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模式.内在逻辑与区域案例分析

作者:翁贞林阮华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0期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456(2015)05-0032-08

  DOI编码10.13300/j.cnki.hnwkxb.2015.05.005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1]。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已经证明,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人多地少基本国情、适应农业生产基本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成果,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双层经营体制下形成的以“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体系,对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发挥重要作用[2]。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户兼业化、务农老年化、农地非粮化问题突出,小规模化、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难以为继,农业经营格局正在悄然发生着重大变化,出现了以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并存发展的局面,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12万家。截至2013年底,全国专业大户(经营面积在3.3以上)超过287万户、农民合作社(依法登记)达95.07万家[3]。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及其多元发展模式动因、多维发展模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促进其共同发展,这些都值得探索。

  一、小规模、分散化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的缺陷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业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产业特性、庞大的人口基数所形成的粮食供给的长期压力,千百年来“农耕文化”所形成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户偏好,始终影响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模式的选择及其制度的绩效。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三次农地制度改革,即:第一次(1950-1953年)将土地地主所有变成农民所有、实行“土地私有私营”,第二次(1956-1958年)将土地农民所有变成集体所有、实行“土地公有公营”,第三次(1979-1983年)将农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变成农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第一次农地制度改革回应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强烈诉求,农业生产迅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第二次农地制度改革,是基于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及其从农业提取剩余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助推了国家工业化进程,但忽视了农业自身发展,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这种制度效率低下;第三次农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了集体经济潜力与家庭经营的优势,实现了主要农产品供求的基本平衡,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它是一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该长期保持不变。但“均田承包”所带来的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农业经营模式的局限性已逐渐显露,尤其是近些年来,小麦、玉米、大米等三大主粮净进口成为常态,2014年三大主粮(不含玉米制品)净进口达到755.3万吨[4],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我国农业生产受到农产品价格的“天花板”和农业生产成本的“地板”的双重挤压,农业生产和价格补贴WTO规则的“黄线”逼近和资源环境的“红灯”亮起,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格局,越来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事实证明,农地的分散化、细碎化是现阶段制约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重要因素[5]。

  一是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难以利用专业化和分工经济的好处,制约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规模经济的本质在于分工与专业化[6]。小规模经营、“碎片化”的土地分割经营阻碍了现代“知识、技术”等无形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先进的农业机械等有形生产要素的使用,不利于农业分工深化与专业化发展,不利于农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是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不利于农业政策效应的发挥。农业生产是经济效益低、外部性强的基础产业,需要政府的财政政策支持,但由于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投资者难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农户、社会组织参与农业建设项目的意愿不强,虽然项目得到财政补贴,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持续的政策绩效。

  三是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日趋下降。2013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第一产业的比重已下降到31.8%,辛苦耕种一年不如打工二三个月,家庭农业经营仅仅为了“保自给”“不荒地”和“要补贴”,农户的兼业化、副业化现象普遍,不太关注产量和收益,又进一步弱化了农户对农业的投入。长久下去,难以维持农业的高产出,形成粮食安全的隐患。

  四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业生产趋向于老龄化,出现“弱者种地”现象。然而,弱者务农,难以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以现代农业科技助推农业产业升级困难重重。

  五是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小农户难以平等参与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在内的农业价值链的分配。面对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工商企业或其代理者,由于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双方博弈中小农处于弱势地位,在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中的比较劣势日益突出,小农户的利益受损。

  因此,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经营机制,培育与现代农业及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理论研究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模式及其内在关系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规模经济被当作经济增长最主要的驱动力量。规模经济的本质在于分工和专业化。对农业而言,农业分工,可以减少迂回劳动,节约劳动时间;农业专业化,提高劳动者的熟练程度,利于实现机械化作业。但农业生产的三大要素,即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中,土地要素与劳动力要素是相互关联的,土地规模经济性依赖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地经营权市场的发育,资金要素的获得受制于金融制度的完善,这都受区域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并呈阶段性特征。同时,农业规模经济也不仅仅是土地规模经济性,也可表现为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纵向分工与服务外包来实现“服务规模经济性”。因此,与家庭经营制度及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应运而生,呈现相互补充、多元发展的态势。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模式之比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农户而提出来的,其主要特征是融入现代生产要素,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高、土地产出率高和商品化率高。

  (1)专业大户。农村能人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近期即使粗放式经营,也能取得可观的经营收入,具有集约化经营的潜力。以种植业为例,土地的供给和流转可以促使大户的初始发育,增加大户的收入,积累农业发展资金。种植业机械等设备服务的供给有助于节约劳动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是由于专业大户需要租用土地和雇工生产,盈利空间受限,规模经营不稳定,一般认为专业大户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初始状态,也是目前通过土地流转最容易实现的经营形式。

