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小学办学章程

临安市龙岗镇龙岗小学章程

( 年 月 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大会审议,X 年 X 月X 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 年 月 日经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龙岗小学创办于1928年,时为“昌化县立第三小学”。1938年改名“三民乡中心小学”,1945年,校名改“龙岗乡国民学校”,1949年改校名为“昌城区第二完全小学”,自1959年起,划为昌城公社中心小学管辖,1969年校名为龙岗公社“五七”学校,1971年校名为“龙岗公社中心学校”,1981年改名为“龙岗乡中心小学”,1989年改名为“龙岗镇中心小学”,2003年8月,全镇小学完成撤并,学校迁至汤家湾村上汤叶家岭新校区,校名为“龙岗镇小学”,2011年8月,大峡谷镇并入龙岗镇,学校正式更名为临安市龙岗镇龙岗小学。目前校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环境优美、发展和谐,2006年被评为浙江省农村示范小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临安市龙岗镇龙岗小学,简称为 龙岗小学;英文表述为 longgangxiaoxue ;住所地址为临安市龙岗镇汤家湾村富民街叶家岭;邮政编码为 311322 。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临安市教育局举办,经临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老龙岗镇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4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坚持为每个学生创设均等公正的教育机会、为每个学生提供优质适合的教育服务,推动龙岗镇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龙岗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优秀人才。

第六条 贯彻“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思想,建设富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村学校,形成“今天我以龙小为荣,明天龙小以我为荣”的共同发展愿景。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学有专长、身心健康、富有创新精神的现代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为:造就师德高尚、敬业奉献、开拓创新、适应新时代发展的现代教师;

第八条 校训:厚德睿智 健体尚美校风:求真务实 团结向上;教风:严谨扎实 探索创新;学风:勤学善思 探究合作;学校精神:只要我努力,相信我能行。办学特色:创造绿色环境,开展绿色教育,收获绿色希望。

第九条 校标:双溪抱校〃阳光龙小。校歌:《祖国永远记心上》百丈峰前黄龙岗,龙岗小学经沧桑。汇聚八方好师生,勤工俭学谱华章。三教齐展出成果,优良传统放光芒。娘娘畈边双溪旁,我镇新校更辉煌。厚德睿智是准则,健体尚美练功忙。做个合格好人才,我把祖国记心上。啊……,啊……,我以龙小为自豪,我为龙小争荣光。

校刊:《百丈峰》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 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学校发展,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安全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一款: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执行上级的指示,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等任务;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学校管理;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食堂管理;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款:校长的权力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党支部和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发展学校各项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学校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组织团员教师积极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数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室领导下实行分块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组织、教育科研、学生体艺、学籍管理、教师培训、学校档案、语言文字、小班化教育等。

德育处主要负责学校安全、食堂管理、师德培训、学生德育(资源教室)、少先队工作、信息宣传、住校生管理等。

总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财务、财产保管、校舍维修、后勤保障、公务接待等。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其任免根据党组织考察和群众评议,按上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

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 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 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荣誉墙,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 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实施教育教学,并根据国家对义务教育小学的要求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进行教育改革,形成办学特色。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促使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其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全员德育原则,确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坚持正面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通过班队活动、学科教学、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渠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生命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促进学生学会做人。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共空间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加强和拓展农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丰富课余生活,提升学生素质;扎实组织好综合实践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建好志愿者环保行动队、红十字行动队、种植小队等特色队,培养公民意识、凸显学校环境教育特色;加强志愿者家长护学岗和校园护校队建设,维护校园稳定,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承担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学工作、班集体环境营造和沟通班级与家庭、社区之间联系的责任。协同管理者协助班主任带好大课间活动,在班主任外出期间做好代理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努力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学会学习。

