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抢夺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 [1**********] 犯罪情节 量刑标准 抢夺数额达 15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 额每增加 1000 元, 增加一个月刑 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致 人受伤, 每增加 轻微伤 一人,增 加二个 月刑期 确定基 准刑;每 增加轻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伤一人, 增加三 个月至 六个月 刑期确 定基准 刑;每增 加重伤 一人或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月;数额每增加 3500 元,增加一 者自杀 一人,增 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加六个 月至一 年刑期 确定基 准刑;每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增加死 月。数额在 2 万元以上,未达 4 亡一人, 万元的, 每增加 3500 元, 增加一 增加一 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年至二 年刑期 确定基 准刑。
抢夺数额达 1 万元的
(一)曾因抢劫、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 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 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三年 以下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数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 额达 750 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 元,不满 物的; 1500 元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 果的。
抢夺数额达 4 万元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抢夺导 致他人 重伤、自 杀,或者 数额达 2 万元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 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 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 果的。
十年 以上
抢夺数额达 30 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 月;数额每增加 1 万元, 增加一个
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 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 物的;
增加 基准 刑
减少 基准 可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刑 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
、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 [1**********]
抢夺导 致他人 死亡,或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者数额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达 15 万 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 果的。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 未成年人、 孕妇、 携带婴幼儿的人、 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 月。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未达 30 万元的,每增加 1 万元,增加 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可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 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但 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 外
江苏省抢夺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 [1**********] 犯罪情节 量刑标准 抢夺数额达 15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 额每增加 1000 元, 增加一个月刑 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致 人受伤, 每增加 轻微伤 一人,增 加二个 月刑期 确定基 准刑;每 增加轻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伤一人, 增加三 个月至 六个月 刑期确 定基准 刑;每增 加重伤 一人或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月;数额每增加 3500 元,增加一 者自杀 一人,增 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加六个 月至一 年刑期 确定基 准刑;每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增加死 月。数额在 2 万元以上,未达 4 亡一人, 万元的, 每增加 3500 元, 增加一 增加一 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年至二 年刑期 确定基 准刑。
抢夺数额达 1 万元的
(一)曾因抢劫、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 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 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三年 以下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数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 额达 750 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 元,不满 物的; 1500 元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 果的。
抢夺数额达 4 万元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抢夺导 致他人 重伤、自 杀,或者 数额达 2 万元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 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 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 果的。
十年 以上
抢夺数额达 30 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 月;数额每增加 1 万元, 增加一个
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 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 物的;
增加 基准 刑
减少 基准 可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刑 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
、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 [1**********]
抢夺导 致他人 死亡,或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者数额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达 15 万 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 果的。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 未成年人、 孕妇、 携带婴幼儿的人、 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 月。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未达 30 万元的,每增加 1 万元,增加 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可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 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但 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