  (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个舶来品,原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按照目前普遍的认定标准,家庭农场主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接近当地居民平均水平,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的经营模式[7-8]。家庭农场是制度化、规范化的专业大户,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是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比较高,这就需要有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引导闲置承包地以低成本流转给愿意经营农业的人。只有土地形成一定的规模,才能满足市场化和商品化的需求。在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下,家庭农场的土地只能通过流转而来,因此,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空间[9]。家庭农场经营主体既是农业的生产者也是经营者,要求经营主体有文化、有技术、会经营并以农业为职业,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也是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

  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生产优势,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具有了家庭农场的基础和条件,在这些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共识,但在家庭农场的资格限制、经营规模、法律认定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分歧[10]。

  (3)农民合作社。农民自愿联合起来为自己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作组织,采取民主管理,一般具有非营利性。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如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合作,可以提高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11]。由于该组织主要是“能人”主导,稳定性受到“能人”制约,存在农民对合作社信任的缺失[12],其存在、发展高度依赖政府的引导和扶持。

  (4)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科技企业,如从事种子、种苗研发的科技型企业。另一类是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该企业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并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和市场营销等各项服务,把农业产业链紧紧连接在一起,实现农业一体化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形式之间的比较,详见表1。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模式之间的联系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都是相对于一般农户而言,家庭农场多数是在专业大户基础上,经工商部门登记或农业部门认定的,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完成生产经营活动的,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些农业部门管理者形象地把“家庭农场”比喻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虽然实现了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但他们抗风险能力仍然不强,尤其在面对少数几个垄断收购商时,市场地位不对等,交易成本较高,难以避免无序竞争、自相残杀。因此,有必要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组成农民合作社,一方面,可以增强农产品生产的分工,避免农产品供给不平衡所形成的卖难怪圈,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合作社的销售渠道,降低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顺利实现农产品的销售。

  虽然农民合作社为专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可以帮助其克服在农产品价值链升级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以集体力量共同抗御风险[13-16],但目前而言,由于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够充分,且其非营利性质,决定了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合作领域较窄,经营的产品附加值较低,在农产品加工、销售、物流等方面服务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求。

  农业龙头企业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有延伸农业产业链、形成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通过技术研发和产品认证建立品牌,引导农户分享农产品深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同时也分享品牌效应。但是,由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容易导致土地的非农化倾向,且较为普遍的“农户+企业”模式主体间存在“敲竹杠”机会主义风险。因此,在整个农业经营体系的分工中,龙头企业更适合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种苗服务、产后加工流通服务。

  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不存在谁优谁劣、谁主谁辅的问题,农业规模经营也不仅仅是土地规模经营,还可以包括服务外包,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功能互补的关系。其逻辑关系见图1。

  

  图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模式关系

  由图1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专业化是手段,集约化是目标,组织化是途径,社会化是保障,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生产的主体,承担着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的功能,发挥对小规模、分散化经营农户的示范效应[17],能够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资金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尤其是家庭农场作为规模经营大户的规范组织,相对于专业大户具有契约稳定性、家族式管理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等方面的优势,是当前最有前景的微观经营组织。因此,要不断规范大户,引导其转变为家庭农场。

  由于农业生产环节众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专业化服务,由专业组织提供技术、生产管理和销售服务,这样既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农场的竞争力,得到分工经济带来的好处,又提高了农业的稳定性。因此,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不可少,具有组织农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有助于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龙头企业优势主要在于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销售环节,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高科技产品、技术服务,降低生产风险、保障农业产出;另一方面,利用其销售渠道和品牌效应,保障农业经营利益,增加农业经营者收入。因此,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为专业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营主体[18]。

  所以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交织、功能可以整合,各地出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涉农企业(合作社)+农户”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服务超市”的“农业共营制”等多种形式,推动着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的案例分析

  为了了解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笔者拟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即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东北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东部发达的城市郊区各选择一地进行比较,于2014年6月至7月分别赴吉林延边州自治州、江西省彭泽县、上海市松江区调研,并得到三地农业部门提供的材料,对若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的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1:延边州农业“专业农场”①

  延边州位于吉林省东部,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是全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州,2013年12月末,全州总人口215万,其中朝鲜族人口78.2万,占总人口的36.4%;农业人口72.4万,占总人口的33.1%;全州耕地面积38.2万,农民人均耕地0.5。2008年以来,延边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尤其是到韩国打工的越来越多,农民离农倾向越来越明显,加速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延边州自治州政府因势利导,把发展专业农场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抓手。2009年1月,延边州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2013年12月全州专业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面积20.1万,占全州耕地面积的52.6%;全州专业农场总数已发展到886家,经营总面积达6.4万,其中农户流转面积5.5万,占经营总面积的86%,涉及土地流转农户2.7万户,平均每家专业农场经营土地面积72。

