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1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川委发[2009]15号)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引向深入,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川委办[2009]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经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列入年度“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争创范围的城市(市所在地城区)、县城(含县级市)、镇乡和村庄。

(二)未列入年度“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争创范围,自荐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列入考核范围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

年度“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争创范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理办)依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确定。

二、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情况。

2、达到《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情况。其中,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高于全省年度平均水平,属考核的刚性指标,达到指标要求的,方能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内容。

上述考核内容细化为定量指标,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考核评分细则》、《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考核评分细则》中,分年度作具体规定。

(二)考核程序

1、对城市(县城)的考核程序

(1)省治理办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制发启动考核工作的通知。

(2)已列入争创范围和自荐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列入考核范围的城市(县城),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考核的报告送省治理办。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本地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的情况,并附相关照片或图片资料及录像资料。

(3)省治理办制定考核方案,成立由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在考核前向有关城市(县城)发出考核通知。

(4)有关城市(县城)准备好迎检资料待查。资料应包括:开展“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汇报材料;治理工作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含文字和音像资料);召开相关重要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等方面的资料。

(5)考核组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并辅以随机民意调查。 抽查的现场主要包括:城区主干道、大中型广场、商业街区、餐饮娱乐集中区、公园或园林绿化设施、社区、市场和城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场所,以及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区河道。具体抽查点位,由考核组随机确定。

(6)考核组综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及随机民调情况,按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评分。

2、对镇乡、村庄的考核程序

(1)经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列入考核范围镇乡和村庄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州)参照城市(县城)的考核程序进行。

(2)省治理办对市(州)考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市(州)抽查一个镇乡和两个村庄。

(三)考核评分办法

1、对城市(县城)的考核评分办法

(1)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考核评分细则》、《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其中,工作推进情况占总分的30%,“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以下简称“四化”达标情况)占总分的70%。

(2)工作推进情况和“四化”达标情况基本分值均为100分。考核评分计算公式为:工作推进情况得分30%+“四化”达标情况得分70%=城市(县城)总得分。

2、对镇乡、村庄的考核评分办法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融入评分细则相关项内,不再单列。

三、审定工作

(一)示范城市(县城)的审定

1、省治理办根据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选取5个城市、10个县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2、省治理办综合对5个城市、10个县城的考核情况及公示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示范镇乡、村庄的审定

1、省治理办根据市(州)对镇乡、村庄的考评情况及抽查情况,按照各市(州)示范镇乡、村庄的名额分配,等额择优选取镇乡和村庄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2、省治理办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四、相关事项

(一)经审批确定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按《实施方案》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二)本办法由省治理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川委发[2009]15号)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引向深入,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川委办[2009]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经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列入年度“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争创范围的城市(市所在地城区)、县城(含县级市)、镇乡和村庄。

(二)未列入年度“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争创范围,自荐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列入考核范围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

年度“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争创范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理办)依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确定。

二、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情况。

2、达到《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情况。其中,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高于全省年度平均水平,属考核的刚性指标,达到指标要求的,方能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内容。

上述考核内容细化为定量指标,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考核评分细则》、《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考核评分细则》中,分年度作具体规定。

(二)考核程序

1、对城市(县城)的考核程序

(1)省治理办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制发启动考核工作的通知。

(2)已列入争创范围和自荐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列入考核范围的城市(县城),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考核的报告送省治理办。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本地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的情况,并附相关照片或图片资料及录像资料。

(3)省治理办制定考核方案,成立由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在考核前向有关城市(县城)发出考核通知。

(4)有关城市(县城)准备好迎检资料待查。资料应包括:开展“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汇报材料;治理工作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含文字和音像资料);召开相关重要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等方面的资料。

(5)考核组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并辅以随机民意调查。 抽查的现场主要包括:城区主干道、大中型广场、商业街区、餐饮娱乐集中区、公园或园林绿化设施、社区、市场和城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场所,以及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区河道。具体抽查点位,由考核组随机确定。

(6)考核组综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及随机民调情况,按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评分。

2、对镇乡、村庄的考核程序

(1)经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列入考核范围镇乡和村庄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州)参照城市(县城)的考核程序进行。

(2)省治理办对市(州)考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市(州)抽查一个镇乡和两个村庄。

(三)考核评分办法

1、对城市(县城)的考核评分办法

(1)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考核评分细则》、《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其中,工作推进情况占总分的30%,“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以下简称“四化”达标情况)占总分的70%。

(2)工作推进情况和“四化”达标情况基本分值均为100分。考核评分计算公式为:工作推进情况得分30%+“四化”达标情况得分70%=城市(县城)总得分。

2、对镇乡、村庄的考核评分办法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达标情况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融入评分细则相关项内,不再单列。

三、审定工作

(一)示范城市(县城)的审定

1、省治理办根据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选取5个城市、10个县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2、省治理办综合对5个城市、10个县城的考核情况及公示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示范镇乡、村庄的审定

1、省治理办根据市(州)对镇乡、村庄的考评情况及抽查情况,按照各市(州)示范镇乡、村庄的名额分配,等额择优选取镇乡和村庄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2、省治理办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四、相关事项

(一)经审批确定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按《实施方案》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二)本办法由省治理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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