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了解我省贯彻实施

为了全面了解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简称“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2006年9月5日至21日,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与省气象局组织联合调研组,对海口、三亚、文昌、定安、屯昌、澄迈、五指山、琼中等8个市县贯彻实施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执法调研。调研组紧紧围绕调研工作的重点,认真听取市县人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汇报,深入部分气象台站、学校、工厂、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调研活动,了解了我省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增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相互沟通和了解,有力地推动了气象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执法调研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学习宣传,依法做好气象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十分重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在每年的世界气象日、法制宣传日以及科技活动月、安全生产月期间,举办学习班、专题讲座、图片展览、知识竞赛等活动,还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编制印发传单,张贴标语图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宣传学习开展得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在抓好学习宣传的同时,各级人大、政府还联合开展了执法安全检查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公民对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认知,唤起了全社会对气象工作的关注,增强了全社会防雷安全意识,营造了保护环境、创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管理,认真抓好防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

为了杜绝社会上一些不具备防雷相关资质、资格而从事防雷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与个人的违法行为,规范管理,卫留成、蔡长松、吴昌元、于迅、江泽林、刘琦等省领导都曾就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各级政府也先后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明确了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管理的主体地位,对防雷检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资格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省气象部门制定了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程、规定了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材料、许可受理、许可决定等基本条件,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气象网站公布,在办事大厅公示,方便群众申请许可。海口、昌江、万宁、琼海、澄迈、定安、儋州等市县,气象行政许可已进入当地政府的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也大多在气象局设立许可受理窗口,依法实施许可事项。省气象局还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分别与省安监局、省教育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联合下发有关防雷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较好地理顺和规范了我省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从源头上堵塞防雷安全隐患,使防雷减灾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三)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近两年不断加大对气象事业经费的投入。如海口投入150万元、三亚288万元、儋州27万元、文昌47万元、万宁24万元、澄迈18万元、五指山14万元、临高6万元、琼中5万元,特别是白沙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投入22.5万元,这些经费主要投入用于雷达建设,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天气预报、人工增雨设备以及业务楼建设等。定安县政府划拨14.3亩行政用地,为气象局搬迁重建提供了良好的建设条件。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琼海建成14个,临高、文昌10个,昌江、三亚9个,万宁8个,其他市县也正在筹划建设之中。

(四)气象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为了适应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工农业生产,气象部门认真履行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改进服务方式,加强监测、预报和服务能力,努力做好重大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特别是做好热带气旋预报服务、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以广播、电视、网络、12121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开展长、中、短期天气预报警报服务。通过努力,我省气象基础业务工作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现代化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气象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今年5月至10月,影响我省的7个热带气旋,气象部门都能准确及时地做出了预报与服务,先后发布消息53次,警报87次,紧急警报2次,预警15次,重大天气快报26次,地质灾害预报4次。正是这一系列出色优质的气象服务,为当地政府提供了科学、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为各行各业提供了专题、专项气象服务,为群众提供公众气象服务,方便了群众,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我省的工农业生产,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中做了不少工作,但在学习宣传方面做得还不够主动深入,气象工作仍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一些群众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领导对贯彻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气象部门只管天气预报,对预防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也缺乏深入了解,这对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尚未建立

据调研统计,将气象部门列为地方财政户头的仅有海口、文昌、临高、屯昌等少数市县,这些市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有保证且能做到逐年增加,而大多数市县至今仍未落实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未设立气象事业财政户头,未将气象事业补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支持气象活动的经费一般都是临时性安排,力度不够,投入不足,以致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达不到形势发展对气象工作的要求。如澄迈、五指山、定安、东方等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由于配套项目资金未落实,进度缓慢,仅建成1~2个,严重影响了全省至2006年全面建成“海南省乡镇级中尺度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的建设进程。

(三)防雷安全工作多头管理现象屡禁不止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的工作职能。儋州、白沙、昌江、屯昌、三亚等市县在防雷安全管理方面做得较好。而海口、五指山、琼中、文昌等市县仍存在未具备气象部门资质认可而从事防雷工作的违法情况,这些无资质、无资格、无单位的“三无”人员未经气象部门审核、验收、同意,就擅自设计防雷方案,擅自投入防雷施工,擅自使用防雷装置,尤其是在加油站、加汽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在学校、医院、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防雷重点单位,同样存在未具备气象部门资质认可而从事防雷工作的现象。另外,一些新、改、扩建(构)筑物应当安装而不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检测而未定期检测,甚至拒绝防雷安全检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其一是政府及其气象部门对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广泛深入,在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与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得还不够深入细致;其二是建设