  以2013年为例,延边州“专业农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规模化经营,通过土地整理,扩大耕地面积5%;二是提高了土地生产率。专业农场在应用新技术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使粮食平均增产15%;三是促进专业农场和农户的双增收。机械化作业,大幅度降低了生产成本,每公顷增收1000~3 000元。全州685家专业农场平均盈利36万元,农户不仅得到租金收入,还得到专业农场内务工收入;四是促进土地流转加速。土地流转使兼业户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有利城镇化发展。

  2.案例2:上海松江家庭农场

  上海市松江区位于上海市西南部,2013年12月末,全区户籍人口59万人,农业人口9.5万人,全区农村劳动力19.1万人,非农就业达到86%,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为1.0∶59.3∶39.7。松江区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农业产值比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充分,但它仍然是江南著名的鱼米之乡,是上海市重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之一。因此,淞江区政府仍然十分重视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从2007年秋季开始探索发展粮食家庭农场,2008年起结合粮食家庭农场生产,发展“种粮+养猪”种养结合家庭农场,2010年发展机农一体家庭农场。目前,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已成为松江粮食生产的主要方式,2013年底全区共有家庭农场1 267户,经营面积1.0万,占全区粮田面积的88.8%。

  2013年,松江家庭农场的经营绩效主要体现在:一是规模化水平提高,2以上的规模化率由原来的75%提高到90%;二是土地生产率提高,水稻每公顷增产360 kg;三是农民收入提高,家庭农场户均收入10万元;四是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家,农民合作社352家,围绕家庭农场需求开展工作,农资配送、农机服务、品牌营销全面对接。

  3.案例3:彭泽县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

  江西省彭泽县是棉粮油兼作的农业大县,2013年末,全县总人口3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8万人,农村劳动力17.8万,其中外出劳动力8.3万。耕地面积2.32万,其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面积2.11万,人均耕地不足0.067,劳均耕地不足0.133,是典型的人多地少地区。税费改革前,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税赋繁重,农民家庭依靠务工收入维持生计,以至于1998-2002年出现了较大面积的土地抛荒现象。税费改革后,惠农政策的实施扭转了农地抛荒现象,但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家庭经营规模小,务工收入仍然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增长源,最近几年出现了政策激励效应递减趋势。为此,近些年来,彭泽县因势利导,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农地流转,普通承包户得到4 500~7 500元/的租金,且部分农户在本地打工也可获务工收入;规模农户因机械化程度提高,单位成本下降,获得了土地规模收益,从而达到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目标。截至2014年6月,全县土地流转0.85万,土地流转率达40.6%。通过土地流转,共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6个,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

  (1)友达野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该专业合作社位于彭泽县浪溪镇,2013年8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理事长丁忠友等核心成员通过土地流转种植野瓜蒌(属于多年生经济作物)20.5,带动40户周边村民种植野瓜蒌16,经营绩效显著:一是提高了土地生产率。2013年、2014年野瓜蒌子产量分别达到1 500 kg/和3 150 kg/h,分别超过当地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产量的50%以上;二是带动农户致富。土地租给合作社核心成员的农户不仅获得7 500元/年·的租金收入,而且可以通过打工获得每年7 000~10 000元的务工收入,合作社2年均付给当地农民务工工资超过70万元。

  (2)闻朝鲜家庭农场。该家庭农场于2013年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原为经营面积达到333.33的种粮大户,属典型的专业大户升级版,流转的土地来自村集体组织,属于湖区低洼地,粮食产量低,多数年份抛荒。2006年,该户主与村集体签订合同经营期20年,租金每年固定18万元。现有家庭劳动力6人,2013、2014年固定雇工4人,临时雇工6人,工资每天150元。与经营粮食龙头企业签订了长期销售合同;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提供;种植粮食、小麦的耕地、插秧、收割均实现机械化操作,与人工操作相比,节约成本50%;2013、2014年种植单季稻每公顷产量均高于当年村民单产水平;扣除生产成本纯收入均达到20万元。

  4.经验与启示

  从“均田承包”的分散经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是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之举,从3个案例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与启示。

