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与著作权

本科生组

网络视频与著作权

作者:邓媛媛

有人说,大学男生的电脑是游戏机,女生的电脑是电视机。就拿“电视机”来说,现在网络平台丰富,在各色的视频网站上有各色不同的视频。特别是那些用观众熟知的人物,熟悉的性格以及喜爱的方式来进行“创作”的娱乐、幽默作品。这些作品,归类到我们的著作权法里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条(六)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只谈现今在各大视频网站上的上传作品,当然不是指那些上传者上传的他人作品,而是上传者自己制作的作品。讨论下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对其进行了规制、是否应该限制以及这些作品对社会的影响。当然,下面这些分析论证都是基于我的个人猜想以及希望,也许会有些缺乏严肃性和学术性,请多多包涵。

一、首先,这类作品是否得到规制?

我要谈的这类作品分两类。一是指不经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将自己的思想观念植入他人已发表并为公众熟知的作品中,对原来作品的思想内涵进行根本性的修改但是仍旧套用原作品的人物性格等特征的“二次创作”。很多这类视频的上传者的主旨是为了娱乐大众,用那些为人广知的人物来演绎当下最受关注的事件,再用最流行的词汇、笑话进行装饰人物。这样杂合在一起的“作品”给了现代那些压力爆表的上班族,以及那些闲在宿舍颓废的大学生一个很好的消遣时光。

那么,这些作品是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呢?

看这些作品是否侵权,就要看是否能够构成对原作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此不展开赘述,我认为上述作品如果能够构成合理使用,那也只能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来解释,可是,那些将作品上传到视频网站的人,并不是为个人研究或欣赏,也不是为了说明问题。只要上传者的视频达到一定的点击量,视频网站会联系与其合作的广告商,洽谈合作事宜。然后会将一定的利润反馈给上传者。既然已经可以用来盈利了,那么我认为已经超出二十二条所列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是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并未对其进行详细阐述。而我的观点也只是一厢情愿而已。

第二类作品是指那些利用经典名著、古代神话的主要内容和情节,然后对其进行加工渲染保持了它原本的思想却将表达思想的路径九曲一番,并对现在的孩子影响至深。比如前段时间很受欢迎的一部“动漫”——《十万个冷笑话》它将哪吒、葫芦娃的故事进行改编。葫芦娃们原来只是对付蛇妖的小孩子,可是改编后的剧情变成了葫芦娃们因为好色然后丧命。还有近期在优酷视频网站上热播的《万万没想到》其中改编了白蛇传说、西游记等的主要故事架构。那么这些改编行为是否违法呢?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著作权法告知我们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是,21世纪俨然来了十几年了,国务院至今仍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是忘了

吗?还是依旧活在被韩国抢走传统节日的痛苦里?

二、上述两类在当下广受欢迎的“作品”,仍然在泛滥着。没有得到抑制,反而在点击量和评论的刺激下逐渐商业化,然后变本加厉的向我们祖国未来的花朵们袭来,影响着这个社会的各阶层。

先不说这些作品的优劣,谈谈现在的网络普及情况。基本上只要有点条件的家庭都会购置一台电脑。而这台电脑对于家长来说就是工作、娱乐、交友的工具,对孩子来说就是学习、交友、娱乐的好帮手。可是又有多少孩子会仅仅用电脑来进行学习呢?所以对于孩子来说,电脑就是娱乐的好帮手,妈妈再也不用担心他的娱乐了。撇开打游戏,那就是看视频,刷微博了。孩子总想跟上时代的脚步,或多或少的想要证明自己在同龄中的优越性。他们关注最新的娱乐资讯,观看最受好评的视频,然后再将自己的见闻进行大肆宣扬。那么,不用电脑,大多孩子都能接触到这些作品。

在了解了这些“作品”被传播的广度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这些视频的优劣。当然这里不是说它的特技、画质等,我们要看的是它更深层次的东西——作品的思想内涵。当然有些作品是没有内涵的,就是一些简单的笑话拼凑。众所周知,不仅我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思想,其他国家也大多不保护,即作品的思想不在它的调整范围内。但是这些思想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这些作品应该还在保护范围内。这类可以说“恶搞”的“作品”它有什么想要表达的思想呢?我认为大多“作品”都没有什么主要思想,相反它向我们传达了一种“文化”,暂且称之为文化吧。这类文化都是接合最新、最流行

的话语言论,比如盛行的“吐槽”文化,它是让人们发泄了自己心中的不满,可是同样又带给人们一些负面的影响。人们开始在背后或者当面“黑”别人,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中伤别人的基础上,严重的都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对于此类改编,将一些美好的传说以及经典的文学作品的本质给戳的千疮百孔,体无完肤。取代了美好的寓意,深深地毒害着青少年。

三、基于以上的种种分析,我认为我国应当进行专门立法,或者扩大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其中,针对这些视频网站的视频的审核建立一个机制。对那些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视频作品进行规制。对于那些没有内涵的搞笑创作,我认为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不是说搞笑就可以随意的改编名著经典、上古神话、他人作品,搞笑也可以原创,不要降低自己作品的档次。

