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期间,招标人应邀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和公证部门,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

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六条 招标人应依据项目管理权限从省交通厅评标专家库或申请省厅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为配合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应组建清标工作组,于评标委员会工作之前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初步的算术性修正和评标价得分计

算,汇总有关情况,编写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做好专家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结合工程特点,编写项目评标细则,以指导评标工作。

评标细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制定具体评定标准,还应包括评标工作程序、各阶段工作内容,评标工作所需表格样式等。

评标细则中不得包含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和内容。

第九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算术性复核与评标价计算;

(三)商务和技术性评审;

(四)澄清;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复核

第十条 评标工作应在开标仪式结束后进行,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一致,其资质有实质性下降,联合体成员已发生变化;

(三)投标文件未按投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

(四)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此协议已与申请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八)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投标文件所报价格不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关键工程缺少单价; (十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一份投标文件有多个投标报价;

(十二)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四)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按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并要求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确认。投标人如不接受算术性修正,则宣布其投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第十五条 算术性修正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三)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

(四)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疑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算术性修正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有修改,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对其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六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及经过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和技术评审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不接受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

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八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未提出与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

1、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

2、减少投标人的义务;

3、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细则;

4、提出不同的纠纷、事故处理细则;

5、对合同条款有重大保留等。

(二)良好的施工履约信誉和良好的业绩,近三年内,投标人在执行合同中,应无违约、毁约和诉讼等历史记载;

(三)单价构成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四)经营状况良好,实力雄厚,流动资金充足;

(五)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仍能满足资格审查时的要求(如系资格后审)。

第十九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全,配置合理,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三)施工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全面可靠;

(六)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道路保畅措施有力。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中如存在不明确的内容或对照招标文件在细微偏差,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澄清。澄清的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在澄清过程中,招标人不应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递交的书面澄清书。在澄清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的,将视为废标。

第二十二条 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价阶段,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或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即《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A 类定标方式是指对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和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进行打分,并将得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最低评标价法即《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B 类定标方式是指将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按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对评标价进行单价分析,确定是否低于工程成本价。

对技术难度高、规模大的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A 类定标方式),技术难度低、投资小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B 类定标方式)。具体项目的评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编制标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可不设标底。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时,应计算复合标底按招标人标底和投标人有效投标的平均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确定。

有效投标是指不高于招标人标底10%且不低于招标人标底20%的投标。高于招标人标底10%或低于招标人标底20%的投标不进入计算复合标底,但可进入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接受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时应采用评标价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计算出的报价。

第二十八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或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二十九条 评标价高于复合标底5%或低于复合标底15%(建议值,招标人可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并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则视为无竞争性报价,评标委员会不对其进行下阶段评审。

第三十条 综合评分法评分内容和方法:

(一)报价(60分):分评标价得分和单价得分两项。

评标价得分采用内插法计算,以与复合标底相一致为最高分,评标价每高于复合标底1%扣2分,每低于复合标底1%扣1分;

单价得分由招标人视具体情况确定,其范围应在5~10分之间。

(二)施工能力(15分):以拟投入本工程人力、财力和设备等资源情况定分;

(三)施工组织管理(10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定分;

(四)质量保证(10分):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定分;

(五)业绩和信誉(5分):以投标人近年内(3~5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

第三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评分内容和方法:

在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时,投标人的投标书在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取评标价最低者中标。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确定的中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

(二)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不具备竞争性或具有明显的围标、串标迹象。

第六章 定 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同样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编写评标工作报告,评标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述;

(二)招标过程及相关审批文件;

(三)评标工作组织和评标细则;

(四)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a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b 、开标记录表;

c 、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d 、废标情况说明;

e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f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求处理的事宜。

(五)招标人的定标结果;

(六)评标表格;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附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交通厅1996年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期间,招标人应邀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和公证部门,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

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六条 招标人应依据项目管理权限从省交通厅评标专家库或申请省厅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为配合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应组建清标工作组,于评标委员会工作之前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初步的算术性修正和评标价得分计

算,汇总有关情况,编写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做好专家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结合工程特点,编写项目评标细则,以指导评标工作。

评标细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制定具体评定标准,还应包括评标工作程序、各阶段工作内容,评标工作所需表格样式等。

评标细则中不得包含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和内容。

第九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算术性复核与评标价计算;

(三)商务和技术性评审;

(四)澄清;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复核

第十条 评标工作应在开标仪式结束后进行,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一致,其资质有实质性下降,联合体成员已发生变化;

(三)投标文件未按投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

(四)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此协议已与申请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八)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投标文件所报价格不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关键工程缺少单价; (十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一份投标文件有多个投标报价;

(十二)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四)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按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并要求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确认。投标人如不接受算术性修正,则宣布其投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第十五条 算术性修正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三)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

(四)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疑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算术性修正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有修改,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对其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六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及经过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和技术评审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不接受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

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八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未提出与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

1、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

2、减少投标人的义务;

3、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细则;

4、提出不同的纠纷、事故处理细则;

5、对合同条款有重大保留等。

(二)良好的施工履约信誉和良好的业绩,近三年内,投标人在执行合同中,应无违约、毁约和诉讼等历史记载;

(三)单价构成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四)经营状况良好,实力雄厚,流动资金充足;

(五)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仍能满足资格审查时的要求(如系资格后审)。

第十九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全,配置合理,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三)施工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全面可靠;

(六)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道路保畅措施有力。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中如存在不明确的内容或对照招标文件在细微偏差,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澄清。澄清的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在澄清过程中,招标人不应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递交的书面澄清书。在澄清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的,将视为废标。

第二十二条 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价阶段,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或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即《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A 类定标方式是指对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和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进行打分,并将得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最低评标价法即《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B 类定标方式是指将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按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对评标价进行单价分析,确定是否低于工程成本价。

对技术难度高、规模大的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A 类定标方式),技术难度低、投资小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B 类定标方式)。具体项目的评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编制标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可不设标底。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时,应计算复合标底按招标人标底和投标人有效投标的平均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确定。

有效投标是指不高于招标人标底10%且不低于招标人标底20%的投标。高于招标人标底10%或低于招标人标底20%的投标不进入计算复合标底,但可进入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接受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时应采用评标价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计算出的报价。

第二十八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或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二十九条 评标价高于复合标底5%或低于复合标底15%(建议值,招标人可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并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则视为无竞争性报价,评标委员会不对其进行下阶段评审。

第三十条 综合评分法评分内容和方法:

(一)报价(60分):分评标价得分和单价得分两项。

评标价得分采用内插法计算,以与复合标底相一致为最高分,评标价每高于复合标底1%扣2分,每低于复合标底1%扣1分;

单价得分由招标人视具体情况确定,其范围应在5~10分之间。

(二)施工能力(15分):以拟投入本工程人力、财力和设备等资源情况定分;

(三)施工组织管理(10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定分;

(四)质量保证(10分):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定分;

(五)业绩和信誉(5分):以投标人近年内(3~5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

第三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评分内容和方法:

在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时,投标人的投标书在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取评标价最低者中标。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确定的中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

(二)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不具备竞争性或具有明显的围标、串标迹象。

第六章 定 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同样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编写评标工作报告,评标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述;

(二)招标过程及相关审批文件;

(三)评标工作组织和评标细则;

(四)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a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b 、开标记录表;

c 、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d 、废标情况说明;

e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f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求处理的事宜。

(五)招标人的定标结果;

(六)评标表格;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附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交通厅1996年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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