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与达能之争

引进FDI过程中我国民族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达能收购娃哈哈案例

一、公司简介

娃哈哈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11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

达能集团:总部设于法国巴黎的是一个业务极为多元化的跨国食品公司,集团的业务遍布六大洲、产品行销100多个国家。1996年集团的总营业额达到839亿法郎。 在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达能集团都是最大的食品集团,达能亦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并列全球同类行业前六名。

二、事件背景:

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同时还成立了另外4家以“娃哈哈”为字号的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合资,此后娃哈哈集团又相继建立了一批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娃哈哈公司。

在1996年2月9日的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将其拥有的“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故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又于1996年2月19日签订了一份《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其注册的“娃哈哈”系列商标以对价一亿元人民币独占性地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娃哈哈合资公司授权给它其余“娃哈哈”合资企业使用,一亿元转让费中的5 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娃哈哈合资公司的部分出资,另5 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因为“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娃哈哈合资公司遂又在1999年5月18日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约定同一法律行为的两份《娃哈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一份几乎是《商标转让协议》翻版,内容较为详细,另一份是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格式文本,内容比较简单,两者都明确了娃哈哈集团授予娃哈哈合资公司专有的和不可撤销的商标使用许可;当时以内容较为简单的一份报商标局备案。

2005年10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娃哈哈商标使用许可范围作了调整约定,其中也许可二十多家非合资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

达能集团后来收购了香港百富勤在娃哈哈合资公司和其他娃哈哈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其在所有娃哈哈合资企业包括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持股达到51%。 2006年4月,达能集团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关闭一批非合资娃哈哈公司,或者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这些合资公司51%的股权,但是遭到娃哈哈集团的强烈反对。

2007年4月8日,娃哈哈集团掌门人宗庆后先生做客新浪网站披露了“娃哈哈与达能集团纠纷”相关信息;接着达能集团扬言如果协商不成,将诉诸国际仲裁;从此双方愈演愈烈,一场全球瞩目的跨国商战就此拉开序幕。

2007年4月11日,达能集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娃哈哈集团,称娃哈哈注册商标已经转让,属于其控股的娃哈哈合资公司。

2007年5月9日,达能集团启动相关程序,要求宗庆后代表娃哈哈合资公司起诉那些非合资公司,并设定了30天的期限。此后,达能集团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了包含8项请求事项的仲裁申请,仲裁与诉讼的战火由此开始燃起。

2007年6月4日,达能集团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两家关联公司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针对达能集团的法律攻势,娃哈哈集团奋起反击。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娃哈哈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随后达能集团于2007年7月5日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确认上述《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有效,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完成商标转让手续。2007年11月15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认为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虽然《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不以商标转让合同为准,而是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至

批准日起生效;娃哈哈注册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所以虽然已经签署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是并未发生注册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这场罕见的中外合资企业冲突,经过4年的对峙终以达能集团离场收尾。2009年9月30日,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和解,达能集团将向娃哈哈出售在39家合资公司里的51%股权。交易完成后,双方将终止与此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这是达能集团继退出上海光明乳业、梅林正广和蒙牛等企业后,达能集团在中国的又一大退却。

三、收购过程中遇到的民族知识产权问题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淡薄

许多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为节省企业自身的研发时间和资金,长期以来依赖于盗用外商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这给在我国投资的外商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他们投资的积极性。此外,我国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在从事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不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了外商先进技术的流失,这使得外商在我国放弃建立研发机构;或只是进行产品的当地适应性改装,不涉及核心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这就极大削弱了利用外商先进技术带动我国产业技术升级的能力。

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合资之时,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就坚持中方的经营控制权,坚持合资企业必须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与品牌,坚持合资不合品牌。但是,由于合资时签下的《商标转让协议》以及后来《商标许可协议》在“娃哈哈”商标归属权约定问题上的疏漏或者模糊,使达能集团得以启动其仲裁与诉讼攻势,先要挟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行为,在遭受娃哈哈集团的阻击和反击后,又在国内外先后提起了以娃哈哈集团和宗庆后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的多次仲裁和诉讼,给娃哈哈集团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与否与一国或地区外资流出入存在密切关系。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有利于外资的流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反之,如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健全,不但会限制外资的流入,而且可能导致外资倒流。我国在入世前后已经按照《Trips协议》要求全面修改了知识产权法,但在立法程序和法律制度

