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时限情况调研

  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的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作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利于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

  关键词: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 工作时限

  作者简介:张炎阳、陈川,宁海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1-02

  一、2011年上半年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收结案情况

  2011年上半年,我院司法行政科共受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263件,2010年同时期收案206件,同比增长27.7%。已结176件,已结案件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详见下表:

  

  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原因分析

  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的规定,在鉴定材料齐全且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前提下,一般鉴定案件的审限为5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成自然天数是81天;疑难案件的审限为8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自然天数为121天。

  我院司法行政科在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2011年上半年已结案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其中办理时间超过80天的有9件,均未超过120天。但据部分业务庭反映,我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效率偏低,历时偏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疑难案件,因其涉及专业领域,我院司法行政科在立案审批过程中,难以确认鉴定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材料后,业务庭未能及时补充而延长了办理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95号原告徐明娥诉被告童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法医学鉴定,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我院司法行政科要求业务庭补充鉴定材料,后因业务庭未能提供补充材料而更改鉴定要求,历时1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83天。

  2.部分案件在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并要求暂缓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书所给结论存在异议而延长了结案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31号原告海盐美捷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要求我院司法行政科暂缓鉴定,最终以当事人和解,业务庭撤回鉴定而结案,办理时间为83天(包括暂缓鉴定期间)。

  3.部分案件我院司法行政科在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后,当事人逾期未交,而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及时将案件退回业务庭。一方面因为对外委托鉴定人员未能掌控好案件进度,另一方面因为业务庭要求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或当事人承诺付款,为避免重复鉴定程序而延长了退回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26号原告叶静芝与被告胡远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文检鉴定,案件办理过程包含春假放假时间,并且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鉴定费,而我院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掌握好案件进度,一个月后通知鉴定所撤回鉴定,总共历时88天。

  4.上半年,委托评估类案件数量激增,在某些时期,业务庭因人手紧张,无法及时派遣人员观看现场,导致案件耽搁,从而延长整个案件的办理时间。

  5.文检案件由于鉴定材料系原件,必须由机要送达,送达时间较长。如我院与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的机要来回需8个工作日。

  6.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设计等鉴定案件系疑难案件,鉴定机构所需鉴定时间普遍较长(60个工作日)。如(2011)年宁法鉴委15号原告杭州萧山立信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宁波草湖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由于案件复杂,鉴定机构从收到鉴定费到出具鉴定意见书,历时3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114天。

  三、进一步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思路

  (一)打破常规,细化流程

  我院司法行政科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能提高效率的工作方法。2011年,司法行政科突破原有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的工作方式,形成了一套专人收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分案办理-专人案卷处理的工作模式。第一步,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由专人收案,负责审核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严把收案关;第二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拍卖、鉴定案件分别确定督办人办理,各司其职;第三步,拍卖、鉴定案件结案后,案卷交由专人装订、编号,做好收尾工作。形成这一流水线式工作模式后,我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更为有序、程序更为明晰,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强化沟通,形成合力

  一是委托前实行重点提示。对于新委托的案件,提示受委托的相关机构鉴定、拍卖工作的办理期限,避免超期现象发生;二是办理中强化实时监控。对于即将超审限的委托案件,及时通知受委托机构,要求其按期完成委托工作;三是过程中加大协调力度。加强与上级法院主管部门的联系,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审判质效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争取更大的工作支持。加强与本院各业务庭及其审判工作人员的沟通,及时反馈与鉴定、拍卖工作有关的信息,更好地服务审执工作。

  (三)加强监督,促进公开

  我院司法行政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司法鉴定的所有程序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打造让群众信服的“阳光鉴定”工程,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效率。一是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我院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将对外委托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如通知参加选取鉴定机构、通知选定鉴定机构结果、通知缴费事项等;二是公开接受业务庭监督。我院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在院内网站、电子屏上每周公开选取对外委托机构的时间、地点;每月公开所有未结案办理进度;三是保证对外委托机构选取公正。我院采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监察室督察人员多方监督,同时使用摇号机随机选取委托单位。

  (四)创新方法,提高效率

  对于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根据案件办理流程,将案件办理划分为收案、通知选取、摇号、通知选定、委托移送、通知交费、已交费、现场勘探、结案九个步骤,将各个步骤的办理时间录入到EXCEL表格上。同时,利用EXCEL自带的计算时期差功能,增加办理时间一栏,并且通过条件格式设置,办理时间字体颜色随办理时间延长变色,当办理时间超过45天时,字体变为红色,以提示督办人员。通过对EXCEL表格多项功能的有效利用,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案件办理进度一目了然。