  (1)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要因地而宜。案例1中延边州地处东北地区,农户人均耕地0.5,土地平整,适宜于机械化耕作,又由于延边州有着临近经济相对发达的韩国的地理优势,青壮年劳动力赴韩国务工,适宜于以发展区域特色明显的专业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专业农场类似于家庭农场,又区别于一般家庭农场,对领办创办者身份要求不严,既有农民创办、也有城市个人创办,还有工商企业创办。案例2中松江区地处东部发达地区都市郊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充分,又由于上海市经济相对发达,农业比重低,财政支农政策强度大,适宜发展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案例3,彭泽县地处鄱阳湖滨湖地区,是典型的中部农业县,人多地少,旱涝交替,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发展是理性选择。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3个案例的经验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案例1中延边州自治州州委、政府顺应形势发展,制定下发了《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到“十二五”末全州一半以上的村实现由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耕种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超过60%;案例2中松江区政府十分重视现代农业发展,对发展家庭农场给予引导和支持:严格家庭农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原则上要求本村村民,家庭人口2人以上,具有从事农业技能的自耕农,且要经过农户申请、村委审核、民主评定和公示签约等程序。农地流转规范有序。农户承包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村委统一流转,以合同确定流转年限,以3 750 kg/稻谷实物折现计租,维护土地承包户和家庭农场流转双方的利益。案例3中彭泽县政府坚持因势利导,典型示范,有序推进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土地流转严格按照“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租金4 500~7 500元/;对于经营主体流转的原村集体的低洼地、荒地,过去签订合同的租金,合同期租金不变,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该县不仅重视专业大户转型升级为家庭农场,还积极扶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政府部门不仅重视政策宣传、土地流转等业务指导,还协调工商、银行等机构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促进其发展。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财政政策的强力支持。3个案例表明,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惠农政策的强力支持。延边州运用政策工具,出台了6项优惠政策,扶持专业农场发展:①贷款贴息——州、县对专业农场贷款各贴息30%,即财政资金承担60%贷款利息;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农场,不受身份和户籍的限制,均可享受国家惠农政策;③农机具补贴,比一般专业大户更加优惠,专业农场一次性可享受5台套;④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专业农场水田、旱地每公顷保额分别增加3 000元和2 000元,且增加部分由州县两级财政合计补贴2/3;⑤支农政策重点向专业农场倾斜。例如,捆绑使用的政策性支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支持等各种形式给专业农场予以倾斜;⑥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进城。例如,进城落户的农民,可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保护农民原有的合法权益;农民进城定居,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权益,让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案例2中的农业支持政策惠及家庭农场。松江区从水稻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普惠制”的“三补贴”和农机购买补贴,以及绿肥补贴、深翻补贴、药剂补贴等,都惠及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补贴和老年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每月增加150元退休补助金等,有利于农地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直接让家庭农场受益。案例3中彭泽县对土地流转、规模农户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对农地集中连片3.33以上、流转时间5年以上的,按流转面积和时限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晒场建设、机耕道路和水利设施建设都实现了补贴政策。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高,资金使用量大而且集中,需要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以克服资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例如,延边州为了克服专业农场需要资金量大,而抵押物不足的困难,2011年、2012年相继创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县市农业局+银行+担保公司”联合推荐担保贷款(2012年又成立了物权融资公司,开辟了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2011-2014年,通过农村金融创新,延边州金融机构为专业农场解决贷款资金3亿多元。彭泽县农村金融机构允许农经部门的土地流转经营权信用担保,给予规模农户信贷方便等等。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法律保障。为了促进专业农场健康发展,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对专业农场设立申报、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障、扶持专业农场发展政策、进城农民优惠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另外,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例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发展,得益于其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免费统一供种、农资超市供应优质农资;农机服务组织健全,农技服务按需提供,稻谷销售服务统一有序,等。

  上述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表明,培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重点,农民合作社为载体,龙头企业为补充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我国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推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然选择[19]。但是,由于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存在很大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多元化发展,而且需要因地制宜选择主导发展模式,并在继续做好三农领域的综合改革中构建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致谢:吉林省延边州自治农委、江西省彭泽县农业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农委给予调研支持和提供资料,表示感谢!)

  ①专业农场是指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业经营组织,要求通过承租农民土地为主,或经营水田、蔬菜、经济作物面积30以上,或旱田作物面积50以上。经营面积大于家庭农场,但对经营者身份要求较宽。

作者介绍:翁贞林(1964-),江西农业大学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中心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业经营制度与三农政策,E-mail:[email protected],江西 南昌 330045;阮华,江西农业大学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中心,江西 南昌 330045

作者:翁贞林阮华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0期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456(2015)05-0032-08

  DOI编码10.13300/j.cnki.hnwkxb.2015.05.005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1]。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已经证明,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人多地少基本国情、适应农业生产基本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成果,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双层经营体制下形成的以“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体系,对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发挥重要作用[2]。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户兼业化、务农老年化、农地非粮化问题突出,小规模化、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难以为继,农业经营格局正在悄然发生着重大变化,出现了以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并存发展的局面,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12万家。截至2013年底,全国专业大户(经营面积在3.3以上)超过287万户、农民合作社(依法登记)达95.07万家[3]。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及其多元发展模式动因、多维发展模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促进其共同发展,这些都值得探索。