学校建立健全学科教研组、师徒结对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科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听课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师徒结对制度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学科教学、教育科研、学生管理等多方面的交流,主要是体现骨干辐射、传帮带作用,同时也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 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和评估。学校建立以职能部门和骨干教师为主体的考评小组,对备课、上课、辅导、布置和批改作业、考试考查和教育科研六个方面工作以及教师的师德进行考评,以激励教职工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学校坚决执行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项规定,通过优化课堂教学、改革考试评价方法、开展有益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各项课外兴趣活动等措施达到既减轻负担又提高质量的目的。严格教辅资料征订,严格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二十八条 深入学习小班化教育理念,建立师生间和谐的生态课堂,推行绿色评价。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健身和卫生习惯,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秋季田径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与镇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学生宿舍、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和资源教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在德育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授课、活动引导、谈话等方式,了解特殊学生需要什么,调整思维方式,促进心智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科技教育、劳动教育,组织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继续开展学校环境教育的课题实验,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强化学校环境育人的办学特色。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校信息化培训,规范高效运用教师QQ群、校园网、校讯通、微信,推行电子备课,正确使用教师专业发展平台、浙江省教育资源网,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向媒体投递稿件,正面宣传学校及师生。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有关法规,招收本校施教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实行秋季始业。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家长对此应予遵守和配合。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学生资助——营养餐;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六年义务教育;

(五)对学校给予的批评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满六年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成长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三类)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营养餐资助、困难家庭申报、社会人士结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校园和谐稳定。学生干部一般通过竞职演讲、民主推选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校长室不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教育教学情况和学校活动开展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食堂、门卫、保安、代课、清洁工、绿化养护工、水电维修工等)按照合同或相关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建立龙岗镇奖教金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接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7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报废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室、实验仪器室、图书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教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龙岗镇养老服务中心、龙潭电站为德育教育基地;建立龙岗镇污水处理厂、汪王大街、浙西大龙湾、浙西大峡谷为环境教育基地;建立清凉峰管理局为科普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通过微信、校讯通、QQ群、实地家访等形式,促进家校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比如组织红十字精神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龙岗镇镇政府、汤家湾村委、昌化派出所、昌化交警中队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对象不固定),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临安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临安市龙岗镇龙岗小学章程

( 年 月 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大会审议,X 年 X 月X 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 年 月 日经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龙岗小学创办于1928年,时为“昌化县立第三小学”。1938年改名“三民乡中心小学”,1945年,校名改“龙岗乡国民学校”,1949年改校名为“昌城区第二完全小学”,自1959年起,划为昌城公社中心小学管辖,1969年校名为龙岗公社“五七”学校,1971年校名为“龙岗公社中心学校”,1981年改名为“龙岗乡中心小学”,1989年改名为“龙岗镇中心小学”,2003年8月,全镇小学完成撤并,学校迁至汤家湾村上汤叶家岭新校区,校名为“龙岗镇小学”,2011年8月,大峡谷镇并入龙岗镇,学校正式更名为临安市龙岗镇龙岗小学。目前校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环境优美、发展和谐,2006年被评为浙江省农村示范小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临安市龙岗镇龙岗小学,简称为 龙岗小学;英文表述为 longgangxiaoxue ;住所地址为临安市龙岗镇汤家湾村富民街叶家岭;邮政编码为 311322 。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临安市教育局举办,经临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老龙岗镇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4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坚持为每个学生创设均等公正的教育机会、为每个学生提供优质适合的教育服务,推动龙岗镇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龙岗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优秀人才。

第六条 贯彻“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思想,建设富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村学校,形成“今天我以龙小为荣,明天龙小以我为荣”的共同发展愿景。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学有专长、身心健康、富有创新精神的现代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为:造就师德高尚、敬业奉献、开拓创新、适应新时代发展的现代教师;

第八条 校训:厚德睿智 健体尚美校风:求真务实 团结向上;教风:严谨扎实 探索创新;学风:勤学善思 探究合作;学校精神:只要我努力,相信我能行。办学特色:创造绿色环境,开展绿色教育,收获绿色希望。