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学习领会贯彻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认识上不够重视,尤其在依法支持气象部门履行防雷管理职能,杜绝安全隐患方面的重视和配合力度不大,措施欠缺,以至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现象;其三是社会各界对加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防止雷灾危害的意义认识不足。

(四)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不强

我省是台风、干旱、雷电等气象灾害高发区。但是,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却非常薄弱,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网络不通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不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不完善,致使气象预报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尚有差距。如2004年至2005年发生的严重旱灾,山塘水库干枯,河流断流,绝大多数农作物受灾严重;2005年第18号台风“达维”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116.71亿元,对此各级党政领导应引起高度关注。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是规范我省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专门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好该法是贯彻实施好该法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气象科普、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熟悉和掌握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问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地方气象事业投入保障机制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提高全社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各市县人大、政府依法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在地方财政建立气象事业财政户头,将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增加专项经费投入,并保证落实。同时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而逐年增长,切实提高气象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等,是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是国务院第412号令、省政府第179号令规定的气象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制止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多头管理的问题,建议省政府召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工作会议,依法明确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组织管理的主体地位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强调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措施,理顺关系的重要性。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促进规范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快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

我省大部分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由于资金短缺,配套项目资金难落实等困难,建设进度缓慢。建议各级政府要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气象事业发展,加快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实现全省全面建成“海南省乡镇级中尺度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

(五)加快制订配套法规

《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虽然对气象灾害防御做了规定,但是,对气象灾害规划、方案、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防灾减灾基本设施建设的项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响应机制等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此外,还存在权利、义务与责任不一致的问题,在气象管理中存在很多的法律空白,影响了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建议在《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论证,结合我省实际,尽早制定出台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机制,使有关气象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气象局调研组)

为了全面了解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简称“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2006年9月5日至21日,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与省气象局组织联合调研组,对海口、三亚、文昌、定安、屯昌、澄迈、五指山、琼中等8个市县贯彻实施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执法调研。调研组紧紧围绕调研工作的重点,认真听取市县人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汇报,深入部分气象台站、学校、工厂、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调研活动,了解了我省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增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相互沟通和了解,有力地推动了气象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执法调研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学习宣传,依法做好气象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十分重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在每年的世界气象日、法制宣传日以及科技活动月、安全生产月期间,举办学习班、专题讲座、图片展览、知识竞赛等活动,还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编制印发传单,张贴标语图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宣传学习开展得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在抓好学习宣传的同时,各级人大、政府还联合开展了执法安全检查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公民对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认知,唤起了全社会对气象工作的关注,增强了全社会防雷安全意识,营造了保护环境、创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管理,认真抓好防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

为了杜绝社会上一些不具备防雷相关资质、资格而从事防雷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与个人的违法行为,规范管理,卫留成、蔡长松、吴昌元、于迅、江泽林、刘琦等省领导都曾就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各级政府也先后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明确了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管理的主体地位,对防雷检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资格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省气象部门制定了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程、规定了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材料、许可受理、许可决定等基本条件,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气象网站公布,在办事大厅公示,方便群众申请许可。海口、昌江、万宁、琼海、澄迈、定安、儋州等市县,气象行政许可已进入当地政府的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也大多在气象局设立许可受理窗口,依法实施许可事项。省气象局还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分别与省安监局、省教育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联合下发有关防雷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较好地理顺和规范了我省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从源头上堵塞防雷安全隐患,使防雷减灾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三)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近两年不断加大对气象事业经费的投入。如海口投入150万元、三亚288万元、儋州27万元、文昌47万元、万宁24万元、澄迈18万元、五指山14万元、临高6万元、琼中5万元,特别是白沙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投入22.5万元,这些经费主要投入用于雷达建设,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天气预报、人工增雨设备以及业务楼建设等。定安县政府划拨14.3亩行政用地,为气象局搬迁重建提供了良好的建设条件。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琼海建成14个,临高、文昌10个,昌江、三亚9个,万宁8个,其他市县也正在筹划建设之中。