  一、小规模、分散化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的缺陷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业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产业特性、庞大的人口基数所形成的粮食供给的长期压力,千百年来“农耕文化”所形成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户偏好,始终影响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模式的选择及其制度的绩效。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三次农地制度改革,即:第一次(1950-1953年)将土地地主所有变成农民所有、实行“土地私有私营”,第二次(1956-1958年)将土地农民所有变成集体所有、实行“土地公有公营”,第三次(1979-1983年)将农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变成农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第一次农地制度改革回应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强烈诉求,农业生产迅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第二次农地制度改革,是基于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及其从农业提取剩余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助推了国家工业化进程,但忽视了农业自身发展,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这种制度效率低下;第三次农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了集体经济潜力与家庭经营的优势,实现了主要农产品供求的基本平衡,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它是一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该长期保持不变。但“均田承包”所带来的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农业经营模式的局限性已逐渐显露,尤其是近些年来,小麦、玉米、大米等三大主粮净进口成为常态,2014年三大主粮(不含玉米制品)净进口达到755.3万吨[4],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我国农业生产受到农产品价格的“天花板”和农业生产成本的“地板”的双重挤压,农业生产和价格补贴WTO规则的“黄线”逼近和资源环境的“红灯”亮起,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格局,越来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事实证明,农地的分散化、细碎化是现阶段制约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重要因素[5]。

  一是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难以利用专业化和分工经济的好处,制约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规模经济的本质在于分工与专业化[6]。小规模经营、“碎片化”的土地分割经营阻碍了现代“知识、技术”等无形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先进的农业机械等有形生产要素的使用,不利于农业分工深化与专业化发展,不利于农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是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不利于农业政策效应的发挥。农业生产是经济效益低、外部性强的基础产业,需要政府的财政政策支持,但由于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投资者难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农户、社会组织参与农业建设项目的意愿不强,虽然项目得到财政补贴,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持续的政策绩效。

  三是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经营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日趋下降。2013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第一产业的比重已下降到31.8%,辛苦耕种一年不如打工二三个月,家庭农业经营仅仅为了“保自给”“不荒地”和“要补贴”,农户的兼业化、副业化现象普遍,不太关注产量和收益,又进一步弱化了农户对农业的投入。长久下去,难以维持农业的高产出,形成粮食安全的隐患。

  四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业生产趋向于老龄化,出现“弱者种地”现象。然而,弱者务农,难以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以现代农业科技助推农业产业升级困难重重。

  五是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小农户难以平等参与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在内的农业价值链的分配。面对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工商企业或其代理者,由于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双方博弈中小农处于弱势地位,在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中的比较劣势日益突出,小农户的利益受损。

  因此,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经营机制,培育与现代农业及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理论研究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模式及其内在关系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规模经济被当作经济增长最主要的驱动力量。规模经济的本质在于分工和专业化。对农业而言,农业分工,可以减少迂回劳动,节约劳动时间;农业专业化,提高劳动者的熟练程度,利于实现机械化作业。但农业生产的三大要素,即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中,土地要素与劳动力要素是相互关联的,土地规模经济性依赖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地经营权市场的发育,资金要素的获得受制于金融制度的完善,这都受区域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并呈阶段性特征。同时,农业规模经济也不仅仅是土地规模经济性,也可表现为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纵向分工与服务外包来实现“服务规模经济性”。因此,与家庭经营制度及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应运而生,呈现相互补充、多元发展的态势。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模式之比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农户而提出来的,其主要特征是融入现代生产要素,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高、土地产出率高和商品化率高。

  (1)专业大户。农村能人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近期即使粗放式经营,也能取得可观的经营收入,具有集约化经营的潜力。以种植业为例,土地的供给和流转可以促使大户的初始发育,增加大户的收入,积累农业发展资金。种植业机械等设备服务的供给有助于节约劳动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是由于专业大户需要租用土地和雇工生产,盈利空间受限,规模经营不稳定,一般认为专业大户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初始状态,也是目前通过土地流转最容易实现的经营形式。

  (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个舶来品,原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按照目前普遍的认定标准,家庭农场主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接近当地居民平均水平,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的经营模式[7-8]。家庭农场是制度化、规范化的专业大户,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是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比较高,这就需要有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引导闲置承包地以低成本流转给愿意经营农业的人。只有土地形成一定的规模,才能满足市场化和商品化的需求。在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下,家庭农场的土地只能通过流转而来,因此,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空间[9]。家庭农场经营主体既是农业的生产者也是经营者,要求经营主体有文化、有技术、会经营并以农业为职业,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也是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

