承开始后超过20年的,不得诉讼;
(14)申请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而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期为1年;
(15)计算机软件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16)广播电视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17)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限的自主债权届满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一些顺序
1.未成年人监护人
① 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经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同意的;
⑤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民政部门;
①在父母所在单位或在近亲属中指定;
②居委,村委在近亲属中指定;
③法院判决指定;
2.精神病人监护人
①配偶;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法定监护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同意的;
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村委民政部门;
①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
指定监护 ②居委、村委在近亲属中指定;
③法院判决;
3.宣告死亡
(1)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撤消死亡宣告皆不受顺序限制;
(2)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失踪有申请宣告死亡的,若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则
宣告死亡
(3)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与被宣告死亡者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4.法定继承顺序
(1)配偶、子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无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5.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1)继承开始后,先以遗产清偿其个人债务,剩余在执行继承;
(2)遗产已被分割而债务未清偿的:按以下顺序偿还债务:
① 有法定继承的,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清偿,若不足,则由遗嘱继
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② 若无法定继承的,则按比例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6.担保物权
存在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①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②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若抵押权已登记,则优先于质权,否则质权优先;
③ 抵押权并存时:经过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则按比例受偿;
7.财产执行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如下比例清偿:
(1)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
清偿;
(2) 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合同已登记的,则按(1)顺序清偿;未登
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关于若干默认、不表示、约定不明
(1)
(2)
(3)
(4)
(5)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未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在应当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未做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1个月内催告本人,本人未做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担保人对担保范围无约定的,视为担保全部债务;对担保方式未约定的,视为连带
担保:
(6) 买受人2年内未告之出卖人产品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视为符合约定;
(7)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8)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推定为作者;
(9) 委托创作中,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属受托创作人,对委托发明的专
利权也然;
(10)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做反对表示的,视为同意;
(11) 选择之债中,有选择的规定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为选择债务;
(12) 承诺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本身规定该
要约不得有任何变更的,该承诺有效;
(13) 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
①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否则承诺无效;
② 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过期到达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
诺人表示不予接受外,该承诺有效;
(14) 保管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协商办法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无偿保管;
(15)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
(16)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并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知识点精华篇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1. 平等原则是民法原则的核心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民法原则中的“帝王条款”。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 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发现权、发
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 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5) 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 公民: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
(2) 法人的分类:
集体法人
①英美法系 独体法人
公法人 公益法人
②大陆法系 A 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分类标准:A根据内部结构的不同,即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还是以财产捐助为基础; B根据成立目的不同,即营利目的否;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法人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④ 我国法人设立原则:
a.放任主义:
b.特许主义:不需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c.行政许可:企业法人中的非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需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法人;
d.严格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
e. 强制主义:机关法人;
4.公民既属于精神病人又属于未成年的,依未成年人监护顺序监护;
5.关于个人合伙:
(1)“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
(2)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按份共有财产;
(3)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应当对其参加合伙组织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然有效,但是自然
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 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准。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 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
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 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 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② 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③ 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④ 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⑤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⑥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⑦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① 重大误解;
② 显失公平;
③ 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④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
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
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 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
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
2.委托代理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而代理权的产生则根据授权这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转委托中:①委托代理的转委托原则上应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先授权和事后追
认,但紧急情况下除外;
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只要为被代理人利益,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
均可实行转委托;
4.代理的归责:
① 委托授权不明造成的损失,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二者负连带责任;
③ 复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对复代理人的行
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及指示负责;代理人转委托不明造成他人受损,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而后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追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5.本人的追认、拒绝和第三人的催告、撤消。
① 追认是形成权,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表示的,
视为同意;
② 第三人催告后1个月内本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 撤消权应在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作出;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且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消灭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① 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损失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② 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有特殊规定的;
③ 对各种人身权如荣誉权、署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④ 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也不受限制
2.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和中断均为出现法定事由:
① 中止为出现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② 中断为起诉、请求、认诺、人民调解和申请仲裁,但是撤诉、驳回起诉,向第三
人认诺则不引起中断
③ 非对话意思的表示在我国采取“到达主义”
(3) 时效延长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五.物权概述
1.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或是享受利益的权利如“权利质权”。
2.主物和从物:
二者需满足:①相互独立之物②能相互发挥作用③有主从关系,如门和钥匙。
而房子和窗子、门和锁、桌子和椅子、母牛和牛犊均非主从物的关系。
3.物权的体系类型
(1) 完全物权:如主物权
定限物权:如从物权
(2)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不动产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物权: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4)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从物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4.关于地上、地役、永佃和典权
(1) 四者都是不动产权和用益物权;