(四)气象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为了适应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工农业生产,气象部门认真履行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改进服务方式,加强监测、预报和服务能力,努力做好重大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特别是做好热带气旋预报服务、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以广播、电视、网络、12121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开展长、中、短期天气预报警报服务。通过努力,我省气象基础业务工作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现代化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气象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今年5月至10月,影响我省的7个热带气旋,气象部门都能准确及时地做出了预报与服务,先后发布消息53次,警报87次,紧急警报2次,预警15次,重大天气快报26次,地质灾害预报4次。正是这一系列出色优质的气象服务,为当地政府提供了科学、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为各行各业提供了专题、专项气象服务,为群众提供公众气象服务,方便了群众,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我省的工农业生产,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中做了不少工作,但在学习宣传方面做得还不够主动深入,气象工作仍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一些群众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领导对贯彻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气象部门只管天气预报,对预防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也缺乏深入了解,这对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尚未建立

据调研统计,将气象部门列为地方财政户头的仅有海口、文昌、临高、屯昌等少数市县,这些市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有保证且能做到逐年增加,而大多数市县至今仍未落实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未设立气象事业财政户头,未将气象事业补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支持气象活动的经费一般都是临时性安排,力度不够,投入不足,以致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达不到形势发展对气象工作的要求。如澄迈、五指山、定安、东方等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由于配套项目资金未落实,进度缓慢,仅建成1~2个,严重影响了全省至2006年全面建成“海南省乡镇级中尺度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的建设进程。

(三)防雷安全工作多头管理现象屡禁不止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的工作职能。儋州、白沙、昌江、屯昌、三亚等市县在防雷安全管理方面做得较好。而海口、五指山、琼中、文昌等市县仍存在未具备气象部门资质认可而从事防雷工作的违法情况,这些无资质、无资格、无单位的“三无”人员未经气象部门审核、验收、同意,就擅自设计防雷方案,擅自投入防雷施工,擅自使用防雷装置,尤其是在加油站、加汽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在学校、医院、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防雷重点单位,同样存在未具备气象部门资质认可而从事防雷工作的现象。另外,一些新、改、扩建(构)筑物应当安装而不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检测而未定期检测,甚至拒绝防雷安全检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其一是政府及其气象部门对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广泛深入,在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与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得还不够深入细致;其二是建设

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学习领会贯彻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认识上不够重视,尤其在依法支持气象部门履行防雷管理职能,杜绝安全隐患方面的重视和配合力度不大,措施欠缺,以至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现象;其三是社会各界对加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防止雷灾危害的意义认识不足。

(四)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不强

我省是台风、干旱、雷电等气象灾害高发区。但是,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却非常薄弱,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网络不通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不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不完善,致使气象预报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尚有差距。如2004年至2005年发生的严重旱灾,山塘水库干枯,河流断流,绝大多数农作物受灾严重;2005年第18号台风“达维”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116.71亿元,对此各级党政领导应引起高度关注。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是规范我省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专门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好该法是贯彻实施好该法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气象科普、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熟悉和掌握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问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地方气象事业投入保障机制

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提高全社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各市县人大、政府依法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在地方财政建立气象事业财政户头,将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增加专项经费投入,并保证落实。同时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而逐年增长,切实提高气象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等,是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是国务院第412号令、省政府第179号令规定的气象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制止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多头管理的问题,建议省政府召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工作会议,依法明确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组织管理的主体地位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强调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措施,理顺关系的重要性。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促进规范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快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

我省大部分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由于资金短缺,配套项目资金难落实等困难,建设进度缓慢。建议各级政府要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气象事业发展,加快市县乡镇中尺度自动气象站建设,实现全省全面建成“海南省乡镇级中尺度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

(五)加快制订配套法规

《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虽然对气象灾害防御做了规定,但是,对气象灾害规划、方案、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防灾减灾基本设施建设的项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响应机制等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此外,还存在权利、义务与责任不一致的问题,在气象管理中存在很多的法律空白,影响了气象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建议在《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论证,结合我省实际,尽早制定出台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机制,使有关气象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气象局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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