  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生产优势,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具有了家庭农场的基础和条件,在这些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共识,但在家庭农场的资格限制、经营规模、法律认定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分歧[10]。

  (3)农民合作社。农民自愿联合起来为自己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作组织,采取民主管理,一般具有非营利性。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如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合作,可以提高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11]。由于该组织主要是“能人”主导,稳定性受到“能人”制约,存在农民对合作社信任的缺失[12],其存在、发展高度依赖政府的引导和扶持。

  (4)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科技企业,如从事种子、种苗研发的科技型企业。另一类是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该企业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并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和市场营销等各项服务,把农业产业链紧紧连接在一起,实现农业一体化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形式之间的比较,详见表1。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模式之间的联系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都是相对于一般农户而言,家庭农场多数是在专业大户基础上,经工商部门登记或农业部门认定的,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完成生产经营活动的,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些农业部门管理者形象地把“家庭农场”比喻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虽然实现了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但他们抗风险能力仍然不强,尤其在面对少数几个垄断收购商时,市场地位不对等,交易成本较高,难以避免无序竞争、自相残杀。因此,有必要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组成农民合作社,一方面,可以增强农产品生产的分工,避免农产品供给不平衡所形成的卖难怪圈,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合作社的销售渠道,降低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顺利实现农产品的销售。

  虽然农民合作社为专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可以帮助其克服在农产品价值链升级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以集体力量共同抗御风险[13-16],但目前而言,由于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够充分,且其非营利性质,决定了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合作领域较窄,经营的产品附加值较低,在农产品加工、销售、物流等方面服务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求。

  农业龙头企业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有延伸农业产业链、形成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通过技术研发和产品认证建立品牌,引导农户分享农产品深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同时也分享品牌效应。但是,由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容易导致土地的非农化倾向,且较为普遍的“农户+企业”模式主体间存在“敲竹杠”机会主义风险。因此,在整个农业经营体系的分工中,龙头企业更适合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种苗服务、产后加工流通服务。

  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不存在谁优谁劣、谁主谁辅的问题,农业规模经营也不仅仅是土地规模经营,还可以包括服务外包,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功能互补的关系。其逻辑关系见图1。

  

  图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模式关系

  由图1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专业化是手段,集约化是目标,组织化是途径,社会化是保障,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生产的主体,承担着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的功能,发挥对小规模、分散化经营农户的示范效应[17],能够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资金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尤其是家庭农场作为规模经营大户的规范组织,相对于专业大户具有契约稳定性、家族式管理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等方面的优势,是当前最有前景的微观经营组织。因此,要不断规范大户,引导其转变为家庭农场。

  由于农业生产环节众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专业化服务,由专业组织提供技术、生产管理和销售服务,这样既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农场的竞争力,得到分工经济带来的好处,又提高了农业的稳定性。因此,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不可少,具有组织农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有助于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龙头企业优势主要在于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销售环节,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高科技产品、技术服务,降低生产风险、保障农业产出;另一方面,利用其销售渠道和品牌效应,保障农业经营利益,增加农业经营者收入。因此,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为专业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营主体[18]。

  所以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交织、功能可以整合,各地出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涉农企业(合作社)+农户”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服务超市”的“农业共营制”等多种形式,推动着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的案例分析

  为了了解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笔者拟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即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东北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东部发达的城市郊区各选择一地进行比较,于2014年6月至7月分别赴吉林延边州自治州、江西省彭泽县、上海市松江区调研,并得到三地农业部门提供的材料,对若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的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1:延边州农业“专业农场”①

  延边州位于吉林省东部,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是全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州,2013年12月末,全州总人口215万,其中朝鲜族人口78.2万,占总人口的36.4%;农业人口72.4万,占总人口的33.1%;全州耕地面积38.2万,农民人均耕地0.5。2008年以来,延边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尤其是到韩国打工的越来越多,农民离农倾向越来越明显,加速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延边州自治州政府因势利导,把发展专业农场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抓手。2009年1月,延边州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2013年12月全州专业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面积20.1万,占全州耕地面积的52.6%;全州专业农场总数已发展到886家,经营总面积达6.4万,其中农户流转面积5.5万,占经营总面积的86%,涉及土地流转农户2.7万户,平均每家专业农场经营土地面积72。

  以2013年为例,延边州“专业农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规模化经营,通过土地整理,扩大耕地面积5%;二是提高了土地生产率。专业农场在应用新技术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使粮食平均增产15%;三是促进专业农场和农户的双增收。机械化作业,大幅度降低了生产成本,每公顷增收1000~3 000元。全州685家专业农场平均盈利36万元,农户不仅得到租金收入,还得到专业农场内务工收入;四是促进土地流转加速。土地流转使兼业户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有利城镇化发展。