网络娱乐视频是给予了大众减压、休闲的方式,可是,没有经过过滤的娱乐视频可能会伤害观众的眼睛,毒害观众的思想。所以过滤机制应当在上传的时候就开始运行。那这就需要视频网站的支持和配合了。如果过滤机制只是一种建议,那么又有多少网站愿意进行过滤呢?他们为了点击量、为了利益是不会做这等“蠢事儿”的。因此,国家必须进行强制。

因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在网络视频这方面的牵涉太少,所以就造成了现今的泛滥现象。总的来说,我认为,应当进行对那些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视频进行规制。其实,不单单是网络视频,另外的一些微博等也需要及时进行规制。我只是简单地说

明了一个问题,可是网络上还有很多可能侵犯到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我没有涉及。但是希望透过这个问题,能够帮助大家看到网络环境里更多的版权问题,给原作人一个清新的天空,让那些侵权人都躲进黑暗里,不要再用他们的一些以伤害幼小心灵来建立快乐的“喜剧”来污染我们尚还纯洁的眼睛。所以,我的建议就是尽快对网络作品进行规制。

最后,再给祖国未来的花朵们一个忠告,一大波视频正在接近,你藏好你的脑子了吗?

注释: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百度百科 安徽师范大学

参赛者姓名:邓媛媛

手机号码:[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夏沁园20#409

邮政编码:241000

身份证号:[***********]

授权出版

本科生组

网络视频与著作权

作者:邓媛媛

有人说,大学男生的电脑是游戏机,女生的电脑是电视机。就拿“电视机”来说,现在网络平台丰富,在各色的视频网站上有各色不同的视频。特别是那些用观众熟知的人物,熟悉的性格以及喜爱的方式来进行“创作”的娱乐、幽默作品。这些作品,归类到我们的著作权法里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条(六)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只谈现今在各大视频网站上的上传作品,当然不是指那些上传者上传的他人作品,而是上传者自己制作的作品。讨论下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对其进行了规制、是否应该限制以及这些作品对社会的影响。当然,下面这些分析论证都是基于我的个人猜想以及希望,也许会有些缺乏严肃性和学术性,请多多包涵。

一、首先,这类作品是否得到规制?

我要谈的这类作品分两类。一是指不经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将自己的思想观念植入他人已发表并为公众熟知的作品中,对原来作品的思想内涵进行根本性的修改但是仍旧套用原作品的人物性格等特征的“二次创作”。很多这类视频的上传者的主旨是为了娱乐大众,用那些为人广知的人物来演绎当下最受关注的事件,再用最流行的词汇、笑话进行装饰人物。这样杂合在一起的“作品”给了现代那些压力爆表的上班族,以及那些闲在宿舍颓废的大学生一个很好的消遣时光。

那么,这些作品是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呢?

看这些作品是否侵权,就要看是否能够构成对原作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此不展开赘述,我认为上述作品如果能够构成合理使用,那也只能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来解释,可是,那些将作品上传到视频网站的人,并不是为个人研究或欣赏,也不是为了说明问题。只要上传者的视频达到一定的点击量,视频网站会联系与其合作的广告商,洽谈合作事宜。然后会将一定的利润反馈给上传者。既然已经可以用来盈利了,那么我认为已经超出二十二条所列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是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并未对其进行详细阐述。而我的观点也只是一厢情愿而已。

第二类作品是指那些利用经典名著、古代神话的主要内容和情节,然后对其进行加工渲染保持了它原本的思想却将表达思想的路径九曲一番,并对现在的孩子影响至深。比如前段时间很受欢迎的一部“动漫”——《十万个冷笑话》它将哪吒、葫芦娃的故事进行改编。葫芦娃们原来只是对付蛇妖的小孩子,可是改编后的剧情变成了葫芦娃们因为好色然后丧命。还有近期在优酷视频网站上热播的《万万没想到》其中改编了白蛇传说、西游记等的主要故事架构。那么这些改编行为是否违法呢?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著作权法告知我们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是,21世纪俨然来了十几年了,国务院至今仍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是忘了

吗?还是依旧活在被韩国抢走传统节日的痛苦里?

二、上述两类在当下广受欢迎的“作品”,仍然在泛滥着。没有得到抑制,反而在点击量和评论的刺激下逐渐商业化,然后变本加厉的向我们祖国未来的花朵们袭来,影响着这个社会的各阶层。

先不说这些作品的优劣,谈谈现在的网络普及情况。基本上只要有点条件的家庭都会购置一台电脑。而这台电脑对于家长来说就是工作、娱乐、交友的工具,对孩子来说就是学习、交友、娱乐的好帮手。可是又有多少孩子会仅仅用电脑来进行学习呢?所以对于孩子来说,电脑就是娱乐的好帮手,妈妈再也不用担心他的娱乐了。撇开打游戏,那就是看视频,刷微博了。孩子总想跟上时代的脚步,或多或少的想要证明自己在同龄中的优越性。他们关注最新的娱乐资讯,观看最受好评的视频,然后再将自己的见闻进行大肆宣扬。那么,不用电脑,大多孩子都能接触到这些作品。