本身仍然存在一些缺失。例如,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专利申请上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而且未对实质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商标法也不够健全,没有对联合商标制度和防御商标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在收购案例中,“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

(三)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但是仍有待改进。从知识产权执行机制看,中国有行政执行、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三种不同的机制,但是由于政府各部门与各机构缺乏协作、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存在、以及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致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受到削弱,从而导致侵权、盗版现象严重,使得在我国投资的外商饱受知识产权侵权之苦。 达能与娃哈哈的纠纷之所以产生,其中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就是与当初中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制度有关,而国家商标局的“行政不作为”是引起矛盾一个原因。这也是达能方面开始起诉国家商标局的原因。

(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规定较为薄弱

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对引进外资非常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作为—种无形资产与资金、设备、土地等有形资产共同出资建立企业时必须对它进行价值评估,这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前提。如果评估不当,就会影响外资的引进。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都比较陈旧,在引资实践中造成了对同一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外方与我方有很大差异,这无疑增加了交易磋商的成本、加大了引资的困难,故而应尽快形成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由于娃哈哈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

四、启发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时间比较短,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并且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许多不足。

(一)要科学评估知识产权,计算知识产权的回报,并合理地把它们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上,这是使知识产权有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基础。

(二) 要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企业应与业务人员订立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或其它相关协议,防止业务人员在并购前后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要加强在并购活动中的保密措施。双方应协议约定整个并购过程中需要向外披露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用途、披露的对象等内容,并且对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并购失败后,对互有返还或销毁对方技术资料的义务加以约定。

(四)要尽量争取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比如在并购中只出让商标的使用权,这样即使并购后在外方控制下的企业不用中方的商标,中方自己仍可继续使用原有商标,而不致造成商标因长期得不到使用而淡出市场的后果。

(五)要争取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并购后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新的商标是在原有知识产权基础上不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国内企业应尽量争取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利。

引进FDI过程中我国民族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达能收购娃哈哈案例

一、公司简介

娃哈哈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11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

达能集团:总部设于法国巴黎的是一个业务极为多元化的跨国食品公司,集团的业务遍布六大洲、产品行销100多个国家。1996年集团的总营业额达到839亿法郎。 在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达能集团都是最大的食品集团,达能亦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并列全球同类行业前六名。

二、事件背景:

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同时还成立了另外4家以“娃哈哈”为字号的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合资,此后娃哈哈集团又相继建立了一批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娃哈哈公司。

在1996年2月9日的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将其拥有的“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故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又于1996年2月19日签订了一份《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其注册的“娃哈哈”系列商标以对价一亿元人民币独占性地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娃哈哈合资公司授权给它其余“娃哈哈”合资企业使用,一亿元转让费中的5 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娃哈哈合资公司的部分出资,另5 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因为“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娃哈哈合资公司遂又在1999年5月18日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约定同一法律行为的两份《娃哈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一份几乎是《商标转让协议》翻版,内容较为详细,另一份是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格式文本,内容比较简单,两者都明确了娃哈哈集团授予娃哈哈合资公司专有的和不可撤销的商标使用许可;当时以内容较为简单的一份报商标局备案。

2005年10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娃哈哈商标使用许可范围作了调整约定,其中也许可二十多家非合资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

达能集团后来收购了香港百富勤在娃哈哈合资公司和其他娃哈哈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其在所有娃哈哈合资企业包括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持股达到51%。 2006年4月,达能集团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关闭一批非合资娃哈哈公司,或者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这些合资公司51%的股权,但是遭到娃哈哈集团的强烈反对。

2007年4月8日,娃哈哈集团掌门人宗庆后先生做客新浪网站披露了“娃哈哈与达能集团纠纷”相关信息;接着达能集团扬言如果协商不成,将诉诸国际仲裁;从此双方愈演愈烈,一场全球瞩目的跨国商战就此拉开序幕。

2007年4月11日,达能集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娃哈哈集团,称娃哈哈注册商标已经转让,属于其控股的娃哈哈合资公司。