  2.案例2:上海松江家庭农场

  上海市松江区位于上海市西南部,2013年12月末,全区户籍人口59万人,农业人口9.5万人,全区农村劳动力19.1万人,非农就业达到86%,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为1.0∶59.3∶39.7。松江区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农业产值比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充分,但它仍然是江南著名的鱼米之乡,是上海市重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之一。因此,淞江区政府仍然十分重视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从2007年秋季开始探索发展粮食家庭农场,2008年起结合粮食家庭农场生产,发展“种粮+养猪”种养结合家庭农场,2010年发展机农一体家庭农场。目前,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已成为松江粮食生产的主要方式,2013年底全区共有家庭农场1 267户,经营面积1.0万,占全区粮田面积的88.8%。

  2013年,松江家庭农场的经营绩效主要体现在:一是规模化水平提高,2以上的规模化率由原来的75%提高到90%;二是土地生产率提高,水稻每公顷增产360 kg;三是农民收入提高,家庭农场户均收入10万元;四是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家,农民合作社352家,围绕家庭农场需求开展工作,农资配送、农机服务、品牌营销全面对接。

  3.案例3:彭泽县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

  江西省彭泽县是棉粮油兼作的农业大县,2013年末,全县总人口3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8万人,农村劳动力17.8万,其中外出劳动力8.3万。耕地面积2.32万,其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面积2.11万,人均耕地不足0.067,劳均耕地不足0.133,是典型的人多地少地区。税费改革前,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税赋繁重,农民家庭依靠务工收入维持生计,以至于1998-2002年出现了较大面积的土地抛荒现象。税费改革后,惠农政策的实施扭转了农地抛荒现象,但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家庭经营规模小,务工收入仍然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增长源,最近几年出现了政策激励效应递减趋势。为此,近些年来,彭泽县因势利导,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农地流转,普通承包户得到4 500~7 500元/的租金,且部分农户在本地打工也可获务工收入;规模农户因机械化程度提高,单位成本下降,获得了土地规模收益,从而达到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目标。截至2014年6月,全县土地流转0.85万,土地流转率达40.6%。通过土地流转,共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6个,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

  (1)友达野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该专业合作社位于彭泽县浪溪镇,2013年8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理事长丁忠友等核心成员通过土地流转种植野瓜蒌(属于多年生经济作物)20.5,带动40户周边村民种植野瓜蒌16,经营绩效显著:一是提高了土地生产率。2013年、2014年野瓜蒌子产量分别达到1 500 kg/和3 150 kg/h,分别超过当地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产量的50%以上;二是带动农户致富。土地租给合作社核心成员的农户不仅获得7 500元/年·的租金收入,而且可以通过打工获得每年7 000~10 000元的务工收入,合作社2年均付给当地农民务工工资超过70万元。

  (2)闻朝鲜家庭农场。该家庭农场于2013年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原为经营面积达到333.33的种粮大户,属典型的专业大户升级版,流转的土地来自村集体组织,属于湖区低洼地,粮食产量低,多数年份抛荒。2006年,该户主与村集体签订合同经营期20年,租金每年固定18万元。现有家庭劳动力6人,2013、2014年固定雇工4人,临时雇工6人,工资每天150元。与经营粮食龙头企业签订了长期销售合同;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提供;种植粮食、小麦的耕地、插秧、收割均实现机械化操作,与人工操作相比,节约成本50%;2013、2014年种植单季稻每公顷产量均高于当年村民单产水平;扣除生产成本纯收入均达到20万元。

  4.经验与启示

  从“均田承包”的分散经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是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之举,从3个案例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与启示。