  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的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作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利于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

  关键词: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 工作时限

  作者简介:张炎阳、陈川,宁海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1-02

  一、2011年上半年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收结案情况

  2011年上半年,我院司法行政科共受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263件,2010年同时期收案206件,同比增长27.7%。已结176件,已结案件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详见下表:

  

  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原因分析

  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的规定,在鉴定材料齐全且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前提下,一般鉴定案件的审限为5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成自然天数是81天;疑难案件的审限为8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自然天数为121天。

  我院司法行政科在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2011年上半年已结案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其中办理时间超过80天的有9件,均未超过120天。但据部分业务庭反映,我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效率偏低,历时偏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疑难案件,因其涉及专业领域,我院司法行政科在立案审批过程中,难以确认鉴定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材料后,业务庭未能及时补充而延长了办理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95号原告徐明娥诉被告童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法医学鉴定,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我院司法行政科要求业务庭补充鉴定材料,后因业务庭未能提供补充材料而更改鉴定要求,历时1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83天。

  2.部分案件在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并要求暂缓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书所给结论存在异议而延长了结案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31号原告海盐美捷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要求我院司法行政科暂缓鉴定,最终以当事人和解,业务庭撤回鉴定而结案,办理时间为83天(包括暂缓鉴定期间)。

  3.部分案件我院司法行政科在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后,当事人逾期未交,而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及时将案件退回业务庭。一方面因为对外委托鉴定人员未能掌控好案件进度,另一方面因为业务庭要求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或当事人承诺付款,为避免重复鉴定程序而延长了退回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26号原告叶静芝与被告胡远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文检鉴定,案件办理过程包含春假放假时间,并且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鉴定费,而我院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掌握好案件进度,一个月后通知鉴定所撤回鉴定,总共历时88天。

  4.上半年,委托评估类案件数量激增,在某些时期,业务庭因人手紧张,无法及时派遣人员观看现场,导致案件耽搁,从而延长整个案件的办理时间。

  5.文检案件由于鉴定材料系原件,必须由机要送达,送达时间较长。如我院与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的机要来回需8个工作日。

  6.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设计等鉴定案件系疑难案件,鉴定机构所需鉴定时间普遍较长(60个工作日)。如(2011)年宁法鉴委15号原告杭州萧山立信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宁波草湖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由于案件复杂,鉴定机构从收到鉴定费到出具鉴定意见书,历时3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114天。

  三、进一步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思路

  (一)打破常规,细化流程

  我院司法行政科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能提高效率的工作方法。2011年,司法行政科突破原有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的工作方式,形成了一套专人收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分案办理-专人案卷处理的工作模式。第一步,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由专人收案,负责审核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严把收案关;第二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拍卖、鉴定案件分别确定督办人办理,各司其职;第三步,拍卖、鉴定案件结案后,案卷交由专人装订、编号,做好收尾工作。形成这一流水线式工作模式后,我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更为有序、程序更为明晰,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强化沟通,形成合力

  一是委托前实行重点提示。对于新委托的案件,提示受委托的相关机构鉴定、拍卖工作的办理期限,避免超期现象发生;二是办理中强化实时监控。对于即将超审限的委托案件,及时通知受委托机构,要求其按期完成委托工作;三是过程中加大协调力度。加强与上级法院主管部门的联系,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审判质效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争取更大的工作支持。加强与本院各业务庭及其审判工作人员的沟通,及时反馈与鉴定、拍卖工作有关的信息,更好地服务审执工作。

  (三)加强监督,促进公开

  我院司法行政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司法鉴定的所有程序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打造让群众信服的“阳光鉴定”工程,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效率。一是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我院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将对外委托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如通知参加选取鉴定机构、通知选定鉴定机构结果、通知缴费事项等;二是公开接受业务庭监督。我院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在院内网站、电子屏上每周公开选取对外委托机构的时间、地点;每月公开所有未结案办理进度;三是保证对外委托机构选取公正。我院采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监察室督察人员多方监督,同时使用摇号机随机选取委托单位。

  (四)创新方法,提高效率

  对于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根据案件办理流程,将案件办理划分为收案、通知选取、摇号、通知选定、委托移送、通知交费、已交费、现场勘探、结案九个步骤,将各个步骤的办理时间录入到EXCEL表格上。同时,利用EXCEL自带的计算时期差功能,增加办理时间一栏,并且通过条件格式设置,办理时间字体颜色随办理时间延长变色,当办理时间超过45天时,字体变为红色,以提示督办人员。通过对EXCEL表格多项功能的有效利用,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案件办理进度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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