2007年5月9日,达能集团启动相关程序,要求宗庆后代表娃哈哈合资公司起诉那些非合资公司,并设定了30天的期限。此后,达能集团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了包含8项请求事项的仲裁申请,仲裁与诉讼的战火由此开始燃起。

2007年6月4日,达能集团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两家关联公司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针对达能集团的法律攻势,娃哈哈集团奋起反击。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娃哈哈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随后达能集团于2007年7月5日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确认上述《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有效,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完成商标转让手续。2007年11月15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认为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虽然《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不以商标转让合同为准,而是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至

批准日起生效;娃哈哈注册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所以虽然已经签署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是并未发生注册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这场罕见的中外合资企业冲突,经过4年的对峙终以达能集团离场收尾。2009年9月30日,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和解,达能集团将向娃哈哈出售在39家合资公司里的51%股权。交易完成后,双方将终止与此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这是达能集团继退出上海光明乳业、梅林正广和蒙牛等企业后,达能集团在中国的又一大退却。

三、收购过程中遇到的民族知识产权问题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淡薄

许多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为节省企业自身的研发时间和资金,长期以来依赖于盗用外商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这给在我国投资的外商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他们投资的积极性。此外,我国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在从事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不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了外商先进技术的流失,这使得外商在我国放弃建立研发机构;或只是进行产品的当地适应性改装,不涉及核心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这就极大削弱了利用外商先进技术带动我国产业技术升级的能力。

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合资之时,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就坚持中方的经营控制权,坚持合资企业必须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与品牌,坚持合资不合品牌。但是,由于合资时签下的《商标转让协议》以及后来《商标许可协议》在“娃哈哈”商标归属权约定问题上的疏漏或者模糊,使达能集团得以启动其仲裁与诉讼攻势,先要挟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行为,在遭受娃哈哈集团的阻击和反击后,又在国内外先后提起了以娃哈哈集团和宗庆后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的多次仲裁和诉讼,给娃哈哈集团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与否与一国或地区外资流出入存在密切关系。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有利于外资的流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反之,如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健全,不但会限制外资的流入,而且可能导致外资倒流。我国在入世前后已经按照《Trips协议》要求全面修改了知识产权法,但在立法程序和法律制度

本身仍然存在一些缺失。例如,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专利申请上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而且未对实质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商标法也不够健全,没有对联合商标制度和防御商标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在收购案例中,“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

(三)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但是仍有待改进。从知识产权执行机制看,中国有行政执行、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三种不同的机制,但是由于政府各部门与各机构缺乏协作、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存在、以及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致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受到削弱,从而导致侵权、盗版现象严重,使得在我国投资的外商饱受知识产权侵权之苦。 达能与娃哈哈的纠纷之所以产生,其中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就是与当初中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制度有关,而国家商标局的“行政不作为”是引起矛盾一个原因。这也是达能方面开始起诉国家商标局的原因。

(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规定较为薄弱

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对引进外资非常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作为—种无形资产与资金、设备、土地等有形资产共同出资建立企业时必须对它进行价值评估,这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前提。如果评估不当,就会影响外资的引进。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都比较陈旧,在引资实践中造成了对同一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外方与我方有很大差异,这无疑增加了交易磋商的成本、加大了引资的困难,故而应尽快形成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由于娃哈哈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

四、启发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时间比较短,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并且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许多不足。

(一)要科学评估知识产权,计算知识产权的回报,并合理地把它们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上,这是使知识产权有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基础。

(二) 要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企业应与业务人员订立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或其它相关协议,防止业务人员在并购前后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要加强在并购活动中的保密措施。双方应协议约定整个并购过程中需要向外披露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用途、披露的对象等内容,并且对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并购失败后,对互有返还或销毁对方技术资料的义务加以约定。

(四)要尽量争取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比如在并购中只出让商标的使用权,这样即使并购后在外方控制下的企业不用中方的商标,中方自己仍可继续使用原有商标,而不致造成商标因长期得不到使用而淡出市场的后果。

(五)要争取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并购后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新的商标是在原有知识产权基础上不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国内企业应尽量争取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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