  (1)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要因地而宜。案例1中延边州地处东北地区,农户人均耕地0.5,土地平整,适宜于机械化耕作,又由于延边州有着临近经济相对发达的韩国的地理优势,青壮年劳动力赴韩国务工,适宜于以发展区域特色明显的专业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专业农场类似于家庭农场,又区别于一般家庭农场,对领办创办者身份要求不严,既有农民创办、也有城市个人创办,还有工商企业创办。案例2中松江区地处东部发达地区都市郊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充分,又由于上海市经济相对发达,农业比重低,财政支农政策强度大,适宜发展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案例3,彭泽县地处鄱阳湖滨湖地区,是典型的中部农业县,人多地少,旱涝交替,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发展是理性选择。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3个案例的经验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案例1中延边州自治州州委、政府顺应形势发展,制定下发了《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到“十二五”末全州一半以上的村实现由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耕种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超过60%;案例2中松江区政府十分重视现代农业发展,对发展家庭农场给予引导和支持:严格家庭农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原则上要求本村村民,家庭人口2人以上,具有从事农业技能的自耕农,且要经过农户申请、村委审核、民主评定和公示签约等程序。农地流转规范有序。农户承包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村委统一流转,以合同确定流转年限,以3 750 kg/稻谷实物折现计租,维护土地承包户和家庭农场流转双方的利益。案例3中彭泽县政府坚持因势利导,典型示范,有序推进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土地流转严格按照“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租金4 500~7 500元/;对于经营主体流转的原村集体的低洼地、荒地,过去签订合同的租金,合同期租金不变,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该县不仅重视专业大户转型升级为家庭农场,还积极扶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政府部门不仅重视政策宣传、土地流转等业务指导,还协调工商、银行等机构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促进其发展。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财政政策的强力支持。3个案例表明,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惠农政策的强力支持。延边州运用政策工具,出台了6项优惠政策,扶持专业农场发展:①贷款贴息——州、县对专业农场贷款各贴息30%,即财政资金承担60%贷款利息;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农场,不受身份和户籍的限制,均可享受国家惠农政策;③农机具补贴,比一般专业大户更加优惠,专业农场一次性可享受5台套;④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专业农场水田、旱地每公顷保额分别增加3 000元和2 000元,且增加部分由州县两级财政合计补贴2/3;⑤支农政策重点向专业农场倾斜。例如,捆绑使用的政策性支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支持等各种形式给专业农场予以倾斜;⑥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进城。例如,进城落户的农民,可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保护农民原有的合法权益;农民进城定居,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权益,让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案例2中的农业支持政策惠及家庭农场。松江区从水稻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普惠制”的“三补贴”和农机购买补贴,以及绿肥补贴、深翻补贴、药剂补贴等,都惠及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补贴和老年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每月增加150元退休补助金等,有利于农地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直接让家庭农场受益。案例3中彭泽县对土地流转、规模农户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对农地集中连片3.33以上、流转时间5年以上的,按流转面积和时限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晒场建设、机耕道路和水利设施建设都实现了补贴政策。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高,资金使用量大而且集中,需要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以克服资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例如,延边州为了克服专业农场需要资金量大,而抵押物不足的困难,2011年、2012年相继创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县市农业局+银行+担保公司”联合推荐担保贷款(2012年又成立了物权融资公司,开辟了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2011-2014年,通过农村金融创新,延边州金融机构为专业农场解决贷款资金3亿多元。彭泽县农村金融机构允许农经部门的土地流转经营权信用担保,给予规模农户信贷方便等等。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法律保障。为了促进专业农场健康发展,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对专业农场设立申报、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障、扶持专业农场发展政策、进城农民优惠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另外,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例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发展,得益于其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免费统一供种、农资超市供应优质农资;农机服务组织健全,农技服务按需提供,稻谷销售服务统一有序,等。

  上述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表明,培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重点,农民合作社为载体,龙头企业为补充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我国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推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然选择[19]。但是,由于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存在很大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多元化发展,而且需要因地制宜选择主导发展模式,并在继续做好三农领域的综合改革中构建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致谢:吉林省延边州自治农委、江西省彭泽县农业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农委给予调研支持和提供资料,表示感谢!)

  ①专业农场是指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业经营组织,要求通过承租农民土地为主,或经营水田、蔬菜、经济作物面积30以上,或旱田作物面积50以上。经营面积大于家庭农场,但对经营者身份要求较宽。

作者介绍:翁贞林(1964-),江西农业大学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中心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业经营制度与三农政策,E-mail:[email protected],江西 南昌 330045;阮华,江西农业大学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中心,江西 南昌 3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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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1月 第14卷第1期上海行政学院学报TheJournalofShanghaiAdministrationInstituteJan.,2013Vol.14,No1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76(2013)01-069-(11) 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科学内涵 ...

  • 乡村旅游升级措施
  • 乡村旅游升级换代 面对国民旅游休闲市场的快速壮大,城市居民对农家乐乡村游的需求日益增加,而农家乐乡村游也面临着业态的升级换代.原有经营成功的农户面临着扩大规模迎接更大市场,经营困境者更想改变原有业态模式寻求新的转机,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得到了土地经营权的开发商也试图在农家乐乡村游市场大展拳脚,更有大中 ...

  • 转变观念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市场结构
  • 内容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市场已呈现出结构多元化发展的倾向.本文首先对农村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以农民作为农村市场的主体的意义进行论述,然后分析了多元化农村市场构建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应重视促进农村社区商业发展.构建农村商业示范工程的建议. 关键词:多元化 农村市场 结构 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