(2) 地上、永佃和典权为主物权,地役权为从物权。
六.所有权。
1.原始取得
(1) 生产
(2) 先占
(3) 添附:①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②区别在于:混合之物多为动产,且已无法识别原所有人的财产,
如:甲乙二人大米的混合。但附合多为不动产的存在,且多非经拆毁不
能恢复原状,但原所有人的财产仍然可以辨别,如为他人装潢饭店等。
(4)拾得遗失物
① 他人的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失主,找不到
失主的,归国家所有;
② 无主动产,即非上述之物,可以以所有的意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5)发现埋藏物
(6)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a合法动产b无权转让c有效交换d善意取得 注意: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有:
① 不动产
② 记名证券如如记名股票、提单、仓单,但不记名可善意取得;
③ 盗赃;
④ 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国有专有财产等,如爆炸物、枪支弹药、
麻醉品、毒品、黄金等;
⑤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掩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其
中前两者应上交国家,后三种应归还失主;
2.公有财产
(1)属于国家的财产
①矿藏;
②水流;
③城市市区的土地;
④依法没收、征用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⑤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木、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 注意: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2)属于集体所有的
①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
③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他物权和债权
1.留置权的产生
就目前指南上出现过的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和仓储合同五种产生留置权。
2.他物权细则
①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为只包括动产和权利; 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部分不具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③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④ 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成立之前的,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⑤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并用于抵偿债权,但并不直接取得该孳息的优先
受偿权;
3.(1)地役权是指相邻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约定产生的独立用益物权,是主物权和不
动产物权;
(2)地上权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典权是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
4. 连带之债
目前所知的连带之债;
(1) 个人合伙债务;
(2) 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3) 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之债;
第三人明知他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害时的损害;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若受托人(如学校,幼儿园)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9)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伤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债的变更
(1) 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 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并存债务转让原则上无须债权人同意,只需通知债权人
即生效;
(3)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
权,新债务人也可以之对抗新债权人;
(4)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演出、抚养请求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
的不得转让;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不能转让(如破产企业的债权);
6.债的相对性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只能对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有例外情况, 即债的主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如一方违约,还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64、65条),涉及第三人主要情形如下:
(1)代位权;
(2)撤消权;
(3)为第三人纯获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有收货人的货运合同、有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4) (5) (6) (7)
八.合同
本章所指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
1.要约和承诺
(1) 要约:①包括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自动售货机售卖、投标;
②要约的撤消是在要约已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前到底
受要约人,撤回要求发生在要约尚未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
约生效前。
(2) 要约邀请: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商业
广告(但商业广告具有要约条件的,也可成立要约)
(3) 承诺:承诺撤回通知应当承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2.合同的履行
(1) 履行地约定不明的:
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即债权人所在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③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
(2) 履行期限不明的,为任意期限之债,双方均可随时提出履行,单应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
(3) 履行方式不明的,应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方式履行;
(4) 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即义务人承担
3.合同的担保
(1) 合同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2) 代位权和撤消权属债的保全制度,债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
种;
(3) 合同约定不明的担保为全部债务的担保,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为连带担保责任。 (4) 一般担保中,如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财产执行而确定无力
偿还的,担保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或先索抗辩权;
(5) 担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困难的; 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在先的; 4.合同的种类
(1) 合同的归类
① 单方:撤消权、催告权、抵消权、追认权、解除权、介入权、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② 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③ 有偿:大部分的民事行为、消费借贷、自然人有偿借贷;
无偿:赠与、无偿保管、使用借贷、自然人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贷; ④ 诺成:租赁、赠与、保险、承揽;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赠与;
⑤ 要式:保证、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借款合同(非自然人)、租赁6
个月以上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2) 几类主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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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细则 (1)买卖合同
① 交付方式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让于四种 ②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
原则上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可以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有保留条款的,不影响风险责任的转移。风险责任有如下几种: a.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的;
b.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c.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需要运输、出卖的,将标的物交由第一承运人的; d. 双方知道在某一地点交付或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
担;
e. 出卖人按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资料的
上述情形风险责任的负担均归于收买人,但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
①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消; ② 赠与法定撤消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亲属、不履行约定义务、不尽
扶养义务等;
③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
④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于第三人,承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由
第三人对承租人负责;
⑤ 合同法委托的规定,对于公法上委托关系不适用;
⑥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申请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⑦ 定金适用于任何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金钱债务合同;
九.人身权
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荣誉权;
2.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发明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科学
发现权;
十.知识产权
1.著作权主体
(1)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著作权主体为作者之外的人情形:
① “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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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要利用法人及其组织条件并由其承担责任的;
b.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由法人及其组织享有的;
②委托创作中委托人可以约定成为著作权人,无约定的,受托人为著作权人; (3)特殊情况著作权的归属:
① 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② 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内部可单独享有;
③ 法人或单位变更、中止后,其作品使用、获报酬权由承受其权义主体享有,无承受
主体归国家所有;
(4)著作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但美术作品著作权中原件的展览权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这是一个例外;
2.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和设计人
(1) 专利权主体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为单位; (3) 其他:
① 共同发明专利权共有,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② 委托发明创造如无约定,申请专利权归受托方; ③ 权利受让的属受让人;
3.知识产权的获得
(1) 著作权自动取得,自作品完成之日起;
(2) 专利权取得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丧失新颖性指在申请日前6个月
内出现的如下情形:
①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上首次发表的; ②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恶意泄露的; (3) 国内优先权中无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4) 其他
①计算机软件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② 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算,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③ 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④ 广播电视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播放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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