第九条 校标:双溪抱校〃阳光龙小。校歌:《祖国永远记心上》百丈峰前黄龙岗,龙岗小学经沧桑。汇聚八方好师生,勤工俭学谱华章。三教齐展出成果,优良传统放光芒。娘娘畈边双溪旁,我镇新校更辉煌。厚德睿智是准则,健体尚美练功忙。做个合格好人才,我把祖国记心上。啊……,啊……,我以龙小为自豪,我为龙小争荣光。

校刊:《百丈峰》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 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学校发展,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安全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一款: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执行上级的指示,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等任务;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学校管理;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食堂管理;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款:校长的权力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党支部和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发展学校各项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学校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组织团员教师积极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数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室领导下实行分块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组织、教育科研、学生体艺、学籍管理、教师培训、学校档案、语言文字、小班化教育等。

德育处主要负责学校安全、食堂管理、师德培训、学生德育(资源教室)、少先队工作、信息宣传、住校生管理等。

总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财务、财产保管、校舍维修、后勤保障、公务接待等。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其任免根据党组织考察和群众评议,按上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

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 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 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荣誉墙,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 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实施教育教学,并根据国家对义务教育小学的要求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进行教育改革,形成办学特色。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促使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其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全员德育原则,确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坚持正面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通过班队活动、学科教学、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渠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生命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促进学生学会做人。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共空间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加强和拓展农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丰富课余生活,提升学生素质;扎实组织好综合实践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建好志愿者环保行动队、红十字行动队、种植小队等特色队,培养公民意识、凸显学校环境教育特色;加强志愿者家长护学岗和校园护校队建设,维护校园稳定,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承担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学工作、班集体环境营造和沟通班级与家庭、社区之间联系的责任。协同管理者协助班主任带好大课间活动,在班主任外出期间做好代理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努力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学会学习。

学校建立健全学科教研组、师徒结对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科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听课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师徒结对制度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学科教学、教育科研、学生管理等多方面的交流,主要是体现骨干辐射、传帮带作用,同时也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 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和评估。学校建立以职能部门和骨干教师为主体的考评小组,对备课、上课、辅导、布置和批改作业、考试考查和教育科研六个方面工作以及教师的师德进行考评,以激励教职工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学校坚决执行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项规定,通过优化课堂教学、改革考试评价方法、开展有益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各项课外兴趣活动等措施达到既减轻负担又提高质量的目的。严格教辅资料征订,严格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二十八条 深入学习小班化教育理念,建立师生间和谐的生态课堂,推行绿色评价。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健身和卫生习惯,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秋季田径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与镇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学生宿舍、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和资源教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在德育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授课、活动引导、谈话等方式,了解特殊学生需要什么,调整思维方式,促进心智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科技教育、劳动教育,组织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继续开展学校环境教育的课题实验,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强化学校环境育人的办学特色。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校信息化培训,规范高效运用教师QQ群、校园网、校讯通、微信,推行电子备课,正确使用教师专业发展平台、浙江省教育资源网,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向媒体投递稿件,正面宣传学校及师生。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有关法规,招收本校施教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实行秋季始业。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家长对此应予遵守和配合。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学生资助——营养餐;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六年义务教育;

(五)对学校给予的批评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满六年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成长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三类)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营养餐资助、困难家庭申报、社会人士结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校园和谐稳定。学生干部一般通过竞职演讲、民主推选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校长室不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教育教学情况和学校活动开展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食堂、门卫、保安、代课、清洁工、绿化养护工、水电维修工等)按照合同或相关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建立龙岗镇奖教金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接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7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报废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室、实验仪器室、图书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教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龙岗镇养老服务中心、龙潭电站为德育教育基地;建立龙岗镇污水处理厂、汪王大街、浙西大龙湾、浙西大峡谷为环境教育基地;建立清凉峰管理局为科普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通过微信、校讯通、QQ群、实地家访等形式,促进家校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比如组织红十字精神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龙岗镇镇政府、汤家湾村委、昌化派出所、昌化交警中队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对象不固定),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临安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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