在了解了这些“作品”被传播的广度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这些视频的优劣。当然这里不是说它的特技、画质等,我们要看的是它更深层次的东西——作品的思想内涵。当然有些作品是没有内涵的,就是一些简单的笑话拼凑。众所周知,不仅我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思想,其他国家也大多不保护,即作品的思想不在它的调整范围内。但是这些思想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这些作品应该还在保护范围内。这类可以说“恶搞”的“作品”它有什么想要表达的思想呢?我认为大多“作品”都没有什么主要思想,相反它向我们传达了一种“文化”,暂且称之为文化吧。这类文化都是接合最新、最流行

的话语言论,比如盛行的“吐槽”文化,它是让人们发泄了自己心中的不满,可是同样又带给人们一些负面的影响。人们开始在背后或者当面“黑”别人,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中伤别人的基础上,严重的都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对于此类改编,将一些美好的传说以及经典的文学作品的本质给戳的千疮百孔,体无完肤。取代了美好的寓意,深深地毒害着青少年。

三、基于以上的种种分析,我认为我国应当进行专门立法,或者扩大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其中,针对这些视频网站的视频的审核建立一个机制。对那些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视频作品进行规制。对于那些没有内涵的搞笑创作,我认为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不是说搞笑就可以随意的改编名著经典、上古神话、他人作品,搞笑也可以原创,不要降低自己作品的档次。

网络娱乐视频是给予了大众减压、休闲的方式,可是,没有经过过滤的娱乐视频可能会伤害观众的眼睛,毒害观众的思想。所以过滤机制应当在上传的时候就开始运行。那这就需要视频网站的支持和配合了。如果过滤机制只是一种建议,那么又有多少网站愿意进行过滤呢?他们为了点击量、为了利益是不会做这等“蠢事儿”的。因此,国家必须进行强制。

因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在网络视频这方面的牵涉太少,所以就造成了现今的泛滥现象。总的来说,我认为,应当进行对那些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视频进行规制。其实,不单单是网络视频,另外的一些微博等也需要及时进行规制。我只是简单地说

明了一个问题,可是网络上还有很多可能侵犯到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我没有涉及。但是希望透过这个问题,能够帮助大家看到网络环境里更多的版权问题,给原作人一个清新的天空,让那些侵权人都躲进黑暗里,不要再用他们的一些以伤害幼小心灵来建立快乐的“喜剧”来污染我们尚还纯洁的眼睛。所以,我的建议就是尽快对网络作品进行规制。

最后,再给祖国未来的花朵们一个忠告,一大波视频正在接近,你藏好你的脑子了吗?

注释: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百度百科 安徽师范大学

参赛者姓名:邓媛媛

手机号码:[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夏沁园20#409

邮政编码:241000

身份证号:[***********]

授权出版


相关内容

  • 网络著作权
  •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作者: 欧阳毅 发布时间: 2010-12-09 16:06:55 摘 要:网络的广泛运用促使了网络作品的出现,而网络作品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网络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 ...

  • 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 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他们创造出来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那么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也越来越贴近网络,网络已成为作品最便捷的向公众发布的手段, ...

  • 浅析网络著作权及其侵权行为
  •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网络著作权及其侵权行为 作者:王霞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4期 摘 要:近些年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其中之一就是使社会信息的传递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为公众带来了很 ...

  • 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和探讨
  • 摘要: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网络的蓬勃发展使文学.艺术等作品不限于传统的有形物,而是活跃于无形的媒介.这种发展趋势和现状有利于作者迅速而且广泛地传播其作品,同时便于读者随时随地利用各种具有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搜索到自己喜爱的作品.然而,法律的滞后性致使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抑制了作者创作 ...

  • 网络著作权论文
  • 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抗辩 政法系08法学1班 李悠悠 [1**********] 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摘要:但凡权利,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网络著作权亦然.为了促进网络环境下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一个抗辩机制,正是著作 ...

  •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摘 要:近年来,在我国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时有发生.网络的盗版与复制问题比较普遍,成为目前比较尖锐的问题.的确,我国网络事业正处在起步的初级阶段,网络行为既需要积极的引导和促进又需要秩序化的管理和规范.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是否能够正确处理,不仅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也会影响 ...

  • 怎样认定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
  •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怎样认定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网络课程,同时伴随着大家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不断关注,群众对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着一定的疑惑,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赢了网小 ...

  • 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
  • [摘要]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发行权以作品"有形"载体转让为前提,著作权法上不应成立"网络发行",网络环境也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既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发行权 ...

  • 共同购买文学版权合同
  • 版权购买合作合同 甲 方: 公司地址: 邮箱: 电话: 法人代表: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邮 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双方联合购买网络文学作品<xxxx >著作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作原则 1.1本合同各项条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