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摘 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了一些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或者残疾人的工资费用、企业自主研制而带来的研制费用等。本文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对于企业财务人员的所得税会计核算、预缴申报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会计与税法差异;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概述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实际产生某些特定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可以加上一定的比例,并将这部分扣除在应缴纳所得税数额的范围之外,例如某企业本年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产生了1000元的研发费用,那么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就可以进行15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即在税前可以将1500(1000*150%)从应缴所得税数额当中扣除,这是国家鼓励企业研发的优惠政策。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工艺等研发项目所产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中加计扣除,企业有安置残疾就业人员或者其他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在按这部分职工所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中按所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对所支付的残疾就业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进行据实计算扣除。   二、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应区分好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支出费用,研究阶段所产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的损益,而开发阶段的费用需要满足资本化条件才能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   2.税法差异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在从事特定项目的研发工作时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时进行加计扣除,这些费用包括了新产品新技术的设计费、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资料费、研发活动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研发成果的评审验收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中,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也即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部分,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损益费用的50%加计扣除,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则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50%摊销。   3.纳税调整   在计算企业应缴所得税数额时,对于转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部分,按实际支出数额的50%进行一次性纳税调减,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支出可在摊销期内,每期按50%实际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减,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则应该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数和企业实际摊销数额差来进行调减。   三、 残疾人员工资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按照国家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进行残疾就业人员工资的结算时,应借记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在进行工资的支付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包括了基本工资和各项奖金、补贴和津贴等。在这里应当注意区别职工的工资薪金和薪酬,薪酬除了包含薪金之外,还包括了职工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动补偿等。   2.税法差异   按照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安置残疾就业人员时,可以按所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安置残疾就业人员的企业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所得税优惠申请:依法与每一位残疾职工签订一年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必须要在企业或单位在职工作;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足额社保;据实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纳税调整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按实付残疾就业人员工资薪金的100%进行一次性纳税调减,《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实付残疾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超过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时,可以扣除不超过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在本年度以及以后年度都不能进行加计扣除,亏损企业或单位除外。   四、其他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工资会计和残疾人的工资会计的核算方式一样,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包括了城镇待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等。   2.税法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所支付的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进行加计扣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计扣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纳税调整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按照所支付的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工资总额进行一定比例的纳税调减,加计扣除部分超过本年度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调减不超过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都不能扣除。   五、结语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中的调整增减项目,但一些企业却对这部分却不够重视,导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作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项目,认真做好纳税调整事项的排查和填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赵春霞.浅谈会计实务中几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J].冶金财会,2012,25(7)   [2]王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物中相关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1(12)

  【摘 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了一些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或者残疾人的工资费用、企业自主研制而带来的研制费用等。本文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对于企业财务人员的所得税会计核算、预缴申报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会计与税法差异;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概述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实际产生某些特定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可以加上一定的比例,并将这部分扣除在应缴纳所得税数额的范围之外,例如某企业本年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产生了1000元的研发费用,那么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就可以进行15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即在税前可以将1500(1000*150%)从应缴所得税数额当中扣除,这是国家鼓励企业研发的优惠政策。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工艺等研发项目所产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中加计扣除,企业有安置残疾就业人员或者其他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在按这部分职工所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中按所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对所支付的残疾就业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进行据实计算扣除。   二、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应区分好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支出费用,研究阶段所产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的损益,而开发阶段的费用需要满足资本化条件才能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   2.税法差异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在从事特定项目的研发工作时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时进行加计扣除,这些费用包括了新产品新技术的设计费、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资料费、研发活动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研发成果的评审验收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中,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也即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部分,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损益费用的50%加计扣除,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则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50%摊销。   3.纳税调整   在计算企业应缴所得税数额时,对于转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部分,按实际支出数额的50%进行一次性纳税调减,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支出可在摊销期内,每期按50%实际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减,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则应该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数和企业实际摊销数额差来进行调减。   三、 残疾人员工资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按照国家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进行残疾就业人员工资的结算时,应借记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在进行工资的支付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包括了基本工资和各项奖金、补贴和津贴等。在这里应当注意区别职工的工资薪金和薪酬,薪酬除了包含薪金之外,还包括了职工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动补偿等。   2.税法差异   按照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安置残疾就业人员时,可以按所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安置残疾就业人员的企业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所得税优惠申请:依法与每一位残疾职工签订一年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必须要在企业或单位在职工作;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足额社保;据实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纳税调整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按实付残疾就业人员工资薪金的100%进行一次性纳税调减,《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实付残疾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超过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时,可以扣除不超过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在本年度以及以后年度都不能进行加计扣除,亏损企业或单位除外。   四、其他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工资会计和残疾人的工资会计的核算方式一样,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包括了城镇待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等。   2.税法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所支付的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进行加计扣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计扣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纳税调整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按照所支付的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工资总额进行一定比例的纳税调减,加计扣除部分超过本年度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时,调减不超过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都不能扣除。   五、结语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中的调整增减项目,但一些企业却对这部分却不够重视,导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作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项目,认真做好纳税调整事项的排查和填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赵春霞.浅谈会计实务中几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J].冶金财会,2012,25(7)   [2]王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物中相关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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