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核算

发出商品核算

企业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发出商品”科目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产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目前对“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二科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很明确,“发出商品”科目会计核算业务最频繁,收入和增值税确认因缺乏清晰的条文争议较大。本文对“发出商品”的核算现状及对策探讨如下:

一、发出商品会计核算的现状

发出商品科目在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用于核算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未办妥托收手续的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变化。市场经济下,发出商品核算内容与原来已完全不同,又由于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对发出商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分歧。实际会计核算的现状主要表现为:

(一)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企业发出商品时出库单或送货单在业务部门单独保管,待到可以开票结款后送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会计根据当月开票销售收入,确定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相反的情况也有,即根据当月进项发票的多少,确定开票销售发票。这类会计核算办法不仅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而且违背了现行税法。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是典型应付税务的办法,根本没有任何会计技术含量可言。

(二)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相当普遍,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原因主要有二方面:一方面,由于“税法的规定”造成了销售方企业在无现金流入的情况下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在销售方企业看来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认为不做“发出商品”科目,从账面上看问题较少。因而企业在发出商品时,会计账面上往往不反映“发出商品”科目,不开票也暂不作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待确定能够收款后再开票作销售。

二、发出商品会计核算建议

“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过去有、现在有、将来在新会计准则中还是有。可见市场经济越发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就越应加强。因为发出商品是规范存货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发出商品意味着产品已不在仓库、车间,如果仍以仓库、车间的存货管理,这是假账,只会导致存货管理混乱,会影响债权内部控制的正常进行。企业正常的产品销售一般是先发出产品,规定一定时间收款开票。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二清,只会出现在商品特别紧销时。

(一)发出商品应在财务账面上加以反映。财务应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加强发出商品管理,发出商品应在财务账面上加以反映。每月底前财务部与销售部门核对后,对发出商品(合同明确收款日期已到期的)开具发票,并及时送交付款单位,以便催收货款。发出商品只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票收款、发出代销商品不超过180天开票是没有税收问题的。

(二)税法规定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发出商品发出立即要缴增值税是相当多人对税法的误解,并且误解得比较深,以致于会计不敢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对发出商品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发出商品可凭下列三条掌握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

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财税[2005)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3、企业购销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综上所述,会计不敢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对发出商品进行会计核算,是对税法的误解。因此,为加强对发出商品进行管理,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对发出商品进行会计核算。

发出商品核算

企业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发出商品”科目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产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目前对“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二科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很明确,“发出商品”科目会计核算业务最频繁,收入和增值税确认因缺乏清晰的条文争议较大。本文对“发出商品”的核算现状及对策探讨如下:

一、发出商品会计核算的现状

发出商品科目在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用于核算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未办妥托收手续的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变化。市场经济下,发出商品核算内容与原来已完全不同,又由于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对发出商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分歧。实际会计核算的现状主要表现为:

(一)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企业发出商品时出库单或送货单在业务部门单独保管,待到可以开票结款后送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会计根据当月开票销售收入,确定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相反的情况也有,即根据当月进项发票的多少,确定开票销售发票。这类会计核算办法不仅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而且违背了现行税法。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是典型应付税务的办法,根本没有任何会计技术含量可言。

(二)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发出商品不作账面处理相当普遍,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原因主要有二方面:一方面,由于“税法的规定”造成了销售方企业在无现金流入的情况下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在销售方企业看来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认为不做“发出商品”科目,从账面上看问题较少。因而企业在发出商品时,会计账面上往往不反映“发出商品”科目,不开票也暂不作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待确定能够收款后再开票作销售。

二、发出商品会计核算建议

“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过去有、现在有、将来在新会计准则中还是有。可见市场经济越发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就越应加强。因为发出商品是规范存货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发出商品意味着产品已不在仓库、车间,如果仍以仓库、车间的存货管理,这是假账,只会导致存货管理混乱,会影响债权内部控制的正常进行。企业正常的产品销售一般是先发出产品,规定一定时间收款开票。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二清,只会出现在商品特别紧销时。

(一)发出商品应在财务账面上加以反映。财务应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加强发出商品管理,发出商品应在财务账面上加以反映。每月底前财务部与销售部门核对后,对发出商品(合同明确收款日期已到期的)开具发票,并及时送交付款单位,以便催收货款。发出商品只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票收款、发出代销商品不超过180天开票是没有税收问题的。

(二)税法规定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发出商品发出立即要缴增值税是相当多人对税法的误解,并且误解得比较深,以致于会计不敢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对发出商品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发出商品可凭下列三条掌握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

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财税[2005)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3、企业购销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综上所述,会计不敢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对发出商品进行会计核算,是对税法的误解。因此,为加强对发出商品进行管理,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对发出商品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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